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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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申大琳2009030104030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

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

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

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

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

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

作为一个法官。

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

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

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

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

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

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法律现实和现实效果的法学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而非法律的形式和说理。

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美国的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其本质应该是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分析,将其转化为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具体行为。

他对法律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形式和理论上,更关注法律的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

法律现实主义强调法律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重视对社会现象和法律实践的观察和分析。

它反对纯粹理论和抽象的法学研究,认为法律研究应该与社会经济现实相结合,关注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现实主义也强调对法律效果的评估。

它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社会利益,因此法律的成效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准绳。

只有通过对法律实施过程的观察和评估,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

法律现实主义关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实际应用。

它反对法律脱离社会现实而过分关注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应用。

法律现实主义主张将法律与社会相结合,使法律更能反映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社会。

在具体实践中,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可以应用于多个领域。

例如,在刑事法领域,法律现实主义倡导对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进行评估,重视矫正和预防,而非仅仅依靠刑罚来实现惩罚的效果。

在民事法领域,法律现实主义强调解决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效果,注重创造一种公正且实用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保障。

总之,法律现实主义通过对法律的实践和效果进行研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关注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应该与社会相结合,并因社会的变革而不断调整和改进。

只有通过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反馈,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标和意义。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

司法实践的道路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解读道路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曾在自己的著作《法律的道路》中深刻地探讨了司法实践的道路,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本文将从霍姆斯的书中提取出几个重要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

首先,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反映社会习惯和进步的规则,司法实践的道路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进化。

这意味着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时司法实践也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举个例子,美国历史上的《废奴宣言》和《民权法案》都是一些历史事件的反映,它们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并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和支持。

同样,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合法化大麻和同性婚姻的立法讨论早已引起了全球性的强烈争议。

其次,霍姆斯还认为法律应该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但法律的适用也应该具有个性化。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知道如何平衡法律规则和特定案件的实际背景。

一个关键的案例就是1973年的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件,当时罗伊因为拒绝入伍而被判刑,但他信奉的宗教禁止他参军。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罗伊不必服兵役,因为法官认为罗伊的行为是合理的,并符合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权利。

第三,霍姆斯还提出,法官应该在判决时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例如,对于那些身陷困境的人,法律必须帮助他们重拾自我,并获得公正的待遇。

一个好的例子就是1982年的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的案件,当时詹金斯被判有罪后一直处于服刑状态,但她在进监狱前怀孕了。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了这个案件,认为詹金斯应该得到临产之前的释放,因为长时间服刑对她和未出生的孩子都很危险。

总而言之,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为司法实践的促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法律与社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并对公众福利负责。

这些观点可以通过著名的案例来展现,这些案例都是法律的历史所植根的反映,包括废奴宣言、民权法案、罗伊.曼达维亚诉北卡罗来纳州案和詹金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等等。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01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证研究
• 重视法学研究的实证方法
•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 为法学教育提供实践平台
02
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
• 强调法学教育的社会科学方法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 为法学教育提供理论支持
03
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 探索法学教育的新领域与方法
• 促进法学学科的融合发展
• 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 忽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03
批评法律现实主义过于追求法律改革
• 忽视法律稳定的重要性
• 忽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
• 忽视法律改革的适度性
法律现实主义的反思与修正

对法律现实主义理论的反思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观点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论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价值观

对法律现实主义方法的修正
• 强调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平衡源自• 重视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与研究
案例研究
实证研究的技术与方法
•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法律现象
•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法律实践
• 定量研究方法
• 分析法律现象与社会因素的关系
• 分析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 定性研究方法
• 研究法律问题的现实背景
• 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与措施
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影响法律职业的观念与价值观
• 强调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
• 强调法律职业的公正与公平
• 强调法律职业的效率与效果
影响法律职业的技能与素质
• 强调法律职业的实证研究能力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法学界的重要人物,他对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的主要内容:1. 法律的社会性: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从抽象的自然法或理性推论中衍生出来的,而是在社会中形成和发展的。

