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薪酬待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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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保证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2.2 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种假期薪酬待遇管理办法》,HR-01-21,2011,总公司。

3.2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HR-01-07,2012,公司。

4 释义

4.1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2 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简称为“总公司”。

4.3 所属单位

指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人力资源部

5.1.1 执行总公司假期待遇管理制度;

5.1.2 根据总公司假期待遇管理制度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假期薪酬待遇实施细则,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后报总公司备案并组织实施;

5.1.3 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假期待遇管理制度的实施。

5.2 所属单位

执行公司假期待遇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种假期薪酬待遇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并组织实施。

6 年休假

6.1 年休假期

6.1.1 年休假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6.1.2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15年的,年休假20天。

6.1.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2 年休假使用

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自然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6.3 年休假待遇

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奖、保险福利待遇照发。

6.4 其他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a)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b)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 探亲假

7.1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员工,符合下列规定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a)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火车、汽车正常行驶路程

超过5小时,下同);

b)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但是,员工与父

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除外。

7.2 探亲假期

7.2.1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往返路途在内。

7.2.2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7.2.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7.2.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7.2.5 配偶和父母同住在一地,可以同时探望者,不分别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

7.3 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期内效益奖按日停发,基本工资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照发。

7.4 其他

7.4.1 探亲假与年休假不重复执行。

7.4.2 探亲假路费,按工作地至探亲目的地最近机场的飞机直飞票价(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不含出租车费)或陆地交通工具的直线票价报销,中转地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审核,资金财务部报销。

8 产假、计划生育假

8.1 产假、计划生育假期

8.1.1 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可产前休假15天。

8.1.2 女员工难产,增加产假15天。

8.1.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1.4 符合国家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

8.1.5 规定的产假期满后,确有困难,经领导批准,可以继续休假不超过90天。

8.1.6 女员工怀孕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

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8.1.7 当年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

8.1.8 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

8.2 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效益奖按日停发,基本工资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照发。已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执行当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本人月基本工资和综合福利补贴等不再发放。如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月薪酬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其他按当地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9 婚、丧假

9.1 婚、丧假期

9.1.1 婚假: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双方初婚,可另外享受晚婚假12天。

9.1.2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由部门领导批准,准予3至5天的丧假(路途时间除外)。

9.1.3 按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婚、丧假可以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合并使用。

9.2 婚、丧假待遇

婚、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效益奖、保险福利待遇照发。

10 病假

10.1 员工病假手续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持公司认可的医院病休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0.2 病假时间计算

10.2.1 病假时间从病休之日计算。

10.2.2 连续病休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病假时间。

10.2.3 当年病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

10.3 病假期间待遇

10.3.1 在规定的医疗期和累计计算的病假期内,实际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依据本人本公司工作年限按比例发放: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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