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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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教育发展纵横・浅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河北经贸大学 李素媛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及 其入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和不足进行和分析和阐述,意在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发挥更大的 功效。

关键词:刑事和解 被害人 加害人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6-01-0271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我国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7至279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自立法实施以来,凭借其特有的价值和功能,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功效。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1.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是以和解为基本理念发展而来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在法律允许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通过沟通协商之后,在自愿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之后,我国司法部门根据案件及和解情况对嫌疑人、被告人免于、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2.适用范围及条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公诉案件并做了进一步详尽的阐述: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两种犯罪: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从立法本意上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在适用中需严格把握以下原则: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等,这些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决定改案件是否能够适用和解制度。

3.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第279条规定中,针对那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建议从宽处理,然后再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去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其中针对那些罪行较轻的,不用刑罚判处的可以提出不起诉的决定。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对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论目录01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口头方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等,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和谅解,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协商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高效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和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刑事和解逐渐被边缘化。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02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法律框架的建立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法律框架的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涉及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情况的介绍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案例的展示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轻刑罚负担,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和解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p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

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

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

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与冲突。

传统理念中,犯罪被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种观念将犯罪视为个人挑战既存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作为报应性司法的推导结果,犯罪就理应成为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刑事调解制度

刑事调解制度

刑事调解制度刑事调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机制,旨在通过双方自愿的协商和谈判解决刑事犯罪案件。

它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将从刑事调解的概念、特点、实施过程和意义等方面展开阐述。

刑事调解的概念:刑事调解是指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牵头,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解决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种司法手段。

刑事调解的特点:首先,刑事调解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并在法定程序下参与调解谈判。

其次,刑事调解具有灵活性,调解过程可以根据案情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再次,刑事调解具有保密性,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等信息不会被公开披露,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刑事调解的实施过程:刑事调解的实施一般经历如下几个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适合调解,并通知当事人参与调解。

然后,调解员或者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谈判,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意愿,推动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并由其作出决定确认。

刑事调解的意义:首先,刑事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调解过程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平等协商,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其次,刑事调解有助于增加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再次,刑事调解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可以避免一些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刑事调解制度是一种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通过自愿的协商和谈判解决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和保密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经历调解申请、审核、协商和谈判、签字确认等步骤。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概念和解释:1. 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安机关等之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和结果。

刑事和解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或处罚等。

2. 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增强司法效率,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方便,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关注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3.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因客观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

4.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公证书的签订等环节。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判决。

刑事和解需经过公证,使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5. 刑事和解的利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家庭、社会利益。

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可能引发一些不当的和解协议,往往是以满足被告人利益为前提,而对受害人未进行合理的赔偿或未能得到合理的呵护。

6. 刑事和解的局限性: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正确地运用和理解刑事和解制度。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刑事案件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刑事案件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和解定义
特点
调解与和解都以自愿、协商、互谅互 让为基础,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 争议或纠纷,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 低成本性。
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 下,通过直接协商达成解决争议或纠 纷的协议。
调解与和解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01
02Biblioteka 03缓解社会矛盾通过调解或和解,使被害 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 慰,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 造成的负面影响。
解决策略:加强对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沟通技巧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建立调解员考核机制,对 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高 效地履行职责。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调解成功率
当前法律制度在调解与和解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可能影 响调解的成功率和效果。
解决策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调解与和解的适用范 围、程序和法律效力,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 效履行,提高调解成功率。
调解过程记录
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包括调解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调解内容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保密要求
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给无关人员。同时,调解记录也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公开或传播。
03
和解协议达成与执行
和解协议内容要求
害人承认错误、道歉等。
义务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各自的义务, 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受害人放
弃追究刑事责任等。
责任承担
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责任,如一 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执行方式及期限规定
执行方式
协议中可以约定具体的执行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提 供担保等。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进入司法程序,减轻执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长,案件审理时间长,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涉及社会矛盾复杂,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邻里关系等,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长时间的官司纠纷,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矛盾。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达到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和解协议,实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公正意识,消除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分为根本性和解和次要性和解两类。

根本性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对于犯罪行为的矛盾的和解,是尽量消除或减少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和冲突。

次要性和解是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是尽量解决或减轻案件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冲突。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保护被害人的自主权,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其中包括调解、和解协议等方式。

