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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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开课条件和授课对象:
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系统地上过一门以上(含—门)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
3、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能容纳30 人以上;
5、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有教材或参考书。
6、公共选修课现阶段只针对高职三年级学生开设。
二、申请开课程序
1、由本人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公共课教学部提出开课申请;
2、公共课教学部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批。
三、选课办法
1、每年6月上旬由公共课教学部公布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考核方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限选人数等内容。
2、每年6月下旬由学生选报2门课程。
3、每年6月底由公共课教学部打印公共选修课学生考勤表和班级选修课情况表,并发至各有关班级及任课教师。
4、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已选报的学生可以重选。
四、公共选修课教材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负责选购。
五、教学管理
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等一切事宜与必修课相同。
六、考勤及考核
1、修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凡无故缺勤超过该课程学时1/3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2、任课教师须认真进行考勤,课程结束时,统计学生缺勤情况,
对缺勤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在学期第十五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学生未经选课也可旁听其他选修课(在教师能容纳的情况下),但不能参加考核,即使已通过考核其所得成绩无效
4、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名学生为临时负责人,协助
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5、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