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基本办法(2015年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 引言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中重要的销售力量,他们负责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工作效率,制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2. 规定内容2.1 资格要求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年满18岁。
•具备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销售技巧。
•了解保险产品知识,并能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2.2 工作行为准则保险营销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行为准则:•诚信经营,不得利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
•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尊重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不得接受非法回扣、佣金等不当利益。
•尊重客户选择,不得强制推销保险产品。
•不得贬低竞争对手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2.3 工作目标和考核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工作效率和销售质量,设定工作目标和进行定期考核是必要的。
•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以激励保险营销员努力工作。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评估,对于表现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给予奖励和提升机会。
•对于业绩不达标的保险营销员,提供相应培训和辅导,并监督其整改。
2.4 培训和发展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专业能力和销售技巧,进行培训和发展是必要的。
•定期组织保险产品知识培训,提升保险营销员的专业知识。
•提供销售技巧培训,帮助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技巧和谈判能力。
•鼓励保险营销员参加行业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2.5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能够有效地激励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出色表现。
•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绩表现,设立奖励制度,如提成、奖金等。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职、解除合同等。
3. 实施和监督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监督,需采取以下措施:•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监管责任1.1 总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责任。
1.2 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入与资格2.1 岗前培训保险公司应规定保险营销员入岗前需接受规范的培训,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行为规范。
2.2 资格审查对报名参加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保险公司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及法规规定。
2.3 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及时颁发合格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确保营销员持证上岗。
三、管理制度3.1 绩效考核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评定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表现。
3.2 奖惩机制针对营销员的工作表现,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其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
四、人员培训4.1 定期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4.2 情境模拟通过情境模拟培训,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五、合规管理5.1 风险防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风险防控,规范其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5.2 投诉处理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投诉,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规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需遵守实施。
7.2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营销人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推广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则,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并向其职工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能够熟练掌握保险产品的特点、销售技巧和理赔流程等知识。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保持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经过保险公司的考核和审查,具备独立开展保险销售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不得承诺超过保险责任的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费用等重要事项,并履行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注重个人形象和专业形象的塑造,不得从事不良行为,不得有损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巡视、考核和检查制度,对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便利条件,支持其开展业务。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人员之一,他们通过推销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质量和规范,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证他们的业绩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如何有效管理他们。
一、保险营销员的招募与选拔保险营销员的选拔是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一步。
公司可以通过招聘广告、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吸引有潜力和热情的人才。
在选拔过程中,公司需注重甄别应聘者的销售技巧、人际沟通能力、行业知识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素质。
二、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与技能提升一位优秀的保险营销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因此,保险公司应提供系统全面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还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讲座和分享会,帮助营销员与同行交流心得,共同提高。
三、制定明确的业绩目标与激励机制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需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
这些目标既可以是销售额、保单数量等量化指标,也可以是客户满意度、增量业务等质量指标。
同时,公司还需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提供奖金、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激励保险营销员实现目标。
四、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证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明确的销售流程、销售行为准则、合同签订要求、信息保护措施等。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操作,确保规范执行。
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优质的客户关系是保险公司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公司还可以借助客户管理系统,跟踪和管理客户信息,及时回访、定期联系,增进客户黏性和满意度。
六、建立培养和晋升体系保险公司可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培养和晋升体系,为有潜力和业绩出众的营销员提供发展机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与资格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资格认证要求,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行为规范: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推销,保护消费者利益。
3. 业绩要求: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销售目标和绩效要求,确保其以诚信、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
