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_田雨
试论中国足协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员接受中国足协的各种服务并不是无偿的 ! 他们以每 年支付一定数额的会费作为购买服务的对价 & 中国足 协将以会费收入作为经费向各协会成员提供诸如组织 足球比赛 ’指派裁判执法比赛 ’ 协调各俱乐部的关系等 服务 & 因此 ! 当中国足协没有为其成员提供约定的服务 时 ! 各协会成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总局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收稿日期 ! !""#$"%$&’ 作者简介 ! 马良全 "&()# #$% 男 % 湖北省荆门市人 %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
!!!!!!!!!!!!!!!!!!!!!!!!!!!!!行政法律责任过程中似乎 存在一个真空地带 & 作为一种保护权利最有效和最后 屏障的司法程序 ! 在面临中国足协时却找不到介入点 & 造成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我国的行政法受 到了大陆法系国家 )特别权力关系 *的影响 &在大陆法系 国家 !行业协会与其成员存在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 关系的区别 &一方面 !人们基于公民的身份 !当然地服从 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团体的一般统治权 !由此形成 了一种统治与服从的关系 ! 称为一般权力关系 + 另一方 面 ! 由于特别的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因 ! 而以不同于一般 公民的特别立场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团体相对 应 !在必要的限度内 !权力一方具有支配另一方 !而另一 方必须服从的关系 !即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 系排除了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 !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 认识到了它的弊端 !相继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了某 种程度上的修正 !许多原来被严格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之外的行为都逐渐被纳入进来 & 我们国家在 %... 年对 ( 行政诉讼法 $ 作了修订 ! 扩大了受案范围 ! 但还是 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中国足协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 被告 ! 在实际生活中仍有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因 此 ! 需要引入一种具有专业性 ’ 中立性和综合性的纠纷 解决机制 -如体育仲裁 .!难题或许会迎刃而解 & 四 ’中国足协与其会员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新华社记者杨明
新华社记者杨明新华社记者杨明《黑哨--足坛扫黑调查手记》真没想到足坛会有这么黑!哪里还有什么王法、良心、道德!嘴里叼把哨子,居然每场能叼出老百姓打工一辈子换不来的收入,真真令人发指!皇天在上、公理在下,不惩治这帮黑哨,天理难容。
中国足协,一个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的社会团体,行使着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和国家代表权的民间机构,居然变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部门,它在足坛领域可以呼风唤雨,掌握着球员和俱乐部的生杀予夺之权,它的身份虽然在法律条文中都无法界定,但它的掌门人却被足球圈里的人视为“天子”。
这种反常局面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足球这种游戏,通过市场哈哈镜投射后,骤然变形,魔鬼般狂热的需求,在7000名“丐帮”般的足记们疯狂炒作之后,达到了把上帝都能吓死的程度。
媒体对足球掘地三尺的轰炸,培养了上亿的球迷,睁眼就是足球,闭眼也是足球,足球无处不在,足球笼罩着中国。
什么东西一进入中国的足球圈子立刻就膨胀、放大十倍、百倍、甚至千倍;新闻、内幕、流言,当然还有贪欲、欺诈、腐败和官僚。
由此,魔幻的足坛里便出现了许多狰狞的魔鬼,有场上的、场外的、假球、黑哨、黑社会和赌博集团,在这片温度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中,肆无忌惮地疯狂滋长。
欲望、各种黑的、黄的、见血的和吃人不吐骨头的欲望,在见不得人的黑暗角落里秘密地进行着罪恶的交易和勾当。
而天真幼稚的球迷,脸上画着油彩,头上绑着布条,用生命的热情嘶哑地呼喊助威着,他们哪里知道,比赛前比分就已经敲定了,胜负只是实现罪恶交易而不得不走过场的形式。
黑衣法官们、假球的参与者们,还有行贿的俱乐部的老板们,装模做样地各自表演着,一场良心交换给魔鬼的勾当悄悄上演。
当球迷沮丧地回家后,黑哨和假球的制造者回到宾馆,插上门闩,开始贪婪地点着成叠的钞票,乐到天亮。
不,有时候他们并不乐,一场才6万元,日他娘的,关键时非要黑他100万!既然没有证人、没有白条、天知地知,管什么良心是否喂狗,一笔不敲下个豪华别墅不算能耐。
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梅帅
【期刊名称】《中德法学论坛》
【年(卷),期】2020()2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并未规定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单向构造、立法者仅承认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学者对行政机关获得原告资格的质疑等现实困境。
基于诉权平等理论以及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应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确立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
域外经验大致可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机关原告资格设置与以法国为代表的无行政机关原告资格设置两类。
长远来看,我国应借鉴德国的经验,确立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把行政机关提起的协议诉讼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同时,应通过程序设置、诉讼内涵扩充、实体权利保障、判决类型拓展等路径,构建行政协议双向诉讼制度,从而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协议争议的实质解决。
【总页数】20页(P117-136)
【作者】梅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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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主要利益主体法律关系研究
