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分析首先,开发商所有权。
在住宅小区尚未交付使用前,停车位往往属于开发商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由支配停车位,并将其出售或租赁给居民使用。
同时,开发商有权制定相关的停车位管理细则和收费标准。
其次,业主共有权。
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停车位的所有权往往由业主共同享有。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往往是小区的公共设施,业主可以根据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制定停车位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三,无居民区的停车位归属问题。
在一些住宅小区中,可能存在一些较为偏远或无居民区域的停车位。
这些停车位往往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往往是根据居民的需求和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尽管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存在以上几种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居民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考虑小区的规模和车位的供需状况。
如果小区车位供应较为充足,可以通过自愿性的方式进行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例如,居民可以通过抢号、抽签等方式进行车位分配,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争议。
其次,可以考虑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在车位需求较大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租给居民,通过收取租金来实现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停车位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主体,可以负责停车位的分配、管理和收费工作,确保停车位资源合理利用,并及时处理停车位使用中的各类问题。
最后,可以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保障居民的停车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制定停车位使用规定,明确停车位使用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停车位滥用和闲置问题。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
通过调整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并合理保障停车位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研究——兼评《物权法》第74条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车位/车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内容提要: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近年来,随着家庭购买私车的增多,小区的停车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由此,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也成为开发商与全体业主争夺的对象,相关纠纷也日渐增多。
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为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则不无检讨的必要。
一、车位、车库的类别——本文讨论范围的界定本文所指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1.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2.地面车位。
这里的“地面车位”,仅指占有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地面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括在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地面车位自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对此,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4条
一
、
对 小 区停 车 位及 车 库权 属研 究 的必 要 性
据 美国交通工程部 门的科 学测定 ,车辆 “ ” 的 时 间不 到 它 “ ” 的时 间 的 7 ,因此 “ ” 的 问 行 停 % 停 题不 容忽视 。: 戍国的现实情 况更不 容乐 观 ,“ 有车无 位 ,有 位无管 ” 的情况 已不 足为奇 了。而小 区停 车位 及车库 的产权归 属又是各 种有关停 车位 的买卖 、租赁 、使 用 、收 益 ,产权 纷争和矛 盾的核心所在 。科 斯定 律表 明 ,产权清 晰是交 易的前提 ,能减 少交易成本 ,促进 社会整 体利益 的增长 。只要法 律能够 确定停车位 的权 利归属原 则 ,并切 实地采取 相应 的对策 ,就 能很好 地解决这 一现 实难题 。立法 的关 键并不 是对某一利 益进 行特别保护 ,而是 要 明确权 利范 围 ,并提供 清晰 的规则来 导 出车位 ( )所有权 的归属  ̄I 库 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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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 权 法》 第 7 物 4条
田韶 华 , 罗曼秋
( 北 经 贸 大学 法 学 院 ,石 家 庄 00 6 ) 河 5 0 1
摘
要:从小 区的停 车位及车库的权属 关系到业主和开发 商等 多方当事人的权益 ,关涉到业主的正常 生
活和 工作的便利 ,也影响到 小区的环境和安全。《 物权法》 第 7 4条 ,首次从 法律层 面,对停 车位及车库 的权
20 年的春天 ,《 07 物权法》在我 国十届全国人大上通过 ,并已开始实施。《 物权法》对物的保护无疑 也达到 了一个 靳的水平 。 《 物权 法 》 在第 7 专 门规定 了有关停 车 位 、车 库 的权 属 问题 ,明确 了小 区车 4条 位及车库 的集 中归属层次 和效 力 ,其 最主要 的 目的是减 少争 议 、平 息 纠纷 。但 《 权法 》 在制定 过程 中 , 物 由于整个 社会 的物权法知识 不足 ,使 我们 的 《 物权法 》 遭遇 太 多 的误解 和混 乱 ,也 被强加 了不适 当的期 望 和指责 。所 以 ,我们要 立足我 国 国情客 观地评析法 条 内容 。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各种民用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到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还要依据下列几方面的国家规定:1、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居住区用地(R)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
《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2.3)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1.0.1)说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探析
持 住宅物业的车位 权属 归开发商 的观点 ,依据的
条款 。目前 ,区分所有权住宅物业车位 权属归属问题的基
本思路 : 第一 ,规 划设计文件对小区车位 的归属有规定的 . 依其规定 ; 第二 ,规划设计没有规定的 考察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的规定 ; 第三 ,前两份文件均无规定的 ,依
第三种观点 : 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的.应归国家政府 所有 。此观点根据 《 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将其推定
为国家所有。
5 D c mb r 0 2 e e e 2 1 1
此形成的用于国防 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 、 物资器材 、 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 根据这一规定 .国防资产 是 ”
之普通购房 者又如何去求证开发商 投资建设地下停 车位
的投资成本有没有摊入房价 呢7实际情况是 ,业主购房价
格 已包括地下车库 、地上建筑物 、公建设施等的成本和相 应的利润等 ,因此地下车库 的投资主体已通过售卖房屋所
二 住 宅物业车位权 属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 车位权属应归业主所有 。持该种意见的
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 投资者假
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推理认为
人认为 ,住宅小区车位 、车库作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内容 附属于整个业主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 。 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 故车位 、车库
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及其证 明 看车位 面积是否已经分摊 到商 品房售房面积中 ; 第四,权利双方主体关于车位权属
