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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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二酬

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二酬

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二酬”职务发明创造是我国重大自主科技创新的温床,科技人员是我国重大自主科技创新的引擎。

如何将我国科技人员近乎无限的发明创造之能力、潜力、活力和我国企事业单位相对集聚的研究开发之物力、财力、实力进行最优化结合,孕育一大批重大科技创新的核心专利,催生一批创新的战略性科技成果,正是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瓶颈所在,正是在我国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希望所向。

而打破这一瓶颈和实现这一希望的主要杠杆之一,就是为科技创新的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就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就是合理地明确、落实和保障职务发明人即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就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诸方面厉行职务报酬制度。

职务报酬是指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个或者多个自然人,从单位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济收益(包括该单位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而取得的转让经济收益,和该单位自行实施该发明创造而获得的自行经济收益)中,依法律规定提取或者在法定范围内之合同约定,而分期或者一次性取得的相应份额。

如何持续激活激强发明创造热情?如何不断点燃点旺创造发明圣火?何来核心专利与战略性科技成果:--需要落实职务报酬,合理调制职务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平衡?职务报酬的计算:职务报酬总额Z = R + S= E × J× G × H + F × K× G × H =〔E×J+ F×K〕× G × H其中:R为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报酬额;S为单位自行实施职务报酬额(1)R = E × J × G × H其中:E为单位许可或转让费税后收入;J为职务报酬许可或转让提成系数(%)G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系数(%)H为某职务发明人的个人贡献系数(%)(2)S = F × K× G × H其中:F为单位自行实施税后利润;K为职务报酬自行实施提成系数(%)G 与 H 同上。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职务发明的数量也日益剧增,据统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规制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一、职务发明报酬的概念和意义职务发明报酬是指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获取丰厚的利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利润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创新热潮,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报酬奖励似乎是促进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其次,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基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目的在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其中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涉及了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基础。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明人往往会为了获得专利的发明投入大量的劳动,他们理所当然的获得奖励和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74、75、76、77条等,这些发条制定时时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纠纷,在判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专利法规定只有当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者单位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取得合理报酬,那么在专利申请以前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实施专利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吗?还有,如果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该专利权,但仍然以现有技术实施该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又该如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呢?其实,这几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技术都是发明人付出辛勤汗水所取得的。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完成的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影响,对于激励员工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在职务发明产权归属和奖励分配方面,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

目前,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在各国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日本规定职务发明奖金的比例为发明创造者年薪的3%至7%,德国规定为年薪的2%至5%,美国规定为15%至30%等。

各国之间的差异主要受到国家的发展阶段、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

在中国,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主要由《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权益属于法人,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享有职务发明的奖励权,并规定了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其中上限为职务工资收入的3倍,下限为1倍。

具体的分配比例由职务发明奖励办法所规定。

在实践中,职务发明奖酬的分配常常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科研院所往往将职务发明纳入企业的技术积累,将其作为企业的财产,给予员工的奖励较少甚至没有。

一些员工创造了重要的职务发明,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定比例较低,奖励不足。

这种情况既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也有可能导致员工的流失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下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应该考虑员工对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和创新成果的重要性,提高奖励的比例和金额。

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的比例时,应该充分考虑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和合理分配的原则,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还应该加强对职务发明奖酬的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根据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可以灵活调整奖酬分配方案,确保公平合 理。
按照约定分配的原则
约定优先
01
如果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已经对职务发明奖酬
进行了约定,则应优先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02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无法执行,可以根据前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遵循法律法规
03
约定分配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纠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02
职务发明奖酬的种类和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的种类
01
02
03
奖金
为职务发明人提供的现金 奖励,用于激励其发明创 造积极性。
提成
职务发明人从其发明的产 品或服务销售收入中获得 的分成奖励。
其他形式的奖励
如晋升、加薪、奖金+提 成等综合奖励方式。
职务发明奖酬的比例
奖金比例
明确奖酬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职务发明奖酬标准和程序,确保发明 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奖励和报酬。
3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职务发明奖酬的公正性和透 明度,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加强职务发明奖酬的监管力度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完善职务发明奖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职务 发明奖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考虑技术难度和实施效果
除了考虑发明人的贡献外,还需要考 虑发明的技术难度和实施效果,以合 理评估每个参与者的贡献。
按照岗位分配的原则
根据岗位性质确定奖酬
根据发明人所在岗位的性质和工作内容来确定奖酬的比例和数额 。
考虑岗位对发明的贡献
岗位对发明的贡献越大,该岗位员工的奖酬也应相应增加。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职务发明奖酬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创新工作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后,其在法律规定下应获得的报酬。