Ke r s p oeso a o tal e ei b d ; e a eain y wo d : rfsin lf b ;b n ft o y lg rlt l l o
改革开放以来 , 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巨大裂变 , 社会分层速度
部或 国家专 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 2 条 “ , 6 劳动合 同制是职 业足球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也是确立和调整工作关 系的基本 方式 。 各俱乐部在用人制度上应通过劳动合同制 , 建立和形成俱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劳动法》 以下 简称《 ( 劳动法》 第 2条 “ ) 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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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
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答案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是林业局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法定授权是林业部门,乡镇政府非执法主体。
林业局的授权在法律上属于委托执法,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理由是主要考虑是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本案中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过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属于行政单位的委托,并不是直接授权,只有在直接授权下乡人民政府才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本案的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是林业局而不是乡人民政府。
答案: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网上比较支持这种说法)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
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
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声音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足协法律性质之我见
中国足协法律性质之我见——从长春泰状告中国足协谈起摘要: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起诉中国足协事件在社会上起了轩然大波,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就在于中国足协的严厉处罚所反映出来的足协的性质问题在实践中。
足协性质的模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全国各个俱乐部的权益难以维护本文仅从长春亚秦被罚事件来谈一下对中国足协在我国当代社会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中国足协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对行业协会管理权实施司法审查。
如何界定行业协会的法律授予的管理权,这些是中国法律界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这一问题延伸.提出对我国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纠纷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足协;法律地位;行政主体;体育仲裁一、案情简介2002年1月7I:I.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殷铁生.携球员李洪政、姜鹏翔等1o人委托代理人——j£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平、蔡宝川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状告中围足球协会.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足球协会撤销其作出的足(2001)14号处理决定:中国足球协会赔偿因上述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诉讼费由中国足协承担。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中国足球协会组织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并实施管理.原告依据有关规则参加了全国足球甲级B组联赛。
在联赛中.原告发扬体育拼搏精神.终于在2001年l0月6日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人甲A足球队之列。
但是,巾罔足球会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突然做出足纪字(2001)】4号“关于对四川绵fII:1、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第一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A资格.第四项惩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七项是限原告3个月期限的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14号处理决定.于2001年10月19日和11月10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申诉状.但是中嗣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原告认陔决定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该行为没有事文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
中国足协法律性质之我见——从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谈起
一
法律 地 位
