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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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实操32问(一)

政采实操32问(一)

政采实操32问(一)——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答学员问1.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相关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时,怎么办?答:这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法律适用有一些基本原则,第一个就是法律位阶,如上位法和下位法,那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但是还有一些同一层级的法规之间,也有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这都是一些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问题,即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在《政府采购法》(包括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第18号令)和《招标投标法》(包括其实施条例)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个人认为,虽然在以往的实践中,大家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打架”打了很多年,但真正在采购程序上、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上,这两法是没有冲突的。

虽然在一些具体条款上这两个法律体系有差异,如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得少于5日;还有中标公告的发布,《政府采购法》中叫中标公告,公告期限是一个工作日,后面还有7个工作日的质疑时效,而《招标投标法》中叫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3日,没有另外的质疑时效,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只能在3天的公示期内提出。

虽有不同,但不代表有冲突。

因为在招标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特别法可以在不违背一般法的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不同于一般法的具体规定。

如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只是比“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更严。

在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形下,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

在招投标的程序上、在等标期上,尽管我们认为货物和服务的等标期没有必要像工程那样长,希望能够缩短,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关于等标期的规定是“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考虑到法制的统一,还是要与其保持一致,不能突破其规定。

所以说两法虽有不同,但并没有实质性冲突。

如果二者规定不同,按照哪个执行?肯定是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操作实务讲解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三节 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 第六节 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有关规定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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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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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文件组成
5、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提交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2)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
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中小企业认定:
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 )
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整理课处件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2
三、制定谈判文件
(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
(1)谈判小组制定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 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 组应当不予确认。
②环境标志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③湖南省两型“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办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
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
资格条件确定的目的:选择具有投标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 力的投标人 资格条件: ➢ 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特定条件(能力要素) • 业绩 • 财务状况 • 拟投入能力 • 联合体与分包 • 信誉及其他
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管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7]1号)
货物与服务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注意的 主要问题
指招标采购 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 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 加投标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关于评审专家的规定 • 财库[2003]119号 ➢ 关于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规定 • 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 ➢ 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 财库[2007]119号、财办库[2008]248号 ➢ 关于价格评审的规定 • 财库[2007]2号
不特定的供应商 案例分析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 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 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 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 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的条件: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 条
货物与服务的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 …略
邀请招标: 采购方式审批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以随 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 标人 发出投标邀请 …略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87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 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 明度、优化服务。 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 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 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 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 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十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条例》作出了专门的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 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 界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衔接,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 款表述完全一致,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交流

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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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 . 1 . 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A.《招投标法》第66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B. 《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9 条 :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 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 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 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 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纳入预算管理”: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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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1.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投标法》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 68条: (1)一个基础:招标人的理性采购 (2)两个组织:除了当事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3)程序管理的三个重点:合法、公平、救济 (4)四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四个属性:经济、管理、技术、法律; 四项内容:方案、文件、程序、合同。 (5)程序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监督五种方式:行政、司法、社会、当事人和行业自律。

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实务

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基础实务
2、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100万元(含)以上 (2)实施方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3)实施原则: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流程)
二、采购项目的分类——非政府采购项目
自主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100万元以下 (2)实施方式:采购人自主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3)实施原则:
定义、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细化采购法的实际操作
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细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询价的操作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细化招标方式的操作
94号令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规范质疑、投诉处理
101号令
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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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服务 工程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评审方法 适用对象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 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 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资料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资料
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 ●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 ●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
权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位的领导汇报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包括以下六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 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 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部门,不 得私自转托他人。
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 令第四十九条)
❖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
❖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
界泄漏评审情况; ❖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
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 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 题的咨询询问;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 单数。
❖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 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 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

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李秀艳

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李秀艳

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 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 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 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询价不适用于服务、工程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


