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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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

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 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 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 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并 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

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贵州省松桃至从江高速公路铜仁坝灌溪至玉屏大龙段新增茶店互 通式立体交叉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方案

建设单位: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3) 一、工程简介 (3) 二、适用范围 (4) 第二章风险分析与事件分级 (4) 一、风险分析 (4) 二、事件分级 (8)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9) 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9) 二、现场应急指挥小组 (11) 第四章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15) 第五章监测与预警 (15) 一、风险监测 (15) 二、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 (17) 三、预警 (18) 第六章处置程序 (18)

一、信息报告 (18) 二、启动应急预案 (18) 第七章处置措施 (20) 一、先期处置 (21) 二、应急处置 (21) 三、后期处置 (22) 第八章应急救援体系 (22) 一、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2) 二、保障措施 (23) 第九章应急救援方案 (23) 一、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 (23) 二、专项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4) 第十章事故的处理 (25) 一、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5) 二、组织事故调查组 (26) 三、现场勘察 (26)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28)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9) 六、事故的审理与结案 (29)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简介 贵州省松桃至从江高速公路铜仁坝灌溪至玉屏大龙段(以下简称铜大线)是贵州省规划高速公路网(“678”网)中“一纵”——贵州省松桃至从江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铜大线起点位于铜仁坝灌溪,终点位于大龙镇,沿途经茶店镇、万山特区、玉屏县、田坪镇,路线全长56.926Km,已于通车。本项目是在已通车的铜大线上增设互通开口,为茶店镇以及规划工业园区服务。 贵州省松桃至从江高速公路铜仁坝灌溪至玉屏大龙段新增茶店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的建设,对推动茶店镇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城市扩容、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茶店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与S201连接线路基、路面、桥涵、排水及绿化等。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当现场发生地质灾害(不含地震)时进行应对和处理,是项目部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第二章风险分析与事件分级

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公路改建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目部 路基边坡滑坡地质灾害 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文件编号 SRBG-XXLJ-03-2016安 拟制安保科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生效日期 2016年6月25日 路基边坡滑坡地质灾害 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一、编制依据 (2) 二、编制目的 (3) 第二章适用范围 (3) 第三章应急救援体系 (3) 一、组织体系 (3) 二、运行机制 (5) 三、应急响应 (7) 四、应急部门职责 (7) 第四章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10) 第五章应急结束 (10) 第六章后置处理 (11) 第七章培训 (12) 一、培训 (12) 二、演习 (12) 三、奖惩 (12)

第八章预案管理 (13) 一、审查复审 (13) 二、预案管理 (13) 路基边坡滑坡地质灾害 专项、现场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避免或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至小河公路XXLJ-03项目部路基边坡滑坡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应急[2007]88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 二、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我矿主要地质灾害分为井上和井下,根据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由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地测部门是业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配合时,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保证。煤矿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体,矿长为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并负责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矿每年四月底前应分别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每年应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维修费,以保证现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发挥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2.地测部门应经常调查矿井充水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掌握水文动态,解决出现的问题。 3.对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患,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地测部门具体负责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4.雨季中(5?9月)每周对工业广场周边岩石山体进行排查一次,做好记 录,如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及时报送,协同处理。 (二)地表地质灾害防治 1.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治水检查。对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解决。 2.地测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员,要经常巡视煤矿开采对应地表区、渠道、排水沟,了解这些地方的积水情况和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工程师报告,由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3.地测部门必须经常搜集、调查、核对井田周边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水患情况,立即报告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炉渣、垃圾等杂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三)井下地质防治1.水害防治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涌水动态,查清可能存有导水裂隙断层的分布情况,结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当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指导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2.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 各 种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目录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4、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5、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6、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岗位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