行Hale Waihona Puke 主体体 育 仲 裁 关 系 . 是 非 内部 的 管理 者 与 被 管 理 者 之 间 的 不 半 等 关 系 , 着 而 有 案 情 简 介 不 而 2 0 1月 7 I . 春 亚 泰 足 球俱 乐 部 及 其 教 练 员 殷 铁 生 . 与行 政诉 讼 法 律 关 系 相 同 的 、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特 点 。 是 02 I 长 : 基 中 携球员李洪 政 、 鹏翔等 1 姜 o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j 京 友 邦 律 师 事 非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于这 一 点 . 国 足 协 毫 无 疑 问 具 有 行 政 诉 讼 £ 可 务 所 律 师 周 卫 平 、蔡 宝 川 到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分 别 状 告 被告 的主 体 资 格 中国 足 协 作 为法 律 法 规 授 予 管 理 权 的 组 织 , 中 围 足 球 协 会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撤 销 其 作 出 的 足 以作 为行 政 诉 讼 的被 告 我认 为 中 国 足 协 不 能 作 为 行 政 主 体 .赞 同北 京 市第 二 中 院 (0 1 1 2 0 ) 4号处 理 决 定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赔 偿 因上 述 处 罚 而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 0万 元 : 0 诉讼 费 由 中 国 足协 承担 。原 告 在 做 出 的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虽 然 目前 行 政 法 学 界有 大 部 分 的 学 者 起 诉 书 中称 : 2 0 “ 0 1年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组 织 全 国 足 球 甲级 联 赛 并 认 为 足 协 是 单 行 法 律 授 权 的行 政 法 主 体 . 们 的 依 据 便 是 《 育 他 体 第 1条 第 3项 , 是 , 认 为 仅 此 一 项 笼 统 的 规 定 不能 就 断 但 我 实 施 管 理 . 告 依 据有 关 规 则参 加 了 全 国 足球 甲级 B组 联 赛 。在 法 》 3 原 法 联赛 中. 原告 发 扬 体 育 拼 搏 精 神 . 于 在 2 0 年 l 终 01 0月 6 日第 2 定 足协 便 是得 到法 律 授 权 的行 政 主 体 依 照单 行 法 律 、 规 的 规 2 轮 与浙 江绿 城 足 球 比赛 中 . 胜 6球 . 整 个 赛 季 中 排 名 甲 B第 定 取 得 行 政 主 体 地 位 的组 织 取 得 的 行 政 职权 和 职 责 应 由单 行 法 净 在 法 并 二 .按 照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发 布 的 《 国 足 球 队 甲级 联 赛 规 则 》 九 律 、 规 赋 予 并 作 较 为 具 体 明 确 的规 定 。 而 在 本 条 款 中 , 未 对 全 第 从 中 条 的有 关 规 定 . 春 亚 泰 足 球 队应 升 人 甲 A 足 球 队之 列 。 但 是 , 足 协 可 行 使 的 职 权 作 具 体 的规 定 另 外 , 时 间 的 角 度 米 说 , 长 巾 罔 足 球 会 在 联 赛 后 的 2 0 0 1年 1 0月 1 日 . 然 做 出 足 纪 字 围 足 协 的 成 立 时 间要 远 远 早 于 《 育法 》 布 施 行 的时 间 。 在 此 6 突 体 颁 中 说 (0 1 】 号“ 于对 四川 绵 f 、 都 五 牛 、 春 亚 泰 、 苏 舜 天 和 之 前 . 国 足球 协会 也 一 直 享 有 管 理 全 国 足 球 竞 技 项 目 , 其 管 2 0 )4 关 I 成 I 1 : 长 江 体 的 . 浙 江绿 城 俱 乐 部 足 球 队处 理 的 决 定 ” 该 决 定 第 一 项 处 罚 是 取 消 理 该 单 项 体 育 竞 技 项 目是 得 到 《 育 法 》 授 权 未 免 太 牵 强 了 . . 中 第 “ 政 原 告 升 入 甲 A 资 格 .第 四项 惩 罚 是 取 消 原 告 足 球 队 2 0 0 2年 、 《 国 足 球 协 会 章 程 》 五 条 规 定 : 根 据 国 家 方 针 、 策 和 国 际 亚 统 指 20 0 3年 甲 乙 级 足 球 联 赛 引 进 国 内球 员 的 资 格 ,第 七 项 是 限原 告 足 球 联 合 会 、 洲 足球 联 合 会 章 程 及 有 关 规 定 . … 组 织 、 导 ” 此 处 . 们 也 可 清 楚 地 认 识 到 足 球 协 会 管 理 协 会 组 织 的 在 我 3个月 期 限 的 内部 整 顿 原 告 不 服 中 国足 球 协 会 的 1 4号 处 理 决 定 . 20 于 0 1年 1 0月 1 日和 1 9 1月 1 日两 次 向 中 国 足 球 协 会 提 职 权 的 来 源 并 非 直 接 来 源 于 国 家 公 权 力 机 关 的 授 予 .而 只 是 受 0 政 亚洲 足联 章 程 的制 约 和 指 导 。因 此 , 申诉 状 . 是 中 嗣足 球 协 会 未 能 在 法 定 的 时 间 内答 复 . 告 认 国 家 方 针 、 策 及 国家 足 联 、 但 原 陔 决 定 为 法 律 授 权 的 组 织 做 出 的行 政 处 罚 行 为 .该 行 为 没 有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政 府 机 关 或 法 律 法 规 的授 权 而 享 有 行 政 权 力 。那 么 其 就 满 足 不 了 构 成行 政 主体 的基 本 要 求 . 而 不是 行 政 主体 。 因 事 文依 据 , 也无 法 律 依 据 , 据 《 政 诉 讼 法 》 予 撤 销 。 依 行 应 三 、 国足 协 不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行 业 自治 组 织 中 北 京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对 j 述 两 案 进 行 审 查 后 .认 为 两 二 首 先 .介 绍 一 下 行 业 自治 组 织 它 具 有 以下 几 个 典 型 的特 案的起诉不符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关 规 定 的受 理 有 非 公 中介 性 。 在 理 论 上 说 , 国 足 协 具 备 r 中 作 条 件 据 此 .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本案 焦点 在 于 : 、 协 到 底 有 征 : 政 府 性 ; 益性 : 作 1足 为 一 个 行 自治 团体 的 基 本 特 性 . 要 体 现 为 《 国 足 球 协会 章 主 中 厄具 备 行 政 卡 体 资 格 9 程 》 2条 规 定 中 国足 球 协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从 事 足 球 第 是 2、 、 自治 的 背 景 下 . 行 l 如何 解 决 足协 与俱 乐 部 的纠 纷 ? 运 动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自愿 结 成 的 唯 一 的 全 同性 的 非 营 利 社 会 团 体 二 中 国足 协 不具 备 主体 资 格 本 案 中 .亚 泰 足 球 俱 乐 部 向 北 京 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提 起 法 人 ” 根据 章程 的这 条规 定 , 足协 应 该 是 一 个 实 行 自我 管 理 , 中国 足 协 了 } r 政 诉 讼 . 显然 是 把 足 协 作 为 行 政 主 体 来 对 待 . 且 把 足 协 不 受 政 府 直 接 控 制 的 自治 社 团 但 在 实 际 运行 当 中 , 行 很 而 未 充 分 体 现 其 行 业 自治 团 体 的 自治 的 特 性 。 比 如说 , 中国 足 协 又 的 处 罚行 为 当做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直 对 记 者 问 到业 泰 足 球 俱 乐 部 的 律 师 ,你 们 为 何 提 起 行 政 诉 是 中 周 足球 运 动 管 理 中心 . 属 于 同家 体 育 总 局 的 事业 单 位 , 讼. 而非 民事 诉 讼 ・周 卫 平 律 师 陈 述 了 以 下 观 点 : 国 足协 具 有 足 球 运 动项 目实 施 全 面 的 管 理 职 能 。此 外 中 围 足 协 是 个 自治 团 中
中国足协法律性质之我见——从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谈起
