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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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公选课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选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学校对公选课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公选课课程体系,同时引入优质网络课程资源作为补充,以保证公选课开出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条学生选修学习时间为第2-7学期(五年制2-9学期)。

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在读期间应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公选课,专升本学生应选修不低于4学分的公选课。

公选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第四条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责任心,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学校“XX”在任期内必须开设1门公共选修课;申报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的教师必须开设过1门公共选修课;讲师以上晋升职称的,在同等条件下,任期内开设过公选课程的优先晋升或推荐。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开设1门公选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好,开课教师美誉度高,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每学期开设2门公选课。

第五条每学期第14-15周,各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申请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提交的相关教学基本文件及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可以开设的公选课。

第七条开课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教学目的、学习要求、使用教材、考核方式、上课时间、地点等,供学生选修参考。

第八条公选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4周开始,第2-3周为学生选课时间。

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九条公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要停课,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擅自缺课、缺考;选修相同课程不重复核计学分。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本科生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公共选修课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开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开设课程与选修1、开设课程类别(1)人文类: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汉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民族语言等(2)自然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生态环境等;(3)体育类:体育竞技比赛培训、形体艺术、强身防身技术、棋牌技术等;(4)艺术类:音乐、影视、舞蹈、书法、摄影、美术、戏剧、戏曲鉴赏及作品赏析、艺术史论等;(5)经济管理类:经济学、管理学、旅游学等;(6)外语类:外国语言及语言学、外国文学欣赏等;(7)医学类:医疗技术、医学美容、预防保健等。

2、课程选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结合专业教学的要求,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任课教师资格1、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本校专职教师在学生评教活动中连续两次获得良好以上的评价。

2.校外兼职教师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外籍教师应在我校授课有两年以上的授课经验,并讲授过拟开设的课程。

第三条课程申报程序及要求1、各学院(或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每学年为学生开出不少于2门的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教学内容应科学、精炼、新颖。

2、每学期第4--5周,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填写《公共选修课申报审批表》、《西安公共选修课课程教学指南》《课程教学大纲》,各教学单位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老师的资格和所提交的课程设计进行审查。

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于第8周将拟开设课程的申报资料报教务处审核。

3、已批准的课程,主讲教师应提供课程简介,编写教学大纲(含考核方式)、选定教材、制定课程实施进度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主讲教师须向学生推荐与课程内容、授课对象相适应的教材。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开课条件和授课对象: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门)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3、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能容纳30 人以上;5、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

6、公共选修课现阶段只针对高职三年级学生开设。

二、申请开课程序1、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公共课教学部提出开课申请;2、公共课教学部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批。

三、选课办法1、每年6月上旬由公共课教学部公布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考核方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

2、每年6月下旬由学生选报2门课程。

3、每年6月底由公共课教学部打印公共选修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有关班级及任课教师。

4、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

四、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负责选购。

五、教学管理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等一切事宜与必修课相同。

六、考勤及考核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并在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学生未经选课也可旁听其他选修课(在教师能容纳的情况下),但不能参加考核,即使已通过考核其所得成绩无效4、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临时负责人,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5、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七、成绩管理1、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卷,成绩采用百分制,一周内将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报送公共课教学部和教务处。

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课原则第一条公共选修课中理论课16课时计1学分,实践课25课时计1.5学分。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6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条批准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列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每学期不超过32学时(2学分),并在一个学期内完成。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下午、晚上或周末上课。

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第五条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三章教师开课申请第八条每学期末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附表)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教师必须在学校公布的课程库里选择课程,新开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开课申请应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位教师每个校区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各校区开课班级数由教务处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第四章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第十三条高职学生原则上在第2-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两门课程(4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学生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两轮选课,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具体程序如下:(一)每学期第15-16周,各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公示的拟开设课程进行第1轮选课;(二)每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根据第1轮报名情况,取消未达到最低开班人数要求的班级,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各系组织落选学生进行第2轮选课;(三)两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与管理,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逐步建立配合专业教育、面向全校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管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有关规定。

