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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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3号
【颁布时间】2010-3-15
【实施时间】2010-3-15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保市政〔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在保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

其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统筹兼顾,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运作”
的原则,坚持公开、务实、高效的议事规则,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规定》,负责审议决策城乡规划重大事项;
(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为提高审议效能和审议质量,市规委会实行规委会全体会议和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

根据需要市规委会邀请有关区、县(市)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专家等规委会委员组成。

根据审议事项(规划)需要,由规委会主任确定吸纳有关规委会委员、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部门领导参加,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六条市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资深专家建立专家库,组成规划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有关技术方面问题进行论证、评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与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承办落实规委会各项决议和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划公布工作;
(四)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颁发聘任证书,任期5年。

市规委会的换届原则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委员的个别调整可随时进行。

第九条市规委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熟悉本市情况,热心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尊重科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维护公共利益;
(三)具有一定代表性,有责任心,议事客观公正;
(四)本人自愿,承认规委会章程,遵守规委会制度,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条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产生,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委员在聘任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规委会主任批准,可免去委员资格。

需要增补委员时,办公室按相应推荐程序办理增补审批、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专家库组成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在有关专业领域专家中推荐,报规委会主任审查同意后,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审议、监督规划事项的知情权;
(二)对审议(评议)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规委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四)辞去委员资格的申请权和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规委会工作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四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委会章程、制度,执行规委会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委托的审议(评议)任务;
(三)支持规委会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应参会委员的2/3。

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报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专家评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参会专家结合评议事项需要在专家库中确定。

会议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由专家推选的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邀请与评议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派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规委会办公室)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对于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基本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程序
1、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的事项按照各自职能提出明确意见;协调规划编制,初审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必要时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进行规划方案公示,征询市民意见、建议;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依据城乡规划及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3、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全体会和常务会审议议题初步意见,连同审议事项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送主任、副主任。

全体会和常务会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确定。

4、会议日程确定后,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将重要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安排提前3天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会议基本程序
1、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2、有关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以多媒体或图表形式向会议介绍提请审议(评议)事项或规划方案主要内容,规划综合审查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委员进行审议(评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表决。

3、会议表决实行不计名投票方式的票决制。

表决必须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审议事项或规划方案获得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及应出席人员的1/2以上同意的,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会议审议、审定的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会议纪要。

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发送至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同时发送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

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回办公室处理。

会议列为机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答复,对于规划方案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办公室负责协调将审议(评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行废止。

附件:1、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
2、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1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李谦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马誉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赵常福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恒国市人大副主任
郭普市政协副主席
秘书长:李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员:李志刚市政府秘书长
刘伟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振民市纪委副书记、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郝国赤市发改委主任
倪贺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李英泽市建设局局长
冯韶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德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魏凤枝市环保局局长
王勇山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总经理卜根旺市园林局局长
李正群市交通局局长
王福友市文化局局长
吕宝生市财政局局长
张千里市水利局局长
王星亮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绍联市教育局局长
刘铁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胜利市文物局局长
李晓辉保定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铁柱市人防办主任
杨文立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鲍龙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李国庆河北农大城建学院副院长
李松欣市城科会副理事长
贾东明市建筑设计院原副院长、教授级高工贾有源河北农大城建学院教授
顾六宝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臧建军市维民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
王焕荣南市区西高庄村党支部书记
孟玉珍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黄元生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系副主任
孙新怀北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附件2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
李谦市委副书记、市长
马誉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赵常福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恒国市人大副主任
郭普市政协副主席
李志刚市政府秘书长
李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振民市纪委副书记、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郝国赤市发改委主任
倪贺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李英泽市建设局局长
冯韶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张德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魏凤枝市环保局局长
王勇山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总经理卜根旺市园林局局长
刘铁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国庆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副院长顾六宝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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