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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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3页)

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13页)

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六)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用“请示”。

(七)批复。

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八)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九)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渝商委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58号)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54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调整的批复》(渝编[2003]86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机关党委职责》(渝商委发[2004]7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商委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渝编办[2005]32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商委设立民爆器材管理处的批复》(渝编办[2005]396号)和《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商委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渝编办[2006]18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市商委机关部分内设机构职能作如下调整,并落实专项工作责任。

一、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1、办公室不再履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会计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市级商贸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证年检”职能,上述职能划转改革发展处。

2、现代流通处不再履行会展管理职能,将此职能划转会展业务处,将挂在现代流通处的市政府会展办公室牌子调整至会展业务处。

3、改革发展处不再履行出国(境)组(参)团工作职能,将此职能划转组织人事处。

4、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不再履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职能,将此职能划转民爆器材管理处(挂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牌子)。

5、将统计信息处的所有职能及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食品经营管理处、民爆器材管理处履行的市场监测调控职能划转市场监测调控处,有关处室继续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渝商务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商务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2月24日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8〕329号)2.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435号)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粮质量扦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53号)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美食街(城)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68号)5.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99号)6.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7号)7.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23号)8.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猪肉数量检查和质量公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3〕98号)9.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4号)1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备食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5〕35号)1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商务发〔2017〕17号)1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5号)1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466号)1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商务〔2017〕516号)1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25号)16.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70号)17.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587号)18.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军粮统筹及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648号)19.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17〕700号)20.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4号)21.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12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
封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
封锁规定的通知
(2014年3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2部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和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5部门《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4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市于2014
年1月20日起组织开展对涉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任务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制定的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任务是围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物资管理【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5]10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5.10【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转市商委《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10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委(商贸委、经贸委、贸易委、贸易局),各拍卖企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现将《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二00五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业委员会”)是全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二)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六)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七)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务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用好资金支持商务事业发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审计处(邮编:400061);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9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2月7日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

市商委是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电话、传真:6385019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市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9号文件、商务部商机纪发[2006]65号文件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6]11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23【实施日期】2006.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商贸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商委发〔2006〕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切实帮助解决商贸流通领域的各类经济纠纷,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商贸系统的实际,现就在我市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

仲裁的任务和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公正及时、高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机制。

在商贸系统推行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好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特别是解决好供货合同纠纷问题,对促进商贸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1]10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商委发〔2011〕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7号)的要求,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38号)和商贸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商贸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注:《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此次未纳入),已通过市政府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57号)。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商贸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重庆市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见附件)是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行使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职权的指导性意见,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执行。

第三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情况和商贸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规范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监察辖区内商贸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06〕2号)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渝商委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运行分析工作,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将《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市场运行分析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报告制度,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运行报告是我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市场运行问题,判断经济运行状况,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衡量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为市场运行报告上报单位。

第四条市场运行报告形式。

综合报告按季度分为第一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前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各单位务必于季后15日内报送市商委市场监测调控处。

专题报告请各单位视市场运行具体情况确定报告主题和报送时间。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综合报告着重总结本地区商品市场的运行状况,揭示反映市场运行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影响后一阶段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展望预测市场发展趋势。

主要内容包括:(一)市场商品销售状况、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市场运行的重要特点及成因分析;(三)市场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四)保障商品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作用评估;(五)市场发展趋势展望;(六)保持商品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措施及建议。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渝商务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2月1日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市商务委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经费。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管理专项资金;(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及时拨付市本级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五)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
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九月一日
【总页数】3页(P30-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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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渝商务发〔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43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重庆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商务领域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商务领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具体的处罚类别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准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
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14]9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14〕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抓好夜市经济发展,加快夜市街区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夜市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4﹞27号)要求,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请各级商贸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夜市经济发展取得成效。

一、积极组织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夜市经济发展,抓好夜市街区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夜市街区创建和申报工作。

市商委将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市级夜市街区评审委员
会,按照《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对经区县(自治县)项目验收合格并提出申报的市级夜市街区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工作不定期举行,申报一条,审核一条;成熟一条,评审一条。

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评定命名1条市级夜市。

品牌夜市是指主城区范围内,在创建市级夜市的基础上,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展示重庆地域特色、具有旅游观光功能的夜市。

评定标准按照高于市级夜市的。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商务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3月16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渝财预〔2021〕43号)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

通过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

市本级项目是指未经过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直接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根据项目确定时的状态,项目分为事前支持类项目和事后支持类项目。

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

事后支持类项目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4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商务发〔2020〕14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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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对《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充装经营管理的通知》(渝商委发〔2014〕20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充装经营管理的通知(渝商委发〔2014〕20号)
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夜市街区验收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办发〔2014〕91号)
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商〔2015〕228号)
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批重庆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商务〔2017〕85号)
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66号)
6.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补充城乡高效配送骨干企业的通知(渝商务〔2019〕67号)
——结束——。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渝商委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 2002号),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现将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剧毒化学品除外)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项目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已实施);2.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剧毒化学品除外)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查;3.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4.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分别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行政审批委托书》、《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委托书》、《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并于2007年2月15日前务必将签字盖章后的上述委托书一式叁份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处)完善手续。

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邮编:400015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行政审批委托书》;2、《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委托书》;3、《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委托书》。

二○○七年二月五日附件1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委托书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机关:(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酒类(除白酒外)生产许可签订本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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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
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六)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用“请示”。

(七)批复。

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八)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九)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
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公文的秘密等级,应当根据规定的定密范围确定,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造成泄密、失密,但不得随意提高秘密等级。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一般不用)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如渝委商发〔2006〕17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

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如下行文统称:“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大型流通企业,直属企事业单位”。

“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

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

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

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其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真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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