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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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继高度评价法治的价值,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之后,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阐述了法治的内涵。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至于何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合乎道的正义性

法律不是挡箭牌?后果堪忧

这席话让社会公众有些错愕,作为法律人,其实,早就熟悉并习惯这种思维。仔细看她的

回答,其实是一种诛心之论,推测只要有些人心存恶意,那么即使形式上合法,法律一样不能保护他。熟悉法律的人可能认为这个逻辑是错的。毕竟现代法律强调违法是需要有行为的,而不再有腹诽罪!然后,类似以诛心而定罪的,又见诸媒体的,又岂少哉!

此事仍值得细究。当记者问拿出违反哪条法律,姜瑜是拿不出来的。我国虽然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仍有一些法律空白地带,譬如新闻法。姜瑜提到的是采访规定,哪一级的规定,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没有新闻法,何来采访需申请规定的合法性?如果依照规定治国,那么宪法上依法治国如何落实?规定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公示如何能替代法律?以动机来排斥法律的保护,凸显了法律的不客观性。如陈有西的文章提到:“法律必须神圣,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它公正而无所偏私地同等保护所有的人”。理论上如此,法律当然该如此,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在执法上,法律是否有一个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机构在执行?如果法律仍是韩非子的法家之治,那么,法律即使本身字面公正,但执法时仍可以三六九等、诛心腹诽,这时候的法律是工具,刀把子,失去客观公正,当然就不是挡箭牌,法律可以变通、拐弯打击人。

一旦法律在执行中成了工具,失去其中立、公正性。那么,操控的结果是,法律再也没有人信任,更别说神圣了。雅典的柏里克利说,我像一堵墙,挡在穷人和富人之间。一旦法律失去被中立客观,墙就垮了,那么富人可以对穷人下手,强人可以对平民下手。如征地,强拆,无不是法律失去公正性的结果。丛林法则,今天你有力你可以快意人生,明日你失势,别人可以对你以牙还牙,这个社会再也不会和谐,犯罪将会日渐猖獗。因为,人们心中已无法律。缺乏软实力的社会是可怕的,毕竟硬实力的成本太高,警察不可能无处不在。

转型时期,本来立法权掌握在执法者手中,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权来制定偏好自己的法律,然后,一旦制定了,就该严格执行,这样才能长治久安。香港没有普选,然后,法立好,执行也相当好。绝大多数人会认为香港是法治社会。而我国,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平心而论,恐怕没多少法律人会认为目前状况不错。目前最大的问题,出在执法上。当然,问题的根子在把国家、法律当作工具,而非视其为自有生命。

法律缺乏客观、中立,社会上再也不会有明确安全的边界,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法律之下的自由?都由执法者说了算,人人自危,为了安全都会去找保护神,为了利用这个可以扭曲的法律,也会去找大力神,官员的贪腐随之而来。当然,很多情况下,保护神也会因为诸神之争中失利,而落入凡尘,即使无辜,法律一样保护不了他。民间称之为报应。其实,哪里是报应,要是真有报应,为什么不现世报呢?

法律本该健康出生,自由活着、自我做主的,犹如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也,百物生焉。在现代除魅之前,统治者的法律是借天的旨意来下达。而现代社会的天,就是民众。统治的合法性再也不是打天下,而是民众授权立法的法治。一旦毁坏法律,等于是毁坏自己的合法性。

如同伯利克里一样,本来,法律应像一堵墙(挡箭牌),挡在富人、穷人之间,也挡在官员、民众之间,最矛盾、最纠结的东西都会通过这堵墙而和平解决。一旦法律先天畸形,后天又被剥夺自由,状如工具,高墙倒塌,覆巢之下无完卵,最终受伤的,未必全是弱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无处不受它的庇佑和呵护。如果说世上真的有神灵,那么法律就应该是人类的正义之神。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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