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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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使之更好地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革命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场所,根据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江西省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丰富的教育内涵,面向社会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的活动场所。评选出的市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在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特色鲜明、催人奋进,各族干部群众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是各县(市、区)、各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场所的重要荣誉称号。
第三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为主题,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
众,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及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基地建设的时代感和现实感,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服务。
第四条市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选范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分为四大类。(一)文物博物馆类;(二)革命历史纪念类;(三)展示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重点工程和先进单位类;(四)风景名胜类。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基础设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陈展场所,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保障设施。周围环境整洁优美,符合参观教育需求。
2、展陈内容丰富。展示内容丰富多彩,展陈方式生动多样,展出史料真实可靠,说明文字翔实清楚。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常态化。
3、机构人员到位。主管部门、基地领导班子职责明确,工作人员队伍稳定,讲解员数量和业务水平符合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需要。
4、资金保障有力。有正常的经济保障条件,能满足免费开放及基地正常运行和维护需要,并能在原有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面向社会的多元化共建投入机制。
5、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各类人员业务培训正常化、制度化。有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6、社会效益显著。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吸引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到基地接受教育。坚持举办多样化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能主动加强与教育、旅游、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并积极开展基地间交流,共建共育效果显著。
7、宣传推介有效。有宣传基地的画册(刊物、资料)、宣传折页及视频影像资料。有条件的应建立基地宣传网站(网页)等现代化交流平台,内容更新及时。善于运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基地宣传力度,在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评选命名
第六条基地的评选命名,按照各地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自下而上、逐级报批和命名的办法,申报上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必须是被命名为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满两年(含两年)以上。
第七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
第八条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选命名程序:
(一)申请上报:申报单位向县(市、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管理机构审
核、验收后择优向市委宣传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办公室申报。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基地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占地面积及主要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在建设、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情况,反映教育基地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材料要真实详细。
(二)考核审定:由市委宣传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联合进行验收评审,初步确定命名名单。
(三)批准命名:对拟命名的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认无不良反映和相关问题后,由市委宣传部命名。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要求:
(一)突出教育主题。积极挖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所蕴含的宝贵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大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造就“四有”新人。
(二)增强教育效果。改进陈列方式,创新展示手段,拓展教育功能。综合运用文物、图片、模型、雕塑、景观等多种形式以及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切实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资源优势,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发富有教育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积极开展活动。充分运用现有条件和优势,挖掘设施潜力,精心组织各种活动,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节假日,以及青少年入学、入队、入团、入党、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扩大教育覆盖面。
(四)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建管并举,充实硬件,完善软件,大力抓好文物史料的征集、保护和利用工作。积极做好教育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安全保卫、场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讲解员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优化服务质量。
(五)注重社会效益。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向未成年人敞开大门,对大、中、小学校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参观给予相应的减免费等优惠。在每年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六)注重宣传,扩大影响。抓好反映基地建设、管理和开展教育活动情况的宣传报道,扩大基地知名度和影响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汇报情况。
第五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和文化大市建设的重要事项摆上议事日程,要为教育基地的班子配备、人员编制、业务培训和资金保障等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办主要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命名、监管、考评,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考评一次。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办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等处理。被撤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的,满两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具有本系统特色的各类教育活动。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特定的教育主题、党或团组织生活、成人仪式举行、新兵入伍等要组织学生、群众、干部开展参观、瞻仰、祭扫等活动,切实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场所的教育作用。
第十四条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面向全社会,注重发挥教育功能和社会效益。要创造条件向社会免费开放,尚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基地,要按规定对未成年人、现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