他强调法律应该从实际社会关系和实践中获得支持和认可。

2. 法律的演进:霍姆斯认为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适应的系统,它必须与社会的变革和需求保持一致。

他反对将法律看作是永恒不变的,而主张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对法律进行调整和改革。

3. 法律的实用主义:霍姆斯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实用性,认为法律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实际可行性,并且对于促进社会利益和公正至关重要。

4. 法官的角色:霍姆斯强调法官应该以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为基础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他主张法官在判断案件时应该注重对事实和现实情况的分析,并根据这些分析来作出公正的决策。

5. 立法权的限制:霍姆斯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应过于干预个人自由和私人权益。

他主张尊重合同自由、个人选择权和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于美国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现代法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他的观点引发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变革和法官角色等问题的广泛讨论,为后续的法学思潮提供了理论基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他过于强调实际效果和实用性,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性。

此外,对于法官的广泛裁量权,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讨论。

总体而言,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为法学界带来了新的思考和讨论,对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当代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摘要:提到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就一定会提到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至今仍被奉为法学界的经典。

在美国,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

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了高潮,这场运动在美国的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促进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时至今日在美国仍然能够看到现实主义法学的足迹。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学、美国法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霍姆斯成为了美国法学界最令人关注的学者之一,他担任过40年的州法官和联邦大法官,在美国占据了十分显赫的地位,对美国的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堪称美国最伟大的法律实用主义者。

当时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相当流行,因为美国有运用实用主义的传统,霍姆斯就创立了实用主义法学,这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现实主义法学又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学思想,它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

而实用主义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

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我们对真理‘口味’如同我们对咖啡的‘口味’一样武断,因而是否有客观真理呢,我要留给职业哲学家去解决。

”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

在法律领域,怀疑规范与逻辑的作用。

霍姆斯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在现实主义法学中所谓“经验”实际是指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感受,这些感受通过人而结合为集体,并接受国家法律的认可。

但需要指出的是,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美国是一个只有二百多年历史的年轻国家,在思想文化方面,没有古老文明的历史积淀。

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美国本土化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兴起,思想文化领域日益繁荣,逐步成为西方整体学术水平最高的国家。

以法律思想方面为例,现代西方法理学中的三大主要学派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呈三足鼎立之势,其中有两大学派的最主要代表人物都在美国,其他各个学派中,美国也都有重要代表人物。

美国发达的法律思想正是以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兴起为起点的。

本文拟从美国现实主义法律思想兴起的背景、具体表现及影响诸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较为全面地理解和认识美国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兴起问题。

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不是指某一法学流派,而是指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回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反对封闭、僵化的形式主义法律思想,以实用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而兴起的各种法律思想的总称。

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兴起是特定历史时期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兴起的时代背景1、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急剧转型南北战争进一步扫除了美国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美国经济突飞猛进,短短30年,美国从一个二流工业国一跃而为世界第一工业强国。

工业化带动了城市化,20世纪初,美国实现了工业化,城市化也基本完成。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美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在自由竞争中出现了规模越来越大的垄断组织,威胁到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奇迹般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却掌握在极少数人的手里,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社会财富分配极端不公,城市中工业污染、交通堵塞、种族歧视、犯罪猖獗等问题日趋严重。

凡此种种都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抛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不合时宜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政治主张,发挥国家的社会干预作用。

19世纪末开始,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些反托拉斯和保护劳工基本福利的法律,但大都被联邦最高法院和地方各州法院否决。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法律、道德与社会进步霍姆斯,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学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乃至全球的法律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核心观点、特点及其对法律领域的影响,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学思想的价值。

霍姆斯所处的时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是一个法律观念激烈变革的时期。

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而现实主义法学派则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经验性。

在这个背景下,霍姆斯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为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并非必然关联,而是受到社会现实的制约。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和经验性,而非自然法学派所强调的道德性。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和社会进步,这需要根据社会现实和经验来理解和应用法律。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现实性、经验性和历史性。

