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0月09日)为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省高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院庭长应当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第二条“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二)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领导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监督的案件;(三)涉黑涉恶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拟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拟作出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党政机关或军队等特殊主体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民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五)要求本院或者同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跨辖区执行争议案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六)审理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第三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一)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三)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案件;(四)可能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01.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04.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02.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三)行政管辖案件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行辖
行政管辖上诉案件03.
行辖终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01.行政赔偿指定管辖案件行政赔偿管辖协商案件02.
赔辖
03.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
赔辖终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一审案件
刑初
(二)刑事二审案件
刑终
(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01.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行赔初
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行赔终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监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申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抗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行赔再
(二)司法赔偿案件
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法赔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委赔
民特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民特监
(六)催告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一)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台
03.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4.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港
05.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6.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澳
07.认可与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八)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民破
(九)强制清算案件
民算
(十)其他民事案件
民他
四、行政案件
(一)行政一审案件
行初
(二)行政二审案件
行终
(三)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山东高院案件案号新规定
⼭东⾼院案件案号新规定根据《关于⼈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规定》,⾃2016年1⽉1⽇起,⼭东法院启⽤新的案号标准。
案号标准既是推进⼈民法院标准化⼯作,解决⼈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形势下全⾯深化⼈民法院司法改⾰的迫切要求。
今天,让我们⼀起来看看新的案号怎么编,新的案号标准有什么重⼤变化。
新案号标准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与旧案号标准相⽐,新案号标准主要有两个重⼤变化:⼀是案号的法院代字有重⼤变化。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划简称⼀致,据此,⼭东省⾼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
⼭东各中级、基层法院的代字由“鲁”与其数字代码组合⽽成,数字代码分别与民政部编制的相应⾏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致。
如济南市的⾏政区划代码是“370100”,济南市中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就是“鲁01”;济南市历下区的⾏政区划代码是“370102”,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即为“鲁0102”。
与旧案号标准不同的是,新案号中不再显⽰“济”、“青”等具体的⾏政区划简称。
对于专门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02”;青岛海事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2”(⼭东各级法院的法院代字见附表1)。
对于为⾮⾏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等特别设⽴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如济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0191”。
⼆是案号的类型代字有重⼤变化。
案号的类型代字,由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程序构成,不再体现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庭。
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审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民初”,民事⼆审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民终”。
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九)其他刑事案件
刑他
三、民事案件
(一)民事一审案件
民初
(二)民事二审案件
民终
(三)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民监
02.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民申
03.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民抗
04.民事再审案件
民再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民撤
(五)特别程序案件
01.选民资格案件
0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02.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港调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澳调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1.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监
02.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申
03.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抗
04.行政再审案件
行再
(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0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附件: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见后)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代字简表》
关行为约束的关系,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处理法院与实体权利请求主体在司法程序上形成的程序保障关系;而一级类型中的“执行案件”则是处理权利或责任的强制实现及其过程中的执行裁判,此时的执行裁判与其他一级类型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所以列在执行案件中。