职务发明奖酬是对员工进行发明创造鼓励的一种形式,也是维护员工创造权益的保障。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中,都对职务发明奖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各国的法律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进行研究,旨在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以及其比例的合理性。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在美国,职务发明酬金的分配依据《贝达曼法案》。

该法案规定,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雇员在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其所得到的专利权以及相关报酬,应当归属于雇主。

对于专利收益的分配,贝达曼法案规定了公式进行计算,根据发明对雇主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分配比例。

即使员工是在个人时间、使用个人资料或设备完成发明,雇主也有权获得发明所带来的专利权享有和收益。

在欧洲,不同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有所不同。

以德国为例,德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奖酬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德国专利法,雇主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雇员有权按照发明的经济价值获得酬金,酬金通常为发明收益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法国和瑞士的职务发明奖酬比例也接近于德国的规定,都约为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在中国,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由《专利法》和《职务发明条例》规定。

根据《专利法》,职务发明应当由单位享有专利权,并且单位应当向职务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奖金。

《职务发明条例》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金的计算方法,即职务发明奖金金额为单位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10%。

职务发明人享有优先购买单位实施该项发明专利许可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定比例中可以看出,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差异较大。

在美国,雇主对职务发明享有绝对的专利权和报酬权,雇员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通常只能获得有限的报酬。

这种规定在保护雇主的知识产权和激励员工创新方面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员工个人创造价值的回报较为不足。

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及其施行

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及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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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中國 ! 專利法 " 及其實施細則的第三次修改 # 中國的職 務發明人奬勵報酬制度在奬酬支付主體 $ 奬酬方式和 奬 酬 數 額 方面均發生了重大 的變化 # 引起了廣泛關注 % 本文結 合 中 國 現 行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 # 嘗試分析外國單 位因發明人 奬 酬 糾 紛 被訴至中國法院後 # 法院在管轄的建立和法律的適用上 的 可 能 做 法 #並 通 過 硏 究 先 前 有 關 奬 酬 糾 紛 案 例 #介 紹 法 院 在 奬 酬 支 付主體和奬酬數額的確定以及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所採 用的判定方式 % 另外 # 文中也介紹了近 年來外國出 現 的 數 起 有 重大影響的發明人奬酬糾紛案件 # 以供參考 % 明人或者設計人奬金 % 一 項 發 明 專 利 的 奬 金 最 低 不 少 於 +%%% 元+ 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奬金最低不少於
體是否包括外國單 位 % 但可以設想的是 ! 隨着 新 ( 專 利 法 ) 及 其 實 施細則的實施 ! 外國單位 ! 尤其是在中外合 作開 發 $ 委 託 開 發 或技術轉讓中其發明創 造在中國申請並獲得專 利 的 外 國 單 位 ! 因發明人奬酬糾紛被訴至中國法院的情况將有可能發生 % 如果 將來出現了以在中國取得專利授權的外國單位爲被吿的職務 發明奬酬案件 ! 則在解決糾紛時會遇到較複雜的局面 % 在 法 院 管 轄 問 題 上 !依 據 中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一 般 性 規 定 ! 案件的地域管轄以被吿所 在地法院爲原則 ! 以 原 吿 所 在 地 $ 權 利 義 務 履 行 地 法 院 爲 例 外 +對 於 專 利 案 件 的 級 別 管 轄 !也 以 中級法院受理作爲一般性規定 % 對於特殊的涉外案件 !( 民事訴 訟法 ) 第 !#$ 條規定了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 ! 即 * 因 ,, 其他財 産權益糾紛 ! 對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領域內沒有 住 所 的 被 吿 提 起 的 訴 訟 ! 如 果 ,, 訴 訟 標 的 物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領 域 內 ! 或 者 被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 産 ! 或 者 被 吿 在 由 ,, 訴 訟 標 的 物 所 在 地 $可 供 扣 押 財 産 所 在 地 $侵 權 行 爲 地 或 者 代 表 機 構 住 所 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參照這一規定 ! 對於在中國設立了代表機構 或 存 在 財 産 的 外 國 單 位 !即 可 以 其 財 産 所 在 地 $代 表 機 構 住 所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资料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资料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消除不完全契约引起的敲竹杠问题,激励研发人员努力工作,雇佣单位乐意使用分成合约让发明人分享部分发明成果。