(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开设并管理,配合专业教育的公共选修课程由相关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商议开设。

二、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需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及考核方案等材料以备审查。

(二)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2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 .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造诣和学术成果。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需通过由教务处、督导办等部门组成的听课小组评审方可开课。

(三)非专任教师己有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4节,或专任教师周课时超过16节,原则上不再开设公共选修课。

三、公共选修课选课原则(一)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公共选修课在开学第一周设有教师试讲和学生试听的环节。

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自由听课、了解课程,便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二)开学第二周进行正式选课。

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

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取消不满30人报名的课程(特殊课程酌情处理),由相应学院通知已选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

(三)公共选修课教学安排由教务处发布,开学第三周正式开课。

四、课程管理(一)公共选修课一般安排在第7、8节或第9、10节上课。

(二)学生须按时上课和完成规定的作业,凡作业缺交1/2或缺课达1/3者,不计学分。

(三)任课教师须严格管理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及作业等,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的60%+期末成绩的40%组成,考核侧重于学生能力的提升与素质的培养,同时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方法为了加强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开展学生个性,促进学院的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面向全校学生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经研究修订本管理方法。

一、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教学是高职院校实施学分制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表达因材施教原那么,提高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身心健康的水平。

二、公选课的开设形式和学时学分1.我院公选课开设形式主要为人文素养类、科学素养类、艺术素养类、教师素养类和体育与公共卫生类五组课程类型。

2.公选课每门课程一般定为24学时,计2学分,学生取得的公选课学分可计入该生的总学分,但不能替代专业培养计划中其他必修课程的学分。

3.公选课一般在学生第二、三、四学期开设,学生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新生第一学期和三年级学生不安排选修。

4.公选课的开设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的条件1.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内聘兼课教师还需满足《XX 职业技术学院内聘兼课教师管理规定》(XX教[XX]11号)中对教师兼课资格的有关规定;2.对申报开设的课程领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和专业素养;3.能提供该课程的内容简介、教学大纲、教材、讲义或较详细的讲授纲要。

四、公选课的开设程序和要求1.每学期第13周左右,由教务处提出课程目录或者由申请开设公选课的教师本人提出课程目录,教务处汇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学期的第15 周公布下学期所开公选课的目录与要求。

2.由各系(部门)教师提出开课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使用教材等材料,并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3.每位教师每学期申请开设公选课的门数一般仅限一门。

4.申报开设的公选课原那么上不应与必修课重复或雷同,应具有宽、浅、精、趣等特点,要适合全院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的规范法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我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与开课条件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由各教学单位归口建设,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

建设高水平的公选课是建设合格大学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公选课的教学工作,精心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

1.课程构建原则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以丰富公选课课程体系。

公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程构建原则:(1)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为主,有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2)增加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3)有助于了解本行业职业发展动态;(4)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5)能够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6)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7)开课教师的确定应尽量贴近本人所修读或从事的专业。

各教学单位还可从本单位所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一定数量无前续课程要求、适宜于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作为公选课,提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

2.学时、学分公选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学时数暂定为16-32学时。

每门课程2学分。

3.教师资格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一般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专业技能类公选课的教师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的公选课不应超过一门,开课班数不应超过两个,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教学任务较轻,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公选课。

公选课原则上不聘任校外教师任课。

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养教育,深入推进公共选修课课程建设,规范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的多样性:学校鼓励各学院开设交叉学科的公共选修课,尽可能扩大公共选修课的范围,覆盖各个学科领域,呈现多样性、广博性的特点,能够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积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精神,努力增开艺术类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分类:我校的公共选修课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及其他五类。

第二章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要求第四条开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校鼓励各类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

第五条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前两年内必须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阶段,预估下学期选课基本情况,制定各开课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开设门数、开课人数及授课对象。