各自的一级简称分别为“辖、刑、民、行、赔、协、助、惩、保、执”。
2、至于二级类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是根据适用的不同程序来区分,国家赔偿案件是根据行政赔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和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刑事赔偿来确定,同时考虑各种赔偿下所适用程序的特点;执行案件主要是依据执行实施、执行裁判和执行管理等方面的职权划分,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依据财产、行为和证据等不同保全对象来区分;司法协助案件和司法互助案件则主要根据协助或互助的方式来区分,管辖案件是根据一级类型的案件来确定。
三级类型,主要是列举了二级类型案件下的具体情形,其中分类的标准具有多元性。
二级类型和三级类型,根据程序的特点或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代字,除非相应的类型只有一种情形或者在简称选取上难以用贴切的简称且不取简称也不影响区分的,不再设置相应的简称,表中用“//”注明。
3、对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初”字表示一审,“终”表示因提起上诉或抗诉启动的二审;因审判监督程序区分为两个阶段、各两种情形:一个阶段是启动再审的审查,具体分为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的监督审查和依申请的再审审查两种情形,分别取“监”、“申”;此时的“申”并非代表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是指对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审查,这样与“再初”、“再终”字便可统一起来,即“再”字后面的代字表示适用的程序分别为申诉或申请审查、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另一个阶段是再审审理,具体分为适用一审程序和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两种情形,分别以”再初”和”再终”来表示。
4、“监”字除了审判监督中的依职权监督审查情形下用之外,主要用于其他监督程序,包括不适用再审的审判监督、依当事人申诉或依职权或依检察监督启动的重新审查等等,在简称的取法上主要采取能够贴切反映该类型的核心标识。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代字简表》
关行为约束的关系,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处理法院与实体权利请求主体在司法程序上形成的程序保障关系;而一级类型中的“执行案件”则是处理权利或责任的强制实现及其过程中的执行裁判,此时的执行裁判与其他一级类型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所以列在执行案件中。
各自的一级简称分别为“辖、刑、民、行、赔、协、助、惩、保、执”。
2、至于二级类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是根据适用的不同程序来区分,国家赔偿案件是根据行政赔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和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刑事赔偿来确定,同时考虑各种赔偿下所适用程序的特点;执行案件主要是依据执行实施、执行裁判和执行管理等方面的职权划分,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是依据财产、行为和证据等不同保全对象来区分;司法协助案件和司法互助案件则主要根据协助或互助的方式来区分,管辖案件是根据一级类型的案件来确定。
三级类型,主要是列举了二级类型案件下的具体情形,其中分类的标准具有多元性。
二级类型和三级类型,根据程序的特点或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代字,除非相应的类型只有一种情形或者在简称选取上难以用贴切的简称且不取简称也不影响区分的,不再设置相应的简称,表中用“//”注明。
3、对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初”字表示一审,“终”表示因提起上诉或抗诉启动的二审;因审判监督程序区分为两个阶段、各两种情形:一个阶段是启动再审的审查,具体分为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的监督审查和依申请的再审审查两种情形,分别取“监”、“申”;此时的“申”并非代表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是指对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审查,这样与“再初”、“再终”字便可统一起来,即“再”字后面的代字表示适用的程序分别为申诉或申请审查、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另一个阶段是再审审理,具体分为适用一审程序和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两种情形,分别以”再初”和”再终”来表示。
4、“监”字除了审判监督中的依职权监督审查情形下用之外,主要用于其他监督程序,包括不适用再审的审判监督、依当事人申诉或依职权或依检察监督启动的重新审查等等,在简称的取法上主要采取能够贴切反映该类型的核心标识。
法院案件类型其代字标准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附件1: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案件类型
类型代字
一、管辖案件
(一)刑事管辖案件
01.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刑事指定管辖案件
刑辖
(二)民事管辖案件
01.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民事指定管辖案件
03.民事移交管辖审批案件
04.民事管辖协商案件
民辖
05.民事管辖上诉案件
民辖终
06.民事管辖监督案件
民辖监
03.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案件
04.行为能力认定案件
05.监护人指定异议案件
06.监护关系变更案件
07.财产无主认定案件
0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09.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1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1.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2.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民特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民特监
(六)催告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是什么
执⾏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效后,被执⾏⼈是需要履⾏⽣效法律⽂书义务的,执⾏案件是有案号的,那么执⾏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执⾏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排序。
《关于执⾏案件⽴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执⾏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排序;但执⾏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排序;恢复执⾏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排序。
对执⾏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认真审查后,⼀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予以驳回。
执⾏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
案外⼈虽然提出了执⾏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员在进⾏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异议成⽴的证据,即应认为执⾏异议理由不成⽴,予以驳回。
驳回的形式⼀般视情况⽽定。
以⼝头形式提出执⾏异议的,执⾏⼈员可以⽤⼝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形式提出执⾏异议的,⼈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通知予以驳回。
第⼆,中⽌执⾏。
执⾏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执⾏。
但中⽌执⾏仅限于案外⼈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执⾏。
中⽌执⾏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果认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民法院应另⾏组成合议庭,案外⼈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1日)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
代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1.27
•【文号】法〔2016〕37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
通知
法〔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27日。
