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学校专利申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专利工作管理,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2. 依法申请,规范管理;3. 优先支持,高效服务;4. 质量为本,成果导向。
三、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专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2. 专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利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专利管理工作;3. 各学院设立专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内专利申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专利申请流程1. 创新成果的登记与评估:师生在完成创新成果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专利工作小组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专利工作小组对成果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具有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学院专利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师生进行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专利检索、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等。
3. 专利申请:师生在学院专利工作小组的协助下,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交专利申请。
4. 专利申请的跟踪与反馈:学院专利工作小组负责跟踪专利申请的审批进度,并及时向师生反馈相关情况。
5. 专利申请的后续管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学院专利工作小组负责专利权的维护、实施和许可等工作。
五、专利申请资助1. 学校设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用于支持师生开展专利申请工作;2. 专利申请资助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专利成果转化1. 学院专利工作小组负责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技术许可、技术交易、成果推广等;2. 专利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七、监督检查1. 学校专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专利申请、实施和转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专利办公室负责对学院专利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专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1]2号(**年元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大学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管理工作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管理第三条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统一管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必须按程序填写《**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经过所在部门批准后,连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材料或申请文件初稿(电子版)、实施该技术的商业计划(技术经济评价)书(电子版),报学校科技处审查。
第五条经学校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由科技处备案并统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宜。
第六条学校本着有利于专利管理、提高申请授权获准率、节约费用、为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原则,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学校办理专利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接受学校委托之后至专利申请公告之前,对其所代理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责任,并在委托权限内为学校履行代理事务。
第八条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分别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期提出专利申请或对发明人先后排列次序有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科技处会同所属学院(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发明人认为符合非职务发明条件的专利申请,需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第十条在办理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就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检索,查清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正确划定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避免重复申请或者申请在后,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X)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XXXX大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XXXX 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
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某某大学关于专利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应积极申请专利。
第二章专利类型与授权条件第三条专利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四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五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应当具备新颖性。
第三章专利权的归属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一)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在执行与目前所从事业务对应的其他工作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三)利用学校物质技术等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作出的发明创造;(四)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学校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五)在学校学习、进修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学生科技竞赛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专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和利用,根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利申请的立项审批1、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应首先进行查新检索,主要是为了确定****立项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预估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应检索的数据库包括:中、美、欧、日、韩专利数据库。
2、经过查新检索后,达到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人应填写《技术交底书》(附件一)、《专利申报审批表》(附件二),并提交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批。
发明人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创新点、先进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现有技术队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3、完成部门内审批程序后,发明人将《专利申报审批表》、《技术交底书》、查新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以及相关资料交科技发展部。
科技发展部审核无误后,以签报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是否同意申请专利并确定相关事项。
待签报审批通过后,科技发展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启动对外申请流程。
第三条专利申请的办理在专利的对外申请过程中,科技发展部作为****的接口部门,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主管单位联络、处理相关手续;专利发明人应在专利申请和答复审查意见等过程中积极配合,按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的技术反馈。
第四条专利的维护科技发展部负责对有效期内的专利权进行维护。
对****提出的所有专利和/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和/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第五条专利的放弃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流程。
专利授权5年后,如未实施转让、许可的,由科技发展部汇总后,提交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放弃或终止专利权。
第六条专利风险预警及监控1、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本部门产品技术构成,并按照****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要求实时监控行业类技术发展动态,发现侵权行为时,业务部门应向科技发展部提出侵权分析报告;2、科技发展部复核侵权分析报告,并按照****风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XX大学专利工作实施细则
XX 大学专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依法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1 号)等相关规定及《XX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利是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学校的专利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称“科研院”)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与维护 第四条 师生员工对所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应注意严格保密,在申请专利后再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网络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明内容。
第五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前,应进行查新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初步判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需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
第六条发明人申请专利需首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成果信息,履行学院和科研院的审批手续。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应在科研院办理向该机构出具的由学校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代理委托书。
申请国防专利还需要填写密级证明加盖学校保密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以XX大学为单一权利人,或其他共同权利人均为财政供养单位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可以由纵向课题经费支付。
与企业或个人联合申请的专利,相关费用不得由纵向课题经费支付。
专利授权后,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依照相关政策办理各级政府专利资助金。
第八条凡由XX大学作为单一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可申请费用减缓,由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费用减缓备案手续。
第九条专利申请递交后,发明人须将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材料电子版交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专利授权后,将专利证书交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统一归档,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新增))(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专利的管理机构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全校的专利工作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该部门作为我校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各学院及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主管专利工作,并应配有专利管理员。
第五条 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全校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协调全校的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校拥有的专利。
3.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
4.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二级单位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为师生员工提供一切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5.调处我校内部和我校在对外关系中发生的有关专利事务纠纷。
如: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等。