实证分析表明,约定奖酬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明创新。

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分成合约可能存在的显失公平,而是雇佣单位在执行分成合约时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了发明人的利益。

应加强对分成合约的监管,确保合约本身符合雇佣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严格执行。

关键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敲竹杠;约定奖酬;发明激励;严格执行2010年在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引入“约定优先”规则,允许雇佣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职务发明奖酬。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同样准许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奖酬,禁止侵害发明人的权利(第18条),在约定时须听取发明人的意见(第19条),要求确定报酬数额必须考虑发明人的贡献(第22条)。

《草案》明显加强了对奖酬合约的规制,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草案》剥夺了企业在购买发明劳动时笼统定价的可能,相当于否定企业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调配模式存在的意义,增加了企业的风险与负担,而且会损害发明人的利益。

①约定奖酬到底是否需要严格规制,不可不察。

一、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乔治·阿克尔洛夫在《次品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提出的问题,他以二手车交易为例,说明买卖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买方仅知道在售二手车的平均质量,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他只愿意以代表平均质量水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买方的出价策略迫使高于平均质量水平的汽车卖方退出市场,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汽车卖方继续留在市场上参与交易。

结果二手车市场上的平均质量水平和平均价格进一步下降,如此循环下去,最终导致低质量的二手车将高质量的二手车挤出市场。

这种低质量商品淘汰高质量商品的现象明显违背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法则,因此被称为逆向选择问题。

②研发人员的能力是他的私人信息,难以通过短暂的试用期进行观察或者证实。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职务发明成为了科技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职务发明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包括技术发明、技术改进和科研成果等。

为了激发创新热情,合理调动人才积极性,许多组织机构和企业都制定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一种对职务发明者给予奖励的制度,以激励员工创新,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该制度的设立能够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它能够增强员工的创新动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立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促使他们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其次,该制度能够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通过给予职务发明者一定的奖励,可以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将科研成果更好地应用于生产实践中。

最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还能够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团队的协作和创新。

然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职务发明中,往往存在多个参与者,包括发明者、雇主和其他合作伙伴等。

因此,在制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时,需要明确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以及各方的权益分配。

其次,如何公正地评估职务发明的贡献也是一个难题。

对于职务发明的重要性和贡献的评估需要客观、公正的标准,并且需要考虑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进。

首先,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职务发明评估体系,以确保职务发明的贡献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和公正奖励。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权和奖励机制,为职务发明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激励。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设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并促进团队的协作和创新。

然而,该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也面临一些挑。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有限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

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的制度为了保护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条奖励原则(一)本企业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发给奖励、报酬。

(二)对该项发明创造及实施效益记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档案,作为技师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奖励的依据。

(三)同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按照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报酬;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应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报酬不再向其发放。

第三条奖酬标准(一)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发明专利每项元,实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元。

(二)对形成独立产品的发明创造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除了取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次性奖金外,企业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其中实施发明专利按,实施实用新型按,实施外观专利按。

(三)一项发明创造形成多种独立产品的,按照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依存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税后收益的提取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比例作为报酬。

(四)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转让费或使用费参照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委托评估确定。

(五)本企业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收益。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为单位。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发明⼈或设计⼈的奖励和报酬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设计⼈有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有关奖⾦的规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发给发明⼈或者设计⼈的奖⾦,企业可以计⼊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

⼆、有关报酬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发给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付发明⼈或者设计⼈。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的⽅式和数额的,应当⾃专利权公告之⽇起3个⽉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奖⾦。

⼀项发明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或者设计⼈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