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目录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编制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编制依据 (2) 1.3适用范围 (2) 1.4工作原则 (2)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 2.1应急组织机构 (3)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2.3应急工作组 (6) 3. 预防预警机制 (7)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7) 3.2预警 (8) 3.3预警支持系统 (9)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9) 3.5预警预防行动 (10) 4. 应急响应 (12) 4.1应急响应分级 (12) 4.2应急响应行动 (13) 4.3情况通报 (14) 4.4特别情况处理 (15)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15) 4.6指挥和协调 (16) 4.7应急处置 (17) 4.8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8) 4.9群众安全防护 (18)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9) 4.11信息发布 (19) 4.12应急结束 (20) 5. 善后工作 (20) 5.1善后处置 (20) 5.2社会救助 (20) 5.3总结分析 (20) 6.应急保障 (21)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21)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21)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23) 7.监督管理 (23)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23) 7.2奖励与责任 (24) 7.3监督检查 (24) 8.附则 (24) 8.1名词术语解释 (24)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24) 8.3预案解释部门 (24) 8.4预案实施时间 (24)

地质灾害演练方案

永安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方案 一、应急预案演练的目的 在永安镇工农村8组白岩火烧坡滑坡地址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即将发生的紧急情况下,通过应急预案的演练,旨在检验各部门职责的分工落实、应急队伍的协调能力、技术装备的合理配置、受灾群众的防灾自救意识,进一步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从而能迅速、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的防灾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应急预案演练的任务 本次滑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任务是:受连续降雨的诱发,永安镇工农村8组白岩火烧坡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堆积体裂缝突然加大,前缘局部发生小滑塌,情况十分紧急。按《永安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用最短的时间安全地撤离危险区的住户,尽快采取防灾减灾的有效措施。 三、应急预案演练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避让为主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原则; 四、部门配合、密切协作的原则。

四、应急预案演练背景 白岩火烧坡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位于永安镇工农村8组。隐患点规模为大型。该地灾隐患点由降雨诱发而致,地灾点受威胁区域面积达70余亩,受威胁群众40户120人处于较危险区域。 五、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 一、在永安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所组织实施。 二、观摩人员: 永安镇全体班子成员、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和本镇其他地灾隐患点所在村代表和监测员。 六、演练时间 2019年3月26日上午9:00——12:00 七、演练地点 一、灾害隐患点:永安镇工农村8组白岩火烧坡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撤离安置点:在永安镇工农村8组白岩火烧坡滑坡地灾隐患点设定1处撤离安置点。 三、演练会场:能够看到地灾隐患点和安置点的场所(可以与安置点在一起),要求地面平整宽敞,视野开阔,便于参演人员集中和观摩演练习过程。 八、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施步骤 一、应急预案演练预备工作 为确保应急预案演练的成功,切实体现统一指挥、迅速、高效和部门协调的一体性,我镇在3月17日提前召开协调会议。 会议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 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

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第七条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管理处应对道路突发地质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管理处辖段内道路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管理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公路管理处为主的管理体制。 4.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应对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三、应急指挥体系 应急指挥体系由道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监控中心(信息中心)、现场处置组组构成。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 1.为加强道路突发地质灾害的防御和处置能力,管理处结合实际,成立管理处道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同志兼任应急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及督促其他部门应对道路突发地质灾害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集团公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落实情况; (2)统一指挥管理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负责启动本预案,并根据救援效果,适时调整救援方案; (4)当应急处置工作由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机构,其职责如下:(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管理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工作; (4)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根据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

山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n级)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川级)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W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政府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山东保监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济南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市地质 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的其他 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重要问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国土资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与《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得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得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就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得山体滑坡、崩塌与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就是指公益性得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与项目研究。 第三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邀标)、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与彭泽县建筑部门公布最新得《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得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得地质灾害,需要应急治理得; (二)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得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与泥石流),威胁人员超过10人(常住人口),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得;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她特定条件符合政府投入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与厂矿企业负责治理得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得地质灾害,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急需得基础性、公益性得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得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实施管理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以政府名义行文),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施工设计与工程概算。

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区外出。 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节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米取的措施等。 二、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三、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三节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 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 “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调查活动。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已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范文