在必要时,受学校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宜。
6.定期公布或公告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恢复,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的姓名等录著变更。
公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六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六篇【范文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 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文六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篇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
高校专利管理制度
高校专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保护专利权益,提高学校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内所有教职工和学生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申请、权益保护、转让和使用等事务。
第三条学校坚持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和效益原则,依法保护专利权益,促进专利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学校设立专利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在科研过程中取得发明创造并有申请专利意愿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专利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审核申请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供必要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经学校审查通过的专利申请,学校将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专利申请费用支持。
第八条专利持有人应当积极参与专利申请工作,配合学校进行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专利权益保护第九条学校将对所属专利进行有效的维权工作,保护专利权益。
第十条学校鼓励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授权和转让,提高专利的使用价值。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专利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专利权益纠纷。
第四章专利转化和应用第十二条学校设立专利推广与转化项目,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将专利成果转化为产品和技术。
第十三条学校将对专利转化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提高专利转化成功率。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专利持有人积极进行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专利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和交易。
第十六条学校将评价专利技术应用成效,并对其进行激励和奖励。
第五章专利管理系统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专利管理信息系统,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权益保护、转化和使用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专利管理机构负责对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十九条学校将定期对专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项目专利管理制度
高校项目专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校项目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专利的保护和运用效益,保护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
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校的所有科研项目中涉及专利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申请、保护、转让、许可使用、维护等。
三、专利管理机构1.高校设立专利管理机构,具体分工如下:(1)设立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申请、保护、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设立专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利申请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3)设立专利运营中心,负责专利的转让、许可等事宜。
2.专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每年定期向学校主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专利申请1.科研项目组在进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时,应当密切关注研究成果是否具备专利申请的条件,及时向专利管理部门汇报。
2.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科研项目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全程跟踪专利审查流程,确保专利取得成功。
3.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管理部门可邀请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进行评估,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专利保护1.高校取得专利权后,应当积极履行专利权利益保护义务,加强对专利的监控和维护工作,防止专利权被他人侵犯。
2.专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利侵权举报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举报专利侵权行为,保护高校专利权益。
六、专利转让与许可1.高校取得的专利权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专利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2.专利转让应当由高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过专利管理机构协助完成交易手续。
3.专利许可使用应当制定明确的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专利的合理利用。
七、专利运营1.高校设立专利运营中心,负责专利的商业运营工作,包括专利的推广、营销等。
2.专利运营中心应当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合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违约处理1.对于违反专利管理制度规定的科研人员和项目组,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2.对于严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专利管理工作,保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在教学科研实践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规范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根据有关国家及省、市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院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第四条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院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上述“执行学院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横向合作课题)时所完成的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安排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以及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第五条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加以约定。
第六条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院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出国前应与学院签订协议,确定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在我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辅导老师承担的本院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院所有。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专利申请工作,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在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科研过程中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人是大学。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
第四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我校教职工在申请专利时应注意选择保护专利类别,对于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竞争力,且实施前景显著的发明创造,可申请国际专利进行保护。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重大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申请国家保密专利。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申请专利,要填写《大学专利申请表》,由各所在单位院、部(所)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学校科技处审核备案。
对我校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还应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第七条我校科技处专利成果科负责办理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事务工作:(1)出具教育部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证明;(2)委托有关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3)负责办理申请专利基金的有关事宜;(4)其它有关专利事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鼓励广大教职工从事发明创造,资助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重大发明创造,执行重大发明报告制度。
发明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将研究的重大成果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学院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院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处理院内的专利纠纷等。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学院教职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可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委托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职务专利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均应在收到资料后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科技处存档。
第五条院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教务科技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分管院领导裁定。
学院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学院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外交涉。
第六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七条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或者个人需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基金第八条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列入学院预算,专利基金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进行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模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本文旨在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模板,在撰写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可根据以下模板进行参考和借鉴。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配套法规,对专利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权利人和申请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一般规定1. 应当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评价和专利纠纷等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依法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执行。
三、专利申请1. 专利申请的形式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申请人应按照专利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并支付申请费用。
3. 申请人须提供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附属文件。
四、专利授权1. 专利授权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2. 专利授权的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布授权等环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应在授权决定作出后,向权利人发放专利证书。
