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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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

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六)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用“请示”。

(七)批复。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八)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用“函”。

(九)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

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应当根据规定的定密范围确定,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造成泄密、失密,但不得随意提高秘密等级。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一般不用)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如渝委商发〔2006〕17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如下行文统称:“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大型流通企业,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其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传

真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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