中国足协法律性质之我见——从长春亚泰状告中国足协谈起李跃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1(000)030
【摘要】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起诉中国足协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
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就在于中国足协的严厉处罚所反映出来的足协的性质问题。
在实践中,足协性质的模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全国各个俱乐部的权益难以维护。
本文仅从长春亚泰被罚事件来谈一下对中国足协在我国当代社会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中国足协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对行业协会管理权实施司法审查,如何界定行业协会的法律授予的管理权,这些是中国法律界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从这一问题延伸,提出对我国足协与俱乐部之间纠纷解决的方法。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李跃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由"混乱中的中超和软弱的中国足协"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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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中国足协实行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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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社团治理中的意义——兼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5.从折戟默迪卡谈起——向中国足协进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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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足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国足协是一个披着民间组织的政府机关。
足协所有人员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在编公务员序列,如足协副主席是厅级。
中国足球协会成立于1955年,会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是中国唯一一个拥有独立发展、独立管理、独立监督的单项体育协会。
与外国足协的区别就是中国足协的官员全部都是更上级的政府体育局任命的,比如足协副主席(足协正主席是虚职,按传统由体育局局长兼任),并由足协主席建立其一整套自己的足协班子,全力无比的高度集中(按现代政治学常识,权力的过度集中必定导致腐败)。
之所以是说“披着民间外衣”是因为按照所有足球成功国家及足球的发展规律,足球必须要回归民间,而中国是个有几千年“官本位”深厚传统的国家,历任足协领导没有一任是由足球专业从业人员来民主投票产生的,全部是由上级指派而来的。
1994年红山口足球改革后,除了第一任王俊生是足球专业人士外,没有一任足协副主席曾经踢过足球,甚至谢亚龙在刚上任时连“越位”是何物都不懂,接受采访回答说“不知道,还需要学习”以表“谦虚态度”。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一、填空1、我国在夏商周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社会。
2、一般说来,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3、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6、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一般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7、法律规则的构造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局部。
8、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9、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 法律效果)的行为。
10、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可概括为责任主体、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方面。
12、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13、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抑制、导向、缓解、〔分工〕和感染五个方面。
14、“自然正义〞的容大致包括两项最根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的活动。
1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17、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18、现代社会正义的根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根本容是〔人权〕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
中国足协的问题探讨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西安理工大学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课程设计题目:中国足协问题探讨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学号: 3130591033姓名:郦泽乾2016年2月26日目录背景 (3)一、中国足球衰落的背景简述 (3)二、本文内容的背景简述 (3)问题 (3)一、中国足协极差的领导能力 (3)二、组织制度问题 (4)三、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缺失 (4)可能的解决方案 (5)小结 (6)中国足协的问题探讨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背景一、中国足球衰落的背景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提升的越来越快,与之相匹配的是我国在科学、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艺术领域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甚至在奥运会上中国也能独占鳌头,雄霸奖牌榜榜首。
然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足球的不断堕落,在近二三十年间,中国足球取得的成绩可谓是屈指可数,而且其水平越来越呈下降的趋势,越来越跟不上国际的大潮流,本来还能够在亚洲排的上号的中国足球到现在已经彻底沦为亚洲三流。