各开课学院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从公共选修课课程库中遴选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设课程,并根据要求落实任课教师。

第七条各学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效果突出、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

任课教师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由学院审核。

教务处对各开课学院的开课计划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

第八条拟开新课教师须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资料,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每门公共选修课一般为30学时,计2学分,在一学期内完成。

大学公共选修课设置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设置管理办法

大学公共选修课设置管理方法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类课程,其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选课的开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一、课程分类公选课程平台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含艺术类)、自然科学类、海洋素质教育类、科研与创新类四类课程模块。

其中海洋素质教育类课程,是指根据我校海洋学科特色的实际, 为全校学生开设表达海洋特色的系列通识教育课程,包括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经济、海洋法律、海洋管理等相关课程。

科研与创新类课程包括创新思维方法、科技论文写作、文献检索与利用、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等课程。

二、课程设置与排课管理.开课管理公选课开设由相应学科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归口管理。

课程归属单位要受理全校其他单位在编教师的申请,并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查、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试卷等教学基本文件管理工作。

公选课一般不安排实验,如需安排实验, 购置消耗品所需经费由课程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已公布的相同或相似的公选课,教师不得重复申请开设(教师可登陆大学公选课网络平台查看已批准开设公选课),但可向课程归口管理单位提出承当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申请。

以视听为主的影视鉴赏或音乐欣赏等类型的公选课课程,影视(视频)资料可在网上公布,由学生课外欣赏,教师在课堂内进行点评或组织讨论,教师点评或讨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课时的1/3O对于教师不讲评、不组织课堂讨论的欣赏课,将取消该任课教师开课资格,并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对于近2年没有连续开设的公选课,或教学效果不好、日常教学检查出现问题、学生反映较差的公选课,将予以停开。

公选课面向各专业学生开设,调整开课时间或停开课程对学生学习会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公选课教学任务一旦落实并公布,不得随意停开。

请各单位及任课教师统筹考虑,拟外出进修学习或无把握坚持在校上课的教师,不要申报公选课。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公共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文理渗透,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而开设的课程,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拓宽专业口径,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落实人才培养方案,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课程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设的原则和要求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本着资源多元性、覆盖广泛性、学生自主选择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开设原则为:(一)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二)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文化艺术素质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三)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启迪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特长;(四)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就业竞争力和创业发展力。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素质类、艺术体育类、技能技术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设置。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实行学分制,每18学时为1学分。

教学周期为一个学期,每门课程总学时原则上不应超过36学时。

各类别开设一定数量的课程,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36学时,2学分。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实践(实验)、自学、讨论及作业等,应以课堂讲授、讨论等为主要教学形式;应为学生提供参考资料目录,提出必要的课外动手操作要求和规定一定的课外阅读量。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规范具体的教学大纲、学业要求、教材或讲义、考核办法。

教师须准备规范的教案(讲稿)、课件等。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实行主讲教师制。

原则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讲师一学期内开课门数不超过1门,副教授不超过2门,教授不超过3门。

第七条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年开课至少一次,教学质量未能达到学校课程合格评估相关要求或两学年内未开课的课程予以移除出课程库,教师再次开课需重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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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开课条件和授课对象:
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门)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
3、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能容纳30 人以上;
5、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

6、公共选修课现阶段只针对高职三年级学生开设。

二、申请开课程序
1、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公共课教学部提出开课申请;
2、公共课教学部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批。

三、选课办法
1、每年6月上旬由公共课教学部公布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考核方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

2、每年6月下旬由学生选报2门课程。

3、每年6月底由公共课教学部打印公共选修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有关班级及任课教师。

4、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

四、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负责选购。

五、教学管理
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等一切事宜与必修课相同。

六、考勤及考核
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

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
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并在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学生未经选课也可旁听其他选修课(在教师能容纳的情况下),但不能参加考核,即使已通过考核其所得成绩无效
4、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临时负责人,协助
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5、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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