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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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宣布文号】无锡市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号【宣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掉效日期】-----------【所属类别】处所律例【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治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订,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稳,爱护和改良城乡水情形,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治理,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有用航道治理的相干司法、律例。

第三条河道治理保持同一筹划、综合整治、积极爱护、合理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行、生态和景不雅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河道治理工作的引导,将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稳和水情形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白综合治理义务人,对河道水生态、水情形连续改良和断面水质达标负引导义务。

河道整治和爱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当局财务预算,并按照当局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平易近当局、街道干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同一监督和治理;河道治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治理。

成长改革、筹划、交通、扶植、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行功能开创的,有关当局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合营。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饮食服务、农贸集市、旅游疗养等行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污水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后再排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增加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使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得到逐步改善。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坚持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四)引进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生产项目的;
(五)建设项目的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因营私舞弊,渎职枉法,造成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一)对排放污染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二)现场约见排污单位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三)制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和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三)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3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关于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发改委《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二○一一年三月)序言“十一五”是无锡市污水治理工作迅速发展的五年,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正在向“污水处理厂全覆盖、污水主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的目标稳步推进。

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运行的节能降耗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改进,现状管网的清通养护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按照无锡市总体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市巩固提升“十一五”发展成果、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新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攻坚时期。

对于污水治理工程来说,“十二五”既是检验“十一五”期间污水治理工作成果的五年,也是污水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五年。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无锡市污水治理水平,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确保“十二五”期间污水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特编制《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

《无锡市区“十二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7〕97号)、《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发改办环资〔2010〕1181号)、《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文本规范要求(试行)》(锡规划办〔2010〕3号)。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规划文本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七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2)第三章规划标准 (3)第四章基本情况 (4)第五章雨水规划 (5)第六章管理规划 (7)第七章规划实施意见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的管理,进一步改善与提高无锡市道路排水功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东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锡宜高速、钱荣路,南至五里湖、梁塘河、旺庄路,东至沪宁高速,总用地面积约17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基准年:2012年规划年限:近期: 2015年;远期: 2020年。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第四条 规划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无锡市中心城(173km2)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市区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五条 规划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期实施;充分利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功能;雨水排水与雨水利用齐步;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雨水综合管理,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第六条 排水制度:无锡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规划目标:以确保城市防汛安全为前提,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河网、城市排水管网,合理排放雨水;改善现有受淹区域的雨水管网收集系统,并结合无锡规划路网,完善雨水管网系统,全面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布局合理、蓄排结合、高效安全、水清景美”的雨水排放体系。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无锡市的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水环境:指包括水体、水质、水资源和水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因素。

2. 污染源:指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四条水资源合理利用1. 建立健全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制度,推动节水技术的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水资源动态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区划1. 制定水资源保护区划方案,明确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

2. 在水资源保护区内,限制高污染产业和高水耗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水资源利用权1. 依法确立水资源使用权的归属,并对水资源使用权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先使用的宣传教育,提倡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控制1.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

2.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水体污染治理1. 加大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水体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2. 加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处理,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九条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1. 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 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事故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十条保护水生态环境1. 制定保护生态系统的措施,保护湿地、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环境。

2. 加强对重要水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恢复和修复破坏的水生态系统。

排水管理条例

排水管理条例

XX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主城X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X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X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简介1 前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在国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排水许可制定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可见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为加强排水许可日常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并不定期修编,为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要点。

2 排水许可及相关技术要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立法确立了排水许可制度,但是排水许可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开展。

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施行,20XX年修订)[1]对排水许可及其办理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城市基本参照上述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如无锡市于1994年出台《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2]:排水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等,基本沿用了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一些城市的排水地方法规对排水户应提交的申领资料也基本参照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包括[3]:(1)排水许可申请书;(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3)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现状与特点无锡市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20XX年修订)[3]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无锡规范排水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排水规划建设、排水管理以及排水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排水户出现违法排水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违法情节依法开出相应数额的罚单。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如何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J], 刘美丹
2.无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再出新规——先定价再拍地 [J], 无
3.排水不规范行为及防治措施的研究 [J], 万陆林;王冰冰;赵米
4.排水不规范行为及防治措施的研究 [J], 万陆林;王冰冰;赵米
5.标准助力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国家标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解读 [J], 赵冬泉;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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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锡政发〔1990〕189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1990.09.27【实施日期】1990.09.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锡政发[1990]189号1990年9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凡排污单位都必须在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领取《排污限量证》。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排污须如实填写《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排放水污染物限量证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第六条申报领取《排污限量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污染物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二)排污管道流向合理,雨污分流,清浊分流,不渗漏;(三)废水排放口相对集中,分别安装计量装置,并编号、设立标志,留出采样和监测位置;(四)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

