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一、前言为了规范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加工、使用和检验。
二、术语和定义1. 食品添加剂:饮食过程中为了改变食品的质地、色泽、味道、香气、保鲜、增加营养成分等需要而加入的工业生产的物质或其混合物。
2. 复配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在适当比例下混合,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加工处理。
3. 复配比例:复配加工用的食品添加剂各自占总量的比例。
4. 最大限量: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最高浓度。
5. 使用安全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 检验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和使用的检验方法。
三、复配比例1. 每种添加剂复配比例应在最大限量范围内。
2. 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可以相互配伍,但是必须保持各自的最大限量。
3. 相互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避免混合使用。
4. 复配比例应该能够达到预期的改善效果。
四、最大限量1.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该遵守国家有关的最大限量规定。
2. 复配加工中的食品添加剂,其最大限量应该为单一添加剂使用的最大限量之和。
3.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时应该加强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五、使用安全性1.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 只有经过充分的检测和评估,方可使用。
3. 每种食品添加剂都应该注重其使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 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加入足够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以保持其稳定性。
六、检验标准2. 检验结果应该要有合格证明,方可使用。
3. 食品添加剂复合标准应该包括成分、性质、添加量等检测。
七、总结本通则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的比例、最大限量、使用安全性和检验标准等内容。
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民众的健康提供保障。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添加剂,其作用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合理。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配比、适用范围等因素,以保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食品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应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加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加工工艺来确定其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另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
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添加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避免因混合使用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此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以便我国的食品生产和出口能够符合国际标准,提升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为食品安全和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铅含量)
复配食品添加剂铅含量检验方法㈠各产品铅含量指标要求:(见各产品指标)㈡检测依据:《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2-2003(单扫描极谱法)》㈢化验设备工具仪器用品:①极谱仪系统。
②万用电炉。
③通风橱。
④坩埚钳。
⑤电子天平。
⑥10-50µL(微升)可调微量移液器。
⑦1-5mL(毫升)可调微量移液器。
⑧黄吸嘴,15个。
⑨白吸嘴,2个。
⑩10mL 一次性塑料稀释杯(电解池),10个。
○1125mL烧杯(或50mL三角烧瓶),5个。
○12取样匙,每个样品准备一个。
○13取样纸,每个样品准备一张。
○1410mL吸管,10根。
○15吸球。
○16冲洗瓶。
○17500mL烧杯,1个。
○18500mL容量瓶,1个。
○19100mL容量瓶,3个。
○20硝酸溶液浸泡用塑料盒。
○21剪刀。
○22冰箱。
○23恒温干燥箱。
○2410mL比色管,6个。
○25表面皿。
2个。
○26玻璃棒,2根。
○27滤纸。
○28残液杯,1个。
○29不锈钢刀。
○30打印纸。
㈣化验试剂及配制(预处理):¤化学试剂:碘化钾、酒石酸钾钠、抗坏血酸、盐酸、金属铅(99.99%)、硝酸(优级纯)、高氯酸(优级纯) 、蒸馏水。
①配制底液:先用电子天平称量3张取样纸,再用取样匙依次取样5.0g碘化钾,8.0g酒石酸钾钠,0.5g抗坏血酸,放置到电子天平称量后,放入500mL烧杯中。
用另一个500mL烧杯量取300mL蒸馏水加入含有试剂的烧杯中,用玻璃棒搅拌溶解。
再用10mL吸球吸管吸取10mL盐酸加入含有试剂的烧杯中,用玻璃棒搅拌均匀,然后倒入500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500mL(储存与冰箱,可保存2个月)。
②预先配制铅标准储备溶液:先用电子天平称量取样纸,再用不锈钢刀刮取0.1000g金属铅(含量99.99%)到取样纸上,再放到电子天平托盘上准确称取0.1000g金属铅,然后,放入25mL 烧杯中。
用可调微量移液器吸取2mL硝酸溶液(硝酸:蒸馏水=1:1),加入烧杯中,盖上表面皿(凸面向下),放置到电子调节万用炉上。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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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1
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1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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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定义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同、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成的食品添加剂。
2、参考标准
GB 26687-2011《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3、感官指标
4、有害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
5、包装交付方式:25kg/袋,内包装为聚乙烯薄膜,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包装上有详细、清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符合GB 7718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及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污物。
