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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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2015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关于项目收益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Ⅲ、Ⅳ、Ⅴ【答案】 B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及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Ⅲ、Ⅴ【答案】 C3、A上市公司向自然人甲、乙、丙、丁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B 的70%、15%、10%、5%的股权。

本次发行前后,丁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交易前后甲、乙、丙与丁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下列关于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Ⅱ、ⅣC.Ⅰ、Ⅲ、ⅣD.Ⅰ、ⅢE.Ⅱ、Ⅲ、Ⅳ【答案】 D4、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

A.Ⅰ,ⅢB.Ⅰ,Ⅱ,ⅢC.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A5、下列各项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

[2015年真题]A.Ⅰ、Ⅱ、Ⅲ、ⅤB.Ⅱ、Ⅳ、ⅤC.Ⅰ、Ⅲ、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C6、上交所某上市公司,2016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亿元,对于与某一关联方的交易,2017年度进行交易总额高于()的,应当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2017年度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A.4000万元B.5000万元C.1000万元D.3000万元E.2500万元【答案】 A7、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8、长江公司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1日编制完成,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的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实际对外报出的日期是2016年3月31日,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项目收益债简介

项目收益债简介

项目收益债介绍一、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募投项目:通常为收益稳定且有保障的电力、水务、垃圾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隧道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每次发行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人民币,且债项评级应达到AA级以上。

(关注债项评级,而不是企业主体评级)发行规模:未明确表示。

只是要求除债券资金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主管部门规定。

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发行期限涵盖投资期、建设期和收益期,期限较长)项目主体:国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允许无经营历史的SPV,但必须有项目支撑,项目必须具有盈利能力,不能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和运营)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

其中。

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项目效益评价: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

(对于财政补贴占比超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 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放宽至6%。

)增信和担保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

在此基础上,可同时增加外部担保。

(不存在地方政府担保)资产抵质押:发行人应于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 个工作日内,足额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二、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票据及城投债的区别图表1. 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及城投债三者之间的区别。

2017-2018年项目收益类债券跟踪研究

2017-2018年项目收益类债券跟踪研究

2017-2018年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和项目收益公司债研究报告公用事业二部赵起锋张建飞本文重点通过对2017年以来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和项目收益公司债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认为项目收益类品种发行渠道正在拓展,募投项目类型中棚改等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占比将降低,随着分期还本逐步开展及含提前回售权的债券比例增加,未来项目运营效果及还本压力情况值得关注。

1.项目收益债券市场概况2017年以来发行规模快速下降,分期发行导致单笔债券发行规模减少从发行规模的历史变化看,2017年以来项目收益债券发行数量和规模锐减。

2017年共发行33支,发行规模为200.70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50%和48.59%;2018年1~11月发行19支和85.20亿元,分别相当于2017年全年的57.58%和42.45%。

发行规模的下降,一方面受到金融监管趋紧、市场行情走软影响,另一方面受交易结构复杂、缺乏成本优势、募投项目收益要求高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收益债发行热情有所减退。

随着分期发行方式占比上升,分期发行的单笔项目收益债券规模不断下降,平均单笔发行规模由2016年的9.76亿元减少至2017年的6.08亿元,2018年1~11月则减至4.48亿元。

图 1 项目收益债券各年度发行数量(支)图 2 项目收益债券各年度发行规模(亿元)数据来源:联合资信GOS系统、Wind数据数据来源:联合资信GOS系统、Wind数据债项级别以AA为主,2018年高级别债券发行占比明显提高从债项级别分布来看,2017年和2018年1~11月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均以AA级债券为主,分别发行26支和10支,分别占当年发行支数的78.79%和52.63%。

受到市场环境变化影响,2018年1~11月的AAA级债券发行数量占比达31.55%,较2017年全年增加25.52个百分点。

级别迁徙方面,有2支债券的信用等级在2017年~2018年11月期间出现调整,其中1支债券债项级别于2017年由AA级调升至AA+级,1支债券债项级别于2018年由AA+级调升至AAA级,债券级别调整主要由于差额补偿人或担保方主体级别调整所致。

