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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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同政办发[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2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加大审批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市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200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大同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大同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和办理其他服务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市政务大厅负责对驻厅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各工作部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

凡增加、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要事前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五条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布。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

(三)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

(五)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七)不按照省政府规定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的。

(八)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

(九)不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1]64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庆阳市人民政府驻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职能和其它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市监察局驻政务大厅专门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需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及其它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为规范陇南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和派驻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

经市政府同意暂不入驻市政务大厅,而在指定地点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情形(一)进驻市政务大厅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改变、撤销,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部门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1.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2.不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3.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4.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5.不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6.对社会公众、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7.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1.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等效率低下,态度恶劣甚至刁难相对人的;2.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3.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4.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严重影响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事项规定的行为。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徐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2日徐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徐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

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其中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应经行政审批单位书面授权后作为行政审批的直接责任人。

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审核人包括行政审批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

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审批单位负责人,及按规定或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9日南通市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责任,是指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履行职责,应当给予责任追究:(一)未按《南通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制定行政审批清单,以及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二)行政审批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实施行政审批不符合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的;(三)不采取措施有效承接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四)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不到位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六)未按规定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理由的;(七)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按规定出具补正通知的;(八)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九)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中,拖延不办,不及时主动协调,本部门行政审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影响行政审批办理的;(十)不按规定调查处理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十一)对行政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十二)行政审批中其他的不履行职责行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4日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审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审批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审批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不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的;(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告知不予受理、审批的具体理由,或者首问不一次性告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四)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拒不纳入,或者虽然纳入但行政审批的主要程序、环节不按规定在中心(大厅)办理的;(五)不按规定应用行政审批系统,或弄虚作假、有意规避电子监察的;(六)对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予审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对审批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建议置之不理的;(七)未按规定条件、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八)不正确履行并联审批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误并联审批的;(九)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强制审批对象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培训、检查、摊派、收费及谋取其他好处的;(十一)不按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或者实施法定审批收费应当提供服务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违反收费有关规定,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或代收与行政审批无关的费用的;(十二)收受或索取审批对象钱物、宴请、各种有价证券和其它好处的;(十三)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十四)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委托或者默许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十五)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的;(十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十七)对受理的投诉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十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政部门在“中心”所设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所属行政部门及所规定的职责,依法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中心”办公室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审批工作和“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五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各行政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对外收件、内部传送审批和发放批准件、证书。

第六条各行政部门进入“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撤回,不得在窗口和机关两头受理。

第七条申报者到窗口进行咨询或正式报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收件并开具收件回执清单。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报者在正式申报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补件或退件处理:(一)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作退件处理。

(二)申报材料非主件材料不齐全,申报者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可作补件处理;申报者超过承诺时间未按要求补齐的,作退件处理。

(三)申报件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四)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在时限内作退件处理。

第九条各窗口应当谨慎处理退件并实行退件登记制度,“中心”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条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到窗口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退件,但审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十八)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审批过错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审核等。
行政审批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批,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银川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

银川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

银川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2002年11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各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实施的行政审批无效。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七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加强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和《银川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送的材料的全部名称和内容的;(四)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申请,不依法说明理由的;(五)无充分理由在行政审批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六)向申请人提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不正当要求的。

中共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共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共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审批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重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范围内具有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或其他有效公共载体上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丢失重要档案材料的。

第四条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不经法定审批程序进行行政审批的;(二)机关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向决策机构或决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审批结果失误的;(三)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四)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五)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六)在法定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工商法[2004]167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工商法[2004]167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工商法[2004]167号)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办理行政许可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追究过错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采用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引导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水平与能力。

第七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三)扣发奖金;(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资格;(五)通报批评;(六)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行政许可过错构成违纪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过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追究过错责任:(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依法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出具的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告知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盘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盘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依法享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是指对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执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责。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违纪必纠的原则;坚持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违规问责对象为行政审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行政审批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三)压件不办、不报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牵头部门协调会办,也不发表任何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五)存在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作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六)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或越权审批的;(七)对已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八)不按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九)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十)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有意刁难申请人的;(十一)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岗位责任要求行为的;(十二)有其他违规审批行为的。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8]48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9【实施日期】200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8〕48号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包括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暂不进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市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和监督时,应当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主动或者根据举报、投诉的情况在其职责范围内追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责任划分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负有以下责任:(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事项必须公告。

经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必须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和办理。

新增或取消的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定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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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
市政府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进入中心实施集中审批和联合审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中心外继续受理的;
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事项的;
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等擅离职守的;
服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对当事人一次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丢失或损毁当事人呈报材料的;
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的;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办事推诱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负责任的;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责任划分
承办人未经授权直接做出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的事项有错误,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核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授权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作用确定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追究政府部门责任
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四种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整改、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追究行为人和领导责任。

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被投诉两次的,另给予通报批评;年度内被投诉三次的,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待岗学习等处理,并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并予以3―6个月的诫勉,扣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称职等次;责令负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扣发奖金、免职或辞退等处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等处理;给予负重要要领导者通报批评。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责任追究程序
由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机构,会同“中心”督查处具体负责服务中心内日常监督检查和接待服务对象的投诉及对违规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投诉机构会同“中心”督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和违规行为的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市监察局和投诉对象所在主管各部门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投诉机构受理,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责任追究的情况向投诉机构和“中心”督查处反馈。

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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