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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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我国外汇市场,根据《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
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
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ⅩⅩ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监督远期结售
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总行应当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
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①的影印件;
注①现根据银发(1997)205号文《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收放许可证的通知》执行。
(三)银行总行的授权证明(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时);
(四)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内部规章和运作程序的说明;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
(二)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第八条、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则。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
第十一条、远期结售汇的币种可以是ⅩⅩ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远期结售汇的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水、贴水的方式表示。
第十三条、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应当在120天以内。
第十四条、银行可以要求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境内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使远期结售汇合同不能履约的,银行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