第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设计⼈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报酬的⽅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或者参照上述⽐例,给予发明⼈或者设计⼈⼀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或者设计⼈。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2.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重要意义与作用
3. 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造热情
合理的奖酬机制可以激励职务发明人积极投入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和数量,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发展提供有 力支持。
4. 提高专利质量和数量
通过合理的奖酬机制和专利权属分配,可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专利质量和数量,增 强市
发达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的规定较为完善,且在实际操作中得 到了较好的执行。例如,美国、欧洲 等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 操作流程,确保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 高,各国对于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的规定将更加完善和严格。同时,随 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企业和科研机构将更加注重职务发 明的质量和数量,对职务发明人的奖 励和保护也将更加重视。
背景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职务发明在企业和科研机构 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投入发明创造 ,提高专利质量和数量,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职 务发明奖酬进行法定比例规定。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内现状
国外现状
发展趋势
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 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企业未按照法定比例支付奖 酬、部分发明人未得到充分保护等。
重要意义与作用
• 重要意义: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 例的规定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造热情、 提高专利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与作用
作用
1. 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定比例的规定,确保职务发明人在专利权属和利益分配方面得到 公平对待,避免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不当行为对职务发明人造成损害。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至合律所-王志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李某与甲公司、乙公司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作者:王志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案例要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1:甲公司被告2:乙公司原告李某诉称,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先后研发完成了“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其中含有“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2项职务发明,2001年4月17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

2003年11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将涉讼专利无偿转让给甲公司。

2003年11月4日,甲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A、B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的A燃油泵总成技术应用了涉诉的1项专利,B型燃油泵总成技术中应用了涉讼的2项专利。

案外人根据上述协议应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

至2005年12月31日,案外人已支付了“A燃油泵总成”技术提成费人民币598万余元,以及“B型燃油泵总成”入门费人民币250万元和提成费人民币1090万余元。

此外,甲公司还自行生产、销售过使用了涉讼专利的相关产品。

原告认为,其系““A燃油泵总成”和“B型燃油泵总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也是“某燃油泵装置”、“某燃油泵”的唯一发明人,所享有的职务报酬权益包括:(1)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的职务报酬,(2)甲公司自行实施专利的职务报酬,(3)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4)甲公司自行实施科技成果中技术秘密成果时的职务报酬。

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2019年第19期·93·文章编号:2095-6835(2019)19-0093-02浅谈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黄莉(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摘要:完善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高校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激励高校的科技创新和提高成果转化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从主体法律地位、奖酬标准、奖酬支付途径等方面,归纳分析了目前中国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享有获得奖酬权利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以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导向的奖酬制度、建立配套保障制度等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关键词:高校;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DOI :10.15913/ki.kjycx.2019.19.0381引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

职务发明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对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具有重要影响。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协调和平衡个人与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起到提高创新动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目的。

目前涉及职务发明奖酬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及《合同法》等。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职务发明奖酬主要包括一奖二酬,一奖指职务发明获得授权后,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金;二酬指单位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应当从获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

高校历来是国家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的重要使命。

高校作为创新人才的聚集地,是中国职务发明的重要创造主体。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合理性分析
约定奖酬制度与法定奖酬制度的比较
约定奖酬制度:根据合 同约定,发明人与单位 共同分享发明创造的收 益,有利于激发发明人 的创新积极性。
法定奖酬制度:根据 法律规定,发明人享 有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但可能无法充分体现 发明人的实际贡献。
比较:约定奖酬制度更 能体现发明人的实际贡 献,有利于激发创新积 极性,而法定奖酬制度 则更加稳定和规范。
约定奖酬制度对单位技术创新的影响
激励员工创新:约定奖酬制度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提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 提高单位竞争力:约定奖酬制度可以提高单位的技术创新水平,从而提高单位的竞争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奖酬制度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
吸引优秀人才:约定奖酬制度可以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加入单位,提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
Part Four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
实践案例分析
国内外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实践案例
美国:贝勒医学院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德国:西门子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中国:华为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日本:索尼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
式等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鼓励创新:通过奖励发明人,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明确发明人的权益,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奖励发明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奖励发明人,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Part Three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
制度的建议
优化约定奖酬制度的设计
明确约定奖酬的 范围和标准
设定合理的奖酬 比例和分配方式
建立奖酬调整机 制,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关于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中合理性的思考

