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讲述
47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大纲要求: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二、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三、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四、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五、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六、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与05大纲要求相同本讲要点: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适用范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违法行为的规定3、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选用、执行内容讲解:2003年5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一、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1.立法必要性(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
(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
2.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立法目的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软”,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2、行政强制的“乱”、“滥”、“软”,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3、行政强制的“乱”和“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完善行政强制法制,改善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4、行政强制的“乱”和“滥”,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5、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
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下述行政强制行为: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这些行政强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关系的见解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在要求,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原那么、立法与实践等容进展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处分权强制执行措施根本原那么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工作,即:行政处分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分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分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一样的难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展,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分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分,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假设不及时撤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撤除,既给撤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在对运输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造成污染的行为进展处分时,绝大多数者都会拒不承受处分,执法队员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时已晚,者早就逃得无影无踪,面对这些管理对象,城管执法时时处于被动,很难将处分落实到实处,真正行使行政执法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行政强制法2024
当事人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强制义务
当事人如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义务 ,如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等,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 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承担妨 害公务的法律责任,如被追究刑事责 任等。
追究机制及程序
1 2
行政复议或诉讼
实施程序和要求
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以最小损害当事人 权益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要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实施过程,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记录
详细记录执行过程,包括 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执行措施等。
监督与救济途径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实施监督,确保执行合法、公正 。
当事人救济途径
社会监督
公众和媒体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 行实施监督,促进执行公正、公开。
当事人对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对象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相应的强制 措施和制裁手段。
02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与特点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预防性等 特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请资格等。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强 制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
裁定结果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
关于强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强制执行情况报告一、引言强制执行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民事主体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公正的维护。
本报告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当前强制执行的情况,包括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力度加大:各级法院对于涉及债务、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效率提高:法院采用了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查询、查封、冻结等操作的速度和效率。
3. 执行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公众可以查询到相关的执行案件信息,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执行难问题: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故意规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2. 执行乱问题:部分地区的执行人员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执行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执行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解决策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
3.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
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5.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性的执行案件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6. 完善信用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7. 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境执行案件中,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逃避执行行为。
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意义
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意义摘要: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现实性,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本文围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谈点个人浅见。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意义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ower is of particularity and reality, and restricting executive power and protecting civil rights are the eternal topic of the rule of administration. Some of the personal views of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are presented.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legislativ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其宗旨(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1、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国际背景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法治化无疑是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综观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大都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个重点与难点。
大陆法系非常重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通常采用一种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传统上没有专门而又独立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其行政强制主要属于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只能采取少量的即时强制措施,从而形成了司法为主导、行政为例外的行政强制制度模式。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问题和不足,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以提高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需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或者存在空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需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知识。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足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需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导致一些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除此之外,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还需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结果的评估和反馈。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结果评估工作相对薄弱,导致一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效果无法及时得到反馈和改进。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结果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优化行政强制执行的工作流程和方式。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加强立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以及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结果的评估和反馈,我们能够提高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的完善和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2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希望我院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进入立法议程,并从六个方面剖析了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建议和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