输给日本、韩国还能找着借口,是其实力太强,硬实力上比不上,可是输给越南和新加坡呢?这又作何解释?那么,中国足球是因为无人管理才落得这般田地么?恰恰相反,中国足球是中国各项体育项目里面最早被职业化管理的,其职业化参考了欧洲职业化管理的模式,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内联赛、杯赛及升降级制度,并且市场较为开放,各支队伍可以有外援的加入。
这种情况之下,作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足球也点燃了中国人民的热情,在甲A时期,球市一度非常之火爆,常常一票难求,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也一度打入亚洲杯决赛。
而这一切都被中国的企业家们看在眼里。
于是,资本的大举入侵不可避免,这也就催生了理论上更为职业、更为专业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
而他们,正好是中国足协腐败之始,亦是中国男子足球衰落之路的开端。
二、本文内容的背景简述2015年8月17日下午,足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在国家体育总局举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对外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
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
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
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
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
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
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答题要求: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正确答案: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行政法学试卷
行政法学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 ( D),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A.行政机关在法定限度内形式自由裁量权B.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地方规章C.工商部门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D.行政机关任意将行政职权委托给社会组织行使2.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特殊渊源的是(D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法律解释3. 某县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由县法制办批示所属安全生产局在某矿区设立煤炭检查站,对过往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该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 )A.县安全生产局B.矿区煤炭检查站C.县人民政府D.县政府法制办4. 某市工商局把没收的假药卖给当地某医院,该医院出售这批假药时被市卫生局发现,经查实对市工商局以及医院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D )。
A.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B.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市人民政府D.市卫生局5. 以下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是(D )A.随意扣留物品B.警察外出度假追捕犯罪分子C.乡镇府工作人员扣押人质解决纠纷D.某警察执完勤后去饭馆吃饭,与人发行争执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B )A.厦门市人民政府B.井冈山市人民政府C.重庆市人民政府D.哈尔滨市人民政府7.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 (A )A.行政拘留B.吊销营业执照C.责令停产停业D.较大数额的罚款8. 王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使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恰巧拿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B )。
A.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B.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C.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D.不予受理。
告知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9. 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C )。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B.只有权利机关有权撤销C.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D.相对方有权变更10. 行政违法是指(A )A.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B.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C.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违反行政法的行为D.行政相对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应处罚措施的行为11.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试论中国足协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试论中国足协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马良全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中国足协是一个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中国足球迈向职业化的一个新事物.作为履行公共职能的非政府组织,中国足协对其成员的管理却带有很强的行政性,中国足协就是一个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官办社团.由于目前并没有给中国足协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当中国足协与其会员发生体育纠纷时,没有一个有效而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在分析当前这一弊端后,尝试提出建立体育(足球)仲裁制度.