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解释: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激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建议: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确保其更加合理、公平和有效
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规定,为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鼓励职务发明的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提高职务发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合理的约定奖酬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明确职务发明的定义、范围和归属,规范职务发明的申报、评估和奖励流程。
添加标题
建立合理的约定奖酬制度:根据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技术难度和市场价值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约定奖酬标准,确保约定奖酬与职务发明人的贡献相匹配。
添加标题
加强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添加标题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约定奖酬制度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合理的约定和奖酬分配。
知识产权运用:企业应积极运用职务发明创造,将其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05
提高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合理性的措施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监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公正的评估机制:建立公正、透明的职务发明评估机制,确保约定奖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单位的奖酬比例一般不高于70%,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奖酬计算方式
奖酬计算方式:协商确定或者 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奖酬的计算方式可以由双方协 商确定,也可以按照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的贡献大小确定。
对于难以确定贡献大小的职务 发明创造,可以采取按照利润 提成等方式给予奖酬。
03
职务发明奖酬的实 际应用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 解决途径,如调解、仲裁 、诉讼等,保障发明人的 合法权益。
提高奖酬激励效果
强化奖酬与绩效挂钩
将职务发明奖酬与发明人的绩效考核、晋升等挂钩,提高奖酬的 激励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务发明奖酬政策,提高发明人对政策的认知 度和参与度。
培育创新文化
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尊重发明的文化氛围,增强发明人对职务发 明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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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的意义
激励创新
通过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合理的 奖励和报酬,可以激发其创新积
极性,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
保障权益
职务发明奖酬是发明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给予其应有的奖励和报 酬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转化
通过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一定的经 济回报,可以促进职务发明创造的 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部门进行审批。
奖酬审批程序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受理职务发明奖酬申请,对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实质审查
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核实职务发明的创新性 、实用性及经济效益等,并听取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意见。
作出审批决定
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奖酬的决定,并通知单位和发 明人或设计人。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研究——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研究——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研究—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〇沈伟刘强2(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2.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约定优先原则是私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立法整个领域。

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演变过程,并于《职务发明条例(送审稿)》中得以重申并进 一步完善。

为充分发挥约定优先原则的功能,有必要从形式与内容上阐释该原则的具体内涵,从程序审 查和内容审查为主的合理性审查中明确对约定优先原则的限制,从原则体系上理顺约定优先原则与最低 保障原则、合理性原则三者间的关系。

应当从程序的协商民主与依法公示、内容的全面具体、审查的具体 化与限缩化以及企业内部救济机制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约定优先原则。

关键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合理性审查;最低保障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17)02—0022—08R esearchonthe Agreement Priority Principle of theEmployee Invention Award-reward System------Comment on theRelevant Provisions of “Employeelnvention Regulations (Draft))S H E N_4,L I UQ i a n g2(1. 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China ; 2. School of law of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China )Abstract : The principle of agreement priority is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whicthrough the whole field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I n China , theAgreement Priority Principleof Employee I nvention Award-reward System has been through a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 and it can be reiterated and improved in the Employee I nvention Regulations (Draft ). I n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 f this principle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fic its connotations from the form and content ,to define its constraints by examining the reasonableness mainly in its procedure and content and to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agreement priority ,the minimum guarantee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The principle of agreement priority shall be four aspects ,by carrying ou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legal publicity ,specifying the conten specializing and shrinking the examination and establishing internal remedy mechanism.收稿日期:2017-03-01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研究”(CLS(2016)D132) 作者简介:沈伟(1990—),男,贵州六盘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机制,并要求将其公开透明化,以便社会监督。
加强企业对职务发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意识。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职务发明奖励机制,将奖励与发明人的贡献度挂钩。
加强司法机关对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受理和审判力度,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背景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职务发明在各个领域中越来越普遍,为了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制度,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中都有明确规定。
国际现状
我国政府也已经开始推行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制度,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进行了试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支付标准和计算方式,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奖酬标准
加大对职务发明奖酬的执法力度,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公平正义。
强化执行力度
企业通过建立创新文化,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提高职务发明的质量和数量。
创新文化的培育
奖励制度的建立
职业发展机会
企业设立奖励制度,对具有突出贡献的职务发明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国内现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的法律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合同没有约定的,单位可以请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并依照约定获得报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如果发明人所属的国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该国法律承认和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利。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其本国法律中规定至少应承认以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要求进行专利申请的权利:……如果该发明创造是由国家的企事业单位完成的,则该国的法律应规定该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该发明创造的有关情况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并在接到有关申请的通知后,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申请的权利。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作内容的不断创新,职务发明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创造的、与其职务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的酬劳问题,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本文将对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进行研究,分析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执行情况。

一、职务发明奖酬设计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职务发明奖酬设计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对企业造成不合理的经济压力。

