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_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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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中国足协5 章程6第 87 条的分析 中国足协5 章 程6 第 87 条 规定: / ( 1) 中 国 足协 各 会员 协
来自百度文库
* 收稿日期: 2002- 08- 16 作者简介: 田雨(1975- ) , 男, 山东费县人, 大学本科,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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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科技
第 24 卷
第4期
2002 年 12 月
权的, 涉及相对人法定的人身权 和财产权, 尤其是 涉及注 册许 可、劳动就业、经济处罚、停业等的 管理权, 是一种 法定的 行政 权力或行政管理权。完全属于法律法规 授权中国 足协管 理权 范畴, 是实施行政权力的处罚 行为。基于以上 分析, 可以 得出 中国足协对长春亚 泰等俱 乐部 的处理 决定 是一 个行政 行为, 而且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第 24 卷第 4 期 2002 年 12 月
山东体育 科技 Shandong Sports Science & T echnology
Vol. 24, N o. 4 Dec., 2002
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
田 雨, 谢 飞
( 山东大学体育教学部, 山东济南 250012) *
摘要: 依据5行政诉讼法6 、5体育法6 、中国足协5章程6 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进行了分 析与探讨。中国足 协具有行政诉 讼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可以对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权进行司法审查。
1 中国足协是否为行政主体 1. 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 权, 能以 自己名义 行使国 家行 政职权,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 利义务的行 政行为, 并能 由其 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 政主体包 括行政 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 体主要是指 行政机 关, 但又 不限于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 政机关的 某种组 织行 使某项行政职权, 实施某种行政 行为, 该 组织即取 得行政 主体 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中, 最 重要 的特征 是主 体间 的不 平 等性。 1. 2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 织是指 依据 具体法 律、法规 授权 行 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在 具体的行 政管理 活动 中, 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 杂性, 某 项行政事 务可能 由非 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 该组 织是基于特 定法律、法规 的授 权而进行管理, 因 而称 之为法 律、法规 授权 的组 织。法 律、法 规授权组织的形式之一是 )) ) 社会团 体。社会团 体虽然 不是 行政机关, 不属于 行政 系统, 但是 法律、法规 往往 授权 它们 行 使某些行政职 能, 依 法律、法 规 的授 权管 理 本行 业 的行 政 事 务。可以行 使确认资格、颁发证照 的职权, 并可以 对其组 织成 员实施处罚制裁等。 1. 3 基于 以上理论 我们对 中国足 协这一 主体进 行法律 上的 分析。中国足协是全 国单 项体 育协会, 根 据我国5 体育 法6 第 31 条关于/ 全国单项 体育竞 赛由该项 运动的 全国性 协会负 责
行政指导行为、驳回申 诉的 重复处 理行 为, 以及 对公 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 2. 5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 及教练员、球员对 中国足协 提起 行政诉讼, 不属 于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3行政诉 讼法4若干 问题的解释6第 44 条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的情 形。特别是 长春 亚泰足球俱乐部及 教练 员、球员的 请求 事项属 于行 政审 判权 限范围。根据我国行 政诉 讼法的 规定, 人 民法 院的 行政 审判 权限范围, 是指 对公民 法人 或组织 不服 行政机 关及 其组 织作 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或 变更等判决 和裁定, 以 此对行政权进行 司法 审查。长 春亚泰 足球 俱乐 部及 教练 员、 球员的请求事项是撤销具有行政 行为特点的 14 号 处理决 定, 而非让法院介入体育竞赛是非的 裁判问题和 行业协会的 内部 管理问题, 而是 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 行审查, 这完全属 于人 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总之, 被诉 人的 14 号处理 决定 完全符合被诉行为的条件,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无疑的。