现实性指的是他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基于社会现实,经验性是指他重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效果,历史性则体现在他对法律发展历程的。

这些特点使他的思想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和生命力。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推动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使人们更加客观地看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他的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实践性和社会性,鼓励法官根据社会现实和经验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他的观点促进了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影响。

他的观点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也为我们更好地应用法律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借鉴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精髓,结合社会现实和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社会进步。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困扰了无数法学家。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给出了他的答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是美国法学家詹姆斯·霍姆斯提出的一种法律预测理论,它认为,法律的发展受到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且法律会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的基本思想是,法律的发展受到社会发展的影响,法律会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种发展是有规律的,可以预测。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提出了三个基本原理:第一,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受到社会发展的影响;第二,社会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法律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第三,法律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可以预测。

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认为,法律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可以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来预测。

这种预测方法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正义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秩序。

此外,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还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原则,如“法律的预测应该以社会发展为基础”、“法律的预测应该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法律的预测应该考虑社会的发展趋势”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更好地预测法律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实施法律。

总之,霍姆斯的法律预测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预测理论,它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原则,有助于更好地预测法律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实施法律。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国外法学以其严谨的研究方法和深入的学术探讨,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学习。

在国外法学领域中,涌现出了许多杰出的学术大家,他们在各个学科领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本文将介绍几位国外法学各学科的名家,简要概述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贡献。

1. 民法学领域的名家国外民法学领域拥有许多享誉世界的学者,其中一位重要的名家是美国法学家奥利弗·韦尔·霍姆斯。

他以其深入的法学研究和独特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霍姆斯在《普通法的通用原则》中提出了著名的“恶之白化”理论,批评了法院决策中存在的潜在偏见和不公正。

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一位备受推崇的名家是德国法学家弗朗茨·冯·利斯特。

他是现代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贡献在于系统化和整合民事法规则。

利斯特提出的“章节制”法典理论是对传统民法学中碎片化规则的重要改进。

他的研究成果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 刑法学领域的名家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也有许多杰出的学者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其中,美国法学家美国斯坦福·里弗斯堡因其对刑法学的研究和贡献被广泛认可。

里弗斯堡的研究重点在于罪刑法原则和刑法的社会功能。

他的主要著作《刑法学原理》被视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经典之一。

德国法学家恩斯特·法贝尔也是刑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者。

他对刑法学理论的探讨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贝尔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将功罪理论引入刑法学中,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的观点和理论对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国际法学领域的名家国际法学作为一门涉及国家之间关系的学科,也有着众多国际知名的学者。

美国法学家安东尼·德·布托维尔是国际法学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他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历史和理论方面。

布托维尔的主要著作《国际法原理》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法学的教学和研究。

另一位备受瞩目的名家是英国法学家伊恩·布朗利。

浅论19世纪30年代前后的美国法律思想变化

浅论19世纪30年代前后的美国法律思想变化

浅论19世纪30年代前后的美国法律思想变化作者:王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的大崩溃致使美国经济陷人了长达四年之久的经济大萧条。

在1929-1933年期间,美国股票平均价格下跌75%,股票市价总值损失450亿美元,银行倒闭5100多家,失业增加,生产滑坡,直到1933年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采取财政赤字政策,扩大政府支出,双管齐下刺激投资与消费,才使美国经济逐渐走出低谷。

当然这个大萧条时期持续了更长时间也影响到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客观形势的变化必然带来政治法律思想的变化。

“我没有夸大事实,”布鲁克斯·亚当斯在一个20世纪初的一个演讲中宣称,“当我谈到这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只是在蔑视法律或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生活着。

无论你注视何方,遇到总是同样的现象。

”可以说在20世纪初,在民众的意识中法律的作用并是不明显。

一些法律思想在美国也没有得到发展而是停滞不前,甚至可以这样说,这些法律思想的发展在20世纪初的美国“瓶颈”了,它们的发展受到了桎梏,而另外一些法律思想却得到发展的空间,开始渐渐崭露头角。

