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11 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种类,如股票、债券等。
1112 规定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1113 确定发行证券的规模、价格、期限等关键要素。
112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证券发行活动。
1122 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发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1123 应当对乙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反馈。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4 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证券发行。
1125 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126 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
113 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未能按时审核乙方提交的文件或未提供必要的支持,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提供虚假信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行等,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131 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1132 赔偿甲方及相关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1133 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发行证券。
第三条发行证券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拥有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发展的盈利能力,进而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其企业发展。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证券前,对其财务状况、商业运作、经营活动、提出发行计划及发行承诺等信息,以及发行价格、发行计划、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予以真实、准确、充分披露。
二、发行标准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发行的主要目的,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潜在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有序,法定代表及高管具有合法资格;(三)提交发行计划及发行承诺等发行信息,经股东大会批准;(四)具备自主权利及经营权,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证券发行后,其所有人及具体受益人的交易状况应当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六)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有关责任。
三、发行原则第六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有序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公开原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开放、公开,向社会各界披露发行信息。
(二)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以及控制发行在内的所有实际行为和决策,应当支持公平及公正性,让所有有关利益方都有公平的投资机会及利益平等待遇。
(三)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全面、客观地向投资者披露资质及发行信息,在发行历程中,不得有侵犯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四、发行过程第七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拟定发行计划、发行实施、释放把握等多个程序。
(一)拟定发行计划:上市公司拟定发行计划时,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向投资者披露发行信息,细致严谨,明确清晰,内容完整,保证发行的顺利实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本法所合用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可以依法公开辟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自身信誉。
第二章发行人第五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二)具有连续两年或者更长期的盈利记录,或者在注明投资风险并取得投资者认可的前提下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三)依法、规范地披露重大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四)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明确证券的类型、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与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发行人发布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发行行为第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发行人应当依法、规范地开展证券发行活动,不得捏造、篡改、隐瞒重要信息,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方式误导投资者;(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不得做出虚假陈述或者未经核实的信息披露;(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证券发行、承销和分销,不得与发行人串通控制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下列证券,适用本办法:(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1—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监管,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发行活动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证券获取资金,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第二章发行第四条发行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方式来发行证券。
第五条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公司应当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2. 公司应当具备发行证券所需条件,包括稳定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等;3. 公司应当具备发行证券所需的审批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行程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程序包括:1. 准备工作:公司应当开展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发行计划、编制招股书或募集说明书等;2. 审批程序: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发行申请,并按照审批结果执行;3. 公告与报备: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告和报备工作;4. 发行操作:公司应当按照发行计划进行发行操作,包括全面落实发行条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第七条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可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包括公开征集、网上认购、指定发售等。
第三章实施第八条发行起始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起始日由公司自行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公布。
第九条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价格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必须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发行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简要内容,具体条款和规定详见正式公布的文本。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_20200612下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0.02.14生效日期:2020.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办法于1994年首次发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的版本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的各个环节、程序、条件和监管要求,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证券发行申请及审核程序。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提出发行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发行申请文件。
发行申请文件中需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承销协议等信息。
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补正或者拒绝受理申请。
一旦发行申请获得通过,公司就可以正式发行股票。
二、证券发行条件。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董事会成员、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违法记录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适应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的要求,确保证券发行的合法、合规。
三、证券发行方式。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配股等方式进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而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配股是指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份。
不同的发行方式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求,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四、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与发行相关的风险提示等。
披露的信息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进行信息披露的记录,以备监管机构核查和投资者查询。
五、证券发行定价。
根据该办法,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需要进行定价。
发行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筹资能力和股东的利益。
定价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投资者反馈,确保发行价格与市场需求和公司价值相匹配。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公开披露发行方案和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现行有效2020年2月1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2月14日一、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一、概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是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管理办法。
二、发行条件1.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包括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2. 上市公司的拟发行证券类型、数量以及发行价格等必须符合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应当经过证监会进行审核批准。
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发行方式1.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证券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
2. 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方式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则是指向特定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
3.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方式包括向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数量和价格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批准。
四、发行审核1.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时,应当向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财务报告和业务状况的披露。
2. 证监会会对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3.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可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者进行补充披露。
4. 经过审核合规的发行申请,证监会将向上市公司发放发行批文。
五、信息披露1. 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及时公开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
2.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更新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及时、全面的信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2-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1“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引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它为高成长性、高科技性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发行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在《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公司在申请发行创业板证券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必须是符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高科技或创新型企业;2. 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3. 公司应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和合规经营记录;4. 公司应满足财务指标和信息披露要求;5. 公司和相关方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根据《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程序《办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1. 公司应在创业板上市前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发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3. 公司在获得发行批准后,需要与创业板的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确认发行方式、发行规模等事项;4. 公司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后,公开发行相关证券,同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 公司完成发行后,需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中国证监会,以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由市场决定,并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明确。
三、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上市公司需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要求如下:1. 公司应及时公开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2. 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并按时进行财务审计;3. 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议案的决策情况;4. 公司不得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欺骗或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doc 3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doc 3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对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证券并上市:1.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2. 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内控制度健全;3. 具备适当的资本金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量;4. 不存在造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 其他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幕信息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发行前应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明确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提醒投资者谨慎决策。
第三章发行方式和程序第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可以采取公开发行、配售、定价增发等多种方式。
具体方式由证监会制定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告、簿记建档、发行、上市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证监会制定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
第九条证监会有权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上市公司与发行保荐机构、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应共同合作,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证监会所有。
以上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活动的开展和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应当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管理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和信息披露,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证券发行相关政策
和行为规范,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联合征集意见稿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前次发行出资计划要求及其他增发条件,报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报证
监会登记,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增发新股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申购人支付新股发行承诺款,并及时分缴股票发行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做到客观
公平。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将新股登记完成日起三交易日以内在创业板交易
所挂牌上市。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及时分缴发行费用和
补足发行费用,并把发行费用用于新股发行的有关营销活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如实通报证券发行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做到
有效监督、营销披露、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理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上市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管理活动。
第三节定义和解释
1. 证券发行:指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发行证券来实现其融资目的的行为。
2. 公司: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组织的法人实体。
3. 注册: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并领取注册证书的法定过程。
4. 上市:指公司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的过程。
5. 监管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6. 发行文件:指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时所编制的文件,
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7. 发行人:指发行证券的公司。
8. 投资者:指购买或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四节发行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的证券发行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确保信息披露透明,
并实现公众投资者的公平参与。
2. 风险揭示原则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
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
4. 法律合规原则
公司的证券发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证券发行程序
第一节发行准备
1. 提前筹备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提前制定发行计划,指定发行机构,并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方案、确定募集资金用途、制定信息披露方案等。
2. 发行申请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发行文件等。
第二节审核和批准
1. 预先审查
监管机构应当对公司的发行申请进行预先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文件的内容、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性等。
2. 发行批准
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申请,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相应的批文。
第三节发行公告
1. 公告内容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发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2. 公告媒体
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发行公告的发布,确保公告信息能够广泛传播。
第四节投资者认购和申购
1. 认购条件
投资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购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资产、法人的注册资本等。
2. 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认购,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认购、银行代销等。
第五节发行结果公告
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及时发布发行结果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总额、发行成功率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监管
第一节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内容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披露与证券
发行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提示等。
2. 信息披露方式
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幕信息披露等。
第二节监管与处罚
监管机构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过程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
1. 本办法附表一:发行文件模板
2. 本办法附表二:发行申请表格
3. 本办法附表三:发行批准决定书
4. 本办法附表四:发行公告模板
5. 本办法附表五:发行结果公告模板
注释: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2.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3. 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