4. 提成与奖励制度: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提成和奖励制度,激励其积极推销保险产品,同时要求合理与公平。
5. 考核与监督:规定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处罚与纠正措施: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人员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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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社会稳定和个人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客户服务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业绩水平,制定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保险营销人员招聘与培训1.招聘标准:保险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明确招聘标准,包括学历、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等方面。
招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估。
2.培训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覆盖保险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三、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1.工作目标设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目标,设定明确的销售目标和业绩指标。
目标应具体、可衡量、可达到,并与保险营销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2.绩效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包括定期的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
评估应客观公正,并激励保险营销人员提高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
四、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1.遵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定,做到合规经营、诚信守法。
2.保密责任:保险营销人员应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内容。
3.诚信守约:保险营销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不得编造虚假信息和欺骗客户。
4.客户服务:保险营销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保险服务,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并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1.薪酬激励:保险公司应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等。
激励机制要公正、透明,能够激发保险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职业发展:保险公司应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职业晋升渠道,鼓励保险营销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提供培训和岗位轮岗机会,使其具备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共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人民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基本办法(2015年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基本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人员薪酬 (9)第六章人员考核 (17)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网和城区营销员管理。
第五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六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保险部负责管理。
省分公司个人保险部负责全省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个人保险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三个职级,包括行销专员、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层六个职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总监、高级总监。
第八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险销售人员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及相关业务的保险营销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本着诚实守信、积极健康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资格第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知识和职业道德,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资格证书,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在获得保险业务资格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未达标的保险营销员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取消其保险职业资格。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不得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缺陷。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以低保费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确保其销售的保险产品真实、合法、有效,并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销售规程。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消费者利益之上。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要求消费者提供的材料,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
第四章保险公司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确保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概述(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 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培训和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可以要求销售人员接受培训,掌握相关的保险知识和销售技巧。
他们可能还需要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
2. 销售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销售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如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向客户隐瞒重要信息等。
他们也可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
3. 业绩要求: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销售目标和绩效评估指标,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和奖惩。
这旨在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并保证公司的营销目标实现。
4. 客户隐私保护: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销售人员保护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他们可能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政策。
5. 合规要求: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销售人员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如反洗钱、反腐败等。
他们可能会接受监督和审计,以确保销售行为合规。
6. 奖励和福利政策:保险公司可能设定销售奖励制度,激励销售人员获得高业绩。
他们还可能为销售人员提供一些福利待遇,如保险福利、培训机会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并促进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绩提升。
这样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客户满意度,进而增加销售业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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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基本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人员薪酬 (9)第六章人员考核 (17)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网和城区营销员管理。
第五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六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保险部负责管理。