主要是因为美国没有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大发战争横财,使得美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资本进行垄断,一些法律思想所带来的价值观等与之不相配,而一些法律思想却发展缓慢也无法跟上经济的步伐。

而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再一次证明一些法律思想无法为最新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却促进了另一些法律思想的蓬勃发展。

笔者最初的设想是将大萧条前后的法律分开写,后来却发现法律思想都是逐渐发展的,如果非得强行将1930年作为美国法律思想的一个分界点,那是行不通的。

但这却无法否认法律思想的确在这个时期发生着明显变化。

一、社会法学的变化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霍姆斯

霍姆斯

霍姆斯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是美国诗人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他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生平1841年,霍姆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年轻时霍姆斯喜爱文学,支持废奴运动,该运动在19世纪50年代在波士顿如火如荼。

他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

毕业后内战爆发,霍姆斯加入美国联邦军队参战,并在战争中负伤。

内战结束后,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66年在波士顿开业当律师。

1870年,他成为《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

他以观点创新、论证严密著称,他权衡了财产权和多数人统治,并认为后者优先于前者。

他是最早承认工人的工会权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认为工会组织从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1902年8月11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提名霍姆斯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12月4日参议院批准了该提名。

霍姆斯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那时他已经90岁了,创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龄纪录,他听从同事的建议,主动退休。

1935年他因肺炎在华盛顿市逝世,再有两天就是他94岁生日了。

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主要思想霍姆斯的哲学观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这在他生前和死后都遭到了批评。

霍姆斯在1927年的 Buck 诉 Bell案中,认为州政府强制给智障者绝育并不违反联邦法律,他声称:“痴呆人有三代就够了。

”这是霍姆斯在判例中奉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著名例子。

霍姆斯在对待种族和贫困问题上的个人态度上有精英主义之嫌,这也遭到了批评,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戴斯曾评论道:霍姆斯“对损害大众的罪恶一无所知”。

霍姆斯反对道德理论和“自然权利论,而信奉道德相对主义,这使得他强烈支持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密尔的观点市场理论。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实用版)目录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述二、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三、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四、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正文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述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 20 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现实主义法学的英文翻译为 legal 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这一流派的法学观点强调法律与社会现实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霍姆斯是美国著名大法官,他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霍姆斯认为,法律并非源自于神秘的立法过程,而是源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逐渐形成了法律规范。

2.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霍姆斯强调,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

这种调整并非源于立法者的主观意愿,而是社会生活本身对法律的客观需求。

3.法律的适用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

霍姆斯主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以具体的社会现实为依据,而非仅仅遵循法律条文。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灵活运用法律,以实现公正和公平。

三、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观点的发展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霍姆斯的引领下,现实主义法学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 20 世纪 20-30 年代正式诞生以后,现实主义法学一直延续至今,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四、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 20 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法律研究更加关注社会现实,注重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现实主义法学在新时代有哪些观点以及发展值得大家认真学习?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现实主义法学兴起于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英文翻译为legal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法律究其本源是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在了解某种法律思想的起源和兴盛时,必须先了解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

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方各国,在经济技术各方面的位次又有了新的变化。

纵观十九世纪的美国,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南方种植园经济开始分崩离析,奴隶制的废除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而南北藩篱的破除,更使得资本主义赖以发展的自由市场形成。

1865年南北战争的结束,初步奠定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经济的长足发展往往带来的是一系列社会新矛盾的产生,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一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指导思想,而到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凯恩斯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

发展到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渐渐发现,自由放任的思想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由此到来。

现实主义法学产生。

一、宏观定义及局限性探讨实际上,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中外法学家的定义各有特色。

