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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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是指在职期间由员工发明、创造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成果,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职务发明奖的实行既可以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保障员工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具有双重意义。

职务发明奖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比例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企业中,职务发明奖的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比例应当明确合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奖励,实现职务发明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结合。

职务发明奖的比例主要分为法定比例和协议比例两种,下文将分别对两种比例进行探究。

一、法定比例

法定比例指的是依据《专利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由国家直接给出的职务发明奖比例。在我国,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应当由工作单位支付,并且报酬应当计算为专利审查公告后三年内专利权的年费。其具体比例为:

1、职务发明成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有权按照该项专利权每年应缴纳的专利年费的20%计算取得的职务发明奖。

2、职务发明成果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有权获得4000元以上的报酬。

再看《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应当由工作单位享有与使用;工作单位有权按照与发明人协议的办法给予报酬”,并明确指出,“未与工作单位订立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工作单位确定报酬的数额和分配办法”。

简单来说,根据国家法定比例,发明人将会根据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取得公开发表的日期(也就是专利审查公告日)起算的三年内专利年费的20%来计算获得的职务发明奖(以专利权年费为基数,而不是以实际获得的收益为基数)。此外,如果职务发明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权,则发明人可以获得4000元以上的报酬(这个具体数目不在法律中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职务发明奖的比例主要由《专利法》和《劳动法》来规定。这种比例的优势在于法律权威性强,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为了过分利益分配毫无依据和标准的情况。

二、协议比例

协议比例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发明人通过协商达成的职务发明奖比例,以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因此,职务发明奖的比例应透明、灵活,可以通过与发明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调整。

协议比例的具体调整方式有如下三种:

1、根据职务性质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设立岗位分级,工作岗位评级达到一定标准后,职务发明奖比例也随着增加;

2、根据发明人的工作年限和发明、创造的重要程度设立不同的职务发明奖比例;

3、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收益状况,灵活地设定职务发明奖比例。

协议比例根据双方的协商和灵活性来制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使职务发明奖比例更具有灵活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发明奖制度的比例设置,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双重影响。通过制定合理的职务发明奖比例制度,可以在尊重发明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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