三一文库()/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范文〕 为切实加强全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增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20XX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㈠成立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袁谋慧 副组长:陈托张军郑华兵 成员:高文军杨忠向武华杜平张立坤 郑德义向左贤赵盛各村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乡国土所,杨忠兼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3525001。 ㈡成立乡地质灾害应急分队 队长:袁谋慧 副队长:陈托杨忠 队员:何家云余社泉郑德义高文军向左贤 赵盛张剑文辉吴鹏朱立平 各村村主任

▲二、工作责任 (一)乡国土所负责灾前预案编制和灾后初步地质调查,确定有无后续灾害,划分危险区,指导进行避险,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灾后重建方案以及防治措施。 (二)发生灾害的村委会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警戒区和疏散危险区群众。 (三)派出所负责维护抢险秩序,协助政府组织人员转移。 (四)卫生院负责伤员抢救及灾后传染病预防工作。 (五)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运作,保证抢救及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六)民政所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配合政府共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七)交通、公路部门及时组织对因灾中断的道路进行抢险,恢复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八)供电所负责电力供应及灾后供电设施维护。 (九)水利站负责对水库、防汛设施的监测工作。 (十)电信所、广播站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三、组织及准备 各职能部门负责成立各自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救援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Q/XZSJ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ZSJ-212.111-2014 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014-06-30发布2014-07-01实施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布

Q/XZSJ-212.111-2014 目次 前言 (Ⅲ) 批准页 (Ⅳ)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的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 3 事件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1) 3.1 地质灾害事件类型: (1) 3.2 危险程度分析 (2) 4 事件分级 (2) 5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5.1 应急组织体系 (2) 5.2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3) 6 预防与预警 (4) 6.1 危险源监控(风险监测) (4) 6.2 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 (5) 6.3 预警结束 (6) 7 信息报告 (6) 7.1 报警系统及程序 (6) 7.2 报警方式 (6) 7.3 通信、联络方式 (6) 7.4 报告形式和内容 (7) 7.5 向外求援方式。 (7) 8 应急处置 (7) 8.1 响应分级 (7) 8.2 响应程序 (7) 8.3 应急处置 (8) 8.4 应急结束 (8) 9 处置措施 (9) 9.1 事件调查 (9) 9.2 保险理赔和安抚抚恤 (9) 9.3 总结与改进 (9) I

Q/XZSJ-212.108-2014 10 应急保障 (9) 10.1 应急队伍 (9)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9) 10.3 通信与信息 (10) 10.4 经费 (10) 10.5 其他 (10) 11 培训和演练 (10) 11.1 应急业务培训 (10) 11.2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10) 12 附则 (11) 12.1 术语和定义 (11) 12.2 预案修订 (11) 12.3 制定与解释 (11) 12.4 预案实施 (11) 13 附件 (11) 13.1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络方式 (11) 13.2 重要物质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12) 13.3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13) 13.4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13) 13.5 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13) II

201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全乡地质灾祸防治作业,增强对突发性地质灾祸的应急反响才能,保护人民生命产业安全,依据《地质灾祸防治法令》,结合本乡实践,特制订2013年突发性地质灾祸应急预案。一、组织领导㈠建立乡地质灾祸防治作业领导小组组长:袁谋慧副组长:陈托张军郑华兵成员:高文军杨忠向武华杜平张立坤郑德义向左贤赵盛各村支部书记领导小组下设作业室,作业地址设乡疆土所,杨忠兼作业室主任。联系电话:3525001。㈡建立乡地质灾祸应急分队队长:袁谋慧副队长:陈托杨忠队员:何家云余社泉郑德义高文军向左贤赵盛张剑文辉吴鹏朱立平各村村主任二、作业职责(一)乡疆土所担任灾前预案编制和灾后开始地质查询,断定有无后续灾祸,区分危险区,辅导进行避险,进行灾情评价和提出灾后重建计划以及防治办法。(二)发作灾祸的村委会担任组织抢险部队进行抢险,合作政府及相关部分建立戒备区和分散危险区大众。(三)派出所担任保护抢险次序,帮忙政府组织人员搬运。(四)卫生院担任伤员抢救及灾后传患病防备作业。(五)财政所担任救灾资金运作,确保抢救及善后作业顺利进行。(六)民政所担任设置流亡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分配、发放救助物品,妥善组织哀鸿日子,合作政府一起做好哀鸿的搬运和安顿。(七)交通、公路部分及时组织对因灾中止的