【总页数】3页(P80-82)
【作者】马良全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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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法理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足协作为行业性社会团体,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条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中国足协;行政诉讼主体;体育社会团体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协对长春亚泰等几个足球俱乐部做出了“中国足球史上最严厉的处罚”[1]“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4号处理决定)。
[2]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2002年1月2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足协对他们作出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裁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这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界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认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行为是以自治为基础的内部行为,司法不应对其干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足球协会对俱乐部实施行业管理的权力来自《体育法》的授权,是行使一种社会管理性质的公权力行为,足球协会是法律授权组织,而且足球协会本身就是一个官办社会团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笔者认为,中国足协作为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业管理有关的职能时,理应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协会是在《国际足联章程》和《亚洲足联章程》的指导下,依照《民法通则》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
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
作者: 戚建刚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行政法学研究
页码: 31-37页
主题词: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 中国足协 公共职能 行政诉讼法 司法审查 被告资格 法律授权组织 案例分析
摘要:从权力来源角度并不能充分证明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是形式主义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所致。
借鉴英国司法审查的理论,从公共职能角度重析中国足协的被告资格,结论是人民法院未必不能对中国足协的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决或许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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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足协是否为行政主体 1. 1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 权, 能以 自己名义 行使国 家行 政职权,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 利义务的行 政行为, 并能 由其 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 政主体包 括行政 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 体主要是指 行政机 关, 但又 不限于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 政机关的 某种组 织行 使某项行政职权, 实施某种行政 行为, 该 组织即取 得行政 主体 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中, 最 重要 的特征 是主 体间 的不 平 等性。 1. 2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 织是指 依据 具体法 律、法规 授权 行 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在 具体的行 政管理 活动 中, 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 杂性, 某 项行政事 务可能 由非 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 该组 织是基于特 定法律、法规 的授 权而进行管理, 因 而称 之为法 律、法规 授权 的组 织。法 律、法 规授权组织的形式之一是 )) ) 社会团 体。社会团 体虽然 不是 行政机关, 不属于 行政 系统, 但是 法律、法规 往往 授权 它们 行 使某些行政职 能, 依 法律、法 规 的授 权管 理 本行 业 的行 政 事 务。可以行 使确认资格、颁发证照 的职权, 并可以 对其组 织成 员实施处罚制裁等。 1. 3 基于 以上理论 我们对 中国足 协这一 主体进 行法律 上的 分析。中国足协是全 国单 项体 育协会, 根 据我国5 体育 法6 第 31 条关于/ 全国单项 体育竞 赛由该项 运动的 全国性 协会负 责
