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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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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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最新)————————————————————————————————作者:————————————————————————————————日期:2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83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决定将施工现场的民工夜校、浴室及施工总平面管理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内容,现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相关内容补充修定如下:一、增加条款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0.14 施工现场防锈铁花大门内侧50厘米处应设置宽10厘米的横向黄色油漆警示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栏杆。

4.0.20 木材加工、机械维修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通道布置和消防器材分布图牌,图牌尺寸不小于70×100厘米。

6.4 盥洗淋浴间6.4.4 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浴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3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5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浴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6个。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建委发[2005]36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最新)

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最新)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83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决定将施工现场的民工夜校、浴室及施工总平面管理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内容,现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相关内容补充修定如下:一、增加条款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0.14 施工现场防锈铁花大门内侧50厘米处应设置宽10厘米的横向黄色油漆警示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栏杆。

4.0.20 木材加工、机械维修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通道布置和消防器材分布图牌,图牌尺寸不小于70×100厘米。

6.4 盥洗淋浴间6.4.4 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浴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3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5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浴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6个。

6.4.5 浴室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4米,浴室室内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必要时设置排风扇。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要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就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场容卫生。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卫生管理法》的要求。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人员和工人生产生活的卫生安全,促进绿色生态文明建设,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卫生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场地要保持清洁。

作业面应保持平整、干净、整洁。

临时设施应及时清理,保持室内清洁;大型设备在室外存放时,应采取覆盖措施;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要堆放整齐;应配备专人负责进出车辆的冲洗。

1.清理现场垃圾。

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遗撒,不在施工场所内倾倒污水、污物、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倾倒并堆放在施工场地内。

建筑垃圾堆放必须有严格的围挡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同时要配备相应的保洁设备和设施;堆放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期清理,保持地面干净;不允许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道路、绿地、河流、湖泊、沟渠、道路两侧以及树木等周围;堆放的建筑垃圾堆存到指定位置后,应及时清运。

生活污水应及时清运并保持地面整洁。

建筑垃圾和施工生活污水不能随意倾倒,不得乱倒乱排。

2.清除废弃物。

施工现场可利用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保持室内清洁,禁止随意堆放废弃物。

所有建筑物外围的边坡应保持整洁,不应有积水。

道路上的渣土、砂石和其他废弃物宜随车拉运与建筑垃圾清运后予以清除,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丢弃而污染道路。

垃圾箱内应有粪便污水、污物收集容器,要保持无污垢、无积存和臭味。

对影响环境卫生和危害健康的废弃物进行彻底保洁,及时清理废弃材料及其他物品,确保无积存和臭味等现象出现。

施工现场应及时清除废弃材料、物品及杂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覆盖。

垃圾应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覆盖。

3.及时清理堆放在施工场地内的建筑材料和材料容器,避免扬尘污染。

堆放的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理运出。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成都市建筑地方规定

成都市建筑地方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上海市援建项目修改版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属于上海市援建项目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1.0.4 本标准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各单位必须执行,其余部分可以根据现场所在位置、项目规模、创优计划等方面灵活进行调整。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建委[2012]14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建委[2012]148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工程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现有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必须首先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工程分包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建设单位干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要求,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和《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对相关文明施工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提升,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围墙(围挡)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墙(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m,彩钢厚度不低于0.4mm。

立柱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镀锌方管,尺寸不小于80X80X2000mm,壁厚不低于1mm厚,间隔不大于4m。

围挡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挡浆带,挡浆带材质可以为砖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浆面应采用砂浆抹面封闭,防止场内泥浆污染城市道路。

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

工地围墙(围挡)以浅灰色为基调色,应和周边建筑、城市道路等风格相统一。

工地围墙(围挡)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制定整体设计方案,宜间隔设置,做到整体布局协调、整洁美观。

第三章出入口设置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一般不低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四条建筑面积5000m²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成办函〔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6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成都市开工条件审查内容、要求