的合 同约定 。 - ( 三)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归所在物业全体业主 笔者认 为 ,关于停车位 ( 地上架空层的停 车位 、地下 的停 车库 ) 谁投资 ”之说 ,很难有个 明确的定论 ,再加
小区停车位归属权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
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
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车辆从数量的逐步提高,城市居民购车和使用车辆的需求也正在逐步增加。
为了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城市居民社区进行地下停车场建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但是,由于地下停车位在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角度上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一、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及其建设小区地下停车场既是一个公共的停车设施,也是居民的私人财产,它既可以属于小区物业,也可以属于开发商或政府。
在建设过程中,根据设计方案,地下停车场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经济和物力资源,由于地下计费方式先进,更方便停车,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通常会考虑设置一个地下停车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尽管居民可以购买停车位使用权,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数量有限,还有车主抢停和停车不当导致的交通拥堵等问题。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类型对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法律界和公众之间始终存在着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停车位的归谁所有。
对于居民来说,他们购买地下停车位置权属的部分一般由部分开发商或物业所有。
而城市规划部门、政府部门等也有可能对地下停车位产权性质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小区地下停车位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网络所有,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商网络所有;第二种情况是物业所有,物业公司一般会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护,但所有权归居民;第三种情况则是政府所有,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地下停车位进行购买或划拨,所有权归政府。
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非常明确,但他们实际拥有的是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
尤其是在物业公司收购小区停车位总体权益后,会产生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问题。
此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位的实际拥有者常常会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来获得利益,而居民则只能获得停车使用权,缺乏法律维权和管理保障。
针对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可以进行多种处理方式。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韩松江摘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归属,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一大矛盾焦点,也是物权法讨论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依据物权法的理论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做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所有权使用权配套设施房地一致物权一、问题的提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
而将小区地下车库(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现《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位)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但由于理解的偏差,对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权益之争还没有结束,对于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二、车库的几种类型根据车库的建筑构造与主体建筑物有无联系分,可分为利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兴建的车库,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和独立修建的地下车库三种。
根据地下车库空间利用形式分,一种是由数个地下开敞的车位组成的统一的大空间;第二种是由封闭的独立使用空间形成的单一家庭小车库。
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1.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物权法上不动产所有权之物的自然属性?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独立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无论是利用主体建筑地下室修建的地下车库还是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都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不能以其它物代替,在空间上和使用功能上能够单独地存在。
因此从自然属性上讲地下车库具有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特性。
地下车库的车位由于其缺乏独立的顶盖和永固性的围护结构,无法将其与其他空间区别开来,其使用功能的实现也需借助其他空间才能完成,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物的自然属性.2。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条件?毫无疑问,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依法建设的。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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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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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日趋完善,其中地下停车场作为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已逐渐成为现代住宅小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研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操作建议。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地下停车场具有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其所有权的归属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所有权归属的理论分析从理论上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投资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且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则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开发商。
如果地下停车场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由业主共同使用,则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问题(一)实际归属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因地区、开发商、政策等因素而异。
有的地区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有的地区则规定归属于业主。
此外,还存在地下停车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有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和用途;二是投资来源和土地使用权;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地下停车场的性质、用途、投资来源、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
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
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的法律分析⼀、法条——《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民法典》(2021.1.1⽣效)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议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随着 中 国经济 的飞速 发展和居 民收入 的不 断增长 , 城市居 民
