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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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2-05-03 作者:教务处点击: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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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程的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许昌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院政教〔2009〕26)、《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院政教〔2009〕99)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全面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文化品位,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满足学生不同兴趣、爱好与特长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特点是对学生提出若干最基本的学科领域内的学分要求,由学生自主决定所选课程及任课教师,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全面发展。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面向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选题要着眼于学生综合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内容的安排要适应学生跨类选修的需要和普遍接受程度,避免过分专业化。

力争做到教学内容科学精要,教学资料完整齐全,教学手段先进适用,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效果显著。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配置,择优开设,效果首位,动态运行,两级管理,院(部)为基础。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分为六类:
(一)自然与科学技术
(二)文学与艺术
(三)历史与文化
(四)经济与社会
(五)哲学与道德心理
(六)语言与写作及其它
第六条为优化配置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资源,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综合学生专业构成、选修课程建设状况及我校人才培养定位要求等,对各教学院(部)可开设公共选修课总门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各教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教务处分配之门数,每学期组织本学科专业的我校专任教师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酌量接受新开课程申请并进行集中评审。

院部评审后,择优推荐到学校,经教务处复查后,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课程认定依据以下各项进行:
(一)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且承担过三年(含)以上专业课程讲授工作。

(二)申请人所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的内容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同或相近;且对其所申报课程有深刻的理论认识,或对该课程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申请人举办过同类专题讲座或不同形式的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四)含实践内容的公共选修课应具备相应的实践教学条件,并安排有关人员辅助教学。

(五)多名申请人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专业教师优先;教师跨学科或专业开设课程,近两年必须有与所开课程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

(六)申请人该学期承担3门(含)以上课程或超出规定教学工作量以上教学任务的,不宜再开设公共选修课;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申报1门公共选修课程。

(七)申请人(教辅、管理岗位上的专任教师按其兼职所在单位或依课程性质)在每学期的第8周,向所属院部上报《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和不少于总课程2/3的教案(或讲义)。

(八)各院部应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填写《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院部申评汇总表》(附件2),将其与通过初审的《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于每学期第10周之前报教务处,同时随报电子文档。

(九)教务处对各院部的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审查,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批通过的课程进入机动性全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九条公共选修课一经列入计划,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保证开课。

凡因故不能开课者,应于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1周(即学生正式选课)前,向所属院部提出暂停申请,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应在学生选课前办结课程暂停各事项,同时保留该课程各项信息。

第十条凡未能按要求开课且未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办理暂停手续之课程,其各项信息将被自动删除,该课程的恢复需重新进行认定;因选课人数不足连续两次停开的课程,今后不得以同一课程名称提出开课申请。

第三章学生选修
第十一条学分要求
(一)每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跨学科(专业),且在上述六大类中至少跨三大类修够12个学分方准毕业。

其中文科类专业(含音乐、美术)及体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自然与科学技术类中至少修够4个学分,在计算机类课程中修够2学分。

有特别要求的专业,依照其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位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的选课要求为跨学科(专业)且至少跨三大类修够6个学分。

(三)未按规定修满公共选修课学分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暂缓发给毕业证书。

待修完规定学分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选修办法
(一)选修起止时间:
本科生从第二学期开始至第六学期终止,专升本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至第三学期终止。

(二)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2周公布公共选修课程一览表(含开课教师简介、课程简介、班级容量、开课时间等),由各学院通知学生做好选课准备。

(三)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和个人需要,上网查询公共选修课的各项信息并初步确定个人选修课程。

(四)每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超过两门。

在培养方案既定教学活动(如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等)时间内,不得选修公共课程;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

(五)网上选课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初选。

安排在每学期第13-14周,时间为两周,学生通过教务系统在教务处公布的拟开设课程中确定下学期选修课程。

第二阶段为补退选。

安排在开课学期第一周。

学生必须在选课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前上网查询本人的选课情况,凡因漏选、课程停开、选课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选课的学生,应进行补退选。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设计、上机等),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以实际缺课次数计入该生考勤。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但不得超过课程学时的1/3,未提交请假申请者按旷课处理。

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

(三)公共选修课实行全过程考核,任课教师应强化课堂考勤,通过布置平时作业或进行平时测验以确定平时成绩,并于公共选修课考试前向所属院部提交平时成绩。

(四)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考核方式均为考试。

考核按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执行。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计学分;擅自参加考试者不予录入成绩。

(六)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七)经考核合格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不作成绩记载,不安排补考。

第四章课程管理
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公共选修课的统筹协调,对课程总量、类别分量、教学运行等进行管理,对教师库和课程资源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教学院部负责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包括课程遴选、业务指导、辅助教学、师生教学业绩考核等,均依照学校其它课程之一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对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评估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展示、随机听课、学生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对质量评估中发现的不合格课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被评定为不合格者,取消该课程。

如再次开课,需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凡选课人数少于40人的课程自动停开(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在学生选课全部结束后一周内公布停开课程清单。

第十八条第16周全校学生选课结束。

教务处于开课学期第二周确定并公布《许昌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表》,通知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公共选修课一经公布,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该教师所在院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不予办理调课手续,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须填写《许昌学院停课申请单》,经所在院部领导批准后,将此申请单送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有关停课手续,并由教务处教务科通知到选修该课程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和重修,该类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重新选择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不论通过与否,学校对学生所选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计算,超过培养方案最低要求4学分以上者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许昌学院本科生重修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选修课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提交所在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各院部应将其中一份与其他期末考试成绩单在学期结束前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评审公共选修课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定期开展公共选修优秀课程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根据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学生人数核定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量,该工作量及课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发放。

第二十五条公共选修课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各教学院部应将此项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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