必要时来货车辆及包装需要签封。
6、运输要求: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破的物品共存、共运。
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其他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3、4表格出厂中带“√”的项目),同批送货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到厂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含3、4表格第三方带“√”的项目)。
复配食品添加剂剂砷含量检测作业指导书.doc
广州华汇生物实业有限公司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碑含量检验作业指导书1・目的: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神含量的检测方法。
2职责:2」产殆检验员负责对复配食殆添加剂产晶碑含最的检测。
2.2品(控)管主管负责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3 •检验范围: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包括:复配小麦粉面粉处理剂、复配酶制齐U、复配面包面粉处理剂、复配面包乳化剂、复配生湿面制品增稠剂、复配发酵面制品面粉处理剂、复配油炸面制品处理剂、复配乳化稳定剂、复配豆制品凝固剂。
4•检验方法:GB/T5009.76-2003帥斑法(试样处理用湿法消解法)5 •检验步骤:5.1仪器、用品5.1」测碑装置(碑斑法)、原子吸收光谱(原子吸收光谱附碑阴极灯)5.1.2抽风柜5.1.3天平:感量为lmg5.1.4瓷堆堰5.1.5电炉5.2试剂5.2.1硝酸。
5.2.2硫酸。
5.2.3硫酸(1 + 1)溶液:将1体积浓硫酸慢慢加入1体积水中,冷后使用。
5.2.4硫酸(lmol/L)溶液:量取28mL浓硫酸,慢慢加入水中,用水稀释到500mL 5.2.5盐酸。
5.2.8无砌金属锌。
5.2.1015%碘化钾溶液:贮存于棕色瓶中。
5.2.1140%氯化亚锡溶液:称取20 g氯化亚锡(SnCb • 2H20),加盐酸溶解并稀释至50 mlo5.2.12乙酸铅溶液(100 g/L)o5213乙酸铅棉花:将脱脂棉浸于10%乙酸铅溶液中,2h后取出晾干。
5216神标准使用液:吸取1.0ml神标准溶液(1000ug/ml),置T1000ml容量瓶中,加lml硫酸(1 mol/L),加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0ml相当于l.Oug不申。
注:5.2.8-5.2.13为神斑法用试剂。
5.3操作步骤:53 M巾斑法5.3.1.1样品处理:称取5.00g或lO.OOg的粉碎试样,置于250ml-500ml三角瓶中,加10 ml硝酸浸润试样,放置片刻(或过夜)后,缓缓加热,待作用缓和后,稍冷,沿瓶壁加入5ml硫酸,再缓缓加热,至瓶屮溶液开始变成棕色,不断滴加硝酸(如有必要可滴加些高氯酸,但须注意防止爆炸),至有机质分解完全,继续加热,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硫口色烟雾,最后溶液应无色或微带黄色。
复配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复配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
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3-5。
表23-5 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划分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55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GB 4789.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阪崎肠杆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T 21912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砷含量)
复配食品添加剂砷含量检验方法㈠各产品砷含量指标要求:(见各产品指标)㈡检测依据:《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5009.76-2003(砷斑法)》㈢化验设备工具仪器用品:①測砷装置。
②可调式微量移液器。
③滴管。
④电子天平。
⑤取样纸。
⑥取样匙。
⑦剪刀。
⑧滤纸。
⑨冰箱。
⑩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
⑾10mL吸球吸管。
⑿可调式电子万用电炉。
⒀坩埚钳。
⒁加热固定架。
⒂1-5mL微量移液器。
⒃10-50µL微量移液器。
⒄通风橱。
⒅蒸馏水。
⒆50mL 容量瓶。
⒇恒温培养箱。
㈣化验试剂及配制(预处理):①硝酸。
②硫酸。
③盐酸。
④1.0µg/mL砷标准溶液。
⑤碘化钾:碘化钾15份+蒸馏水75份,配制成15%碘化钾溶液。
⑥氯化亚锡:氯化亚锡40份+蒸馏水60份,配制成40%氯化亚锡溶液。
⑦乙酸铅:⑧无砷金属锌。
⑨脱脂棉:将脱脂棉浸于10%乙酸铅溶液中,2小时候取出晾干,制作成乙酸铅棉花。
⑩溴化汞试纸(制法方法:将剪成直径2cm的圆形滤纸片,在5%溴化汞乙醇溶液中浸渍1小时以上,保存于冰箱中,临用前取出置暗处阴干备用)。
⑾蒸馏水。
㈤试样处理(湿法消解):★先用电子天平称取取样纸的重量,再用取样匙取样品置于电子天平托盘上,称取5g试样。
将称好的试样放入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中,用10mL吸球吸管吸取10mL硝酸注入烧瓶,浸润试样,放置片刻(或过夜)后,放到通风橱内的可调式万用电炉上,打开通风橱电源,点击风扇图标,打开电炉电源,低档位缓缓加热。
待作用缓和后,关闭电炉,稍冷,用1-5mL微量移液器吸取5mL硫酸,沿瓶壁慢慢加入烧杯。
打开电炉开至低档位,再缓缓加热,至瓶中溶液开始变成棕色,然后,用1-5mL微量移液器吸取适量硝酸,不断滴加到烧杯中,至有机质分解完全。
继续加热,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硫白色烟雾,最后溶液应无色或微带黄色。
关闭电炉,冷却后加20mL蒸馏水,打开电炉高档煮沸,除去残余的硝酸,至产生白烟为止。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6.1.1.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6.1.1.2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a)生产国(或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证实文件或卫生(健康)证实材料;生产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用途申明; b)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用法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平安允诺书; c)特定用途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 2360.24的要求; d)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和证实材料等; e)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单证。
6.1.2 出口 6.1.2.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6.1.2.2 其他应提供单证: a)产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记下证书;卫生注册记下证实;厂检合格单;食品包装及运送包装用法结果单;用途申明; b)口岸换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证实; c)按进口国(地区)食品添加剂规定或合同要求用法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平安允诺书; d)其他规定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e)法律规矩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