美 国法律 中对小 区车库车 位权属 问题的规 定, 个最基 本 有两
第二 , 地面 车位 。 占有 小区共 有 的道 路或 其他场 地修 建的 的 原则, 不允许 小区业 主 以外的任何其 他人拥 有小 区内车库 指 一是 二 车 位。 对此 , 国《 我 物权法 》 7 第 4条第 3款规 定:占用业 主共有 的 的所有 权, 是不允 许小 区内 的车 库作为独 立的专 有部分单 独买 “ 道路 或者其 他场地 用于停 放汽车 的车 位, 于业主 共有 。 属 ”
奖励 《 物权法》 7 条规定:建筑区划 内, 用于停放汽 车 的车 权 出让 合 同的规定 以及建筑 规划 。其三 , 增设车库 。其具 有 第 4 “ 规划 位、 车库应 当首 先满足 业主 的需要 。建筑 区划 内, 划用 于停放 独 立产权 、 规 权状 及可单 独移转 。其在使用权 益上 , 负有供 “ 公众 使 汽 车 的车 位 、 车库 的 归属 , 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 、 附赠或 者 出租等方 用 ” 的义 务。
车库 的归属 进行 协商并 达成 协议 。所 谓 约定不 明是 指开 发商与
业 主就车 位车库 的权利 归属 问题并 未达成 明确 的合意 。
第二 , 保护 业主 的知情 权及优 先购 买权 。 知情 权 和优 先购 买 权 是业主 权利 保障 的基础 和核 . 内容 。业主 优先 购买权 的实现 t L ,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问题来源:中国消费者报责任编辑:迟焕霞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同或者关于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其归属。
如果小区规划中没有设置停车位,后来设置了停车位,而且是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场地或道路上设置的,其权属应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停车位进行租售或赠予,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定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是指位于住宅小区地下层的一个或多个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
它一般由楼盘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建设,以满足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并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由业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
所有制权利的归属一般在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会在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开发商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以确保业主能够享有其合理的使用权益。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意味着业主对地下车库负有管理责任和维护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权除了所有权,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也是居民关注的重要问题。
使用权确定了居民使用地下车库的权限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
业主在购买住宅时,通常会同时获得相应的地下车库使用权。
使用权的详细情况一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使用方式、限制条件和管理规定等。
在日常使用中,业主可以自由使用配备有使用权的地下车库。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业主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按时缴纳停车费、遵守停车秩序等。
地下车库归属争议解决方式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
例如,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有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存在纠纷。
当地下车库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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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是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三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
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范围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包括以下几种:(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
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它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
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根据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
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例如,我市的第一家小有名气小区——金典城,就将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划分成停车位,以每位六十元出租给需要停车的业主,这显然侵犯了该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
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就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
其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没有地的存在,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另外,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权对其取得产权的。
因此实践当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
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当然,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我们应区别对待。
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
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
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
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此处不再赘述。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
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
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也是颇有争议。
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所有人所有。
我们知道,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所有人,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所有。
所以,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所有权产权归属现状从我国目前的现有住宅小区情况来看,其停车位的所有权产权归属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
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例如我市凤凰山庄小区)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我市其它大多数小区),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
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
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
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
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
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
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
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
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不同的观点要解决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
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