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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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公共选修课是为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能力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一、开课原则开设选修课程要遵从以下几项原则:(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学科前沿、跟踪高新技术等。
(四)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用技能类课程。
二、选修课的设置时间和学时学分要求(一)选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设置。
(二)每门选修课教学时数一般为34学时,1.5学分。
三、学生选修原则(一)教务处根据主课表的情况,在固定时间内安排全院选修课。
教务处设定选课时间,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选修。
(二)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退、补选。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如无特殊情况,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以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在二次选课时重新选修。
(四)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项技能等级证,可顶替一门选修课。
四、课程教学管理(一)选修课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教学常规工作一律按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二)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三)任课教师须按选课名单进行考勤,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并按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学生。
(四)凡未经批准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予参加考核,即使考核通过,成绩也视为无效。
(五)学生因教学计划安排校外实训的,返校后继续选修该科目。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院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按考查课规定执行。
(二)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安排补考,下一学期必须重新选修其它科目,补足选修课学分。
六、教材使用选修课程原则上学生没有统一订购教材,教师可根据教材和教辅材料自编讲义,经教务处统一审核后印刷、发放。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077f9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7.png)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的规范法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我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与开课条件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由各教学单位归口建设,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
建设高水平的公选课是建设合格大学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公选课的教学工作,精心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
1.课程构建原则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以丰富公选课课程体系。
公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构建原则:(1)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为主,有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2)增加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3)有助于了解本行业职业发展动态;(4)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5)能够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6)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7)开课教师的确定应尽量贴近本人所修读或从事的专业。
各教学单位还可从本单位所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一定数量无前续课程要求、适宜于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作为公选课,提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
2.学时、学分公选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学时数暂定为16-32学时。
每门课程2学分。
3.教师资格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一般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专业技能类公选课的教师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的公选课不应超过一门,开课班数不应超过两个,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教学任务较轻,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公选课。
公选课原则上不聘任校外教师任课。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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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2-7学期(五年制2-9学期)。
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于4学分的公选课。
公选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四条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学校“XX”在任期内必须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1门公共选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或推荐。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2门公选课。
第五条每学期第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开课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4周开始,第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
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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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文化素质教育的一项关键内容,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素质、艺术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学校要求各院系把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之中,教务处要充分重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对开课教师的资格和水平给予把关和认定,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要与开设必修课和院系内任选课一样考核,同等待遇,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设L课程开设应涉及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艺术素质等学科,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
2.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地方特色,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民情风俗、历史渊源等文化课程。
3.根据专业特点,反映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和在本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在探索的课题等。
4.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3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5.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
二、教师任课资格1,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2.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3.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三、教师开课申请1.期中考试后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院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院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师必须在学校公布的课程库里选择课程,新开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3.开课申请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4,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开课班级数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5.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下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四、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L本科学生原则上在第3-7学期参加选课,专科学生原则上在第3-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4学分。
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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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依据《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选课管理规定》、《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开课原则与程序1.公共选修课修读对象为全校师范生,由文史哲类、政法教育类、经济管理类、理工类、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等课程组成,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入库、管理。
2.公共选修课一般为2学分,学程为一学期(32学时)。
课程开设应着重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应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有利于促进学生形成复合性知识结构,进行多视角分析问题;有利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鼓励各教学单位充分利用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开设高质量、精品化的公共选修课;鼓励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开设系列专题讲座类的选修课。