6.2 资料审核按SN/T 2360.1-2009 5.2资料审核要求举行。
7 检验 7.1 检验依据按SN/T 2360.1-2009 6.1检验依据要求举行。
7.2 现场检验 7.2.1 进口 7.2.1.1 产品的名称、标志、唛头、批次、数/分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情况良好,无破损、渗漏及污染等。
储藏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显然异样。
7.2.1.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
7.2.1.3 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觉问题应准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7.2.1.4 包装应完整。
7.2.1.5 产品标识。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沙门氏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沙门氏菌检验方法㈠沙门氏菌指标要求:不得检出。
㈡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4-2010》㈢化验设备工具仪器用品:①冰箱。
②恒温培养箱。
③电子天平。
④均质器。
⑤取样纸。
⑥取样匙。
⑦1-5mL微量移液器。
⑧3mm×50mm无菌试管。
⑨10mm×75mm无菌试管。
⑩500mL无菌锥形瓶。
⑾250mL无菌锥形瓶。
⑿直径90mm无菌培养皿。
⒀超净工作台。
⒁酒精灯。
⒂可调式万用电炉。
⒃水浴锅。
⒄接种环。
⒅接种针。
⒆无菌生理盐水。
⒇安培瓶架。
㈣化验试剂及配制(预处理):①沙门氏菌生化鉴定试剂盒。
②缓冲蛋白胨水(BPW)。
③四硫磺酸钠煌绿(TTB)增菌液。
④亚硒酸盐胱氨酸(SC)增菌液。
⑤亚硫酸铋(BS)琼脂(使用时,用水浴锅加热溶化,倒入无菌培养皿,贴上配制标签,彻底降温后即成BS琼脂培养基平板)。
⑥木糖赖氨酸脱氧胆盐(XLD)琼脂(使用时,用水浴锅加热溶化,倒入无菌培养皿,贴上配制标签,彻底降温后即成XLD 琼脂培养基平板)。
⑦三糖铁(TSI)琼脂培养基(试管)。
⑧赖氨酸脱羧酶试验培养基。
⑨营养琼脂(使用时,加20倍蒸馏水用可调式万用电炉加热溶化,倒入无菌培养皿,贴上配制标签,彻底降温后即成营养琼脂培养基平板)。
⑩蒸馏水。
⑾生理盐水。
㈤试样处理:无㈥检测流程①检测工艺:样品抽样→前增菌→第二次增菌→首次接种琼脂(四个)平板→鉴别可疑菌落→初步生化试验接种→判定非沙门氏菌或可疑沙门氏菌→进一步使用生化试剂盒判定是否为沙门氏菌→检验结论②检测方法步骤:★先用250mL无菌锥形瓶量取225mL缓冲蛋白胨水(BPW)倒入无菌均质杯中。
再用电子天平称量取样纸,用取样匙取样品放在电子天平托盘上称量25g,然后加入均质杯中,打开均质器电源,设定均质转速:8000r/min -10000r/min,均质时间:1min-2min。
★将均质好的液体在超净工作台内倒入500mL无菌锥形瓶中,盖好盖后放入恒温培养箱,设定温度36℃±1,培养8h~18h。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类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抽检。
下面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监督抽检的目的和原则监督抽检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并防止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施监督抽检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风险导向原则,源头控制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
二、监督抽检的主体监督抽检的主体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以及特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等。
三、监督抽检的范围和频率监督抽检的范围涵盖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及其生产经营环节。
监督抽检的频率根据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高风险产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抽检。
四、监督抽检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检的方式主要分为定性监督抽检和定量监督抽检。
定性监督抽检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判断食品是否合格;定量监督抽检是对食品中的添加剂进行定量分析,掌握食品添加剂的含量。
五、监督抽检的流程监督抽检的流程包括样品选择、样品采集、样品检验和结果处理等步骤。
样品选择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等级、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选择需要抽检的样品;样品采集是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采集;样品检验是将采集的样品送到相关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处理是根据检验结果,对食品进行分类管理。
六、监督抽检的标准和结果处理监督抽检的标准包括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抽检结果根据食品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疑似不合格和异常等分类。
七、监督抽检的效果和监督措施监督抽检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
八、监督抽检的信息公告和资源共享监督抽检结果将及时公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
四、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一)、聚苯乙烯的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参照GB 31635-2014,具体内容如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苯乙烯单体经聚合反应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聚苯乙烯2.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2.1化学名称聚苯乙烯2.2结构式2.3分子式3技术要求3.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透明有光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嗅其气状态粉末或颗粒味。
气味无味3.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附录A检验方法A.1警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防护的措施。
A.2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灾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
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鉴别试验取少量试样于燃烧匙中,置燃烧匙于酒精灯火焰中燃烧。
试样易燃烧,火焰为橙黄色,试样离开火焰,试样继续燃烧,火焰为橙黄色并冒出黑烟,试样起泡、软化、产生少量的松节油气味,火焰熄灭后,燃烧匙内的试样能拉成长长的透明细丝。
A.4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A.4.1方法提要试样经干燥后,于90°C干燥24小时失去的质量即为挥发性有机物质。
A.4.2试剂和材料液氮A.4.3仪器和设备研磨仪:配有48µm钛制筛网。
A.4.4分析步骤A.4.4.1试样制备颗粒试样置于液氮中冷冻数分钟,取出用研磨仪研磨,过74µm和37µm标准筛,取通过74µm标准筛留在37µm标准筛上的试样备用。
