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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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
虽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政府采购工程作出相关具体规定,但在实际采购执行过程中,包括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平台以及代理机构操作流程可谓五花八门。笔者就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关工程的规定内容及操作实务进行简要梳理,希望能给当事人有所帮助。一、政府采购工程的规定及理解(一)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另行制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理解1、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可使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使用上述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2、只有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如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3、建筑物就是用来居住或者办公的房屋,构筑物就是不用来居住和办公但需通过
土建等来完成建设的物体,如围墙、水塔等。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事实上,可能还存在除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判断。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1)时间节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再采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2)不可分割:指离开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家具属于可分割;(3)基本功能:指建筑物和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如电梯;但是用于教学的家具、仪器设备等则为附件功能,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5、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不包括后期的审计等服务。6、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7、工程招标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衔接性规定,与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并不矛盾,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政府采购工程操作流程(一)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特别注意是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不存在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转换采购方式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二)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如下:1、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主要有以下五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
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通信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审批备案。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目前各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招标文件分别制定有标准文本,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机电产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的《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3、不同的适用法律在具体操作细节上的区别具体操作细节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公告发布媒体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各地招标投标网等。信息公告内容除了常规要求公告的信息以外,要求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文件等。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