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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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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