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发和对下级政府转贷。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第六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的收入现金流。

第七条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项目收益债券 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项目收益债券 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

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PPP相关文件整理

PPP相关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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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 部、国土资源 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 2015/7/10 部、银监会、 [2015]1610号) 国家铁路局
28
2015/7/29 发改委
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5]2010号)
文件主要内容
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 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编制政 府综合财务报告,明确规定了涉及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 政补贴)的PPP项目,本质上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 预算管理要求列入预算,并经人大审批。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 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一份针对PPP的正式文件,财政部发出PPP总动员,将统筹 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 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属于框架性、 指导性文件 从投资领域、法律法规、推进方式、政府角色等方面为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定PPP实操指南,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 执行、项目移交五个方面做具体规定;属于实施性、操作性 文件 发布首批PPP示范项目,30个项目遍布全国15个省市,涉及城 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暖、环境治理等多个领域 发改委PPP模式总动员,从项目适用范围、合作伙伴选择、规 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 PPP提出具体要求。 PPP项目合同指南,包括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 、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 、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等 规范PPP合同管理,发布PPP项目合同管理指南 规范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内容对财金[2014]113号文中的 竞争性磋商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可以作为财金[2014]113号文 件竞争性磋商的操作实施细则。 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主要从PPP项目政府采购程序、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规定。 框架性文件,主要规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 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工作的目标、原则、要求、实施、保障 意见性文件,与国开行等联合发文,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 PPP项目发布了指导性意见 框架性文件,推进PPP项目实施,保障合同履行,有效防范和 控制财政风险,明确和规范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流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市政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及其所辖区县(含开发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

按照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市政府对区县(含开发区)政府债务实行总额控制,在省级下达的限额内分配发债额度,把全市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项目收益债方案

项目收益债方案

项目收益债方案在投资领域,收益债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投资工具。

收益债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通常由政府、公司或其他实体发行。

投资者购买这些债券,作为贷款提供给发行者,作为回报,投资者将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项目收益债方案,了解其特点、优势和风险。

项目收益债方案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特定项目的债券来获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方案。

这种债券通常由政府或企业发行,用于特定的项目资金筹集。

项目收益债的特点包括明确的项目用途、固定的收益回报和一定的投资期限。

首先,项目收益债方案的特点之一是明确的项目用途。

与传统债券不同,项目收益债的资金用途通常被限制在特定的项目上。

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资金将被用于何种用途,从而增加了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其次,项目收益债方案通常具有固定的收益回报。

投资者购买这种债券后,将会按照约定的利率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这种稳定的收益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可预测的现金流,有助于规划投资组合和个人财务。

此外,项目收益债方案通常具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投资者购买这种债券后,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持有,直至债券到期。

这种期限约束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规划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发行者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

项目收益债方案的优势包括稳定的收益、透明的项目用途和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通过投资项目收益债,投资者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同时也可以支持特定的项目发展,为社会做出贡献。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项目收益债,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

然而,项目收益债方案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项目收益债的收益回报并不是完全无风险的,投资者仍然需要承担发行者违约的风险。

其次,项目收益债的流动性通常较差,投资者在需要提前变现时可能会面临困难。

总的来说,项目收益债方案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透明项目用途和多样化投资选择的投资方案。

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项目收益债来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同时也可以支持特定项目的发展。

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

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

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一、发行主体问题1、主体有无国企民企限制?答:对发行主体的所有制无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发债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是否要求发债规模依然不得超过净资产40%,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答:按《证券法》的现行规定,暂时是这样的。

3、项目收益债与43号文、926号文的关系。

发行主体对于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文件中的其他要求(如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必须满足?答:国发43号文,主要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压力,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9月26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意见》是在企业债券当时的政策环境和形势下,对风险防范措施手段的完善。

两者与项目收益债没有冲突。

符合申报发行条件的项目收益债,不受企业债券关于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的限制。

4、如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项目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或,约定由母公司享有项目的收益权后,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答: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可以代为发行项目收益债,如为参股子公司的,如果项目收益以参股比例计算,母公司应按参股比例合理设定发债规模。