调解是指由法官或其他具备经过调解培训资质的人员进行调解,主要通过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从而避免司法审判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要保障当事人的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对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首先,司法机关要完善和加强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再次,要严格监督刑事和解的程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普及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是解决刑事案件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它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中包含了刑事调解和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解析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刑事调解的含义与条件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的目的。

刑事调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强调司法和非司法的结合,旨在创造和谐社会。

刑事调解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且真实地主动参与调解,表明自己愿意达成和解;其次,调解必须具备公正性,调解员必须是个公正的第三方,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最后,调解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刑事调解程序分为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协议制作、调解结果确认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接受调解申请的机关将召集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若两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制作书面协议。

最后,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给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意义与要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受害人同意,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赃款或者物品,或者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消除了罪与罚的矛盾。

和解是在保证法律尽职尽责的前提下,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善意和谐的关系。

刑事和解的意义和要求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一方面,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分配;另一方面,和解还能更好地满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积极影响。

刑事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请、和解受理、和解确认等环节。

首先,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受理机关应受理并向犯罪嫌疑人传唤通知,了解其对和解的态度。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亮点就是 明确规定 了刑事和解制 都是要求刑事和解必须在司法机
度。
刑 事 和 解 与 诉 辩 交 易 的 区 司法制度 ,即在 法官开庭审理之 被 告 人 利益 的辩 护律 师 进 行 协
关 的主持下 ,以被害人和加害人 别 。 诉 辩交易是 西方 国家 的一项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被害人 的权益为核心 内容 ,但诉 事和 解制度 。2 0 1 2 年3 月1 4 日, 适用刑事和解需要具备两个 辩交易并非如此 。从实质上说 , 十一届全 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条件 :其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 诉辩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 过 《 关于修 改 ( 刑事诉讼法 )的 人真诚悔 罪 ,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 与被告人 的和解 ,侧重保 护的是 决定 》。此次 《 刑事诉讼法 》修 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 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 ;而刑 事和 改专 门增加 了一章—— “ 刑事和 人谅 解 ;其 二 ,被害人必须是 自 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 、被告人和 解 公 诉 案件 的诉 讼程 序 ”, 确 立 了 愿和解 。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 同 国家利益 “ 三赢”的诉讼方 式 。
建设研 研究与探索 究与探索
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o 岳学敏
刑事和解制度是伴 随着 “ 恢 新 , 复归社会。 “ 私 了 ”是违 反法律规 定 的。广 复性司法 ”理念 的提出 ,逐渐 出 但 是 ,也 有 学 者 提 出 了不 义的刑事和解可 以分为诉讼外和 现在各 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中 同的主张。他们认为 ,刑事和解 解与诉讼 中和解 。前者未经国家 的。该制度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好地平衡被 害 是指在犯罪发生后 ,以被害人与 司法机关处理和审查 ,纠纷双 方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主动协商,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协议,由法院进行确认并宣告有效,从而达到减轻法律后果、促进和解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对于推动和谐社会构建和刑事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

本文将分别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模式以及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既有实际需要的社会环境,也有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撑。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日益增加的非正式社会规制背景下产生的。

在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中,和解、调解、仲裁是人们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常见方式。

此外,在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善的同时,刑事诉讼程序也出现了一定的缺陷。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因此,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中,法院仅能采取常规的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费时费力,不仅加重了司法负担,而且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种无意义的折磨。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还与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持有关。

随着现代文明和社会变革的日益深入,和解概念逐渐进入社会货币法学的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法律制度。

在“和解”概念的含义方面,笔者认为其不应该局限在传统意义上“两个人之间的和解”上,而应该作为一种在法律框架中实现个人自由、平等、合法利益的统一实践,体现依法惩罚与和解调停的目标实现。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模式1.依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在依法基础上构建的,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框架内部实现的和谐理念之上。

双方的和解协议必须依法成立,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得到完整保护,即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为刑事和解提供运作保障。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达成一定的协议,以达到达到谅解、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刑法学会于上个世纪的一次讨论。

但真正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规范的是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1.缓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二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减轻法院负担刑事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或者裁定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

3.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认识到犯罪的不良后果并主动承担责任,从而更容易接受教育改造,达到挽救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利益考虑,往往是裁判过程中对刑事和解采取疑惑的主要原因。