执行案件案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案号是执行程序的标识,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案件案号具有特定的编制规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围绕执行案件案号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执行案件案号的定义执行案件案号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便于管理和查询,按照一定规则编制的标识性编号。
案号通常由法院名称、年份、案件类别、执行程序类型和案件顺序号组成。
三、执行案件案号的编制规则1. 法院名称:案号应首先标注执行法院的名称,以便于识别案件所属法院。
2. 年份:案号中的年份应标注案件受理的年份,以方便查询和统计。
3. 案件类别:根据案件性质,执行案件可分为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等类别。
案号中应标注相应类别,以便于分类管理和查询。
4. 执行程序类型:执行程序类型包括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等。
案号中应标注执行程序类型,以便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
5. 案件顺序号:案件顺序号是指在同一法院、同一年份、同一类别、同一执行程序类型中,案件受理的顺序号。
案件顺序号应连续编制,不得跳号。
四、执行案件案号的适用范围1. 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案号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查询案件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 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可通过案号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了解案件处理结果。
3. 社会监督:案号便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4. 统计分析:案号有助于对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和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执行案件案号的变更与撤销1. 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案件性质、执行程序类型等发生变化,案号应予以变更。
2. 撤销:执行案件办理完毕或终止后,案号应予以撤销。
六、违反执行案件案号法律规定的处理1.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未按规定编制案号,或故意篡改、伪造案号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当事人、代理人等在执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伪造案号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案件类型规定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类型划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案件类型,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审理程序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分类的体系。
第三条案件类型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科学性原则;(三)实用性原则;(四)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案件类型规定,并对案件类型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章案件类型划分标准第五条案件类型划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案件性质;(二)法律适用;(三)审理程序;(四)案件复杂程度;(五)当事人数量;(六)案件影响范围。
第六条案件性质划分:(一)刑事案件;(二)民事案件;(四)经济案件;(五)知识产权案件;(六)海事海商案件;(七)劳动争议案件;(八)其他案件。
第七条法律适用划分:(一)适用普通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三)适用特别程序;(四)适用督促程序;(五)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六)适用仲裁程序;(七)适用调解程序。
第八条审理程序划分:(一)一审程序;(二)二审程序;(三)再审程序;(四)执行程序。
第九条案件复杂程度划分:(一)简单案件;(二)一般案件;(三)复杂案件;第十条当事人数量划分:(一)单一当事人案件;(二)多方当事人案件。
第十一条案件影响范围划分:(一)国内案件;(二)国际案件。
第三章案件类型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划分标准,制定案件类型规定。
第十三条案件类型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类型的名称;(二)案件类型的定义;(三)案件类型的适用范围;(四)案件类型的审理程序;(五)案件类型的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案件类型规定应当明确案件类型的划分标准,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
第十五条案件类型规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案件类型适用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规定,确定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2016年2月1日整合版)
台请送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港调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刑事指定管辖案件
刑辖
(二)民事管辖案件
01.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民事指定管辖案件
03.民事移交管辖审批案件
04.民事管辖协商案件
民辖
05.民事管辖上诉案件
民辖终
06.民事管辖监督案件
民辖监
(三)行政管辖案件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
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行辖
03.行政管辖上诉案件
行辖终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02.送达外国法院文书案件
协外送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委赔
03.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
委赔监
04.赔偿确认申诉审查案件
赔确监
05.司法赔偿监督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委赔提
06.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委赔再
公安案号格式
公安案号格式
法律分析: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由时间+地点简称+案件种类+审级+编号。
这只是最基本的要素,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要有这些最基本的东西,还有根据相关法律和一些相关的具体事件进行轻微的调整或者改变。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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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行政赔偿二审案件
行赔终
03.行政赔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监
04.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申
05.行政赔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赔抗
06.行政赔偿再审案件
行赔再
(二)司法赔偿案件
01.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
法赔
02.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
委赔
03.司法赔偿监督审查案件
委赔监
04.司法赔偿监督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请外引
02.协助外国引渡案件
协外引
八、司法制裁案件
(一)司法制裁审查案件
01.司法拘留案件
02.司法罚款案件
司惩
(二)司法制裁复议案件
司惩复
九、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财保
(二)非诉行为保全审查案件
行保
(三)非诉行为保全复议案件
行保复
(四)非诉证据保全审查案件
证保
十、执行类案件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01.首次执行案件
执
02.恢复执行案件
执恢
03.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执保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01.执行异议案件
执异
02.执行复议案件
执复
03.执行监督案件
执监
04.执行协调案件
执协
(三)其他执行案件
执他
刑医复
04.强制医疗监督案件
刑医监
(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01.停止执行死刑请求审查案件
02.依职权停止执行死刑案件
刑止
03.停止执行死刑调查案件
刑止调
04.停止执行死刑调查审核案件
刑止核
(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0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案件
