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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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食品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治疗、功能术语,不得使用谐音、形似等容易引起联想、误导的字眼。)
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 S-年号
前言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代替了(指以前的标准代号),(说明:若是修改标准需列出此项内容,则应紧接着另起一行说明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之处;若是制定新标准则不需此项。)
本标准与(以前的标准代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
本标准由(××××公司名称)提出。如集团公司统一使用一个企业标准,还应写明其他适用的食品企业名称。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发布时间:×××,×××,……。
(食品标准名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名称)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说明产品由什么原辅料组成、经过什么样的工艺生产、产品的属性<如:饮料、罐头>是什么?什么包装?)制成(食品标准名称)。
【注:上述内容应载明所有原辅材料名称,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香辛料应标注具体名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如下:(最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已批保健食品应执行GB4789.3-2003】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7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QB 1014 食品包装纸
QB/T 1505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说明:以上为示例,制标企业应全部列出本标准所需标准中当前有效的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一览表。一览表中文件排列的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及有关文件。国家标准按标准顺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其他标准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在第3章节后出现的所有引用文件都应出现在第2章中。】
3术语和定义(或产品分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
3.2 ……
【说明:如果标准仅适用于一个产品则可以省略此章】
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示例:
4.1.1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2鲜蛋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4.1.3…………
4.1.4
【说明:写明所有原辅料及执行标准,尤其要注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香辛料具体名称及执行的标准】
4.2感官要求示例:
应符合表1的规定。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理化指标示例: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微生物指标示例:
应符合表4的规定。
4.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4.7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8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注:5.6、5.7、5.8根据产品自身特点而制定,也可在理化指标表格内一并表述。】
4.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注:未加食品添加剂产品不列此章】
4.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示例:
应符合GB××××的规定。如:糕点厂应符合GB 8957的规定。
4.12…………
【说明:章节号全部用五号黑体,不加粗;其余文字用五号宋体,下同;表中的文字、表注、表的脚注用小五号宋体】
5试验方法
5.1……
【注:此章节表述的试验方法是对除附录外的技术要求中相对应项目的检验方法】
6检验规则
6.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列出有代表性的常用
指标)
6.3型式检验
6.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f)……。
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6.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注: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如果另有标准规定,应按照规定执行。】
6.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规定,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规定。
【注: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7.2包装
【注:表述该产品使用的内、外包装材料是什么?包装材料所符合的标准?】
7.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7.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天(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