成都市开工条件审查内容、要求

第二部分 相关文件学习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暂行办法》
川建发[2006]151号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以三方责任主体分 阶段自检自评为主,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抽 查。
监督机构抽查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大门口
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进出口应 设置冲洗设施,并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 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麻袋等,防止泥 土带入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降水井地下水排放应设置二次以 上(含二次)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 全硬质材料覆盖,经过滤后排入施工现场 或市政雨水管网。
冲洗
主要道路两侧设喷淋设施
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作业人 员进场情况,合理安排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作好教育、培训记录及受教育人员签 到工作。
新开工工地实行民工夜校开学典礼制度, 项目经理应开讲第一课。技术负责人、安 全员、责任工长、班组长应定期轮流授课, 授课总课时不小于20小时。必要时应当邀 请当地的工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城 管等部门相关人员授课。
6.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 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
7.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 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 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控办 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实 施。
安全工程师要由公司直接委派,并发文件 任命。任命文件要写明被任命人的工程师 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任期。
安全工程师负责填写安全工程师日志,公 司安全部门每月审核。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颁布单位】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印发给你们,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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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含 2 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 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 万元以上应成立 3 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2.0.9 施工现场应有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管理资料和定期检查记录。

3 总平面布置3.0.1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主要划分为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厕所及排水系统等。

施工作业区是指施工人员从事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的活动场所。

办公区是指项目管理人员集体办公的场所。

生活区是指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道路是供运输车辆通行或施工人员通过的便道或通道。

3.0.2 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 .0米,围墙应采用实体材料砌筑,厚度不应少于0.24米,基础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

有条件的宜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彩钢板等新型材料围挡。

市政工地应设置硬质板材隔离围挡,结构安全可靠,高度不应低于1.8 米,外侧设置0.20 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3.0.3 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宜采用硬质材料或砌块进行隔离,其高度不宜低于 1.8 米。

3.0.4 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总平面图等图牌。

图牌设计要美观大方,悬挂位置明显。

图牌幅高为0.90 米,宽1.4米,书写应规范清晰。

图牌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1〜1.5米。

市政工地大门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各种图牌应悬挂在工地围挡上明显位置。

3.0.5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并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麻袋等,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3.0.6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置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3.0.7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3.0.8 施工现场 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 ,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 并与行人车辆通道围挡隔离。

3.0.9 施 工现场内裸露的 场地都 应进行 绿化、 硬化或覆 盖。

3.0.10 施工 现场内及周边应 保持环 境清洁卫生。

市 政工地 外部临 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3.0.11 施工 现场应设置雨、 污分流 的排水系统。

3.0.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地表水排水沟,其排水坡度不小于4%o 。

各区的排水沟应连通形成排水系统, 出口处经过铁篦过滤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0.13 施工现场降水井地下水排放应设置二次以上(含二次)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经过滤后排入施工现场或市政雨水管 网。

4 施工作业区4.0.1 施工作业区布置应整洁,根 据功能特点主要划分为施工区、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等。

4.0.2 施工作业 区内各种临时设施必 须符合 国家和 地方有 关安全规范规定,应 统筹安排,合 理布局,满足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防 洪等要 求。

4.0.3 施工人员 应穿好工作服、戴好 安全帽 、佩戴 工作卡 。

不准 坦胸露腹 , 不准 赤膊作业 。

施工人员应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水器具应有 专人管理。

4.0.6 在 建工程 内应 保 持整 洁 卫生。

进入高 层建筑 施工时 ,每隔4.0.4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

4.0.53-5 层应设置一处简易厕所。

4.0.7 施工作业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分类存放,定期清运。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或加热有毒、有害物质。

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4.0.8 建筑施工进入高层或多层时,各楼层内的拆除模板、架管、架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堆放。

清理建筑垃圾时应使用封闭的垃圾箱或容器吊运,严禁高空抛撒。

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

4.0.9 材料加工区应设置在远离塔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地带, 并应搭设防护棚。