3 亚泰俱乐部不服中国足协对 其作出处 理的争议, 是否 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1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和 社团法人, 兼 具法 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规章 的自律管 理权两类 管理 权。这两类管理权产生 纠纷 的解 决方式 有所 不同, 前 者是 按 照行业协章程规定, 由行业协会 自行解决; 而后者 则只能 按照 法律的规定, 通过 行政司 法机 关依 据法定 的行 政诉讼 程序 解 决。中国足协对长春亚 泰足 球俱 乐部及 教练 员、球员 的处 理 决定是在赛场之外 做出的 处罚, 其 内容涉 及到 长春亚 泰足 球 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在整个职 业联赛中的 升级、全体球 员教 练员的年度注册、限期整顿等, 已经涉及 行政相对 人的经 营权 和财产权。对于这些权利, 也是我 国宪法中规 定的基 本权利。 涉及这些权利, 中 国足协 的处 理决 定显然 超出 了其行 业自 律 管理的范畴, 因此对这些决定产 生的纠纷, 不能通 过中国 足协 自身解决或由其作 出最终 的裁 决, 而只能 通过 行政诉 讼依 据 法定的诉讼程序做最后的解决。 3. 2 行政诉讼受 案范 围, 是指人 民法 院受理 行政 案件, 解 决 行政争议的范围。在我国5 行政 诉讼法6 、5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 执行3行政诉讼法4若 干问 题的解 释6 中 对行政 诉讼 受案范 围 作了规定。下面将逐一分析: 3. 2. 1 中国足协 14 号处理决定中关于取消升入甲 A、停止注 册和转会两年、限期停赛整顿等 处罚, 符合我国5 行政 诉讼法6 第 11 条规定的/ 人民 法院 受理公 民、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对下 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 的诉 讼: ( 一) 对 拘留、罚款、吊 销许 可 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 业、没收 财物等 行政 处罚不 服的; (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律 规定 的经营 自主 权的; ( 八) 认为行 政 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0 等受案范围。 3. 2. 2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不属 于5 行政诉 讼 法6 第 12 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 国防、外 交等国 家行为、 抽象性行政行为、行政机 关内 部人 事决定 和法 律规定 由行 政 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 体行 政行为。 需要指 出的 是, 中国 足协 的 章程规定中国足协 对俱乐 部、球员 与中国 足协 的纠纷 具有 终 审权, 这仅是中国足协自己的规 定, 没有 任何法律 规定其 有作 出最终裁决的权利, 因 此中 国足协 的5 章程6 对 于最 终裁决 的 规定是无效的。 3. 2. 3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符合5 最 高人民 法 院关于执行3行政诉讼法4若干问题 的解释6 第 11 条第 1 款规 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国 家行政职权 的机关 和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 诉讼的, 属于 人民 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 案范围 。0 长春 亚泰足 球俱 乐部 及教 练员、 球员对具有国家行 政职权 的组 织的中 国足 协作 出的 14 号 处 理决定不服, 有权依据上述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 3. 2. 4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不属 于5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执行3行政 诉讼 法4若干 问题的 解释6 第 1 条 第 2 款 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调解及法律 规定的仲 裁行为、
4 对5 体育法6第 33 条的分析 我国5 体 育法6 第 33 条规 定/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 发生 纠
纷, 由体育仲裁 机构负责调解、仲 裁。体育仲裁 机构的设 立和 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0 这一 规定的前提 条件是说 竞技 体育活动中的纠纷 由调 解和 仲裁解 决, 并未说 体育 管理 的纠 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 行政纠纷而 不属于竞 技体 育纠纷, 因此不 属该 规定中 应由 仲裁 解决的 范围。 而且 该条 还规定, 应由国 务院设定仲裁机构和制 定仲裁规则, 但目 前国 务院并未设立体 育仲裁 机构。按 基本 的法 学原 理, 仲裁 解决 的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争 议, 而不平 等主 体间的 争议 只能 通过 行政诉讼解决。所以, 即使设立 了仲裁机 构, 对 于该纠纷 仍应 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其次, 该条的规 定并没有说 将设立的 仲裁 机构的仲裁是终局的, 并未排除司法的 终审权。因 此, 这 一条 规定并不妨碍我国司法机关按行政诉讼程序受理本案。
管理0的规定, 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 的管理全 国足球竞赛 的组 织。中国足协虽然注 册为 社团法 人, 但是 它并 不是 通过 全体 成员民主选举而组成的自律性的 民间社团 组织。它的组 织机 构和管理人员是由 国家 体育 管理机 关指 定和任 命的, 国 家体 育总局在行政职能转变中将足球 行政管理的 职能交其中 国足 协行使。同时它又是国家体育总局 下属的中国 足球运动 管理 中心, 名称不同, 但 实际为 一个 组织 机构。 因此, 中 国足 协与 各俱乐部及其球员、教练员之间的关系 不是隶属关 系, 而 是管 理者与被管理者之 间的 不平 等关系, 有 着与行 政诉 讼法 律关 系相同的、不平 等主体关系的特点, 而非民事 法律关 系。基于 这一点, 中国足 协毫无疑问是具有行政 诉讼被告的 主体资 格。 根据我国5行政诉讼法6 第 25 条第 4 款以 及5最 高人民法 院关 于执行3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 法4若干问 题的解 释6 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 中国足 协作为法律法规 授予管理 权的组 织, 在主体上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竞技体育; 受案范围 中图分类号: G80- 0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 9840( 2002) 04- 0077- 02
前言
2001 年 10 月 16 日, 中国 足协 对长 春亚泰 等足 球俱乐 部 作出处罚, 该 处 罚就 是 在 足 球界 引 起 轩 然大 波 的 中 国 足 协 ( 2001) 14 号处理 决定。长 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此处理决 定有 异议, 于 2001 年 1 月 7 日向中北 京第二中 级人民 法院对 中国 足协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二中院 于 2001 年 1 月 23 日 作出 不予受理的裁定, 在法律界引 起了强烈反 响。此案的 焦点是, 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 格? 法院能否 对体育 行业 协会的管理进行司法审查?
