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 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四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在XX市XX区XX路XX号小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肺挫裂伤、左肾挫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理由及依据(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张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确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予以采纳。
胡霜琳、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高发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霜琳、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高发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亮张秀萍聂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霜琳;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高发物业管理处【当事人】胡霜琳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高发物业管理处【当事人-个人】胡霜琳【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高发物业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梁建国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史闻红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白一果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建国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史闻红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白一果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建国史闻红白一果【代理律所】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霜琳【被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高发物业管理处【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架空层的权利归属;二、万厦居业管理处是否有权对涉案架空层行使排除妨害及收益请求权。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重大误解无权处分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架空层的权利归属;二、万厦居业管理处是否有权对涉案架空层行使排除妨害及收益请求权。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1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明刘杰王国涛【审理法官】李晓明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当事人】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杰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张玉杰【当事人-公司】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静【代理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玉杰;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本钢集团物业分离移交协议书,可以认定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129栋楼负有维修改造的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其对该栋楼所辖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涉案台阶所在的通行道口亦应包括在内。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张玉杰提交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费收据,证明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公共部位的维修费,应对该损坏台阶有修缮义务。
该收费收据证明有修缮义务,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本钢集团物业分离移交协议书,可以认定本溪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129栋楼负有维修改造的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其对该栋楼所辖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涉案台阶所在的通行道口亦应包括在内。
判决书争议焦点范文
判决书争议焦点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
原告(租户)小张起诉被告(房东)老李,称老李在房屋租赁期间无故涨租,并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要求老李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老李则辩称小张没有按时缴纳房租,并且对房屋进行了不合理的改造,自己涨租是合理的,同时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二、争议焦点一:房租上涨是否合理。
1. 原告观点及证据。
小张表示,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间的租金为每月2000元,并且没有任何关于租金调整的条款。
他拿出了双方签字的合同原件作为证据,指着合同上的租金条款说:“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租金就是定好了的,怎么能说涨就涨呢?”小张还提到,老李提出涨租的时候,并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市场变动或者房屋改善等正当理由。
2. 被告观点及证据。
老李则称,周围的房租都涨了,他的房子也不能一直按照原来的低价出租。
他拿出了附近几家房屋中介公司打印的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报价单,试图证明现在市场行情下,他的房子租金应该涨到2500元。
老李还说,小张经常拖欠房租,虽然每次最后都交上了,但是这种行为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他觉得有必要通过涨租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小张拖欠房租这一说法,老李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比如催缴房租的记录等。
3. 法官分析与判定。
法官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可调整的情况下,老李单方面涨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对于老李提出的周围房租上涨的情况,这不能成为违反现有合同约定涨租的理由。
合同具有相对性和约束性,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至于老李称小张拖欠房租,由于没有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涨租的合理依据。
所以,法官判定老李房租上涨的行为不合理,构成违约。
三、争议焦点二:房屋设施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
1. 原告观点及证据。
小张指出,在入住后不久,房屋的马桶就经常堵塞,厨房的水龙头也开始漏水。
他按照合同约定,多次通知老李来维修,并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小张多次向老李发送马桶堵塞和水龙头漏水的照片,并且请求老李尽快安排维修人员。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合同范本专家样本文件。
标题,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法院名称】。
【案号】。
【日期】。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原告,[甲方姓名]
被告,[乙方姓名]
经审理,原告[甲方姓名]与被告[乙方姓名]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期]立案审理。
经查,原告与被告于[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租赁物为[租赁
物描述],租金为[租金金额],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原因]。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纠纷情况],且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租赁合同自行失效;
2.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合同后的时间期限]内将租赁物交还原告,并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3. 原告与被告双方应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人,[法官姓名]
日期,[判决日期]
以上内容为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的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与父亲合谋将父亲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而该案中,法院认为,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房屋产权不变。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是天然、亲密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各种原因与子女发生纠纷非常多。
如子女因为赡养老人产生矛盾,老人去世后,子女作为继承人,不能再像父亲一样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当父母健在时,他们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与子女形成租赁关系,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和发展需求。
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为“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案件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系父女关系。
因考虑到父亲李某身体状况不佳,考虑到母亲杨某为患尿毒症,需要大量药物,所以才想到找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收取租金。
2014年8月23日,李某某与梁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处房屋1号楼2单元2号租赁给梁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年租金为5000元/月,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梁某对合同条款均表示认可。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李某某从未到出租房屋的地方,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承租人,要求其按时到出租房屋的地方缴纳租金。
期间,李某某一直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生活费。
2014年8月31日,李某某在济南去世。
同日,李某通过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梁某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被告梁某认为,李某与梁某签订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且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并履行义务。
梁某认为母亲杨某对其未尽赡养义务。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敏与父亲李福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案涉房屋系李福和其女儿李娜共同所有。