管理0的规定, 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 的管理全 国足球竞赛 的组 织。中国足协虽然注 册为 社团法 人, 但是 它并 不是 通过 全体 成员民主选举而组成的自律性的 民间社团 组织。它的组 织机 构和管理人员是由 国家 体育 管理机 关指 定和任 命的, 国 家体 育总局在行政职能转变中将足球 行政管理的 职能交其中 国足 协行使。同时它又是国家体育总局 下属的中国 足球运动 管理 中心, 名称不同, 但 实际为 一个 组织 机构。 因此, 中 国足 协与 各俱乐部及其球员、教练员之间的关系 不是隶属关 系, 而 是管 理者与被管理者之 间的 不平 等关系, 有 着与行 政诉 讼法 律关 系相同的、不平 等主体关系的特点, 而非民事 法律关 系。基于 这一点, 中国足 协毫无疑问是具有行政 诉讼被告的 主体资 格。 根据我国5行政诉讼法6 第 25 条第 4 款以 及5最 高人民法 院关 于执行3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 法4若干问 题的解 释6 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 中国足 协作为法律法规 授予管理 权的组 织, 在主体上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4 对5 体育法6第 33 条的分析 我国5 体 育法6 第 33 条规 定/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 发生 纠
纷, 由体育仲裁 机构负责调解、仲 裁。体育仲裁 机构的设 立和 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0 这一 规定的前提 条件是说 竞技 体育活动中的纠纷 由调 解和 仲裁解 决, 并未说 体育 管理 的纠 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 行政纠纷而 不属于竞 技体 育纠纷, 因此不 属该 规定中 应由 仲裁 解决的 范围。 而且 该条 还规定, 应由国 务院设定仲裁机构和制 定仲裁规则, 但目 前国 务院并未设立体 育仲裁 机构。按 基本 的法 学原 理, 仲裁 解决 的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争 议, 而不平 等主 体间的 争议 只能 通过 行政诉讼解决。所以, 即使设立 了仲裁机 构, 对 于该纠纷 仍应 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其次, 该条的规 定并没有说 将设立的 仲裁 机构的仲裁是终局的, 并未排除司法的 终审权。因 此, 这 一条 规定并不妨碍我国司法机关按行政诉讼程序受理本案。
3 亚泰俱乐部不服中国足协对 其作出处 理的争议, 是否 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1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和 社团法人, 兼 具法 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规章 的自律管 理权两类 管理 权。这两类管理权产生 纠纷 的解 决方式 有所 不同, 前 者是 按 照行业协章程规定, 由行业协会 自行解决; 而后者 则只能 按照 法律的规定, 通过 行政司 法机 关依 据法定 的行 政诉讼 程序 解 决。中国足协对长春亚 泰足 球俱 乐部及 教练 员、球员 的处 理 决定是在赛场之外 做出的 处罚, 其 内容涉 及到 长春亚 泰足 球 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在整个职 业联赛中的 升级、全体球 员教 练员的年度注册、限期整顿等, 已经涉及 行政相对 人的经 营权 和财产权。对于这些权利, 也是我 国宪法中规 定的基 本权利。 涉及这些权利, 中 国足协 的处 理决 定显然 超出 了其行 业自 律 管理的范畴, 因此对这些决定产 生的纠纷, 不能通 过中国 足协 自身解决或由其作 出最终 的裁 决, 而只能 通过 行政诉 讼依 据 法定的诉讼程序做最后的解决。 3. 2 行政诉讼受 案范 围, 是指人 民法 院受理 行政 案件, 解 决 行政争议的范围。在我国5 行政 诉讼法6 、5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 执行3行政诉讼法4若 干问 题的解 释6 中 对行政 诉讼 受案范 围 作了规定。下面将逐一分析: 3. 2. 1 中国足协 14 号处理决定中关于取消升入甲 A、停止注 册和转会两年、限期停赛整顿等 处罚, 符合我国5 行政 诉讼法6 第 11 条规定的/ 人民 法院 受理公 民、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对下 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 的诉 讼: ( 一) 对 拘留、罚款、吊 销许 可 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 业、没收 财物等 行政 处罚不 服的; (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律 规定 的经营 自主 权的; ( 八) 认为行 政 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0 等受案范围。 3. 2. 2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不属 于5 行政诉 讼 法6 第 12 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 国防、外 交等国 家行为、 抽象性行政行为、行政机 关内 部人 事决定 和法 律规定 由行 政 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 体行 政行为。 