5、因项目实施主体是当地政府重新整合后设立的,设立期限未满3年,但其下属子公司均超过3年的期限,其他条件均满足公开发行的要求,可否模拟前两年报表?或由其子公司代为发行?答:非公开发行,只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公开发行的,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用模拟报表代替,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豁免: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如果实施主体和权责未转移至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代为发行。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是( )。

A.Ⅰ,ⅡB.Ⅱ,ⅢC.Ⅰ,Ⅱ,ⅣD.Ⅰ,Ⅲ,IV【答案】 B2、出现的下列情况中,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有()。

A.Ⅲ、Ⅳ、ⅤB.Ⅰ、Ⅱ、ⅢC.Ⅰ、ⅣD.Ⅱ、Ⅲ、ⅣE.Ⅱ、Ⅲ、Ⅳ、Ⅴ【答案】 C3、甲公司为母公司,其所控制的企业集团内2016年发生以下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交易或事项:(1)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高管签订协议,授予乙公司高管100万份股票期权,待满足行权条件时,乙公司高管可以每股4元的价格自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2)乙公司授予其研发人员20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研发人员在乙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按照乙公司股价的增值幅度获得现金;(3)乙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100万股,并与销售人员签订协议,如未来3年销售业绩达标,销售人员将无偿取得该部分股票;(4)乙公司向丁公司发行500万股本公司股票,作为支付丁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价款。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乙公司应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的是()。

A.某上市信托公司B.某上市证券公司C.某上市保险公司D.某上市商业银行【答案】 D5、关于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9月真题]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Ⅲ、Ⅴ【答案】 B6、某城投企业拟发行停车场专项债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7、某创业板上市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3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该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诉讼标准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0•【文号】财库〔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第一篇: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2015-03-27 09:39中国投资咨询网A-A+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项目收益债逐渐取代城投债,并将成为发改委主要审批品种。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特定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同时,发改委(2014)1047号文《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试点”。

总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发改委口径重点发展的券种之一。

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这是继去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审核注意事项》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后,再次规范企业债发行。

这预示2015年城投债整体规模缩量是不争的事实。

项目收益债——以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券品种,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根据《指引》规定,项目收益债是与特点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应该说,项目收益债与传统企业债最大的区别是脱离了地方政府隐形担保,不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有以下七大区别: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异。

以前企业债发行主体可以是融资平台公司、产业公司,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对发行人的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

根据《指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以上这些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同时提出“负面清单”概念,“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

项目收益专项债和项目收益债简单直观的区分

项目收益专项债和项目收益债简单直观的区分

项目收益专项债和项目收益债简单直观的区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项目收益债逐渐取代城投债,并将成为发改委主要审批品种。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特定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同时,发改委(2014)1047号文《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试点”。

总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发改委口径重点发展的券种之一。

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这是继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审核注意事项》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后,再次规范企业债发行。

2017年8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办法宣告推出。

字面上看起来没有太大区别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和“项目收益债”该如何区分呢?我对比了二者区别并总结了,具体如下。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异项目收益专项债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发行主体。

项目收益债是由企业为发行主体,根据《指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的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同时提出“负面清单”概念,“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

