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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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高垚垚

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已成为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实际上伴随这个制度的确

立,我国目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环境。新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以上不法行为的规制必将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通过新公司法中明文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介绍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进而阐释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最后提出了该制度在立法中不足和应完善的建议及以后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完善发展趋势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确立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确立原因

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这种将股东责任限制在其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与公司债务隔离的原则,成为公司这种形式发展的主要原因,特别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它们在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最大实现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他法律主体所不能比拟的作用,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利杠杆。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被确立下来。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表现为一把双刃剑。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从其产生伊始就强有力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或缺陷。虽然公司法人制度的安排合乎逻辑,但制度本身对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制约措施,以致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的一方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导致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公司资本,脱壳经营,公司与股东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混同,由于股东过度操控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等。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最大缺陷便是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无形中把一定的商业风险从股东身上转移到了公司债权人身上。公司法人人格成为某些股东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甚至是社会公众利益失去了传统法人制度所安排的平衡。此时,法律将以何种方法来恢复这种平衡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如何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成为我们愈加关注的一个话题。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确立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经济现实迫切需要和法律人士的呼吁下由法律明文予以确立了。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对公司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其本质特征就在于防范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使法律从形式公

平走向实质公平。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不足

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对该制度予以法律的明文化规定,但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即没有对该制度的适用要件作具体明确规定。

2、新公司法中虽然已明文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对该制度的适用场合使用范围作具体细化的规定,容易造成对该制度适用的扩大化。

3、新公司法只规定了滥用公司人格股东对因其滥用行为导致的债权人利益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对滥用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却没有提及。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完善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补充,仅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的情形。如果不恰当的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从理论上讲,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适用对象必须是法人。被否认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2)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必须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或以有限责任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3)滥用者是公司的股东。这里所说的股东应该是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4)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股东的行为虽然有悖于法人人格独立的宗旨,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则无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5)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应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较,明显不足时,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该制度,只有当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制度。若债权人与股东交易时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债权人不能就此损失要求适用该制度。

(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此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①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②“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③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3)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

(4)财产混同。此种情形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之间没有区别,不仅难以实行有限责任,也极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也会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

(5)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成员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

3、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既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又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俯拾皆是。因此,应当通过立法修改或作扩大司法解释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纳入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以避免出现滥用公司人格股东“合法”地逃脱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象的发生。

4、加大执法力度,将法律落实到实处

(1)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

(2)强化对出资人的不法行为,金融机构的虚假资金证明,验资机构的不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5、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积极防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发生

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债权人只有靠自己来调查交易对方的情况,或者采取其它方法把握交易风险。

6、构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大众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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