省分公司个人保险部负责全省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个人保险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三个职级,包括行销专员、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层六个职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总监、高级总监。
第八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主任层级工作职责1.履行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2.组织营业组早夕会,开展差勤和活动管理等日常工作;3.负责所辖营销员的辅导、陪同作业、教育训练等工作;4.制定并组织执行营业组业务规划;5.策划组织所辖营销员的激励活动;6.育成业务主任。
(三)营业部经理层级工作职责1.履行营业组主管工作职责;2.组织营业部早夕会,开展营业部差勤和活动量管理等日常工作;3.负责所辖营业组主管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4.分析市场信息,掌握客户动态并向上级汇报;5.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6.完成公司或营业区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总监层级工作职责:1.履行营业部主管工作职责;2.组织公司制度、政策、经营方针、文化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3.负责所辖营业区公共关系活动;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营销员业务管理(一)各级业务主管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经营目标及工作计划;(二)各级业务主管通过组织业务会议、增员招聘、辅导培训、客户联谊、社会公益等活动促进业务开展;(三)营销员参加相关业务活动,制定每日拜访计划,填写每日工作记录,使用各种规定的管理工具;(四)营销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展业行为管理办法》,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第十条营销员的组织关系与组织归属(一)推荐关系:营销员(推荐人)与其推荐的营销员(被推荐人)之间形成推荐关系。
若推荐人是业务主管,则推荐人是被推荐人的直接主管;若推荐人为行销系列营销员,被推荐人暂隶属于推荐人的直接主管。
(二)育成关系:业务主管与辖下新晋升上一层级的营销员形成育成关系。
育成关系分直接育成关系和间接育成关系。
(三)育成关系所产生的异动:(1)行销系列营销员晋升为业务主任时,同一营业组内其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的行销系列营销员一并归属其营业组。
(2)高级业务主任晋升为营业部经理时,同一营业部内其直辖组、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一并归属其营业部。
(3)高级营业部经理晋升为总监时,同一营业区内其直辖部、直接育成部和间接育成部一并归属其营业区。
(4)业务主任降级为行销主任或离职,其营业组回归原育成组(可上溯);如无育成关系存在,回归到营业部经理直辖组。
营业部经理层级和总监层级降级时适用此规定。
第十一条育成关系与薪酬考核原则一:业务主管降至下一个职级,其向上追溯的相应层级育成关系及利益予以暂停,其向下追溯的相应育成关系及利益暂停。
业务主管离司,其育成关系及利益终止。
例:A、B、C为业务主任,A育成B,B育成C,若B降级为行销主任,则A与B的组育成关系暂停,B与C的组育成关系暂停,A不再计提B的直接组育成津贴,B不再计提C的直接组育成津贴,育成关系暂停,但不终止。
原则二:被育成人超越育成人层级时,育成人相应的本层级育成关系及利益暂停,待追平被育成人层级时,暂停的育成关系及利益恢复,但暂停期间没有相关利益;例:A、B为业务主任,A育成B,若B晋升营业部经理,则A与B 的直接组直接育成关系及利益暂停,待A追平B的层级时,暂停的直接组育成关系及利益恢复,但暂停期间没有相关利益。
原则三:直接育成关系和利益暂停,相应的间接育成关系和利益同时暂停;直接育成关系和利益恢复,相应的间接育成关系和利益同时恢复。
原则四:同一层级的具有本层级育成关系的营销员各自的独立团队同时满足晋升上一层级的条件,可同时晋升上一层级,并建立相应的育成关系。
注1:独立团队指满足晋升上一层级的被育成人的团队不计入育成人的团队;注2:对于行销系列职级,在此条中可将推荐关系视同为育成关系。
原则五:育成非首次晋升上一层级的业务主管,按被育成人首次晋升上一层级的时间计算。
例:A为业务主任,B为从业务主任降级到行销主任的营销员,若B再次晋升业务主任,A按B首次晋升业务主任的时间计提直接组育成利益,中断期间没有相关利益。
原则六:自育成关系建立起的第一个考核期(按被育成主管的考核期计算),育成的人力和团队业绩100%回算到育成人的维持考核;自育成关系建立起的第二个考核期,育成的人力和团队业绩50%回算到育成人的维持考核。
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第十二条营销员任职条件(一)年龄在20 ---50周岁(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经分公司个人保险部审批可适度放宽);(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三)有从业经验者最近两年内服务的同业公司不超过3家;(四)品行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营销员申请材料(一)身份证与最高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四)《入司申请表》;(五)保证书:由具有当地户口、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保证人出具并加盖有效公章的保证书一份;由推荐人作为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一份;(六)风险保证金收据;(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营销员招聘流程(一)举办创业说明会;(二)组织初试与复试;(三)入职教育;(四)交纳风险保证金;(五)签订《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营销员组织与个人招聘增员活动准则(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二)如实告知营销员工作内容与报酬待遇;(三)刊登招聘广告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四)没有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营销员离司流程营销员离司须按照公司《营销员离司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离司申请;(二)进行离司面谈;(三)批复离司申请;(四)办理离司交接事项;(五)终止《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公司可依据考核结果或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与营销员的保险代理合同,终止代理关系,不再计提除FYC以外的其他津贴;被解约人员需在解约公告发布十五天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其未结清款项和未收回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第四章营销员福利第十七条营销员基本福利营销员基本福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各职级营销员基本福利如下表所示:职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元) 住院医疗保险保额(元)行销专员20000行销主任30000 3000 业务主任层级及行销经理50000 4000 营业部经理层级80000 5000总监层级300000 10000第十八条养老金公司为每位营销人员建立“养老金账户”,每年存入该人员上一自然年度首年个人销售收入(不含财产险保费佣金)的2%以及团队管理或团队服务收入的0.5%。
营销员由于死亡、残疾而终止与公司的代理合同时,可全额领取养老基金账户总额。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规定及本人代理合同有关规定的,公司有权决定本养老金之发放与否及发放时间。
因其他原因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按以下标准领取养老基金账户余额:服务年限公司提存部分不足3年0满3年30%满4年40%满5年50%满6年60%满7年70%满8年80%满9年90%满10年及以后100%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各层级应计提的养老金予以公布。
第五章人员薪酬第十九条行销专员薪酬(一)初年度佣金(简称初佣、FYC)(二)续年度服务津贴(简称续佣、RYC)(三)创业津贴:新人入司6个月内,每月可计提创业津贴。
创业津贴发放条件(当月FYC) 转正前转正后300元以下0 0 300(含)--600元100 200600元(含)—1200元300 5001200元(含)—2000元500 1000 2000元(含)以上1000 2000注:1.二次入司行销专员不享有创业津贴;2.若行销专员晋升,创业津贴依然发满六个月;3.25号以后入司的行销专员,自次月FYC中提取创业津贴。
第二十条行销主任薪酬(一)初年度佣金:同行销专员(二)续年度服务津贴:同行销专员(三)持续率奖金:每月依据本人销售的寿险新契约持续率按下表核发持续率奖金。
持续率奖金=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服务津贴×持续率奖金比例持续率持续率奖金比例95%(含)以上50%85%(含)-95% 30%75%(含)-85% 10%75%以下0(四)伯乐奖:被增员者初次晋升为行销主任后次月,奖励增员人伯乐奖500元。
(五)增员津贴:自被增员者入司之日后的12个月内,增员人每月根据被增员人个人FYC计提增员津贴。
推荐二次入司营销员不计提。
增员津贴=被增员人个人FYC×增员津贴比例。
被增员人当月FYC(元) 增员津贴比例1200以下5%1200(含)以上10%第二十一条行销经理薪酬(一)初年度佣金:同行销专员(二)续年度服务津贴:同行销专员(三)持续率奖金:同行销主任(四)展业津贴:展业津贴=当月FYC×展业津贴比例当月FYC 展业津贴比例1200元以下01200元(含)-5000元5%5000元(含)-15000元10%15000元(含)-30000元13% 30000元(含)以上16%(五)伯乐奖:同行销主任(六)增员津贴:同行销主任第二十二条行销系列服务津贴行销主任和行销经理,入司在6个月以上的享受服务津贴:当月FYC 行销主任行销经理600元以下0 0 600元(含)-1200元300 300 1200元(含)-2000元500 5002000元(含)以上800 800第二十三条业务主任薪酬(一)首年销售收入:同行销专员(二)续年服务收入:同行销专员(三)持续率奖金:同行销主任(四)伯乐奖:同行销主任(五)增员津贴:同行销主任(六)直接管理津贴:直接管理津贴=当月直辖组FYC×直接管理津贴比例直辖当月FYC 管理津贴比例3000以下8%3000(含)—10000 10%10000(含)—20000 13%20000(含)以上16%(七)育才奖:育成业务主任,奖励育成人育才奖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