第二,债劵类别的差异项目收益专项债是利率债,有国家或省政府信用作背书,一般认为没有违约风险,极特殊情况可能会有技术性违约。

项目收益债是信用债,信用债的兑付依赖企业经营情况,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将面临本金不能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与案例分析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者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 .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1、20XX9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2〕43 号〕;2、20XX7 月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 36 号〕;3、20XX6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 27 号〕;4、20XX5 月 13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1047 号〕;5、20XX4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 16 号〕;6、20XX4 月 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2]603 号〕;7、20XX9 月 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 X 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720 号〕;8、20XX4 月 1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957 号〕;9、20XX1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 5 号〕;10、20XX7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22〕48 号〕;11、20XX4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推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创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22〕 19 号〕;12、20XX1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推进##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 3 号〕;13、20XX12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2〕 126 号〕;14、20XX7 月 1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22〕 80 号〕;20XX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污水处理项目、飞机租赁业、循环经济企业、储气设施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政企业等领域和##国际金融中心、 ##市等地区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目前,法律暂无关于项目收益债券发行条件的专门规定,仅有一些鼓励性的条款,具体如下: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辟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 X 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减排方面的企业债券,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对于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 X 围的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积极支持国家循环经济示 X 城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债券.优先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循环经济十百千〞示 X 工程赋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 X 围,完善担保方式.支持循环经济示 X 试点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 X 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创新债券融资品种,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预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鼓励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供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 ∶ 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 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储气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和管线单位要落实资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要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确需政府举债的, 应通过发行政府普通债券或者专项债券融资.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预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预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者特殊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城市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同时发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政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按规划进度完成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建设任务.##:##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不断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大力发展企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研究发展外币债券等其他债券品种;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建设与其协调发展;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 :加快推进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完善社会资本投资激励机制,采取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收益债券、业主招标等方法,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是特定项目的运营收入,项目所产生的运营收入将全部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每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接收到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将该笔收入中不低于当年偿债保证金留存比例的资金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该笔收入的剩余部份可由项目实施主体自由支配用于项目运营或者其它方面.每一个计息年度,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收到当年最后一笔项目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若偿债资金收入归集专户中的前述项目收入优先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以补足当年对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份.惟独当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本息的情况下,项目实施主体可自由支配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所有资金.差额补偿人在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在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项目实施主体将付息/兑付款项划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账户.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条件,综合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与有关案例的律师意见,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须符合的条件总结如下: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特殊适合于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飞机租赁、循环经济、储气设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2、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特定项目,且该项目取得已取得用地、环保、立项、规划四项审批,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法律规定;3、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合法有效.相比地方融资平台债券〔即城投债〕而言,项目收益债券虽然不能降低项目本身的融资成本,但项目本身现金流偿还的运作机制、 SPV 风险隔离的结构和偏高的融资成本能较为有效的剥离地方政府信用、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有助于地方政府的负债管理规 X.因捆绑政府信用而备受质疑的城投债,将在 2022 年底迎来大限〞 .长远来说,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将成为替代目前城投债券的主要方式.其中,项目收益债券可能成为未来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重要方式.国发 43 号文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预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者其特殊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以银行为例,其既可以作为项目收益债的投资者,以同业或者理财资金投资,也可以作为项目收益债的监管行,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因此,积极推进项目收益债券、参预投资项目收益债券将成为 2022 年债券市场的一大趋势.项目实施主体: ##环投南沙环保能源##第一差额补偿人:##环保投资集团##第二差额补偿人:##广日集团##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分##交易所发行场所:##证券交易所发行总额: 8 亿元;债券期限: 10 年期,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不超过基准利率加 2.5%的基本利差;发行方式:簿记建档、集中配售,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辟行和通过## 证券交易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信用级别: AA 级.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首要资金来源是##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的运营收入,其中包括由##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和##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分别定期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由##供电局##支付的电厂发电收入等.##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所产生的运营收入将全部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每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接收到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收入中不低于当年偿债保证金留存比例的资金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该笔收入的剩余部份可由项目实施主体自由支配用于项目运营或者其它方面.每一个计息年度,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收到当年最后一笔垃圾处理费收入与发电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若偿债资金专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对付本息,项目实施主体则应将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上述垃圾处理费收入与发电收入优先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以补足当年对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份.惟独当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本息的情况下,项目实施主体可自由支配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所有资金.##环保投资集团##作为本期债券的第一差额补偿人,当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广日集团##作为本期债券的第二差额补偿人,在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同时第一差额补偿人又不能与时足额补足对付本息的情况下,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在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第 3 个工作日,项目实施主体将付息/兑付款项划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账户.自募投项目的运营收入,与项目实施主体有一层隔离.项目产生的垃圾处理费和发电上网费,进入项目公司开立的专项账户,与广环投其他的经营收支实现资产分割和破产隔离,优先保证偿付债券本息,并礼聘##银行##分行对专户进行全程监管.并且,广环投与##南沙区和番禺区有关部门签订协议,保证了项目两大主要收益——垃圾处理费和发电上网费的稳定.该项目收益债券除在偿债和风控方面创新外,最大优势是在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上更有竞争力.根据目前询价情况,债券最终发行利率能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当.但银行项目贷无法比拟的是,该债券发行周期 10 年,而银行项目贷普通在 5 年摆布.考虑到募投项目施工期两年,运营期是第 3 年开始,因此本期项目收益债设计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附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从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运营收入产生的时点和规模与债券还本付息的进度较为匹配.。