防护棚应防砸、防风、防火、防雨,结构牢固。

4.0.10 材料堆放区的地面应平整夯实,并根据材料不同性质要求有防雨、防锈、防潮及排水措施。

4.0.11 施工作业区内各种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并且分类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书写规范准确。

4.0.12 施工作业区需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时,油库地面、墙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严禁容器或管道漏油。

4.0.13 施工作业区应有防施工照明污染的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0.14 城区内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提倡使用商品砂浆。

搅拌站或搅拌机必须封闭使用,并配备有效的降尘装置。

4.0.15 水泥或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4.0.16 施工作业区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出场等有效措施。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异常天气时应停止施工。

4.0.17 施工单位对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其边界噪声应低于有关标准。

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可采用柔性吸音隔声屏、低噪声振动棒等有效措施降噪。

4.0.18 施工作业区的电锯、砂轮机、切割机、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4.0.19 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抛扔。

5 办公区5.0.1 办公区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安全地带。

5.0.2 办公用房搭设应安全、牢固,并符合房屋防火安全规范。

可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和彩钢板、复合板材类轻型结构等活动房。

5.0.3 办公用房墙壁及屋顶应封闭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10。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地砖铺砌。

5.0.4 办公区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经常打扫。

6 生活区6.1.1生活区的 选址应符合安全要求 。

不得 在尚未 竣工的 建筑物 内设置。

6.1.2 生活区应 设置食堂、宿舍、盥 洗间、 淋浴间 、开水 房、活 动室、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6.1.3 生活用房 应安全、牢固,并符 合房屋 防火安 全规范 。

宜采 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或轻型结构等活动房。

严禁使用钢管、三 合板、竹片及 易燃材料搭设。

6.1.4 生 活区应有防治和 灭除蚊 、蝇、 老鼠、 蟑螂等设 施及措 施。

6.1.5 生 活区应保持清洁 卫生, 定期清 扫和消 毒。

不准 随地吐 痰,乱扔烟头、纸屑及垃圾。

6.1.6 生 活垃圾应按可回 收和不 可回收 分类存 放,并及 时清运 。

6.1.7 生 活 区 应 集 中 架 设 足 够 的 晒 衣 线 , 严 禁 在 电 话 线或 电 线 上晾晒衣服或其它用品。

6.1.8 生 活 区 禁 止 外 来 人 员 随 意 进 出 , 应 对 来 访 人 员 进行 登 记 。

生活区应配备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消防保卫工作。

6.1.9 施工现场 的环境和卫生管理人 员应对 生活区 及个人 的卫生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好记录。

6.1.10 生活 区宿舍内不得留 宿外来 人员,特殊情 况需要留 宿的, 必须经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批准。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6.1.12 生活 区宜根据实际条 件进行 绿化和美化。

6.1生活区6.1.116.2 食堂6.2.1 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6.2.2 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6.2.3 食堂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可开启式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10。

同时设置纱门和纱窗,木门下端应安装金属防鼠板。

6.2.4 食堂装修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6.2.5 食堂的灶台及其周边墙面 1.8 米以下应贴瓷砖,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6.2.6 食堂应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扇不应少于 2 台。

6.2.7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

6.2.8 操作间布局合理,应设置专用的洗涤池,清洗池,消毒池,并配备冷藏柜和消毒柜,生熟食品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应分开。

6.2.9 操作间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保管,生熟食品存放无交叉污染。

存放成品、半成品必须遮盖。

6.2.11 食堂管理员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检查,做好进货登记。

禁止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

食堂不准出售变质食物。

6.2.12 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剩余饭菜应倒入泔水桶中,并及时清运。

6.2.13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做燃料。

6.2.14 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由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掏油,下水管线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持排水通畅。

6.2.15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品的密闭器皿,并应设置距墙、距地面大于0.2 米的粮食存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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