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应该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2. 奖励创新原则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应该能够激励员工进行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这一原则要求职务发明奖酬的设计应当与职务发明的价值相匹配,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

3. 法律规范原则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合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不同国家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规定1.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创新活力最强的国家之一,其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规定体现了对创新的尊重和重视。

根据美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奖酬应当合理、公正,并且以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和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为依据进行协商。

通常情况下,美国企业会和员工达成职务发明奖酬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员工获得一定比例的职务发明收益。

这种灵活的协商模式有利于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企业保护自身的利益。

尽管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定比例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企业和员工在职务发明奖酬方面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员工通常很难准确评估其职务发明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和所获得的利益。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在职务发明奖酬方面采取不公平的做法,甚至违法违规,导致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受损。

职务发明奖酬的执行一般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而一些职务发明人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济实力,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问题都制约了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的有效执行。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一、职务发明奖酬的概念及法律依据职务发明奖酬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或利用单位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秘密等)的奖励。

实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能有效激发职工的创新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职务发明指职工依据工作任务或者使用单位设备、资料等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如果该职务发明被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获得专利授权后的职务发明奖励。

对于职务发明获得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工也有权根据其在职务发明中的贡献,向单位提出合理的职务发明奖励申请。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权属单位”,即职务发明成果的权益属于单位,而非个人。

利用职务发明技术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益,属于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在职务发明中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给予合理的奖励”,并明确表示“职工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发明创造的实际经济效益、同类型职务发明的专利授权情况等因素应当作为制定奖励标准的参考”。

最后,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专利权人与单位未就职务发明奖酬达成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专利法》规定,单位应为职工在职务发明中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给予合理的奖励,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因此,不同的企业在制定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时,有较大自由度,其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在一些企业中,职工的职务发明奖励比例仅为0.5%至1%,而在其他企业中,奖励比例可高达10%至15%。

此外,亦有少数企业并未设立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导致职工对创新保护缺乏信心和动力。

在国外,职务发明奖酬的具体规定和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在美国,以往大部分州立学院的职工创造的职务发明权利属于雇主,但创造者始终有权依据职务发明的使用和盈利状况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

1999年,美国国会作出决策,规定在联邦政府机构中,职务发明的奖励比例应至少达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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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是指在职期间由员工发明、创造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成果,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职务发明奖的实行既可以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保障员工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具有双重意义。

职务发明奖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比例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企业中,职务发明奖的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比例应当明确合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奖励,实现职务发明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结合。

职务发明奖的比例主要分为法定比例和协议比例两种,下文将分别对两种比例进行探究。

一、法定比例
法定比例指的是依据《专利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由国家直接给出的职务发明奖比例。

在我国,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应当由工作单位支付,并且报酬应当计算为专利审查公告后三年内专利权的年费。

其具体比例为:
1、职务发明成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有权按照该项专利权每年应缴纳的专利年费的20%计算取得的职务发明奖。

2、职务发明成果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有权获得4000元以上的报酬。

再看《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该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应当由工作单位享有与使用;工作单位有权按照与发明人协议的办法给予报酬”,并明确指出,“未与工作单位订立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工作单位确定报酬的数额和分配办法”。

简单来说,根据国家法定比例,发明人将会根据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取得公开发表的日期(也就是专利审查公告日)起算的三年内专利年费的20%来计算获得的职务发明奖(以专利权年费为基数,而不是以实际获得的收益为基数)。

此外,如果职务发明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权,则发明人可以获得4000元以上的报酬(这个具体数目不在法律中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职务发明奖的比例主要由《专利法》和《劳动法》来规定。

这种比例的优势在于法律权威性强,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为了过分利益分配毫无依据和标准的情况。

二、协议比例
协议比例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发明人通过协商达成的职务发明奖比例,以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因此,职务发明奖的比例应透明、灵活,可以通过与发明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调整。

协议比例的具体调整方式有如下三种:
1、根据职务性质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设立岗位分级,工作岗位评级达到一定标准后,职务发明奖比例也随着增加;
2、根据发明人的工作年限和发明、创造的重要程度设立不同的职务发明奖比例;
3、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收益状况,灵活地设定职务发明奖比例。

协议比例根据双方的协商和灵活性来制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使职务发明奖比例更具有灵活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发明奖制度的比例设置,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双重影响。

通过制定合理的职务发明奖比例制度,可以在尊重发明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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