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关于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规定,既未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又未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仅存一些地方性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如:《上海市遗体捐赠条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对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人体器官权属及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都值得研究。
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问题是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等医学科技的发展而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也是我们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以进而据此提出完善之建议。
在古罗马法中,奴隶不被看作是人,而是作为物来对待,是财产的一部分。
在近代法中,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作为权利之客体。
身体之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人死后之遗骸亦属于物。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的移植,器官捐献及所谓代孕母,均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以身体的一部分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
如捐献肝脏、眼角膜及卖血之契约,其目的在于医疗应视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至于使他人身体之一部之契约,何时生效,该他人得否拒绝履行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为输血的血液买卖于不至成为重伤之限度,虽有效成立,然不能赋予受移植人以由移植人之活体,将其取去的权利,移植人如愿意供给血液,契约始生效力,在此以前其契约尚未发生效力。
德国学者有认为卖血之人得随时撤回其同意。
二说立论虽有不同,但均肯定为维护人体价值及尊严,对人体部分的分离,不能强制执行。
本文系华律网整理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