这表明,您对于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着深刻见解。
制定一部内容全面合理、体例科学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是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性举措,我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订与出台。
现将我院已经开展和正在进行的相关工作情况介绍如下:一、起草完善强制执行法草案我院自2000年开始着手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四版建议稿。
2009年,我院将第四版建议稿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建议稿合并,形成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与第六稿。
2014年,我们把起草过程中有关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结集成《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一书,并公开出版。
目前,《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已完成起草工作。
我们相信,经过反复研究、充分讨论、认真修订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对未来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活动产生推动作用,并成为该法制订的坚实基础。
二、深入开展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否深入,决定着法律草案的质量。
应该看到,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我国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法学界对强制执行实务还比较陌生,实务工作者对先进的强制执行理论也缺乏了解。
为尽快提高强制执行理论研究水平,让理论研究成果切实服务于执行实务,我院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举办“中国执行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合办的“中国执行论坛”,已成为实体法、诉讼法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检察官、公证员和全国四级法院优秀执行法官沟通交流、讨论执行理论前沿问题的平台。
【行政强制】实施的必要性
【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必要性。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实施是建立在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的基础上。
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强制。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给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即时强制,它不以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必要条件;而行政调查中强制式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的特征。
行政强制的这三种形式都是以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为前提的,它们的具体实施操作方法不同,强制的直接目的也有差异,但终极目标都是一样的。
行政强制的作用,1、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2、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3、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4、是使人民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行政强制的原则:1、依法实施;2、说服与教育相结合;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4、执行标的的有限;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协助执行。
这七项基本原则为行政主体提供了规范的现实依据,而为保障行政强制标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人身自由、住宅、事务所、财产等被强制标的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出台有力而准确的《行政强制法》,也只有明文规定的法条才是最为强有力的。
为了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充分实现相对人利益及其具有所有权的标的的合法利益也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中之重。
为行政主体对强制标的的范围、时限、权限、数额做出明确的行使范围,是有必要的,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及时实现,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权利义务适应统一的要件。
《行政强制法》对这些规范性原则、细则的规定,都有利于促进行政行为的顺利有效进行。
综上所述,为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及时性、速效性,规范行政主体的权限,提高行政处理的效率,同时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实现行政目的,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关键所在,也是行政法系统规范化、系统化过程的重要环节。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本期话题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订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加强司法工作时,特别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无疑是振奋人心的提法。
解决执行难问题成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这又是对广大执行法官莫大的鼓舞。
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协助执行人范围界定、执行期限如何确定,对法人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空壳经营”,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以及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何制裁等等无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务抵债、悬赏公告、限制消费等各地做法不一,也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亟须要一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据悉,关于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被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屡次提出。
那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订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制订新法的时机是否已成熟?记者:执行难的说法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执行难到底难在哪?现阶段的执行难有哪些表现?刘荣军:“执行难”可能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和社会现象,所以很难用法律语言界定执行难的含义。
在中国法律实践和理论探讨中,一般根据执行难本身影响的范围,从狭义和广义上来理解执行难。
狭义上的执行难,是指具体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判令承担义务的债务人拒绝执行所造成的权利人实现债权的困难。
谈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谈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作者简介:张春荣,女,天津人,天津科技大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
天津科技大学,天津300222【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我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
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的行使,以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该法律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以及运行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
很多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直接影响公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很重大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举措,能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保障人权。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的属性。
国家要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的目标,维护其各方面的秩序,就必须要有强制权。
行政强制是双刃剑,行政强制行为是为行政目标的实现的强有力的手段,可是,如果行政强制权的控制软弱,极易造成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损失,带来不良的结果。
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和行政强制行为,包括强制征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冻结存款、强制扣押等带来的权益损害结果,使官民关系紧张,形成行政争议。
多年以来,我国行政强制领域没有统一的法律。
各式各样的行政强制手段大多是无明确的定义,随意性很大,导致执法混乱,超越法律的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
2011年6月通过《行政强制法》就是为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新标志,体现了我国的行政法治思想由过去的注重管制转移到当今的注重社会效益,这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一、行政强制的概述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之后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各自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三个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国的行政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被学术界普遍认可后,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种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为 , 际 法 可 只 依 赖 于 遵 守 而 得 以 实 施 。 本 文 认 为 , 制执 行 是 国 际 法 作 为 一 个 法律 体 系 存 在 的 必要 条 件 , 国 强 即便 是 国 际 法 中建 立 了 良好 的 遵 守机 制 , 制 执 行 仍 不 可 或 缺 。 强
关 键 词 : 守 ; 强 制 执 行 ; 强 制 性 ; 必 要 性 遵
第3 2卷 第 6期
21 年 1 01 1月
肇 庆 学 院 学 报
J OURNA HA L OF Z OQI NG UNI E I Y V RST
Vo _2. N O. l3 6
NO V.2 1 01
论 国际法强制执行的必 要性
温 树 斌
( 庆 市 监 察 局 ,广 东 肇 庆 肇 564) 2 00
中 图分 类 号 : 9 D9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84 (0 1 0 — 08 0 10 — 45 2 1 )3 0 1— 5
国 际法 是 法 律 , 有 强 制 性 , 而 应 该 被 强 具 因
( ) 制 执 行 不 是 国 际 法 的 必 要条 件 一 强 为 了论 证 国 际 法 是 法 , 分 欧 美 国 际法 学 者 部
制 执 行 的理念 。
的必 要 条 件 ” 的论 点进 行 攻 击 。他 们 认 为 , 制 性 强
