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合并换股重组套利

合并换股套利前言上市公司涉及兼并收购这样的特殊事件时,其股票价格会发生特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之中可能就蕴藏着某些套利机会。
合并换股就是这样的特殊事件类型之一,上市公司合并换股通常存在两种形式的套利机会,一种是换股收购套利,另外一种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套利。
换股收购套利涉及卖空股票操作,目前A 股做空机制不健全,融券标的少并且融券的规模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换股收购套利在A股市场尚不具备可操作性;当系统性风险较小时,换股收购套利可以改良变成做多套利,就具备可操作性;现金选择权套利不涉及做空,操作性比较强。
我们重点研究换股收购套利的改良策略和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套利策略。
这篇报告尝试解决三个问题:1、如何发现合并换股重组事件中的套利机会;2、怎样评估和处理这些套利机会中所隐含的风险;3、套利具体如何操作。
本报告围绕以上三个问题展开,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几种套利原理以及发现套利机会所需要关注的细节;第二部分阐述了合并换股套利所隐含的风险以及如何评估这些风险的大小;第三部分介绍套利的具体执行方案。
第一部分合并换股套利原理合并换股套利事件通常隐含两种套利机会,换股收购套利和现金选择权套利,其中换股收购套利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改良为单边多头套利,下面分别阐述这几种套利的原理。
A换股收购套利原理在合并换股重组中,收购方会以发行固定的数量的普通股代替现金来换取一定数量的目标股,即换股收购。
换股比例通常由合并换股双方某一时间节点的股价比例决定的,通常一经商议确定便不会再调整。
但是当前市场中收购方股票的价格和目标股的价格是动态变化的,变化后双方股价往往会偏离最初决定换股比例的那个时间节点的价格比例,这其中就会产生套利空间。
举例1:上市公司A发出换股收购要约时,A公司定下20元/股的发行价,B公司10元/股的换股价,A公司以100万股的A公司股票代替2000万现金换取B公司价值2000万的200万股股票;固定换股比例为0.5: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深证上[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二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为五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不含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100%;(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不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200%;第七条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计算公式为:%100*现金选择权价格现金选择权价格)(标的股票参考股价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应当选择下列二者中较低者:(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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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原创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五、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原理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深交所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为各类资产提供了有效的融资途径。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该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基础资产、证券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主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应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权益,如租赁合同、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3.证券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应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其中优先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低,次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高。
4.信息披露: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资产池的构成、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措施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1.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平台,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流通的服务。
2.制定和修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和指引,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和交易。
3.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转让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深证上〔2022〕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深证上〔2011〕276号)和《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引言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产证券化业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作为相关规定和指导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展开探讨,旨在全面评估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内容。
一、简介1.1 主题文字: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该指引的颁布对于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二、规范性文件的意义2.1 主题文字: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发布,意味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这对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可以降低业务操作中的风险,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另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在于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原理3.1 主题文字: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确定性收益的资产转化为特定的证券,并通过证券发行和交易来实现对这些资产的融资行为。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原理是将资产进行打包和再组合,形成特定的证券产品,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资产的选择和打包、证券产品的设计和发行等方面。
四、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4.1 主题文字: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是深远的。
该指引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指引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升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再次,该指引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的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证上〔2015〕5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向本所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挂牌条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双人双审、外部咨询专家核对、挂牌工作小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或不符合本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风险防范及揭示等职责,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申请文件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正文:----------------------------------------------------------------------------------------------------------------------------------------------------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为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操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事项时,根据有关方签订的合同及安排,相关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二、根据《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通过手工方式申报;(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现金选择权实施时公司股价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
如当时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的溢价率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选择以手工方式提供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其他的情形则应选择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上市公司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对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做明确说明,投资者应关注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三、如上市公司以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将设立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在该股权登记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规定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具体方式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的公告。
四、如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预受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指令通过现有的有关要约收购的技术平台传送到深交所。
并购重组相关问题解读讲义课件

其他:《申报指引》、《26号准则》、《分道制实施方案》(含两所指引)等
特殊清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有关事项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 《固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有关意见》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满足条件\审核通道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豁免
快速
正常
审慎
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的评价结果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的评价结果 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评价结果 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受到处罚、处分、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处罚、处分和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票是否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上市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工信部等发布的《指导意见》之9大行业 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且不构成借壳上市 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同等对待
不可撤销 义务 收购期限30 天-60天 max(极值, 均值) 期满前15日 不得变更
2.2.3 要约收购豁免情形
许可\类型 明示 默示 直通 eg1 eg2 eg3 收购未致实际控 挽救性重组&3 新股&3年持有 制人发生变化 年持有 国有转、变、并 回购 30%股东,2%/12 50%以上股东 月增持 承销、贷款等业 务等暂时性持有 继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深证上〔2021〕37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深证上〔2021〕3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8〕5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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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为五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不含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100%;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不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200%;
第七条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计算公式为:
%
100*现金选择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价格)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应当选择下列二者中较低者:
(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盘价。
第八条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前条所述材料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现金选择权价格、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拟通过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还应当在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前履行以下程序:
(一)深交所审核相关材料无异议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客户部出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通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第三方将履约保证金及时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填写《现金选择权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并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确认保证金到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编制收购编码并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通知表》签字并回传深交所。
履约保证金金额=可行使现金选取择权的股份总额×现金选择权价格×20%。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周的星期一刊登相关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起止日期;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行使具体要求,包括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应当注意事项等;
(三)截至公告刊登时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数量。
第十三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现金选择权或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手续;
(二)股东在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准确输入上市公司名称、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申报类别、收购编码等相关内容,对于申报类别、收购编码错误的现金选择权指令,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不予确认;
(三)股东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质押部分不得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
(四)预受现金选择权、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
(五)标的股票在交易状态时,已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
(六)经确认后的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第十四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每日向深交所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情况。
第十五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满后二个交易日内确认行使现金选择权所需全部资金并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应当及时将行使现金选择权所需全部资金存放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十六条现金选择权期满后二个交易日内,第三方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包括本次股份转让确认的说明;
(二)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人员名单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手工申报方式);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深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向上市公司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具体格式见附件4)。
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且发生有效行权申报的,还需经深交所法律部确认。
第十七条第三方(或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资金结算以及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资金清算后,向上市公司出具新的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第二十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各会员单位可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请表
附件2: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通知表
附件3: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
委托的证券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4:
(注: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且发生有效行权申报的,需经过法律部确认,其它情形无需法律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