2 中国足协对 亚泰俱乐部的处理是不是一个行政行为 2. 1 行政 行为 是指 行政 主体 实施 的产 生法 律效 力的 行 为。 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 人才能提起 行政诉 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 主体 针对特 定的 对象, 就特 定的 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行为应具备 以下要件: ( 1) 主体是 行政 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行为 必须以行 政权 力的运用为核 心内容。( 3) 行政行 为是 产生 一定法 律后 果的 行为。 2. 2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 织和社团法 人, 兼 具法 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 规章的自律 管理权两类 管理 权。两类管理权有所区别: 中国 足协作为 行业协会, 其自 律管 理权是依据其章程规定对足球及 竞赛本身 的管理等。这 种管 理是一种专业技术 性很 强的 管理, 它主 要依据 自律 性的 竞赛 规则行使管理; 而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 织, 其 享有 的法律授予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使的。这 种管 理权包括对整个行 业的 组织 和宏观 管理、对相 对人 的注 册管 理、对相对人的 赛场 外处罚 等。这种 管理 是依 据法 律法 规授
来自百度文库
* 收稿日期: 2002- 08- 16 作者简介: 田雨(1975- ) , 男, 山东费县人, 大学本科, 讲师。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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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卷
第4期
2002 年 12 月
权的, 涉及相对人法定的人身权 和财产权, 尤其是 涉及注 册许 可、劳动就业、经济处罚、停业等的 管理权, 是一种 法定的 行政 权力或行政管理权。完全属于法律法规 授权中国 足协管 理权 范畴, 是实施行政权力的处罚 行为。基于以上 分析, 可以 得出 中国足协对长春亚 泰等俱 乐部 的处理 决定 是一 个行政 行为, 而且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第 24 卷第 4 期 2002 年 12 月
山东体育 科技 Shandong Sports Science & T echnology
Vol. 24, N o. 4 Dec., 2002
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
田 雨, 谢 飞
( 山东大学体育教学部, 山东济南 250012) *
摘要: 依据5行政诉讼法6 、5体育法6 、中国足协5章程6 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进行了分 析与探讨。中国足 协具有行政诉 讼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可以对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权进行司法审查。
1 中国足协是否为行政主体 1. 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 权, 能以 自己名义 行使国 家行 政职权,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 利义务的行 政行为, 并能 由其 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 政主体包 括行政 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 体主要是指 行政机 关, 但又 不限于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 政机关的 某种组 织行 使某项行政职权, 实施某种行政 行为, 该 组织即取 得行政 主体 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中, 最 重要 的特征 是主 体间 的不 平 等性。 1. 2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 织是指 依据 具体法 律、法规 授权 行 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在 具体的行 政管理 活动 中, 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 杂性, 某 项行政事 务可能 由非 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 该组 织是基于特 定法律、法规 的授 权而进行管理, 因 而称 之为法 律、法规 授权 的组 织。法 律、法 规授权组织的形式之一是 )) ) 社会团 体。社会团 体虽然 不是 行政机关, 不属于 行政 系统, 但是 法律、法规 往往 授权 它们 行 使某些行政职 能, 依 法律、法 规 的授 权管 理 本行 业 的行 政 事 务。可以行 使确认资格、颁发证照 的职权, 并可以 对其组 织成 员实施处罚制裁等。 1. 3 基于 以上理论 我们对 中国足 协这一 主体进 行法律 上的 分析。中国足协是全 国单 项体 育协会, 根 据我国5 体育 法6 第 31 条关于/ 全国单项 体育竞 赛由该项 运动的 全国性 协会负 责