民事案件许文燕诉王富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许文燕诉王富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民事案件许文燕诉王富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4-09-1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文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包智宏,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富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立辉,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许文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富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普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许文燕及委托代理人包智宏,被上诉人王富仟的委托代理人吴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11月7日,王富仟、许文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富仟将位于普洱市茶城大道永信酒店三楼的房屋1521.42㎡(毛坯房)租赁给许文燕,租期12年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前三年的房租为10元/㎡;2011年3月31日前许文燕应付清第一年度(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第一笔租金91285.20元、同年12月31日前应付清第二笔租金91285.20元;2012年3月31日前许文燕应付清第二年度(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全部租金182570.40元;合同还约定:许文燕逾期支付租金时,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时的每日房租的三倍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时每日房租的六倍支付违约金或许文燕有两次逾期支付行为时,王富仟可单方面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无条件收回房屋等。
合同签订后,王富仟依约将出租房交付给许文燕,许文燕亦依约支付了100000元的履约定金。
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
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
二、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这房子呀,可温馨啦。
那房间的布局,就像一个小城堡一样。
有______个卧室,客厅宽敞明亮,窗户一打开,阳光就像小调皮鬼一样蹦进来,可舒服了呢。
卫生间干净整洁,厨房设施也很齐全,炉灶、抽油烟机啥的都有,就等着您来大展厨艺啦。
三、租赁期限。
1. 这个租赁期限咱可得好好说清楚哈。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这期间呀,这房子就像是您暂时的小窝啦。
2. 在租赁期届满前,要是乙方还想继续租,得提前______个月跟甲方说哦。
就像提前打招呼,这样大家都好安排嘛。
要是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是有优先承租权的哟,就像给您一个小特权一样。
四、租金及押金。
1. 租金呢,每个月是______元整。
这个价格可是很公道的啦,就像朋友之间的优惠价。
乙方得在每个月的______日前把租金交给甲方。
交钱的方式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转账。
要是转账的话,甲方的银行账号是______。
2. 押金呀,是______元整。
这押金就像是一个小保障,防止有啥意外情况。
等到租赁期满,要是房子没啥损坏,水电费啥的都结清了,甲方就会把押金退给乙方,就像归还一个小宝藏一样。
五、房屋维护及使用。
1. 乙方在使用房子的时候,要像爱护自己的小家一样爱护它。
不能随便破坏房子里的东西,墙壁也不能乱涂乱画哦。
要是发现房子有啥小问题,像水龙头漏水呀,电灯不亮呀,要及时告诉甲方。
2. 甲方呢,也要保证房子在出租的时候是安全的,没有啥隐藏的大毛病。
要是房子有啥大的维修,像屋顶漏水这种大事儿,就得甲方来负责修理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86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东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8日被告大麦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航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中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被告(反诉原告)大麦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东公司诉称,2008年和2014年原、被告曾就租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头路XXX-XXX号内房屋及土地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
2015年10月,原告公司股东结构做出重大变更,原公司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10日原告(新股东)与被告重新就上述租赁标的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对有关租赁土地和房屋的面积、时间、租金计付(包括未变更前拖欠的租金)等均做了相关约定。
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并经航头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后,原告即正常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生产经营和使用土地及房屋。
2016年7月4日原告即被航头镇城管执法部门拆除近700平方米建筑,并责令原告尽快退还侵占的土地。
原告随即与被告及航头镇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但均被告知原告属违法侵占土地,应予以退还。
建筑属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若自行不退还和拆除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2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立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青独任审判。
被告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11月1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12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上海静江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立袍及委托代理人张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5日,原告与上海广粤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广粤公司租用原告位于上海市康定路XXX号房、4号房、5号房、6号房、8号房、9号房、10号(一楼)、10号房加层、11号、13号、14号、15号、15号房加层、16号、18号(一楼)、19号、20号以及陕西北路XXX号-XXX号、陕西北路XXX号-XXX号等部分门面房,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9年8月28日,原、被告以及广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金变更为每年280万元,租赁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且,从2009年8月28日起,原《房屋租赁合同》中广粤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
房屋租赁合同 国有资产出租 租金未经评估 合同无效 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国有资产出租租金未经评
估合同无效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目前我国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前者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职员,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经理,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一公司的同事。
2019年8月,张三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每年享有12天的带薪年假。
2020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全体员工进行裁员,包括原告张三。
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三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被告公司承认与原告张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2020年6月决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但被告公司辩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故决定裁员,包括张三。
由于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故未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证据(1)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张三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已解除与原告张三的劳动合同;(3)原告张三的工资条一份,证明原告张三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4)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公司承认解除与原告张三的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1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大刚令狐荣强何容【审理法官】易大刚令狐荣强何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方正强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方正强【当事人-公司】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杨至刚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至刚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至刚【代理律所】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正强【被告】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与桐梓住建局签订《食品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的报酬按工作成果计算,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与桐梓住建局签订《食品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令狐昌兰、付甫仙、王晓容的报酬按工作成果计算,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方正强在付甫仙退出后代替付甫仙到桐梓住建局食堂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食品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仍然是按照前述《食品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履行,故方正强与桐梓住建局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立劳动关系。
由于方正强与桐梓住建局之间不存立劳动关系,方正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方正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书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书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判决书原告:【租房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被告:【出租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一、甲方与乙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租赁乙方所公寓房屋【准确地址】的部分住所,合同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依照双方共同意愿,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签订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二、合同生效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甲方无法到达贵州从事工作,并于【日期】向乙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的要求。
双方协商后,决定自【日期】起,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后,乙方已经返还了甲方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元,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退还租金【金额】元。
