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某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41页)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蒙新高速公路的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搞好蒙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蒙新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底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着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第四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报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未经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变更、完善设计的条件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2、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3、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着;4、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5、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6、由于路网、城市、农业、水利、工矿、文物、环保、水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已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8、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当地群众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9、其它特殊情况。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和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和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
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事情负间接带领义务;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工程技术方面义务;具体事情人员为间接义务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合同变更等。
三、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提出;2. 变更评审:变更提出后,立即启动变更评审程序,由相关单位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3. 变更审批:经评审通过的变更方案,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批,由业主单位审核并签署变更通知书;4. 变更实施: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推动变更方案的实施;5. 变更验收:变更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四、变更管理原则1. 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合同内容;2. 严格控制变更:变更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3. 合理合法变更:变更必须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4. 变更决策科学合理:变更决策必须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成本。
五、变更管理责任1. 业主单位负责变更的提出和审批工作;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的设计工作;3. 施工单位负责变更的施工工作;4.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变更管理效果通过建立和实施变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确保高速公路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七、变更管理监督1. 业主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各自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
八、变更管理改进1. 针对工程变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变更管理制度;2. 强化对变更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变更管理水平。
以上便是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XXX高速项目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以及《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责权一致、效率与程序兼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内容及要求(一)设计管理包括初步勘察与设计及施工图勘察与设计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图勘察与设计管理,并主要侧重于设计变更管理。
(三)施工图勘察与设计阶段应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投资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资人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管理。
(四)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五)设计变更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六)任何单项工程的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不得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七)变更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管理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需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及施工图审查单位针对施工图设计单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使用的,公司工程部盖章签发用于施工。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四条项目公司设立变更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懂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相关领导及部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第五条变更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人员,职责由项目公司另行发文制定。
第六条本项目设计变更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的规定并结合规模或变更金额划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种。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1. 工作内容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1. 变更申请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
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5. 变更跟踪变更管理应定期进行变更情况跟踪,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五、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高效公路,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国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全国建设中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路设计变更是指在保证工程安全、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在设计批准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技术进步或设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路设计变更案由包括:1、新增、减少或变更所建设工程长度和宽度;2、新增、变更或删除所建设工程的桥梁、涵洞、隧道和立交、改变设计等级;3、改变原因查找条件的变更;4、改变设计施工方案的变化;5、建设用地环境情况改变;6、气候变化;7、经济规划及资金使用要求改变;8、因技术发展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需要变更的。
第四条路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所建设公路工程名称、等级、起止桩号或公路经营标准等情况的变更表;2、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变更表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3、建设用地环境变化的现场监测报告,如水文地质、土壤污染等情况的监测;4、其他相关环保、安全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五条路设计变更应当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提交变更事项所在地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于影响安全、经济、环境要求的变更,须经批准机关及设计许可单位的共同审查,然后报给审批机关批准;对于影响安全和经济而无影响环境的变更,可单独报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对影响环境但不影响安全和经济的变更,应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由设计许可单位审定批准。
第七条于已批准的公路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后的文件施工,实施设计变更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向上级设计许可单位报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记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第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及《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桂高投工…2012‟4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排水防护等)、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房建工程、线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本项目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管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生效。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条件和等级划分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控制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数量及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本细则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深度,同时还应确保实施方案能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本着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造价、节约用地、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
(四)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齐图文资料,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详细阐述工程设计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或承载力试验数据)、设计变更方案(附施工详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上武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上武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依据交通部2005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工程施工的规定,结合上武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并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的原则。
第三条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都有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权利。
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时,应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认为有必要进行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由于承包人不按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引发的工程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分类第五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变更按变更金额的大小可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类,工程设计变更分类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均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义的一般变更。