裁判员在批准和解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用和解逃避责任、逃脱惩罚,从而导致二者之间面临的权利得失不平等的问题。

2.对案件性质、情节的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在刑事和解上的限制还比较多,在涉及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定位

浅析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定位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是刑法谦抑思想、恢复性司法学说、被害人利益回归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西方英美法系刑事司法背景之下的产物,自引入我国以来就受到了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切关注,对之寄予厚望者大有人在,对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者也不乏其人。

虽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还受到法制环境的制约,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已经作为一种更能兼顾公平与正义、更能兼顾刑事被害人利益和刑事加害人利益的新兴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而逐渐得到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有些基层人民检察院更是敢为天下先,开展了用刑事和解制度来处理案件的实践。

一、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和解调停人的几种选择(一)公安机关。

有些学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司法机关中最早接触案件的,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调停个人、组织相比,公安机关更加直观的了解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担任案件调停人有助于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使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加害人和刑事被害人尽快地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最终将有助于快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人民法院。

持这种观点的人是考虑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审结案件的法定权利,相比较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调停人具有先天上的不足。

另外,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机关,与案件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最终都要汇结至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对案情的掌握更加的全面。

(三)检察机关。

也有不少人赞成由检察机关来担任刑事和解程序的调停人,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检察机关既收集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又收集证明犯罪不成立的证据,案件是否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是否适宜使用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可以迅速、客观地做出评价。

(四)律师。

律师不仅是当事人双方诉讼利益的代表,而且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可以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出发,利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社会威望,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从而使刑事纠纷得以以和解的方式解决。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功能定位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功能定位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功能定位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者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建立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有利于监察和督促刑事和解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标签: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监督;功能定位一、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1]5。

其目的是为了修复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创造良好条件。

二、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可以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许多地方不仅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某些刑事和解因素,并且已经开始自觉地在具体制度上进行实质性探索。

北京、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的省级政法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7月,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呈现出扩展的趋势,由最初主要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为交通肇事、盗窃、抢劫、重伤等案件。

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

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

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法学论文一、问题与进路目前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偏重于理论介绍,主要内容是译介西方刑事和解或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①另一个方面侧重于立法上的制度建构,主要内容是论证中国是否以及应当如何在立法上确立刑事和解制度。

②纵观相关研究,除了极个别之外,③目前学界的绝大部分论著都主要不是以中国自身的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为基础,而是或隐或显的以西方相关理论与实践为中心。

偶有少数论者提及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只不过把这些实践装进了西方人的概念体系之中,④而未能基于这些实践作进一步的反思和追问。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在刑事和解实践者那里,比如检察院、法院系统,存在着对这些实践的持续性关注,⑤但是受实践者本身视阈的限制,这些关注在理论上的意义非常有限。

现有研究对中国自身刑事和解制度实践的忽视,使得学界的相关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西方理论在中国的翻版,其中少有中国学者自身独到的认识,甚至罕有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对于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言,这种研究状况尤其体现在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是除个别学者外,很少有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整个刑事法治中的结构定位进行研究,尤其没有结合中国自身刑事和解制度实践进行研究;二是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认识上,学界的研究也主要是“翻译”了西方刑事和解理论的相关叙述,而少有结合中国实践和中国语境的讨论和分析。

个别学者从实践出发进行的相关探索,也难以形成富有成效的对话。

对于立志追求学术自主性的法学界而言,这种研究状况自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

在笔者看来,导致这种研究状况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是受一直以来的法律移植与理论移植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形成了理论借鉴的“惯习”,从而缺乏对中国经验的关照,尤其缺乏对西方制度和理论——特别是基于中国实践和中国语境的——反思性认识;⑥二是受借鉴“惯习”的支配,刑事诉讼法学的绝大部分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意识到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研究创新的基础,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实践对于法制建设所蕴涵的重大价值,⑦特别是司法实践很可能具有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的“意外后果”。

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及其结构

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及其结构

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及其结构
萨其荣桂
【期刊名称】《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3
【摘要】对任何一项制度而言,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都是不可或缺的两大部分,缺少哪一项都会致使这一制度无法存活。

而且,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都可能会成为制度存活和发展的障碍。

刑事和解的社会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补偿功能、恢复功能,政治功能包括权力符号功能、惩罚功能、民主功能。

