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开、停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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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AH-42-2006 开、停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确保生产车间在开工和停工检修期间“三废”有组织排放,不造成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生产车间开停工检修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公司各车间、岗位及各施工单位。

2 生产车间开工阶段环保管理

2.1工程全部验收后,单机试车、管线冲洗、设备酸洗等废水,必须按规定的下水渠道排入下水,不允许任意排污。

2.2各生产单位要根据生产工艺情况,在试车方案和开车方案中定出具体的环保规定,尽量减少“三废”对环境的污染。

2.3 各生产单位的“三废”预处理车间必须已经建成并具备和主体工程同时试车和同时投用条件。

2.4 污水处理场各构筑物已经做好接纳全厂污水的准备工作。厌氧池、耗养池完成菌种驯化、事故池倒空准备备用。

2.5设备管线试漏已完。要求静密封点泄漏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下,机泵、压缩机等转动设备的轴封要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2.6 设计安装有消音设施的机器设备,开工前必须安装完毕,随主机同时投用,防止噪声污染。

2.7 锅炉消烟除尘设施,开工时必须投用,减少烟尘排放。

2.8对于回收有毒废气的淋洗及吸附设施,必须同时投用。

2.9 化验室废液要集中回收,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各车间的下水井盖必须完好无缺。安全环保部积极组织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车间停车、倒空、置换阶段

3 环境保护

3.1 生产车间停工检修方案中,必须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3.2设备、管线中液体物料倒空时,能返回储罐的一律送回原储罐,不能返回的要放入规定的容器中,如:地下罐、事故罐、储槽中,以便回收利用。不允许将有害的化工物料排入地沟或下水管网。固体料随时清理拉走,不许乱堆乱放在检修现场。

3.3 物料倒空后,所有冲洗设备、管道含有污染的废水如需排入污水处理场,则应通知水气车间并请安全环保部进行协调。

3.4 有毒废渣必须及时送到焚烧炉烧掉。

3.5 “三废”处理车间本着先开后停的原则,及时全部的将生产车间的“三废”处理干净,防止污染。

3.6 设备中更换的润滑油及时装桶回收,不允许任何单位将废油排入下水管道中。

3.7 设备检修阶段环保管理

3.8清洗设备所用的硝酸、盐酸、抗腐蚀剂和其它溶剂、药品都不许随意倾倒在地面上。废酸(碱)水要经中和处理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场。

3.9设备管道、现场清理出的有机固体物,如:粘胶块、自聚物、油泥、罐底泥等,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定点堆放或运走。

3.10“三废”处理车间,要按期、按质完成检修任务,为生产车间开工创造条件。

3.11 车间和管线检修后,全部经试压、试漏达到合格,经验收后方可开车。

4 附则

4.1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执行。如发现有违章者,造成清污混流,使全厂排污超标,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4.2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

4.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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