刑更
02.刑罚与执行变更监督案件
刑更监
03.刑罚与执行变更备案案件
05.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台请调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港请调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
澳请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台湾地区被判刑人案件
请移管
02.向台湾地区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助移管
(五)罪赃移交案件
07.协助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港请送
08.澳门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9.协助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澳请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台调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港调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澳调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委赔提
05.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案件
委赔再
(三)其他赔偿案件
赔他
(四)司法救助案件
01.刑事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刑
02.民事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民
03.行政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行
04.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赔
05.执行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执
06.涉诉信访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访
(五)其他司法救助案件
司救他
六、区际司法协助案件
附件1: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案件类型
类型代字
一、管辖案件
(一)刑事管辖案件
01.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刑事指定管辖案件
刑辖
(二)民事管辖案件
01.民事提级管辖案件
02.民事指定管辖案件
03.民事移交管辖审批案件
04.民事管辖协商案件
民辖
05.民事管辖上诉案件
民辖终
06.民事管辖监督案件
民辖监
(三)行政管辖案件
01.行政提级管辖案件
02.行政指定管辖案件
行辖
03.行政管辖上诉案件
行辖终
(四)行政赔偿管辖案件
01.行政赔偿指定管辖案件
02.行政赔偿管辖协商案件
赔辖
03.行政赔偿管辖上诉案件
赔辖终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一审案件
刑初
(二)刑事二审案件
刑终
(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一)认可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台
03.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4.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港
05.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6.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认澳
07.认可与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01.接收台湾地区移交罪赃案件
请移赃
02.向台湾地区移交罪赃案件
助移赃
七、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一)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案件
0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02.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协外认
03.承认与执行审查其他案件
协他
(二)送达文书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2.送达外国法院文书案件
03.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案件
04.行为能力认定案件
05.监护人指定异议案件
06.监护关系变更案件
07.财产无主认定案件
0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09.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10.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11.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
12.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民特
13.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民特监
(六)催告案件
协外送
03.请求外国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外送
(三)调查取证案件
01.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02.外国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实施案件
协外调
03.请求外国法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
请外调
(四)被判刑人移管案件
01.接收在外国被判刑人案件
请外移
02.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案件
协外移
(五)引渡案件
01.请求外国引渡案件
刑监
02.刑事申诉再审审查案件
刑申
03.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刑抗
04.刑事再审案件
刑再
(四)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刑没
(五)刑事复核案件
01.死刑复核案件
02.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
03.特殊假释复核案件
刑核
(六)强制医疗案件
01.申请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刑医
02.解除强制医疗审查案件
刑医解
03.强制医疗复议案件
认复
08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认可与执行审查其他案件
认他
(二)送达文书案件
01.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台送
02.请求香港特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港送
03.请求澳门特区法院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请澳送
04.台湾地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5.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案件
台请送
06.香港特区法院请求送达文书审查案件
01.行政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行监
02.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行申
03.行政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行抗
04.行政再审案件
行再
(四)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01.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
行审
02.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案件
行审复
(五)其他行政案件
行他
五、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一)行政赔偿案件
01.行政赔偿一审案件
01.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02.公示催告案件
民催
(七)督促案件
01.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
民督
02.支付令监督案件
民督监
(八)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民破
(九)强制清算案件
民算
(十)其他民事案件
民他
四、行政案件
(一)行政一审案件
行初
(二)行政二审案件
行终
(三)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刑更备
(九)其他刑事案件
刑他
三、民事案件
(一)民事一审案件
民初
(二)民事二审案件
民终
(三)民事审判监督案件
01.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民监
02.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民申
03.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
民抗
04.民事再审案件
民再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民撤
(五)特别程序案件
01.选民资格案件
0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