4、变更采购方式、建议书、指标 (1)建议书变更、指标变更 (2)变更采购方式-公文流转 自行采购(续签合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变更其他 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项目。具体包括: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货物、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 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年度限额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即每个二级品目 全年累计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涉及特殊行业、涉密及关系国家安全等项目。 高等院校、医院采购“D12耗材”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但年度自行采购总 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即单项或批量 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 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对用于科研目的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仍执行集中采购。
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 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 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双刃剑
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预算编制、 采购需求制定、落实政策功能、评标 定标、质疑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 开等各个环节,“一头(采购需求确 定)一尾(履约验收)”最重要。
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
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 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 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 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 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 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 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 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2、采购文件附表
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指发公告的)
附件1-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指抽取或推荐的)
附件2-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附件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推荐供应商意见书
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细填写包括分项产品金额在内相关数据 及信息。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1、谈判文件条目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谈判须知正文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协议书 、专用和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 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 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补抽替换。
二、谈判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2、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 3、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
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
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组成
(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 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①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 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 业绩规模 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 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 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分段操作”合而为一势在必行

政府采购“分段操作”合而为一势在必行

OPERATION |操作实务政府采购“分段操作”合而为一势在必行文/汤谱春江苏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努力创造出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的环境,创新体制机制 层出不穷,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电子化采购正紧 锣密鼓地全方位展开,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逐年提高,为新的制度变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政 府采购业务工作两段合为一段操作势在必行。

一、政府采购“分段操作”的历史背景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集中政府采购操作已经形成一套非常详细的流程 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着重点放在程序合法性 上,对政府采购从无到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避免了因政府采购而引发的混乱。

2006年南通市 政府采购中心在没有计算机系统和相关采购软件、采用纸质标书发放和纸质材料投标这种纯手工操作的客观条件约束下,为了营造更加公平廉洁的采 购环境,将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创造性地进行了分段 操作设计,将标书编制人和开标人分设成两个人操 作(简称“分段操作'’),背靠背进行,切断采购 工作前后段经办人员之间的关联,构筑了一道防止 一人独揽包办到底的廉洁防线,保证了采购工作能 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如今,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仍然采用这种分段操作的模式,而且每个经办 人的操作都必须使用各自单独的CA锁。

二、“分段操作”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和明显缺陷“分段操作”的设计思想纯粹是从程序合法 为主导、廉政防控为目的的角度出发,防止人为因 素控制到底,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2020年第3期丨中国政府采购55操作实务I OPERATION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分段操作”对标前学习招标文件要求高,只有深刻理解了文件要求才能很好地进行组织开、评标。

政府采购形式多样,需求门类很多。

前段编 制人与后段开标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不了解情况 就去开标,往往会形成错误的结论。

例如有的项目 是单价成交,有的是总价成交,有的是取前三名,有的是取综合得分高的,还有的取在符合要求的情 况下报价低的。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 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
信息公告 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9号令)2004年8月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 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 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
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
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
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 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 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年7月)
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 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

最新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精品课件

最新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精品课件
第二十页,共43页。
采购形式(xíngshì)与采购方式 的含义
集中
(jízhōng)
采 购 组 形织 式
采购
(zǔzhī)
自行组织 采购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采 购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谁组织采购
怎样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页,共43页。
采购(cǎigòu)形式与采购 (cǎigòu)方式的关系
集中 (jízhōng)采
第十二页,共43页。
非招标采购(cǎigòu)方式的选择
一般(yībān)情况下,公开招标限额之下的采购项目 可以选择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之上 的采购项目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经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
区纪监委发文:闸纪(2007)31号——《关于进一 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纪律规定》。
第九页,共43页。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对于应当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国 务院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规 定。
货物100万 工程200万 服务50万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达到公开招标标 准的采购项目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 的,需有充分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 (shēnqǐng),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区采管办提请区招 投标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报请区政府常务会 决定,是否采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页,共43页。
第二十九页,共43页。
采购(cǎigòu)项目预算调整
当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由于种种情况需要调整 (tiáozhěng)的,请预算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由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区财政支出科室审 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预算的调整 (tiáozhěng)。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难点PPT课件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难点PPT课件