3.对于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教师应填写《新开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并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
各教学单位于第13~14周将本单位拟新开设课程报至教务处,经审核后确定可开设的课程并纳入公共选修课程库。
4.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以上方可开课,网络选修课不限人数。
5.对于学生评教和教学督导评教中排名靠后者、发生教学事故者、授课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和考核者以及教学行为不规范者,教务处有权让其停开课程。
选课流程和管理1.准备阶段:每学期第16~17周进行,教务科编制“选修课选课指南”,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简介、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
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修课意向性初选。
2.选课阶段:每学期第1周进行开放式选课,学生选课结果进行查看和确认,或者进行重选和改选。
教务科整理选课结果,公布选课人数不足无法开课的课程和选课学生名单,学生可另选其他课程;选课出现差错的学生可进行改选。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b2c63b360cba1aa911dab7.png)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开课条件和授课对象: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门)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3、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能容纳30人以上;5、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
6、公共选修课现阶段只针对高职三年级学生开设.二、申请开课程序1、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公共课教学部提出开课申请;2、公共课教学部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批.三、选课办法1、每年6月上旬由公共课教学部公布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考核方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2、每年6月下旬由学生选报2门课程.3、每年6月底由公共课教学部打印公共选修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有关班级及任课教师。
4、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
四、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负责选购.五、教学管理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等一切事宜与必修课相同.六、考勤及考核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并在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学生未经选课也可旁听其他选修课(在教师能容纳的情况下),但不能参加考核,即使已通过考核其所得成绩无效4、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临时负责人,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5、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许昌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暂行规定
![许昌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755432e0722192e4536f649.png)
许昌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强化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是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制度。
二、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
所授课程指课堂授课,不包括单场次专题讲座和毕业设计、工厂实习等实践教学。
学校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
三、各院(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教授、副教授的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四、党政管理及其它岗位的教授、副教授也应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且应于安排教学任务前1个月向课程归属的院(部)提出书面任课申请,各院(部)必须负责安排好他们的教学任务。
五、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脱产进修、健康或其他原因等)无法为本科生上课的,须事先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六、每学期结束前,各院(部)要认真填写《许昌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对教授、副教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七、专职教授和副教授:凡无特殊情况1学年内未讲授1门本科课程的,在下一学年度将按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标准享受学校的校内津贴,停发高层次人才补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不能进高档(教授定4档,副教授定7档);连续两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下一年度工资降一级;连续三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学校将不再聘其为教授或副教授。
兼职教授和副教授:凡无特殊情况1学年内未讲授1门本科课程的,停发高层次人才补贴;连续两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不能进高档(教授定4档,副教授定7档);连续三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学校将不再聘其为教授或副教授。
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15f32a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5b.png)
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课程体系,规范公选课教学管理,促进学生综合素养和应用能力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公选课体系的所有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三条公选课设置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与兴趣,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其潜能发挥,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较高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公选课的教学内容应科学合理,课程讲授应侧重学思结合,提倡启发式和互动式等多样化教学,鼓励运用先进教学手段、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公选课原则上应依托学校的学科门类设置,也可根据学生与社会需要灵活开设。
具体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1.适应面广,有利于开拓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思辨能力。
2.有利于促进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及其前沿知识。
3.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学生知识,提升综合素质。
4.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学校公选课设置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技术类、体育艺术类、经济管理类、创新创业教育类等类别课程,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跨学科修读6学分,其中公共艺术教育类课程设置2学分,为非艺术类专业学生限选课程。
第七条公选课学时学分按照《XX学院关于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XXXX年版)》设置,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间进行。
第三章课程开设第八条公选课分为教师课堂教学和在线课程教学两类。
课堂教学由教师开设公选课,学生选修;在线课程由学校选定优质在线课程,供学生选修。
学校鼓励并逐步采用线上、线下混合模式开设公选课。
第九条教师开设公选课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申报课程应符合公选课设置目的和原则,能适应跨学院、跨专业的学生选修。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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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逐步建立配合专业教育、面向全校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管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有关规定。
(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开设并管理,配合专业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由相关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商议开设。
二、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及考核方案等材料以备审查。
(二)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造诣和学术成果。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通过由教务处、督导办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评审方可开课。
(三)非专任教师己有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4节,或专任教师周课时超过16节,原则上不再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选课原则(一)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公共选修课在开学第一周设有教师试讲和学生试听的环节。
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自由听课、了解课程,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二)开学第二周进行正式选课。
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
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取消不满30人报名的课程(特殊课程酌情处理),由相应学院通知已选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
(三)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由教务处发布,开学第三周正式开课。
四、课程管理(一)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7、8节或第9、10节上课。
(二)学生须按时上课和完成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1/2或缺课达1/3者,不计学分。
(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等,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组成,考核侧重于学生能力的提升与素质的培养,同时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