为便于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本项目对一般变更依据变更估算金额分为四个分类:即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变更、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变更、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变更和5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第七条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由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审查批复。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第八条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根据其估算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如系业主、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不论变更金额大小,均不召开四方会议,由设计单位补充设计后,按相应权限批准。
第十条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必须召开四方会议。
参加四方会议及签署会议纪要的人员按下述规定执行:1、5万元以下的变更,由总监办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四方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并形成四方会议纪要。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总2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先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2、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后,认为设计量与实际发生量(或隐蔽性设计)超出或少于合同清单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提出工程变更;或在监理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3、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业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的需要,可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有关要求,对原设计深度不够或考虑不足的,以及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或优化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工程相邻地段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要先报业主,由业主出面与第三方相协调。
若协调结果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工程变更设计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有关方面(包括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要求后,由项目办工程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变更要求进行核实,根据初步估量的变更数量和费用,对变更类别进行初步判定,并作好拍照等作为变更、计量的依据。
(一)变更的立项程序(详见本项目变更立项审批流程图)1、A类、B类和C类的变更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变更,由项目办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代表、专家及领导现场查勘及共同论证,提出初步变更方案,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初步推荐方案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并由施工单位起草《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见附表Ⅲ)呈报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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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
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
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
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
属于独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不能纳入整个标段整体变更时,应以独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独立变更。
严禁对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拆分处理。
变更单元的划分原则如下:一、软基处理:同一处治方案的软基处理连续路段为一变更单元,如有构造物(桥梁、涵洞)则可以构造物为界限划分变更单元;二、高边坡:高边坡以处为一变更单元,边坡地质情况复杂或工程规模较大的多级边坡可分级划分变更单元;三、桥涵工程: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桥梁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为划分单元。
对于非常规预制结构的特大桥、大桥的主桥可按每个桥墩的基础、下部构造为一变更单元,常规预制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中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小桥、涵洞及通道以每座为一变更单元。
四、隧道工程: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明洞工程、洞口工程、洞身开挖、洞身衬砌、防排水工程、隧道路面等为划分单元。
上述原则确定变更单元,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拆分,如因工程现场情况复杂或施工难度需对变更单元进行调整,应提前报备公司。
第九条正常的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已包含在固定合同总价内,只做设计变更方案,费用不予调整;正常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减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因病害及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属于一般设计变更费用不予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设计变更范围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二、施工现场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三、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和增进技术进步的。
四、原设计文件中明显不合理处,不能满足使用功能;五、由于水利、农田、文物、工矿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六、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新规定进行。
七、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四、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其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设计变更划分为3大类,其中一般设计变更再分3小类:(一)重大设计变更;(二)较大设计变更;(三)一般设计变更:1、变更金额变化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A。
2、变更金额变化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B。
3、变更金额变化在0~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C。
第五章变更准备工作及各方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变更准备工作根据粤交基【2011】158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规定,公路工程应建立合同变更清单文件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
项目开工前,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经审查修编后的施工设计图,共同完成施工设计图数量的复核和审核工作,共同完成本项目三级清单建立工作。
由公司制定合同变更清单文件格式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格式,各单位根据该格式建立相应台账并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三条各方工作职责一、公司职责(一)负责对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发起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意向、办理审批程序;(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召开现场变更会议;(三)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定期对照已下发的变更会议纪要对变更的落实、变更资料的上报及变更台帐的更新等进行清理,明确变更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落实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四)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组织上报变更报告,做好变更依据的收集、调查并核实;(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变更会议纪要及变更设计图纸实施;(六)建立变更管理台账,配合省造价管理部门做好变更、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设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建设管理部,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核实变更工程数量;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变更建议、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督促完善设计变更服务函。
工程经济部是设计变更管理的会办部门,负责审核变更合同依据、审核新增单价;会同建设管理部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变更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根据粤交基【2011】158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完成合同变更清单文件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建立和上报工作,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二、设计院职责: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参建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给出变更初步方案,并说明理由;2、参与现场变更及有关审查会议;3、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文件(含清单);4、妥善保存设计变更资料,建立变更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报公司备案。
三、监理单位职责: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并说明理由;2、参与现场变更及有关审查会议;提供变更相关的试验检测资料;3、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定期对照已印发的变更会议纪要督促承包人完善变更手续,检查督促本方相关人员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4、按照变更流程做好变更依据的收集、调查核实,做好有关合同及造价审核;5、熟悉变更设计图纸,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变更会议纪要及变更设计图纸实施设计变更;6、妥善保存设计变更资料,建立变更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报公司备案。
四、施工单位职责: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2、参与现场变更及有关审查会议,并对有关变更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提出建设性意见;3、负责有关变更资料的编制(包括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变更项目、事由、技术方案、变更数量计算、现场签认、影像记录、会议纪要、文件信函、业主及监理的指令记录等);4、严格按合同条款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变更会议纪要及变更设计图纸实施;5、妥善保存设计变更资料,建立变更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设计变更方案确认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建设实施设计变更两阶段实施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可由参建各方以书面形式提出,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发起,所有设计变更建议必须汇总至公司,公司对设计变更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后确定变更类别,及时开展设计变更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变更方案处理一、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发起和审查论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3、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4、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变化增加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