行政指导行为、驳回申 诉的 重复处 理行 为, 以及 对公 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 2. 5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 及教练员、球员对 中国足协 提起 行政诉讼, 不属 于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3行政诉 讼法4若干 问题的解释6第 44 条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的情 形。特别是 长春 亚泰足球俱乐部及 教练 员、球员的 请求 事项属 于行 政审 判权 限范围。根据我国行 政诉 讼法的 规定, 人 民法 院的 行政 审判 权限范围, 是指 对公民 法人 或组织 不服 行政机 关及 其组 织作 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或 变更等判决 和裁定, 以 此对行政权进行 司法 审查。长 春亚泰 足球 俱乐 部及 教练 员、 球员的请求事项是撤销具有行政 行为特点的 14 号 处理决 定, 而非让法院介入体育竞赛是非的 裁判问题和 行业协会的 内部 管理问题, 而是 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 行审查, 这完全属 于人 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总之, 被诉 人的 14 号处理 决定 完全符合被诉行为的条件,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无疑的。
3 亚泰俱乐部不服中国足协对 其作出处 理的争议, 是否 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1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和 社团法人, 兼 具法 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规章 的自律管 理权两类 管理 权。这两类管理权产生 纠纷 的解 决方式 有所 不同, 前 者是 按 照行业协章程规定, 由行业协会 自行解决; 而后者 则只能 按照 法律的规定, 通过 行政司 法机 关依 据法定 的行 政诉讼 程序 解 决。中国足协对长春亚 泰足 球俱 乐部及 教练 员、球员 的处 理 决定是在赛场之外 做出的 处罚, 其 内容涉 及到 长春亚 泰足 球 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在整个职 业联赛中的 升级、全体球 员教 练员的年度注册、限期整顿等, 已经涉及 行政相对 人的经 营权 和财产权。对于这些权利, 也是我 国宪法中规 定的基 本权利。 涉及这些权利, 中 国足协 的处 理决 定显然 超出 了其行 业自 律 管理的范畴, 因此对这些决定产 生的纠纷, 不能通 过中国 足协 自身解决或由其作 出最终 的裁 决, 而只能 通过 行政诉 讼依 据 法定的诉讼程序做最后的解决。 3. 2 行政诉讼受 案范 围, 是指人 民法 院受理 行政 案件, 解 决 行政争议的范围。在我国5 行政 诉讼法6 、5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 执行3行政诉讼法4若 干问 题的解 释6 中 对行政 诉讼 受案范 围 作了规定。下面将逐一分析: 3. 2. 1 中国足协 14 号处理决定中关于取消升入甲 A、停止注 册和转会两年、限期停赛整顿等 处罚, 符合我国5 行政 诉讼法6 第 11 条规定的/ 人民 法院 受理公 民、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对下 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 的诉 讼: ( 一) 对 拘留、罚款、吊 销许 可 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 业、没收 财物等 行政 处罚不 服的; (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律 规定 的经营 自主 权的; ( 八) 认为行 政 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0 等受案范围。 3. 2. 2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不属 于5 行政诉 讼 法6 第 12 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 国防、外 交等国 家行为、 抽象性行政行为、行政机 关内 部人 事决定 和法 律规定 由行 政 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 体行 政行为。 需要指 出的 是, 中国 足协 的 章程规定中国足协 对俱乐 部、球员 与中国 足协 的纠纷 具有 终 审权, 这仅是中国足协自己的规 定, 没有 任何法律 规定其 有作 出最终裁决的权利, 因 此中 国足协 的5 章程6 对 于最 终裁决 的 规定是无效的。 3. 2. 3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符合5 最 高人民 法 院关于执行3行政诉讼法4若干问题 的解释6 第 11 条第 1 款规 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国 家行政职权 的机关 和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 诉讼的, 属于 人民 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 案范围 。0 长春 亚泰足 球俱 乐部 及教 练员、 球员对具有国家行 政职权 的组 织的中 国足 协作 出的 14 号 处 理决定不服, 有权依据上述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 3. 2. 4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不属 于5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执行3行政 诉讼 法4若干 问题的 解释6 第 1 条 第 2 款 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调解及法律 规定的仲 裁行为、