第七条排污申报的内容:(一)工业企业排污单位:(二)医院、疗养院、饭店和宾馆等生活污水排放单位: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当提前十五天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的需排污的项目必须在试产前三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章登记发证第十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县属排污单位申报排污的登记和发放《排污限量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其他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十一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排污单位的申报后,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28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8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
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控源截污创建排水达标区成果,保证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生活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市、区两级排水管理的职责,督促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水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

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文:----------------------------------------------------------------------------------------------------------------------------------------------------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由无锡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将于6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5月2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81828023、81820345(传真)电子邮箱:***************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214131)2020年5月9日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排水规划,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无锡市供水条例

无锡市供水条例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 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 业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无锡市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工作技术指引(纲要)附件

无锡市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工作技术指引(纲要)附件

无锡市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工作技术指引(纲要)附件1总则1.1为切实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从源头控制污水排放、规范排水户行为,有效解决排水系统内存在的雨污混流、错接乱排等问题,全面形成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指引。

1.2污水管网系统的控源截污行动需因地制宜,适当兼顾小区道路修复,减少重复投资建设和资源浪费。

1.3污水管网系统的控源截污行动以雨污分流、规范排水户行为为目的,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可行、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

1.4本指引适用于排水区污水管网系统调查、改造、验收和排水达标区创建活动,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开展控源截污行动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1.5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相关条文。

2主要术语2.1排水区各市、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不打破区、街道、行政区域的基础上,以相对独立排水系统和道路河流等现状分界线为边界,将各自区域划成若干区域,以便于分块逐项地调查,开展控源截污行动,。

2.2污水管网系统指收集和输送污废水的设施,包括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预处理设施、污水泵站等。

2.3市政道路污水管沿市、区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与养护的主次道路敷设的污水管道。

2.4排水户自建污水管由排水户在单位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建设的污水管道。

2.5连接管连接市政道路污水管和排水户之间的污水管道。

2.6建筑排水系统指由卫生器具、洗涤器具和生产设备的受水器、雨水斗、清通设备、通气管和排水管道组成,并接入室外第一个检查井的排水系统。

2.7排水户向水体或排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2.8重点工业排污企业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现状存在或新建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各类工业污染物和工业废水的企业。

2.9重点排水户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现状存在的,日常排放水量较大、水质污染物浓度较高,以生活污水为主的排水户。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3年8月28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2013年8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节约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节约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运河、内河、湖荡、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环境保护。

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无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设区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卫生、城建等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计划、经济、规划、工商、渔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水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学计划。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长江江阴段、太湖无锡辖区水域为重点保护水源。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

第五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或者从事养殖业;(二)排放污染物;(三)排放鱼塘淤泥和人、畜、禽粪便;(四)在滩地内设置有害有毒化学品仓库、堆栈,堆放、弃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六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控制指标,保证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凡逾期未达到或者没有条件达到控制指标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者搬迁。

第七条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可采总量。

人工回灌地下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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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排入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区域特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本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第七条鼓励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水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或者县级市排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排水规划应当按照水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降雨量、污水量等状况进行编制。

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排水规划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划区的排水总量和排水分区、排水设施的位置以及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性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的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排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报排水管理机构备案。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六条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尚未移交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单位和个人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条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十九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管网和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照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单位负责人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条根据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等情况,排水户分为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其他排水户。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十七条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限期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接入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

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位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确保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应当与全市排水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不得擅自闲置或者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

排水户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行维护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市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做到达标排放。

第三十四条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或者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情况后,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和疏通。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需要迁移的,应当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易燃易爆、重金属、腐蚀性废液、废渣和有害气体等物质;(五)损毁、盗窃排水设施;(六)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排水管理机构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等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因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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