债务融资专题学习:项目收益债券

债务融资专题学习:项目收益债券

债务融资专题学习:项目收益债券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债务融资专题的内容:项目收益债券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1.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2.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

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债券发行与承销1.项目收益债券需报发改委核准,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200人,单笔认购>=500万元。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注:绿色债券、债转股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这3种债券均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且规定完全一致。

2.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发行人不得自行销售。

承销机构可以是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3.可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但应自核准起2年内发行完毕。

没有关于首期发行期限和发行比例的限制要求。

4.信用评级(1)项目收益债券,无论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需要进行信用评级;(2)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要进行主体和债项双评级,但对具体级别无要求;(3)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只需要进行债项评级,但是应达到AA及以上。

5.增信措施(1)项目收益债券应当(强制)设置差额补偿机制。

(2)发行人应当(强制)于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部分,足额向债权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3)在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外部担保必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个“应当”1个“可以”)(4)项目收益债券,应当先由发行人还本付息,其后由差额补偿人补足差额部分,最后再由外部担保人补足差额部分。

项目收益债方案

项目收益债方案

项目收益债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投资于各种项目,以期获得可观的收益。

然而,投资并非毫无风险,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项目收益债方案。

项目收益债方案指的是项目执行方在进行融资时对投资者承诺的回报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

好的收益债方案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项目的发展,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首先,项目收益债方案应该明确具体的回报方式。

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投入的资金将如何转化为具体的收益。

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的项目,一般会以固定利率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而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可能会采取分红或股权分配的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回报方式,项目执行方都应该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对投资者进行透明度高的信息披露。

其次,项目收益债方案应该合理平衡利益分配。

项目执行方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应该公平公正,并考虑到双方的投入和风险。

一般来说,项目执行方会根据投资者的投入比例分配收益。

然而,项目执行方也应该考虑到自己的努力和风险承担,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利润。

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双方的合作积极性,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另外,项目收益债方案还应该考虑到风险管理。

投资并非风险无处可逃,项目执行方需要在制定收益债方案时考虑风险因素,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可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降低项目的风险水平,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最后,项目收益债方案应该与项目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

好的项目收益债方案应该能够为项目的发展提供持续的支持,并与项目的长期目标保持一致。

项目执行方需要在制定收益债方案时考虑项目的投资周期和发展阶段,以确保收益债方案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项目收益债方案是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个好的收益债方案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项目的发展,实现双方的共赢。

因此,项目执行方在制定收益债方案时应该明确回报方式,合理平衡利益分配,考虑风险管理,并与项目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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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这是去年11月“14穗热电债”成功发行以及5月份《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出台之后,监管层对项目收益债的进一步规范。

何为项目收益债券
在我国,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目前尚无先例,但其运作原理与美国的市政收益债券类似。

具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券应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同时还设有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与一般的企业债券相比,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这既实现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也保证了债券的偿付。

《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暂行办法》稳增长意图明显
民生证券固收团队李奇霖认为《暂行办法》稳增长意图明显。

李奇霖认为,在城投债融资约束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刺激基建融资的新渠道,意在改善基建投资增速放缓的局面。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要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而且,与《试行办法》中要求“发债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相比,《暂行办法》对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要求有所放松,降低了项目投资主体的发债约束。

《试行办法》规定,“原则要求内部收益率上应大于8%。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李奇霖表示。

《暂行办法》明确发行对象的项目现金流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并对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现金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李丹、余雷指出,从国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情况看,项目在运营期现金流是否充足,能否满足项目运营和债务偿还等方面,债务覆盖率(当期可用于偿债的预期现金流/当期应付债务本息)是一个核心衡量指标。