四、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次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均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租赁期间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按时返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发生当年的“三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
双方积极协商,自行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原告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全额退回。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的方式合理,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裁定如下:一、本院认定甲方和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的。
二、依照甲、乙双方的协议,视为本合同自【日期】解除。
三、乙方应当立即返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元,并退还租金【金额】元。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法官:日期:2022年2月12日。
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21)粤XX民初XXX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广东省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XXX诉称,本案为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求本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XX小区X栋XXX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
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被告支付了首月租金。
二、原告声称,自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并对房屋进行擅自改造,造成房屋内损坏,并均未经过原告同意。
原告通过书面形式提醒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均无任何回应或改正。
三、被告辩解称,由于一些突发情况导致其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承认对房屋进行了改造。
同时,被告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归还其支付的租金,并赔偿因房屋改造而产生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案所涉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要件。
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擅自改造房屋属实。
根据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被告确实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并被告对房屋进行了未经授权的改造,造成了房屋损坏。
三、被告以突发情况为由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擅自改造房屋的行为并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免除其责任。
但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租金支付困难的事实,也未能证明房屋改造属于合同约定或经原告同意的情况。
因此,被告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返还原告所支付的租金。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损坏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三、驳回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
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其于2018年3月1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然而,被告李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故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与原告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张三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因此,被告李四有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的损失并非因其未过户所致,故不同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现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如下: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的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但被告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过户义务,至今房屋仍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
对此,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因此,被告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成立。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反诉判决书原告(出租方):XXX被告(承租方):XXX鉴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署了XXX租赁合同,出租房屋XX㎡,租期为XX个月,月租金为XX元,约定履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同意被告占用该房屋居住,原告提供租赁房屋服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争议,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应该承担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故被告依法提起反诉。
经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一、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1.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是承租方,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为被告提供租赁房屋服务;被告有权在租期内占用租赁房屋居住。
3.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标准进行履行,不能违反合同约定。
二、违约责任1.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2.如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赁房屋,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的损失。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各方应当对本合同的效力及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2.被告应在起诉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房租及滞纳金共计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各承担自己的部分。
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
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1.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民事纠纷,例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解决通常需要依靠法律程序来进行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以便高效解决争议。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则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程序。
2. 案情介绍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甲先生是一名房屋的业主,被告乙先生是租房人。
根据租赁合同,乙先生每月支付给甲先生一定的租金。
然而,乙先生在连续三个月未按时支付租金,且双方协商未果后,甲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先生支付欠款并解除合同。
3. 法院审理过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本案中,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元,且租金支付违约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因此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1 调解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在本案中,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时,就对双方进行调解,鼓励甲乙双方积极协商解决争议。
然而,由于双方对解决办法存在分歧,调解未能成功。
3.2 证据审查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本案中,甲先生提供了租赁合同、交纳房租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乙先生拖欠租金的事实。
乙先生对甲先生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异议。
3.3 口头辩论在证据审查完毕后,法院会进行口头辩论,以便双方进一步陈述观点、辩论事实和法律适用。
本案中,甲先生强调了乙先生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乙先生支付欠款并解除合同。
乙先生则表示因个人原因支付困难,并请求法院给予宽限。
4. 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甲乙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最终做出如下判决:4.1 乙先生应立即支付甲先生欠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滞纳金;4.2 乙先生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交还房屋所有权。
5. 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这个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简易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背景
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当租赁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档是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书,旨在提供一个范例,以便了解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被告
被告:[被告姓名] 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被告联系电话]
原告
原告:[原告姓名] 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经过的概述,包括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提交答辩意见等]
事实与理由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列举相关事实,以及法官对这些事实的评估和判断]
判决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庭作出以下判决:
1.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立即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清空所有物品。
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合计金额为[具体金额]。
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具体金额]作为滞纳金。
4.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律效力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公告
本判决书将以合法形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以在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结语