不 是 法 的 本 质 属 性 , 不 以强 制 执 行 为 前 提 。 国 法
际 法 具 有 自己独 特 的 实 施 机 制 , 即使 没 有 源 于 主
权 者 的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也仍 然 是 法 。例 如 , 国 国 德 际 法 学 者 魏 智 通 ( G. i tu 认 为 : 规 范 的 W. V t h m) z “ 强 制 性 并 非 法 的本 质 特 征 。 同样 , 否 成 文 化 或 是 者 法 典 化 也 不 是 法 的 构 成 要 件 。 换 句 话 说 , 少 缺 实 施 保 障 的 、 以 识 别 的 、 成 文 化 的 法 同 样 是 难 非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测试题单位:姓名:职务: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D)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2、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划拨存款、汇款3、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A)A、冻结存款、汇款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代履行4、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C )A、放弃执行B、申请本级政府强制执行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申请上级机关强制执行5、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B)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D、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6、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 A )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A、法规B、规章C、规范性文件D、上级文件7、某县卫生行政部门因某饭馆的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条例》为由,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这一行为属于( A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监督检查8、某食品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卫生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2)追究公司法人代表责任;(3)罚款10000元。
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的是:( A )A、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B、罚款10000元C、追究公司法人代表责任D、无9、某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C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10、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C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扣押财物C、批评教育D、冻结存款、汇款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B C )A、行为B、设定C、实施D、执行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 C )A、行政强制行为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D、行政强制程序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 B C D)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 C )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 )作了规定的,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什么重要意义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2.强制执行是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都能自觉履行。
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被处罚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强制。
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很多人由于惧怕不断增加的罚款额带来财产上的更大损失,便开始自觉履行义务。
所以通过执行手段可以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避免给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3.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4.强制执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事实上,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危险,危险的是非法行使这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
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行使强制执行权,最终要损害执行的本意,难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相关阅读: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意义
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及意义摘要: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现实性,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本文围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谈点个人浅见。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意义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ower is of particularity and reality, and restricting executive power and protecting civil rights are the eternal topic of the rule of administration. some of the personal views of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are presented.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legislativ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其宗旨(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1、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国际背景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其法治化无疑是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综观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大都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个重点与难点。
大陆法系非常重视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通常采用一种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
行政强制法出台的必要性
行政强制法出台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尚在审核阶段,距离正式出台颁行还有一段时间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实施是建立在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母的的基础上。
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强制。
行政相对人不虚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是直接给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立即强制,他不依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为必要条件,而行政调查中强制式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的特点。
行政强制的这三种形式都是以确保圆满的实现行政目的为前提的,他们具有具体实施操作的方法不同,强制的直接目的也有差异,但终极目标都是一样的。
作用:1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2,是行政机关依法使职权的有力保障3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4是市人民增强法律观念,剞劂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出台这部法律,就是要解决滥用权、乱执行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立法解决行政强制过“乱”现象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过去存在的行政强制过“乱”现象的关键。
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目前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
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可能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继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和2007年制定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又将迎来一部重要法律,即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法。
一、何谓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以国家强制力直接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物的行为。
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如果说统治者为了实现特定的统治秩序而安排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那么,法律于统治者来说就是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但是,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立法者将法律规范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对法官而言法律规范则是目的本身,”①法官应当将这种以实现特定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
易言之,秩序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一价值,法律就必须具有安定性。
法官,只有实现了法的安定性,才能实现立法者对特定秩序的追求;从而对国家的整个权力体系来说,才可谓是称职的。
所谓安定,依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平静正常的意思。
②关于法的安定性,笔者以为就是指整个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状况和结果能够保持这种平静和惯常的状态,不出乎人们的意料,最终能实现社会的有序的属性。
诉讼中要实现法的安定性,执行程序也是同样。
谭秋桂先生在他的《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一书中,更是直接地将民事执行的目的表述为“实现法的安定性”。
③而关于这种安定性的外延,谭秋桂先生认为主要包括程序安定和实体安定(又称权利安定)两个方面。
④审判程序和其他能够产生执行名义的程序的直接任务是确定当事人的私权,但此时被确定的权利仍然处在理想状态,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此种权利的“安定”,并不完全,可谓之为权利的“亚安定”状态。
执行程序的任务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这种私权,实现权利的真正、完全的安定。
但是,作为典型的程序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除了作为实现权利安定的手段外,它也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即所谓的程序性价值。
从法的安定性的视角来考察,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执行程序自身的安定,即程序安定。
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
整个民事强制执行的若干制度,可以说都应该围绕实现权利的安定和程序的安定而进行设置。
一个具体的制度,如果不能同时实现这两种“安定”,也至少是能够较好地调和两者,否则该制度的设置则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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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令世界瞩目。