有美国法学家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的《美国法律辞典》把现实主义法学定义为:“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政治的因素对作出司法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发展
•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 出法律现实主义观点,对分析法学 派产生挑战 • 20世纪中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 说,强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开 放性 • 当代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律论证和 法律解释等问题
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 响 • 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
03 方法论的比较与分析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逻辑推理:以逻辑推理为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密性和 确定性 • 语言分析: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 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规则的形式性和严密性,注重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 法论特点
SMART CREATE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 框架与方法论比较
CREATE TOGETHER
01 法学派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及其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
• 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 出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 以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为研究方 法 • 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现象的实证性,排斥自然法观念 • 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和实证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框架
• 法律系统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自主、封闭的系统,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 法律与社会: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02 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以逻辑推 理为研究方法 • 法律语言: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H·L·A 哈特)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H·L·A 哈特)

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H·L·A哈特著/翟小波译/强世功校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种观点并试图为它辩护。

霍姆斯(Holmes)法官等曾持有此种观点,他们也因此遭到了很多的批评。

首先,我将说明,为什么对于英国人来说,霍姆斯(Holmes)仍将是法理学中的一个伟大的人物,无论他在美国的名声怎样变动沉浮。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拥有两种神奇的能力:一是想象力,这是英国法律思维(thinking)中常经缺乏的;二是清晰性,这是英国法律思维中通常具备的。

通过阅读霍姆斯,英国的法律人意识到:他们以前认为是固定不变事情其实总是处于运动变化之中。

在这一过程中,霍姆斯就象一位向导,他的话可能不会令你信服,有时甚至令你讨厌,但从来不会使你迷惑不解。

象我们的奥斯丁一样(他们二人有许多共同的理想和主张),有时,霍姆斯明显是错误的;同样和Austin一样的是,当他错误时,他总是错得清晰明白。

这确是法理学一个最重要的美德。

不错,单单谈论清晰性是不够的。

但是,正是因为我们采用了(为霍姆斯所唾弃的)极含混的研究方法,结果,法理学中的许多问题被搞的混乱不堪。

也许,法理学注定要在许多学科的边际间极不确性地摆动,因而总需要有人来“剥去其神秘的面具”(边沁语)1,这正是本文最主要的目的。

当下的各种观点表明,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实证主义者(他们的时代今天已经终结)将某些事情弄得含混不清: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某种交叉2,或者“实际是”和“应该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分解的融合在一起的、是不可分离的3(尽管实证主义者否认这种说法),这些表述意味着什么?或者说,在许多可能情形中,它能够意味着什么,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哪些是实证主义者所否认的?为什么这样否认是错误的?一本文中,我将对研究对象作观念史上的考察。

在18世纪以末、19世纪初的英国,对法律和社会问题热切关注的思想家和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的设计师就是伟大的功利主义者。

其中有两个人即边沁和奥斯丁,一贯地主张要坚决地、尽可能清晰地区分“实际是之法”(law as it is)和“应该是之法”(law a s it ought to be ),这一主张贯穿他们所有的工作。

霍姆斯大法官的言论自由观——“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的发展

霍姆斯大法官的言论自由观——“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的发展

Mr. Justice Holmes' Opinion about Protection of Free Speech——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作者: 马聪
作者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版物刊名: 时代法学
页码: 24-31页
主题词: 明显且现实的危险 思想市场 言论自由
摘要:霍姆斯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观点主要表现为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这一理论。

在1919年的谢内库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又提出了“思想市场”这一概念。

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他提出“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检验标准完全适用于对立法裁决的司法审查,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布兰戴斯大法官(霍姆斯赞同)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在该案中提出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

使这一理论的发展达到成熟。

霍姆斯提出的这个理论,后来成为美国完善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理论基础。

对美国的法理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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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他被认为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是社会现象:霍姆斯认为法律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一种社会现象。

他认为法律的内容和发展是受到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的,法律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2. 法律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他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工具,用来解决社会冲突和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是经验的产物:霍姆斯主张法律应该以经验为基础,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或原则。

他强调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并且法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发展。

4. 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实证主义的:霍姆斯主张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实证主义的,即以实际行为和社会习惯为基础。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是从经验和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法律原则出发。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促进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结合,以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他的观点也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判断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霍姆斯的观点也引起了一些批评,一些人认为他过分强调了实证
主义,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无论如何,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在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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