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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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养教育,深入推进公共选修课课程建设,规范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多样性:学校鼓励各学院开设交叉学科的公共选修课,尽可能扩大公共选修课的范围,覆盖各个学科领域,呈现多样性、广博性的特点,能够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积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精神,努力增开艺术类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分类:我校的公共选修课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及其他五类。
第二章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要求第四条开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校鼓励各类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
第五条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前两年内必须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阶段,预估下学期选课基本情况,制定各开课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开设门数、开课人数及授课对象。
各开课学院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从公共选修课课程库中遴选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设课程,并根据要求落实任课教师。
第七条各学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效果突出、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
任课教师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由学院审核。
教务处对各开课学院的开课计划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
第八条拟开新课教师须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资料,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每门公共选修课一般为30学时,计2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
学校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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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就业渠道,实现因材施教,学院决定开设选修课,选修课(任选课)分为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其管理办法如下:一、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公共职业技能素质为核心的课程,是高职高专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设的原则和要求1.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艺术素养,更好的改善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并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适应性。
同时也是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措施。
2.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必须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时代特征;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课程内容要有知识性、应用性和实用性。
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识”性质课程。
3.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大致可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艺术类和综合类。
4.公共选修课应具有系统的教学内容,课程开设和教师配备稳定,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由一系列高水平讲座构成的系列讲座也可以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建设和设置。
5.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学时数一般控制在30学时左右,并在一个学期内开完。
6.新设公共选修课由系、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包括课程开设论证、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等内容,并确定相应的教材,无教材的要指定2-3种参考书。
新设公共选修课程申请报告提交学院课程建设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负责组织开设。
(二)课程开设的程序和管理1.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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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文理渗透,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而开设的课程,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拓宽专业口径,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落实人才培养方案,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课程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设的原则和要求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本着资源多元性、覆盖广泛性、学生自主选择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开设原则为:(一)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二)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文化艺术素质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三)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启迪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特长;(四)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就业竞争力和创业发展力。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素质类、艺术体育类、技能技术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设置。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实行学分制,每18学时为1学分。
教学周期为一个学期,每门课程总学时原则上不应超过36学时。
各类别开设一定数量的课程,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实践(实验)、自学、讨论及作业等,应以课堂讲授、讨论等为主要教学形式;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提出必要的课外动手操作要求和规定一定的课外阅读量。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规范具体的教学大纲、学业要求、教材或讲义、考核办法。
教师须准备规范的教案(讲稿)、课件等。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主讲教师制。
原则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讲师一学期内开课门数不超过1门,副教授不超过2门,教授不超过3门。
第七条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年开课至少一次,教学质量未能达到学校课程合格评估相关要求或两学年内未开课的课程予以移除出课程库,教师再次开课需重新进行申报。
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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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教学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为加强全校性公选课的管理,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特做以下规定:一、申报条件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类教师职称不限),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且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文史、科普、艺术、体育等方面有专长或在某一领域有造诣。
二、课程要求申报的公共选修课应能符合学院课程建设需要,能满足学生拓宽知识面、加强修养、了解新兴学科及学科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的要求,有利于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学生素质教育, 是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
三、申报及审批申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此表可在学院网站上下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基础部。
新开课程要求附教学大纲、课程描述、教材(参考书),及开课学期安排。
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经开设单位、基础部及教务处审核后确定其开课资格及课程,结果由基础部通知各单位,以便教师提前做好准备。
四、授课要求学校鼓励开课教师采用多种形式授课,提倡建立学术或兴趣小组、开展学术活动等形式,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
为提高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授课质量,学校将对公共选修课进行授课质量调查。
对个别责任心不强或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取消其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选修课的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程没有区别,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备课、授课、考核等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勤,保证教学质量。
学生通过上网选课确定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可在开课前下载名单, 根据此名单对选课学生进行考勤,记载成绩。
五、学生选课、修课(一)总学分:三年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选修课的修读时段为第二至第五学期,修满3门课程,成绩合格可以获得3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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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2-05-03 作者:教务处点击: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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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许昌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院政教〔2009〕26)、《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院政教〔2009〕99)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文化品位,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满足学生不同兴趣、爱好与特长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特点是对学生提出若干最基本的学科领域内的学分要求,由学生自主决定所选课程及任课教师,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全面发展。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面向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选题要着眼于学生综合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内容的安排要适应学生跨类选修的需要和普遍接受程度,避免过分专业化。
