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卢梭之公意与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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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卢梭之公意与众意
摘要:读让﹒雅克﹒卢梭之《社会契约论》,思之发现卢梭的奠基理论“公意”竟然有其自身的矛盾,虽然“在某种确定的意义上说,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的理论体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生活形式,关于它的种种概念必须被看作是导致了特定形式的描述的特殊类型的实践活动……”,但笔者颇感新奇,故欲浅议之。
关键词:公意众意
德国学者歌德是这么评价让﹒雅克﹒卢梭的“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卢梭开辟了一个新时代”。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其奠定如此殊荣。穷卢梭一生之著作,“公意”是其一以贯之的学说。卢梭提出的“公意”(the general will)的原意是想要建立一种社会机制来解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来造成一种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合作,又能使每个人的意愿在社会中得到实现,即在卢梭的公意学说中,他说“公意是永远稳固的,不变的而又是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在此基础之上他继续分析,他说“公意与众意之间经常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公意只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剩下的总和仍是公意。”在此我们隐约的可以这么认为在《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是作为“众意”的相对概念提出的。
基于《社会契约》中的公意,卢梭的逻辑结果便是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论一般被认为是卢梭理论的最高成就,也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最高成就,更是卢梭获得歌德如此称赞的平台。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构成的统一政治体,存在一种超乎各成员之上的绝对权利。这里的超乎各成员之上的绝对权利就是卢梭所说的“公意”。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与公意完全吻合的,而这种权力在一定的程度上若等同与公意,才是卢梭所谓的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是公意的体现所在。个人仅是一个成员,他们的集合体就是卢梭所区别的众意。在对比公意和众意的基础上卢梭剑走偏锋的单独从主权方面试图进一步向我们说明公意的价值。
首先,他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它就永远不能转让,因为它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这里,卢梭实质上驳斥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主权是可以转移,从而建立一种君主制的观点。卢梭似乎还想进一步区分众意和与公意。他说,在事实上,众意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致是有可能的,然而不可能经常而持久地保持一致,因为众意因其本性总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志总是倾向于平等。遗憾的是卢梭试图区分的公意和众意,使他陷入了矛盾的泥淖。若是建立君主制,公意就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就等同他说的众意,因为当君主获得公意的授权,就形成了卢梭所说的众意的集合体,而以众意的代名词出现的公意,为在其基础上构成的法律也只会体现的是少数人的利益,这样就与他一贯倡导的公意是不可转移的思想有背道而驰之嫌。
其次,卢梭以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说,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就不是,其实在通读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意学说,笔者有种感觉,就是在他论述的是与不是之间,还有一块不毛之地(为本文不所取),要么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要么就是部分人民的意志即众议。前一种情况就是主权行为,构成法律;后一种情况只是个别意志、一道暂时的命令。卢梭用主权不可分割是为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但综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却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也是公意主导的,在一定意义上即等同公意)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削,则被剥削了自由的人民形成公意,就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人民共和国。到此,我们看的不是很明白,他的学说到底是否为矛盾所贯穿。当他进一步说:“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消弱的时候,当个人的利益为人所感受到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公共利益(在卢梭的思想里公共利益和公意是相通的)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矛盾和争议就露头了;于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议的顺利的通过。到此我们回头看一下卢梭这里的“公意”与他的《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中所说的“公意”含义就大不相同了,笔者以为他这里是指,当公共利益起了变质的时候,则公意实际上只不过是个别意志,即某些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而不是全体的意志(公意)。卢梭更是肆无忌惮的认为产生公意的一种方法是多数表决。但这需要“公民之间没有勾结,”不曾形成“派别与小集团”或者不存在“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为条件。若不就会出现卢梭所说的情况。此时纵然添加再多的条件加以弥补其学说缺陷,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其思索之时,其就在自己的学说体系上存在先天的不足。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一方面他说,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会可能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是总会是好的(卢梭论述该论著的时候的前提条件是,小国而且应该是像瑞士那样的富民,笔者以为若都是这样的小国富民的话,其理论就不在具有普适性)。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他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众意);另一方面如果从现代博弈论中的“囚犯悖论”的角度,我们可以更容易看出卢梭关于“公意”与“众意”的悖论。因为“囚犯悖论”的实质,是证明一群有共有利益的人。如果仅受每个特殊利益的引导,可能最后事与愿违,使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都得不到实现。到此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出卢梭学说体系的矛盾就进一步的凸显出来了。
虽然卢梭的思想在体系上有它的矛盾之处,但是作为一个开启时代的先锋旗手,他的思想为扫除启蒙运动前被阴霾笼罩的社会,带来无限的希望和遐想。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4页。
[3]【英】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论社会学方法新规”,黄平译,载《天涯》1997年5月号。
[4]刘鸿鹤:论卢梭公意与自由辨证关系的思想,全国西方政治思想史研讨会,天津,2003,1—4
[5]【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11月北京第16次印刷,前言。
[6]【美】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高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