【总页数】6页(P69-74)
【关键词】刑事和解;政治功能;社会功能
【作者】萨其荣桂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分析 [J], 余松华
2.刑事和解的功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J], 吴文新;王琅
3.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分析 [J], 余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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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结构定位与功能分析法学论文一、问题与进路目前学界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偏重于理论介绍,主要内容是译介西方刑事和解或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①另一个方面侧重于立法上的制度建构,主要内容是论证中国是否以及应当如何在立法上确立刑事和解制度。

②纵观相关研究,除了极个别之外,③目前学界的绝大部分论着都主要不是以中国自身的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为基础,而是或隐或显的以西方相关理论与实践为中心。

偶有少数论者提及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只不过把这些实践装进了西方人的概念体系之中,④而未能基于这些实践作进一步的反思和追问。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在刑事和解实践者那里,比如检察院、法院系统,存在着对这些实践的持续性关注,⑤但是受实践者本身视阈的限制,这些关注在理论上的意义非常有限。

现有研究对中国自身刑事和解制度实践的忽视,使得学界的相关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西方理论在中国的翻版,其中少有中国学者自身独到的认识,甚至罕有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对于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言,这种研究状况尤其体现在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是除个别学者外,很少有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整个刑事法治中的结构定位进行研究,尤其没有结合中国自身刑事和解制度实践进行研究;二是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认识上,学界的研究也主要是“翻译”了西方刑事和解理论的相关叙述,而少有结合中国实践和中国语境的讨论和分析。

个别学者从实践出发进行的相关探索,也难以形成富有成效的对话。

对于立志追求学术自主性的法学界而言,这种研究状况自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

在笔者看来,导致这种研究状况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是受一直以来的法律移植与理论移植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形成了理论借鉴的“惯习”,从而缺乏对中国经验的关照,尤其缺乏对西方制度和理论——特别是基于中国实践和中国语境的——反思性认识;⑥二是受借鉴“惯习”的支配,刑事诉讼法学的绝大部分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意识到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研究创新的基础,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实践对于法制建设所蕴涵的重大价值,⑦特别是司法实践很可能具有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的“意外后果”。

⑧有鉴于此,本文将尝试以中国目前刑事和解的制度实践(而不是以外国的理论或实践)为中心,考察刑事和解在中国刑事法治结构中的具体位置,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语境,分析刑事和解可能具有的建设性价值。

在内容和观点上,笔者将主要指出,一方面,在刑事法治的结构中,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实际上居于犯罪处理的国家模式与社会模式之间的中间位置,从而构成了刑事法治的“第三领域”;另一方面,在功能上,由于“第三领域”的独特中间位置,刑事和解在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语境中,除了具有学界所认识到的一般功能外,亦于沟通国家法与民间情感及需要,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大有助益。

在具体的考察和分析进路上,笔者主要以中国刑事和解的制度实践为基础,结合中国当下刑事法治建设的基本语境,层层追究,逐渐递进地展开分析:首先描述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面目与制度模式,然后以此为基础,探究其在中国刑事法治中所占据的结构性位置,进而以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所占据的结构位置为前提,追究其在中国当下刑事法治建设语境中所可能具有的潜在功能,最后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必要的总结与反思。

二、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面目与制度模式众所周知,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生长并兴起的新型司法制度。

从现有资料来看,如果不包括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和解,⑨中国最早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开始试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北京市政法委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在整个北京市范围内推行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试点。

此后全国一些省、市(地区)甚至县级政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到目前为止,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最高检察院已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正式认可了刑事和解制度,⑩北京、浙江、上海、安徽、湖南、海南等6个省级政法机关已出台了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11)另有大量的市(地区)、县政法部门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性文件。

(12)从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刑事和解最初主要在检察系统内个别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

不过随着试点的成功以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获得普遍接受,个别机构的刑事和解实践逐步获得了法院、公安局乃至政法委、司法局等政法机关的普遍认同,并最终成为许多地方政法系统合力推进的司法改革举措。

在政法系统的合力推动下,加上最高检察院以及各省、市(地区)、县政法机关相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实施以及伴随着这些实施的大量报道,刑事和解逐步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一个获得广泛推广的项目,并逐渐成为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存在的制度性实践。

许多没有出台相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地区,实践中也普遍出现了类似的刑事和解实验。