4 对5 体育法6第 33 条的分析 我国5 体 育法6 第 33 条规 定/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 发生 纠
纷, 由体育仲裁 机构负责调解、仲 裁。体育仲裁 机构的设 立和 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0 这一 规定的前提 条件是说 竞技 体育活动中的纠纷 由调 解和 仲裁解 决, 并未说 体育 管理 的纠 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 行政纠纷而 不属于竞 技体 育纠纷, 因此不 属该 规定中 应由 仲裁 解决的 范围。 而且 该条 还规定, 应由国 务院设定仲裁机构和制 定仲裁规则, 但目 前国 务院并未设立体 育仲裁 机构。按 基本 的法 学原 理, 仲裁 解决 的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争 议, 而不平 等主 体间的 争议 只能 通过 行政诉讼解决。所以, 即使设立 了仲裁机 构, 对 于该纠纷 仍应 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其次, 该条的规 定并没有说 将设立的 仲裁 机构的仲裁是终局的, 并未排除司法的 终审权。因 此, 这 一条 规定并不妨碍我国司法机关按行政诉讼程序受理本案。
管理0的规定, 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 的管理全 国足球竞赛 的组 织。中国足协虽然注 册为 社团法 人, 但是 它并 不是 通过 全体 成员民主选举而组成的自律性的 民间社团 组织。它的组 织机 构和管理人员是由 国家 体育 管理机 关指 定和任 命的, 国 家体 育总局在行政职能转变中将足球 行政管理的 职能交其中 国足 协行使。同时它又是国家体育总局 下属的中国 足球运动 管理 中心, 名称不同, 但 实际为 一个 组织 机构。 因此, 中 国足 协与 各俱乐部及其球员、教练员之间的关系 不是隶属关 系, 而 是管 理者与被管理者之 间的 不平 等关系, 有 着与行 政诉 讼法 律关 系相同的、不平 等主体关系的特点, 而非民事 法律关 系。基于 这一点, 中国足 协毫无疑问是具有行政 诉讼被告的 主体资 格。 根据我国5行政诉讼法6 第 25 条第 4 款以 及5最 高人民法 院关 于执行3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 法4若干问 题的解 释6 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 中国足 协作为法律法规 授予管理 权的组 织, 在主体上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竞技体育; 受案范围 中图分类号: G80- 0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 9840( 2002) 04- 0077- 02
前言
2001 年 10 月 16 日, 中国 足协 对长 春亚泰 等足 球俱乐 部 作出处罚, 该 处 罚就 是 在 足 球界 引 起 轩 然大 波 的 中 国 足 协 ( 2001) 14 号处理 决定。长 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此处理决 定有 异议, 于 2001 年 1 月 7 日向中北 京第二中 级人民 法院对 中国 足协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二中院 于 2001 年 1 月 23 日 作出 不予受理的裁定, 在法律界引 起了强烈反 响。此案的 焦点是, 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 格? 法院能否 对体育 行业 协会的管理进行司法审查?
2 中国足协对 亚泰俱乐部的处理是不是一个行政行为 2. 1 行政 行为 是指 行政 主体 实施 的产 生法 律效 力的 行 为。 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 人才能提起 行政诉 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 主体 针对特 定的 对象, 就特 定的 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行为应具备 以下要件: ( 1) 主体是 行政 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行为 必须以行 政权 力的运用为核 心内容。( 3) 行政行 为是 产生 一定法 律后 果的 行为。 2. 2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 织和社团法 人, 兼 具法 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 规章的自律 管理权两类 管理 权。两类管理权有所区别: 中国 足协作为 行业协会, 其自 律管 理权是依据其章程规定对足球及 竞赛本身 的管理等。这 种管 理是一种专业技术 性很 强的 管理, 它主 要依据 自律 性的 竞赛 规则行使管理; 而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 织, 其 享有 的法律授予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使的。这 种管 理权包括对整个行 业的 组织 和宏观 管理、对相 对人 的注 册管 理、对相对人的 赛场 外处罚 等。这种 管理 是依 据法 律法 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