路途进行抢险,康复交通,保证交通疏通。(八)供电所担任电力供应及灾后供电设备保护。(九)水利站担任对水库、防汛设备的监测作业。(十)电信所、广播站担任保证通讯疏通。三、组织及预备各职能部分担任建立各自的抢险救援部队,做好救援配备、资金、物资的预备。四、地质灾祸分级及上报程序地质灾祸依照人员伤亡、经济丢失分为四个等级。村委会担任供给灾祸的丢失状况陈述(包含人员伤亡、经济丢失等),乡地质灾祸防治领导小组断定灾祸等级,并依照《地质灾祸防治法令》及地质灾祸速报准则的规则予以上报,一起做好灾祸开始评价剖析。五、地质灾祸查询及处理程序(一)应急分队担任查询地质灾祸状况,包含发作地址、时刻、人员伤亡、经济丢失、类型、规划、原因、发展趋势,对采纳的防备对策和往后的防治作业提出主张。(二)依据查询结果,由应急分队将地质灾祸状况上报乡地质灾祸防治领导小组。六、预警信号及躲避搬家在突发性地质灾祸发作征兆后,各村应及时组织详细职责人搞好监测,发放避险理解卡,断定并布告预警信号,保证通讯疏通,以便乡民在灾祸临界点前可以得到报警和及时躲避搬家。七、搬运道路及疾病操控突发性地质灾祸发现征兆后,有关乡直单位和相关村应做好人员产业撤离预备,按规则道路搞好搬运,卫生部分要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操控预备。 以上这篇2015年突发性地质灾祸应急预案就为您介绍到这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导读:本文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所引起的,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管委会主任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均应当服从管委会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五、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检查、指导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它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运行机制 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要发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办公室和村(社区)及驻区企事业单位为一体的,按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居民(村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

编号:SY-AQ-0646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Technical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eological disasters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 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 . . . 地质灾害现场评价及防治措施应急预案 地测科 二〇一七年 地质灾害现场评价及防治措施应急预案

一、矿井基本情况 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南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宁武县城东北的南沟村一带6.0km处,行政区划隶属宁武县凤凰镇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2′47″~112°25′13″,北纬38°59′42″~39°01′33″。 1、地理、人文、地质、气象信息: 水文地理:井田属海河流域桑干河水系。 井田南石湖河沿大运公路分布,为季节性河流,平时干涸没有流水。只有雨季才有水流经过。地表水基本汇于沟谷,向西流出井田,汇入恢河。井田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气候寒冷,迟暖早寒,昼夜温差较大,四季分明,冬季严寒长达七个月,根据忻州市宁武县气象站历年观测资料,年平均气温在5.8~6.3℃,最高气温在7月份,平均气温20℃,极端最高气温34.8℃,最低气温在1月份,平均-9.7℃,极端最低气温-27.2℃。全年无霜期约90-130天,最大积雪厚度1.3m,冻土深度在1.5m,日照时数每年约2800时左右,年降水量为247.4mm~609.3 mm,平均420.8 mm降水量主要集中于7、8、9三个月。年平均蒸发量1902.3mm,最大在5、6月份,最小在1月份,气候特别干燥。霜冻期为11月上旬至次年3月上旬,风向为西及西北风,风期多集中在冬春两季,最大风速可达23m/s,年平均风速3.5m/s。 本区自然灾害主要有冰雹、暴雨等。 地质情况:该井田位于管涔山脉东麓,属中高山侵蚀地貌,区内整体地势为北高南低。本区最高处位于矿区东北部,海拔为1792.8m,最低处位于井田西7号拐点附近,海拔为1525.0m,相对高差267.8m。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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