(13)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内容上,尽管不同的地区在具体的操作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是一般都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害方自愿认罪、悔罪、赔礼道歉并向被害方做出经济赔偿;二是被害方对加害方的认罪、悔罪、道歉以及经济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对其侵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明确提交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要求或者载有类似内容的协议;三是通过参与主持和解或者认真审查,公、检、法机关确认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加害人通过真诚悔过显示其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具有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与条件,因此对其做出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决定。

在适用范围上,刑事和解起初基本上只适用于轻伤害案件。

最高检察院和现有6个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性文件的省和直辖市,基本上都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轻伤害案件,许多市、县政法机关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也多如此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不过,随着刑事和解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理论研究的推动,刑事和解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为交通肇事、盗窃、抢劫、重伤、强奸等案件。

(14)受具体案件中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公、检、法机关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实务中广泛存在的刑事和解实践往往呈现出不同的制度化模式。

对于这些模式,陈瑞华教授经由总结和区分,将之划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等三大模式。

(15)陈瑞华教授的这种区分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成为本文考察刑事和解制度模式的基本线索。

不过,为了尽可能避免重复,并与后文关于刑事和解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结构定位的讨论相契合,笔者在陈瑞华教授三种模式的基础上,以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作用作为划分依据,将刑事和解实践划分为被动确认模式、主动促成模式和委托/确认模式。

刑事和解的被动确认模式是指这样一种和解型态,其中和解程序的启动以及和解协议的最终达成基本上都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自行协商、交涉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基本上不参与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协商过程,而只根据双方的要求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

在这样的和解模式中,非常明显,公、检、法机关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对于和解的达成基本不发挥什么实质性作用。

不过,公、检、法机关的被动状态仅仅是针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的达成过程而言的,一旦和解协议提交给了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则必须积极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或合政策性,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终止针对加害人的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被动确认模式多见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积怨不深、加害人有着强烈和解愿望的轻伤害案件或者熟人社会内部发生的轻微案件。

(16)刑事和解的主动促成模式是指这样一种和解型态,其中和解程序的启动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主要都是在公、检、法机关积极主动与加害方、被害方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教育、劝解的结果。

在这样的和解模式中,公、检、法机关具有相当主动的姿态,其不仅积极地劝说加害方、被害方参与到协商、交涉的过程中来,而且通过法律、道德上的说教乃至策略性地利用法律和政法机关的权威,一方面促使加害人诚心悔罪和道歉,并向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赔偿,另一方面促使受害人消解愤恨或仇恨,并使其赔偿要求合理化,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时公、检、法机关甚至会另外提出一套和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的主动促成模式中相当主动和积极,但是和解的最终达成,仍然是以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合意或者同意为基础的。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主动促成模式主要发生于加害方与被害方存在尖锐矛盾,加害人不愿意主动和解,同时被害方又有着强烈复仇心态的案件中。

(17)刑事和解的委托/确认模式与前两种和解模式相比,显得稍微复杂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其是前两种和解模式的合成物。

它是指这样一种和解型态:首先,和解的参与者由公、检、法机关、中介机构(通常是调解委员会)、加害人、被害人四方组成;其次,和解程序的启动分为两步,公、检、法机关遴选适当的案件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解为启动的第一步,中介机构组织、加害人、被害人及相关人员乃至单位参与调解为启动的第二步;再次,中介机构主持下的和解达成过程既可能是被动确认型也可能是主动促成型(当然这里的被动、主动都是针对中介机构而言的);最后,中介机构成功调解即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其结果要交由委托方即公、检、法机关进行合法性或合政策性的审查及确认。

在这样的和解模式中,公、检、法机关既具有主动性又具有被动性,在和解程序的启动上,由于由公、检、法机关遴选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因此其具有主动性;但在和解结果上,由于其不参与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只能被动接受或者不接受和解的结果,因此又具有被动确认型模式的特征。

当然,在这样的和解模式中,无论中介机构的调解属于被动确认型还是主动促成型,同样都取决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合意或同意。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委托/确认模式基本上不受案件类型的影响,几乎只要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委托/确认模式。

(18)毫无疑问,对于中国刑事和解实践作模式化的区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比如,可以吸收民事法学者的研究成果,(19)借用棚濑孝雄教授的民事调解类型学,根据和解在功能上强调重点的不同,将中国刑事和解的实践分为判断型和解、交涉型和解、治疗型和解和教化型和解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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