主管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
分散
返回给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机构(委托 或者自行)
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
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应包含的内容: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 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 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 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采购完成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 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 决途径;采购代理费等事项。
制作方法
制作采购文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采购文件内容要与采购项目相匹配。 (二)采购文件的内容要完整,且重点要突出。 (三)采购文件中的文字表述要清楚,语言使用要精炼规范。 (四)资格、资质条件规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采购项目清单要详细清楚。 (六)采购文件各部分意思表达要前后保持一致。 (七)采购文件中的时限规定要合法、合规。 (八)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要科学,且具有操作性。
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难点
采购的程序
主管预算单位审核(采购办无需 审核)
主管预算单位选择项 目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报采购办备案
集中
申报采购计划 实施计划批复
政府集中
集中
集中协议

《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招标文件不得 1
含有倾向性、 排斥性内容
禁止以不合理 条件对供应商
2
实行差别或歧
视待...
3
招标文件不宜 把办公面积大
小设定为评标
因素
4 不可违法设置
政府采购项目 保证金类型
5
邀请招标项目 应遵循《政府
采购法》体系
的特...
0 1
资信证书颁 发权限转移 不影响证书 有效性
0 2
夫妻注册不 同公司参加 同一项目投 标是否允许
0 2
适用兜底情 形认定无效 投标应慎重
0 3
评审过程不 得违背招标 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0 4
组织重新评 审不可任性 而为
0 6
未严格按照 评标标准评 标可重新组 织评审
0 5
投标报价是 否合理应由 评标委员会 依法认定
评标专家违规 1
评标应担责
未依法独立评 审应视具体情
2
况作出相应处

3
评审时应严格 区分实质性要
0 5
公立医院维 修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 项目
0 1
招标文件的 提供期限不 得少于5个 工作日
0 2
购买招标文 件不应设置 条件
0 3
国内设备采 购项目岂能 要求国外制 造许可证
0 4
无行贿证明 是否可作为 资格条件要 求
0 6
非单一产品 采购项目应 确定唯一核 心产品
0 5
生产厂家授 权是否可以 作为评审因 素
04 第三篇 质疑投诉案例 06 附录 政府采购常用法
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主编,编委会成员从事法律研究、实务操作、采购代理、行政监管等不同领域工作多 年,具有多年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经验。本书共收录政府采购典型案例评析102篇,案例选题突出研究 成果的实践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对实际案例的精微解析,有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诠释,也有法律实务专家的经 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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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
虽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政府采购工程作出相关具体规定,但在实际采购执行过程中,包括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平台以及代理机构操作流程可谓五花八门。

笔者就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关工程的规定内容及操作实务进行简要梳理,希望能给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规定及理解(一)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理解1、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可使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使用上述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只有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如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3、建筑物就是用来居住或者办公的房屋,构筑物就是不用来居住和办公但需通过
土建等来完成建设的物体,如围墙、水塔等。

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

事实上,可能还存在除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判断。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1)时间节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再采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2)不可分割:指离开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家具属于可分割;(3)基本功能:指建筑物和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如电梯;但是用于教学的家具、仪器设备等则为附件功能,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5、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不包括后期的审计等服务。

6、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

7、工程招标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衔接性规定,与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并不矛盾,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采购工程操作流程(一)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特别注意是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不存在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转换采购方式情况。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二)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主要内容如下:1、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主要有以下五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
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通信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审批备案。

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目前各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招标文件分别制定有标准文本,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机电产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的《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

3、不同的适用法律在具体操作细节上的区别具体操作细节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公告发布媒体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各地招标投标网等。

信息公告内容除了常规要求公告的信息以外,要求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文件等。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
日。

不得少于5日。

救济程序1、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质疑,对质疑回复不满向财政监督部门投诉;2、时效:质疑: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投诉: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时效: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之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异议的,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不少于3日)提出。

投诉:异议答复后10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针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投诉)10日内。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供应商(投标人)资格要求除了技术要求和能力要求外,还有政策性要求,如纳税、社保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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