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那么作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债权的实现就显的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威严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成为一句空谈,这就需要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就是当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时,由国家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是调整国家强制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加人之间的执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关系。
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不但严重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且影响正常的经济交往。
然而“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营风险问题,有行政干预问题,有恶意逃避拒不履行的问题,有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问题,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问题,也有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备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说就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纵观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法已然成型,而我国还没有提上议程,但现实司法实践证明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刻不容缓的,在“执行难”仍然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条件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①都达成基本共识。
故制定强制执行法是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需要的。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一)社会经济环境需要执行立法。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强制执行的内容极为广泛而又复杂,现前的民事诉讼法已难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法院裁判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有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书,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等。
由此可见,强制执行不仅与审判相联系,还涉及行政行为、仲裁、公证、国际司法协助等领域,对于如此庞大而又复杂的执行法律关系的调整,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就显得提襟见肘。
对于仅仅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亦然不可能解决现实中这广泛而又繁琐的社会执行。
[1]注:①《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经过多年酝酿,现第六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中。
(二)执行难导致执行必须立法。
具体体现在:1、司法权威②缺失。
( 1)诉讼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降低了司法权威。
权威的司法必然是稳定的司法,稳定的司法离不开科学的程序保障。
而现有的诉讼制度中,有些程序设计本身就隐含着对司法权威的否定。
以再审制度为例,至少以下几个缺陷已受到了广泛注意:法院可以凭职权主动发起再审的规定,在当前司法环境还难以保障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实际上为外界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提供了法定渠道,使一些案件得以轻易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受时间及次数限制,使得有些案件反复申诉,多次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得不到尊重;再审改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有些再审案件改判随意,甚至出现“翻烧饼”现象,等等。
( 2)监督主体和途径泛化,弱化了司法权威。
法院工作的监督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有上级法院、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院,现实中则还有党委、纪委、政协、媒体、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等很多方面。
来自以上各方面的监督,在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其负面成本也相当明显。
首先,各类监督主体在职能和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其所秉持的标准也必然有所差异。
而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的多元化,容易对司法本身造成混乱。
其次,由于各种监督主体相互缺少协调,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的问题难注:②司法权威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政治概念,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以避免,导致同一案件经常要反复审查,多头报告,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其三,除了上级法院的监督法律规定已比较完善外,其他监督或者法律规定比较粗疏,或者根本没有相关规定,监督的范围、途径、程序、方式等都有很大的随意性。
而且每种监督本身,都同时为监督者创造了对法院工作进行不当干预的渠道和机会。
其四,各种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经常对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批示或者评判,有的内容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误导,不利于其接受并服从法院判决。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还可能因此而认为法官办案正确与否需要更加权威的部门来进行评判,并产生法官不代表司法权威、法院裁决不具有最终效力的错觉。
这种状况,会影响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和遵从,促使人们把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来。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
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常理。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乏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
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
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
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面对涉及一些乡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2]4、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是立、审、执分离。
这种相互分离的司法体制就像一个人分别握着自己的两个手,分成左手和右手,力量用不到一块,实际上起不到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作用。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立案阶段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笔者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审判人员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却没有将保全的标的物查封、扣押,导致被查封的标的物被被告变卖,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审判阶段存在着审不管执,审执脱节的现象。
又如在执行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其中判决一项是“液化器一套归女方所有”。
咋看判的是很清楚,执行起来却很难,为什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中的液化器包括液化器罐和灶,液化器罐也是没有户的,而在笔者执行的一案中当事人都在油矿工作,而矿上的液化器罐,按其内部规定是有户的,且一户每月都给补助50元钱。
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是仅执行液化器的罐和灶呢?还是要办理过户手续呢?还有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共有的一台长虹21寸彩电归女方所有,可这个家庭原来开过歌厅,有7台同样的电视,其它6台均已损坏,只有1台是可使用的,在执行时申请人认为可使用的就是判决所确定的那台电视,而被执行人说的正好相反,致使执行难。
物在法理学上有一种分类是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可变为特定物,那么在上述案件中的电视、液化器等是种类物,具体到这个家庭中就成了特定物了。
由于有些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较低、,审判时考虑不到这些特殊情况,导致案件执行难。
特别是在一些相邻纠纷案件中有些判决结果为“将人水路和厕所搬移”,或者是“将路修通”。
“搬移”一词是用在动产上的,怎么能用在不动产上呢?“将路修通’’却不说清楚怎么修,修的四至界限在哪?使案件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5、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公众法律意识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传统文化中厌讼、惜讼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一方面人们对法律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司法不尊重。
(2)公众法律知识的缺失,影响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
如不少公众对诉讼时效、举证时限等制度缺乏了解,有的虽然知道法律的规定,但却无法理解这些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
因这些问题遭到败诉后,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
[3]6、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1)人们称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也决定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极为迫切,对法官和法院的期望超过其他任何官员和单位。
在公众心目中,法官应当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精通法律、有较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有较为丰富阅历的人。
这个要求并不为过。
但是,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在我国对法官素质的较高要求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以致现实生活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公众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
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我国法官选拔缺乏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法官来源于外单位调入、部队干部转业,他们在进入法院工作前并没有受到法律专业知识教育。
进入法院后,虽然进行了一定时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但同法院审判工作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近年来,尽管法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有了较大提高,中级以上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相当一部分法官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有的更已成为专家型法官。
但基层法院(也包括一些中级法院)低素质、低水平法官仍大量存在。
由于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由这些法官审判,他们站在整个法官队伍的最前沿,与社会公众接触最多。
因此,他们的素质和形象往往被民众视为整个中国法官的缩影。
(2)法院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愤怒,法官的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映和公众的严厉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