五、专利无效宣告1. 任何人均可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无效宣告的依据包括公开资料、证据和专利局的规章等。
3. 专利局应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经过审查后作出无效宣告决定。
六、专利权评价1. 专利权评价可以由权利人自愿申请,也可以由专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2. 专利权评价的内容包括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前景和实施情况等。
3. 专利权评价的结果可作为权利人维权、许可合同和证明专利价值的依据。
七、专利纠纷1.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诉讼方式和仲裁方式。
2. 专利纠纷的原告应提交与专利权相关的证据和事实。
3. 专利纠纷的被告应提出相关的抗辩意见和证据。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追溯效力。
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所有。
3. 针对本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出询问和申诉。
九、结语本实施细则模板对于撰写专利法实施细则提供了参考和指导,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以确保专利法的精确执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简要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专利的资格和程序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第五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申请费的支付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护第七章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八章专利侵权和纠纷解决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审查、授予、保护和使用专利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清晰明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申请、审查和授予的程序应当及时、高效、公开、公平。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术语定义、程序要求和规范解释应当与专利法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申请专利的资格和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专利,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程序包括申请、提交申请文件、支付申请费和进行初步审查等步骤。
第八条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供发明创造的名称、领域和技术领域的背景、技术方案的特点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准确、合规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图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规定的申请费,并按照规定交纳附加费用。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第十一条申请书应当清楚表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包括发明创造的名称、技术领域和申请的专利类型等信息。
第十二条说明书应当充分、准确、清晰地描述发明创造的背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明确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和范围,并给出具体的权利要求。
第十四条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概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点。
第十五条绘图应当与说明书相一致,并清晰且易于理解。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第十七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完整性和基本要求的核查。
第十八条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估。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
高校专利管理办法高校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工作,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维护发明人和我校的合法权益,为我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服务。
第三条凡以高校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其申请量、授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各系、各部门基层单位的科研评估内容之一,也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的科研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我校专利管理工作由高校专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隶属科研处。
第五条发明人申请专利过程按高校专利申请及管理流程图执行。
第三章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第六条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所有。
第七条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反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四)在册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作出的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完成论文过程中作出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五)发明创造内容涉及列入我校科研计划、技术开发科研成果的项目,或者在我校的科研成果已形成产业化的产品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制度山东煤炭卫校专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保护我校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在编教职工、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就业办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专利工作规划,代表学校处理专利有关事务。
第二章专利权的归属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1.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
第八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九条发明人填写《山东煤炭卫校专利申请审批表》,经审查确认后,交就业办审批。
该审批表将成为日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十条就业办审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可自行申报。
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一个发明构思同时申请两类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资助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第四章专利的资助和奖励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经就业办审核,由学校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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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校发[2011]2号
(**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大学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科技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管理工作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管理
第三条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统一管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必须按程序填写《**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经过所在部门批准后,连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材料或申请文件初稿(电子版)、实施该技术的商业计划(技术经济评价)书(电子版),报学校科技处审查。
第五条经学校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由科技处备案并统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宜。
第六条学校本着有利于专利管理、提高申请授权获准率、节约费用、为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原则,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学校办理专利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接受学校委托之后至专利申请公告之前,对其所代理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责任,并在委托权限内为学校履行代理事务。
第八条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分别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期提出专利申请或对发明人先后排列次序有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科技处会同所属学院(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发明人认为符合非职务发明条件的专利申请,需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第十条在办理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就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检索,查清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正确划定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避免重复申请或者申请在后,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第十一条申请中国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办理保密专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有关国际专利的申请,需经学校进行专项审批。
申请国际专利的,发明人应向学校提供技术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以及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已建立的实施技术条件等文件。
第三章专利权的管理
第十三条专利证书是学校技术成果的产权依据,职务发明专利权批准后,专利证书一律由科技处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职务发明(包括本校是第一申请人的共有发明创造)需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受让者签订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进行专利许可,以及与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应以评估确认值为基础,由出资各方进行协商确定。
作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值。
第十七条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课题组成员和学校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单位身份参股。
专利权技术入股所占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按学校、课题组4:6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学校持有的专利权及专利技术股权,所得转让或投资收益由科技处收回后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学校职务发明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的,必须与学校签订专利技术使用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学校在该企业中享有的技术股份权或出资比例,或者以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方式向学校支付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专利技术的转让与产业化,逐步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学校同时也鼓励发明人自己联系转让或组织实施,形成多渠道的专利转化机制。
第二十一条上述专利权转让或作价入股、许可使用收益,在扣除税费和前期资助费等相关费用后,按学校、学院(研究所)、课题组3:1:6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需要提前终止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须由第一发明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提前终止专利权程序。
第二十三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不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其在技术贸易中的保护管理,主要通过订立技术合同条款加以制约,必要时可签订专有技术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有关专利权的其它产权管理与专利侵权诉讼等法律事务,由科技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专利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专利保护与维护专项基金,年初列入财务预算。
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费用开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费用由课题组项目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