本文档是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书范例,仅供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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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90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日期:2018年11月01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91民初509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0266132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庞俊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巧,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3608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系纪艳军姐姐。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产业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草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宽、马灵巧,被告鸿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艳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并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93321.72元(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物业费12747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水电费6702.32元(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及滞纳金102399.33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339070.2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及物业管理费59486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租赁合同标准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20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确认第2项中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6月6日、2016年9月6日分别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分别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明确约定。
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缴未果,于是原告依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约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
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费用,均未果。
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第2项诉请没有异议。
原告将租赁房屋门锁掉了导致被告的东西无法取出,不认可原告诉请第三项房屋占用费。
其他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物产业公司(出租方/合同甲方)与被告鸿草科技公司(承租方/合同乙方)2013年6月6日、2016年9月6日分别签订《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013年租赁合同》)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BD[2016]0343号,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承租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平方米,2013年租赁合同租期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
双方关于租金及物业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为:2013年租赁合同附件二第1.5条约定,租赁房屋租金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每月36420元,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每月48560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第1.6条约定每月物业费为8498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租赁合同附件二第1.2条约定涉案房租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为每月46132元,另按照5%税率由乙方承担税费,合计每月租金为48438.6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第1.3条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8498元,每月提前支付,于每月第一日支付。
双方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13.1条约定,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13.2条约定,乙方未足额缴纳任何一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关于房屋占用费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12.1、12.3条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将已经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自然损耗除外)或甲方书面同意接受之状态的该房屋归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归还房屋的义务,则从合同终止日的第二日起至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单之日承担合同期内租金200%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关于通知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17.8条约定,根据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通知以邮寄、特快专递发送的,在寄出后第5日即视为送达,并对双方的通讯地址进行了确认。
关于水电费的约定为:租赁合同第2.8条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公共事业账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费用。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租赁合同第16.2条约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保证金145680元及租金436106元,但现尚欠自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租金合计1682279.72元。
另,合同期间内被告拖欠2017年7月、8月、9月、12月的电费6290.28元及2017年3月、4月、6月、8月、11月及2018年2月水费412.04元。
审理中,被告对拖欠上述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数额无异议。
原告先后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11月4日发函催收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后于2017年10月26日按合同约定地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要求被告限期付清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归还房屋。
后又于2018年3月29日发函催收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
上述函件被告均拒收,予以退还。
审理中,被告提出2017年10月份原告将租赁房屋房门锁住,导致被告无法进入房屋内取回物品。
原告则称是起诉后被告仍未将房屋归还,迫于无奈才将房屋房门上锁。
原告自认合同期内收到由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部门发放的被告申请的租金补贴款项643278元,被告表示对于租赁补贴款项的金额无法确认,但并未提出任何证据。
另查明,原告与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本案委托了代理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52003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催费律师函及寄件记录(3份)、解除合同律师函及寄件记录、水电费发票及签收单、法律顾问合同律师费报价单、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发函催告后仍未缴纳相关费用。
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确认的被告地址寄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函件,被告拒绝接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按签约时约定的送达方式,应当在原告发函后五日,即2017年10月31日予以解除。
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房屋按租赁合同约定恢复原状或原告认可的状态后搬离,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
合同解除时,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自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共计1682279.72元,因被告缴纳的合同项下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保证金145680元,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先行抵扣被告拖欠房租,有合同依据,应予准许。
另原告主张以当地政府租赁补贴643278元抵扣租金,被告对补贴数额有异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原告自认的租赁补贴用于抵扣租金的意见不损害被告利益,应予准许。
原告现主张893321.72元系被告实际拖欠数额,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127470元,以及合同期内实际产生的水电费6702.32元,均有合同约定标准,被告亦未有异议,应一并予以支付。
原告主张的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按每日万分之二自应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支付之日,该标准(年利率7.2%)不超过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主张的至2018年5月31日房屋租金滞纳金90501.89元、物业管理费滞纳金11572.58元及水电费滞纳金324.86元,经本院核算无误,应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未及时腾退房屋,应按照原租金标准承担房屋实际使用费。
被告虽称原告于2017年10月将租赁房屋锁住导致原告未能取回屋内物品,但被告并未就此主张举证,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本院认为被告虽违约拖欠租金,并在合同解除后未能配合及时腾退房屋,但原告在合同解除后亦有及时减少损失之义务,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即采取收回房屋的措施,原告现主张的房屋占用期间为七个月,明显过长,应予调整,故可酌情参照三个月租金标准予以赔偿145315.8元(即48438.6×3个月)。
同理,物业管理费亦按三个月予以赔偿25494元(8498元×3个月)。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认为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支付,数额不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属于原告履约的实际损失,本案中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3楼101单元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893321.72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为90501.89元;此外以89332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7470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为11572.58元,此外以1274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租赁期间的水电费6702.32元及相应滞纳金(其中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为324.86元,此外以6702.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145315.8元、占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5494元;六、被告鸿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2003元;七、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