需要指 出的 是, 中国 足协 的 章程规定中国足协 对俱乐 部、球员 与中国 足协 的纠纷 具有 终 审权, 这仅是中国足协自己的规 定, 没有 任何法律 规定其 有作 出最终裁决的权利, 因 此中 国足协 的5 章程6 对 于最 终裁决 的 规定是无效的。 3. 2. 3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符合5 最 高人民 法 院关于执行3行政诉讼法4若干问题 的解释6 第 11 条第 1 款规 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国 家行政职权 的机关 和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 诉讼的, 属于 人民 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 案范围 。0 长春 亚泰足 球俱 乐部 及教 练员、 球员对具有国家行 政职权 的组 织的中 国足 协作 出的 14 号 处 理决定不服, 有权依据上述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 3. 2. 4 中国 足协的 14 号 处理决 定的行 为不属 于5 最高人 民 法院关于执行3行政 诉讼 法4若干 问题的 解释6 第 1 条 第 2 款 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调解及法律 规定的仲 裁行为、
* 收稿日期: 2002- 08- 16 作者简介: 田雨(1975- ) , 男, 山东费县人, 大学本科,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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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科技
第 24 卷
第4期
2002 年 12 月
权的, 涉及相对人法定的人身权 和财产权, 尤其是 涉及注 册许 可、劳动就业、经济处罚、停业等的 管理权, 是一种 法定的 行政 权力或行政管理权。完全属于法律法规 授权中国 足协管 理权 范畴, 是实施行政权力的处罚 行为。基于以上 分析, 可以 得出 中国足协对长春亚 泰等俱 乐部 的处理 决定 是一 个行政 行为, 而且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5 对中国足协5 章程6第 87 条的分析 中国足协5 章 程6 第 87 条 规定: / ( 1) 中 国 足协 各 会员 协
2 中国足协对 亚泰俱乐部的处理是不是一个行政行为 2. 1 行政 行为 是指 行政 主体 实施 的产 生法 律效 力的 行 为。 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 人才能提起 行政诉 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 主体 针对特 定的 对象, 就特 定的 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行为应具备 以下要件: ( 1) 主体是 行政 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行为 必须以行 政权 力的运用为核 心内容。( 3) 行政行 为是 产生 一定法 律后 果的 行为。 2. 2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 织和社团法 人, 兼 具法 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 规章的自律 管理权两类 管理 权。两类管理权有所区别: 中国 足协作为 行业协会, 其自 律管 理权是依据其章程规定对足球及 竞赛本身 的管理等。这 种管 理是一种专业技术 性很 强的 管理, 它主 要依据 自律 性的 竞赛 规则行使管理; 而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 织, 其 享有 的法律授予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使的。这 种管 理权包括对整个行 业的 组织 和宏观 管理、对相 对人 的注 册管 理、对相对人的 赛场 外处罚 等。这种 管理 是依 据法 律法 规授
行政指导行为、驳回申 诉的 重复处 理行 为, 以及 对公 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 2. 5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 及教练员、球员对 中国足协 提起 行政诉讼, 不属 于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3行政诉 讼法4若干 问题的解释6第 44 条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的情 形。特别是 长春 亚泰足球俱乐部及 教练 员、球员的 请求 事项属 于行 政审 判权 限范围。根据我国行 政诉 讼法的 规定, 人 民法 院的 行政 审判 权限范围, 是指 对公民 法人 或组织 不服 行政机 关及 其组 织作 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或 变更等判决 和裁定, 以 此对行政权进行 司法 审查。长 春亚泰 足球 俱乐 部及 教练 员、 球员的请求事项是撤销具有行政 行为特点的 14 号 处理决 定, 而非让法院介入体育竞赛是非的 裁判问题和 行业协会的 内部 管理问题, 而是 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 行审查, 这完全属 于人 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总之, 被诉 人的 14 号处理 决定 完全符合被诉行为的条件,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