国际评级机构一般认为,投资级(BBB级以上)的项目收益债的债务覆盖率应当在1.2-1.4倍左右,AA级的债务覆盖率应当在1.75-3.0倍左右。

如果按照债务覆盖率1.3倍的标准,以及《暂行办法》中要求的项目收益债的最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和6%来计算,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成本大概分别在6.15%和4.62%的水平。

2015年上半年5年期中票和7年期企业债的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为6.02%和6.46%。

项目本身与发债主体的责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
李丹、余雷指出,《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同时,《暂行办法》对项目收益债项目的资金筹措、资本结构(资本金要求)、资产管理(抵质押)、收益及其使用管理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基本确立了债券与项目收益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项目收益能够首先全部用于偿债。

《暂行办法》规定,在具体的资金使用和发行方式方面,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在发行方式上,项目收益债券可通过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但是,与国外项目收益债相比,国外发债主体一般不从事除该项目外的其他业务,一般为专门从事特定项目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通常会聘请第三方运营商来负责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的运营合同也会对项目应达到的绩效标准有明确的、合理的规定,在运营绩效不达标时也可对运营商进行替换。

李丹、余雷指出,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对项目实施主体(法人或特殊目的载体)与项目收益债的项目本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做明确的划分,这就有可能导致项目收益债与普通企业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明显,债券偿还的资金来源有可能模糊或存在争议,需要在有关投资人保护条款中进一步细化。

同时,国外项目收益债的投资人一般不向发债主体的股东追索债券的偿还责任。

项目收益债风险判断要客观
李丹、余雷表示,项目收益债本身风险相对较大,需要客观进行评价。

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给予项目收益债的级别主要分布在A级到BB级之间,以BBB级和A级最多(合计占比均超过70%),一般最高不超过AA级。

《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项目收益债可以采取差额补偿机制、担保等更多的增信方式来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

李丹、余雷指出,从国际上看,项目收益债的增信措施主要有项目公司母公司提供支持、设立额外偿债准备金账户、购买债券保险等。

但此类增信措施主要根据项目自身收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为进一步提升信用及降低融资成本而采取,没有强制要求,机场、高速公路等收益相对较好且稳定的项目一般不采取增信措施。

另外,通过增信措施提高债项级别,会使得投资人甚至评级机构因此更加看重增信方的信用,而忽视项目本身的风险,使得真正的项目收益债难以发展,项目融资这种新的融资模式不易推广。

因此,从长期来看,项目收益债要得到长足发展,需要监管部门、投资者都能够接受、容忍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债券,接受比较纯粹的无担保的项目收益债。

基本不可能取代城投债大规模发行
此前,城投债作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随着“43号文”的出台,城投债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项目收益债的推出,一度被讨论是否将取代城投债。

市场人士看来,城投债和项目收益债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来看,项目收益债很难形成大规模供给,基本不可能取代城投债。

李奇霖认为,城投债是地方政府信用导向,而项目收益债是项目导向,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项目收益债最重要的是项目盈利收入,其偿债资金来源于是以项目的现金流为支持,项目收益债在理论上不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负债率,除非发生财政补贴。

”他表示。

其次,城投债对资金的运用比较任性,可以做项、可以补充流动性资金,也可以借新还旧,而项目收益债对资金用途有严格限制。

此外,担保方式不同。

李奇霖表示,城投是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而项目收益债的担保一方面来源于财政补贴,且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重规定了50%的上限;另一方面来源于外部增信:项目收益债设置了差额补偿机制,用于在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专户中偿债资金与本息的差额。

但差额补偿机制的偿
债主体是企业,不是地方政府。

因此,比较来看,项目收益债基本不可能取代城投债。

最主要的原因是,项目收益债很难形成大规模供给。

“经济下行,且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背景下,具有稳定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项目不好找。

即使有稳定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城投用开行和商行的低利率和长期限贷款即可满足,项目收益债受制于审批和信息披露,发债主体大规模发行项目债的动力不足。

我们认为项目收益债最后的归宿可能只是PPP的补充融资渠道。

”李奇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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