力争做到教学内容科学精要,教学资料完整齐全,教学手段先进适用,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效果显著。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配置,择优开设,效果首位,动态运行,两级管理,院(部)为基础。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分为六类:
(一)自然与科学技术
(二)文学与艺术
(三)历史与文化
(四)经济与社会
(五)哲学与道德心理
(六)语言与写作及其它
第六条为优化配置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资源,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综合学生专业构成、选修课程建设状况及我校人才培养定位要求等,对各教学院(部)可开设公共选修课总门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各教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教务处分配之门数,每学期组织本学科专业的我校专任教师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酌量接受新开课程申请并进行集中评审。
院部评审后,择优推荐到学校,经教务处复查后,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课程认定依据以下各项进行:
(一)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且承担过三年(含)以上专业课程讲授工作。
(二)申请人所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的内容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同或相近;且对其所申报课程有深刻的理论认识,或对该课程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申请人举办过同类专题讲座或不同形式的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四)含实践内容的公共选修课应具备相应的实践教学条件,并安排有关人员辅助教学。
(五)多名申请人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专业教师优先;教师跨学科或专业开设课程,近两年必须有与所开课程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
(六)申请人该学期承担3门(含)以上课程或超出规定教学工作量以上教学任务的,不宜再开设公共选修课;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申报1门公共选修课程。
(七)申请人(教辅、管理岗位上的专任教师按其兼职所在单位或依课程性质)在每学期的第8周,向所属院部上报《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和不少于总课程2/3的教案(或讲义)。
(八)各院部应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填写《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院部申评汇总表》(附件2),将其与通过初审的《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于每学期第10周之前报教务处,同时随报电子文档。
(九)教务处对各院部的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审查,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批通过的课程进入机动性全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九条公共选修课一经列入计划,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保证开课。
凡因故不能开课者,应于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1周(即学生正式选课)前,向所属院部提出暂停申请,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应在学生选课前办结课程暂停各事项,同时保留该课程各项信息。
第十条凡未能按要求开课且未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办理暂停手续之课程,其各项信息将被自动删除,该课程的恢复需重新进行认定;因选课人数不足连续两次停开的课程,今后不得以同一课程名称提出开课申请。
第三章学生选修
第十一条学分要求
(一)每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跨学科(专业),且在上述六大类中至少跨三大类修够12个学分方准毕业。
其中文科类专业(含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自然与科学技术类中至少修够4个学分,在计算机类课程中修够2学分。
有特别要求的专业,依照其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位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的选课要求为跨学科(专业)且至少跨三大类修够6个学分。
(三)未按规定修满公共选修课学分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暂缓发给毕业证书。
待修完规定学分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选修办法
(一)选修起止时间:
本科生从第二学期开始至第六学期终止,专升本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至第三学期终止。
(二)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2周公布公共选修课程一览表(含开课教师简介、课程简介、班级容量、开课时间等),由各学院通知学生做好选课准备。
(三)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和个人需要,上网查询公共选修课的各项信息并初步确定个人选修课程。
(四)每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超过两门。
在培养方案既定教学活动(如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时间内,不得选修公共课程;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
(五)网上选课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初选。
安排在每学期第13-14周,时间为两周,学生通过教务系统在教务处公布的拟开设课程中确定下学期选修课程。
第二阶段为补退选。
安排在开课学期第一周。
学生必须在选课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前上网查询本人的选课情况,凡因漏选、课程停开、选课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选课的学生,应进行补退选。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设计、上机等),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以实际缺课次数计入该生考勤。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但不得超过课程学时的1/3,未提交请假申请者按旷课处理。
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
(三)公共选修课实行全过程考核,任课教师应强化课堂考勤,通过布置平时作业或进行平时测验以确定平时成绩,并于公共选修课考试前向所属院部提交平时成绩。
(四)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考核方式均为考试。
考核按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执行。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计学分;擅自参加考试者不予录入成绩。
(六)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七)经考核合格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不作成绩记载,不安排补考。
第四章课程管理
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公共选修课的统筹协调,对课程总量、类别分量、教学运行等进行管理,对教师库和课程资源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教学院部负责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包括课程遴选、业务指导、辅助教学、师生教学业绩考核等,均依照学校其它课程之一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对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评估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展示、随机听课、学生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对质量评估中发现的不合格课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被评定为不合格者,取消该课程。
如再次开课,需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凡选课人数少于40人的课程自动停开(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在学生选课全部结束后一周内公布停开课程清单。
第十八条第16周全校学生选课结束。
教务处于开课学期第二周确定并公布《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表》,通知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公共选修课一经公布,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该教师所在院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不予办理调课手续,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须填写《许昌学院停课申请单》,经所在院部领导批准后,将此申请单送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有关停课手续,并由教务处教务科通知到选修该课程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和重修,该类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重新选择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不论通过与否,学校对学生所选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计算,超过培养方案最低要求4学分以上者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许昌学院本科生重修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选修课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提交所在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各院部应将其中一份与其他期末考试成绩单在学期结束前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评审公共选修课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定期开展公共选修优秀课程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根据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学生人数核定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量,该工作量及课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发放。
第二十五条公共选修课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各教学院部应将此项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