粒径小于74µm粉末试样通过74µm和37µm标准筛,取通过74µm标准筛留在37µm标准筛上的试样备用。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一)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一)1 范围 SN/T 2360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36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按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用法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用法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食用酒精 GB 14880食品养分强化剂用法卫生标准 GB 15193.1食品平安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T 5009.74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实验 GB/T 5009.75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HG 2616-2005食品添加剂复合疏松剂 QB/T 2640-2004咸味食品香精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2007鸡粉调味料 SN/T 2360.1-2009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1部分:通则 SN/T 2360.2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24部分:特定用途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方法(卫生部令[2002]第26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59号) 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 进出口商品复验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2360的本部分。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composit food additives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按一定比例经物理混匀的复合产品。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合食品添加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复合食品添加剂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adjuvant 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复 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所使用的终端食品中不发挥作用。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卫生部制定并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1 范围
03 命名原则 05 标识
目录
02 术语和定义 04 要求
卫生部制定并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复 合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质量要满足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要求和微生物限量要求等4项要求,且在添加剂 标示中不得出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命名原则
3.1由功能相同的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目标 功能命名。即“复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合着色剂、复合防腐剂等。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5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l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取样单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抽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因生产许可证抽样是一次抽样,因此综合判定原则是: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任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5 检验完毕剩余样品的处理
5.1 对于贵重样品,企业应在送样时向检验单位声明是否要求检验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将剩余样品寄还企业,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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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定义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同、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成的食品添加剂。
2、参考标准
GB 26687-2011《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3、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要求
出厂第三
方
自检感官要求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
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
运输车辆卫生
状况车辆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
整,车内整洁
√
4、有害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
项目指标要求检验方法出厂
第三
方自检
净含量符合标示要求按JJF 1070-2005 √√√砷(以As计),≤1.0 GB/T 5009.76 √
mg/kg
铅(以Pb计),
mg/kg ≤0.5
GB/T 5009.75
√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
√
5、包装交付方式:25kg/袋,内包装为聚乙烯薄膜,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包装上有详细、清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符合GB 7718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及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污物。
必要时来货车辆及包装需要签封。
6、运输要求: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破的物品共存、共运。
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其他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3、4表格出厂中带“√”的项目),同批送货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到厂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含3、4表格第三方带“√”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