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1.16•【文号】能源基[1991]1108号•【施行日期】199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16日能源基(1991)1108号)现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1年1月1日起,在电力行业中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一、人工费(1)标准工资:电力建筑3.65元/工日,电力安装3.70元/工日。
(2)副食补贴:0.40元/工日。
(3)冬煤补贴:全年补贴标准÷306天。
(4)粮煤补贴:每月补贴标准÷25.5天。
以上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按六类地区计算,其他工资区按其类别系数调整。
地区工资性津贴列其他直接费。
二、电力建设项目,应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火电、送变电工程的价格上涨指数,根据当前的物价情况,暂按6%计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而发生的税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工程估、概算中单独计列,不能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取费基础。
四、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确保施工企业技术发展的资金来源,计划利润中的技术装备资金,可单独立项计提,按特种基金管理,专款专用,计提标准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4%。
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率,建立技术发展特种基金后,企业税利包干基数不作调整。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2年2日计投资[1993]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1993年12月24日计投资[1992]2569号)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
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
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
标准通知格式范文
标准通知格式范文通知范文发布性通知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年×月×日指示性通知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长期以来,巨额电费拖欠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几年,经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电费拖欠总额虽然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电费回收被动局面还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部分大企业造成的巨额旧欠电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回收难度越来越大,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和交纳电费等情况开展长期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建立评估信息档案和汇总体系,对信用等级差的用户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建立起风险防范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电费拖欠风险。
七、对新欠费用户,要按《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停电催费措施,确保新欠电费的回收。
同时,要严格按《电力法》的规定收取电费滞纳违约金。
电费拖欠原因是多方面的,欠费用电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
在电费回收工作中,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欠费户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因地、因户、因时制宜,对症下药,采取切合实际、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收取电费的工作力度。
各级营销人员要加强与法律人员的配合,探讨和研究依法收费的办法和程序,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题,使公司系统的电费回收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也使我省电力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
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5•【文号】财工字[1998]11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8)119号1998年6月15日)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关于“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贴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条贴费是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
(一)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附件一《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1993〕116号)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贴费时,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征收电压等级、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也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02号文件规定,对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贴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库形成的利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作冲减企业利息支出处理。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3日)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
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
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
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
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十三日计价格〔20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
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
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用户受电│用户应交纳的贴│其中│自建本级电压┃┃电压等级│费├──────┬──────┤外部供电工程┃┃(千伏)│(元/千伏安)│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甲│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200-220┃┠─────┼───────┼──────┼──────┼──────┨┃10 │200-220 │110-120│90-100 │150-160┃┠─────┼───────┼──────┼──────┼──────┨┃35 │150-170 │150-170││70-90 ┃┠─────┼───────┼──────┼──────┼──────┨┃63 │100-110 │100-110││┃┠─────┼───────┼──────┼──────┼──────┨┃110 │70-90 │70-9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各类标准通知格式范文
标准通知格式范文发布性通知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年×月×日指示性通知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长期以来,大量拖欠电费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通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拖欠电费总额有所下降,但电费回收的被动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大型企业拖欠的巨额旧电费越来越困难,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依法收取电费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费拖欠防范措施和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清欠电费,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为此,省公司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1、要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重视电费支付条款的签订,明确电价标准、电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和追究用电单位违约责任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代位求偿、撤销、不安抗辩、预期违约和赔偿制度,为依法收取和支付电费创造环境和氛围,维护供电企业的根本利益。
2、对于有大量旧电费的用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以资产抵押的形式与债务人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并进入财产抵押程序,以尽量减少电费的损失。
3、有必要通过民事诉讼监督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收回电费。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0]1288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0年8月22日发布计价格[2000]1288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贴费或增容费。
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设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标准费和人工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其适用范围为: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贴费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明确为: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配电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容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2000年6月10日及以后未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的,供电单位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用户。
——结束——。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85.03.05•【文号】计标[85]352号•【施行日期】1985.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预算、决算正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国电安运[1998]66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经各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讨论、修改,现印发施行。
请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若干意见》和本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区城网建设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加快城市电网(以下简称城网)建设改造是国务院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责任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城网项目选定、项目立项和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城网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监督、管理。
各省(网)电力公司负责城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可研前期工作和工程质量、进度。
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全过程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10.14•【文号】国电总[1999]549号•【施行日期】1999.10.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10月14日国电总[1999]549号)为合理使用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统一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原则,提高工程建设预算编制质量,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编制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审查通过,现予颁布,请依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
附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总则1.为了合理使用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统一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原则,提高建设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建标[1993]894号文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一九九七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电建[1997]177号文)并结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3.本规定仅适用于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4.为确保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效益,从事建设的各法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应通过招投标并在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确。
5.在本规定之外,确有必要增列新项目时,必须以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6.本规定是编制工程建设预算的最高限价,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设预算内容组成及编审程序(一)建设预算内容组成1.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它费用四个部分组成。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5•【文号】电办[1993]87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5月25日电办〔1993〕87号)为加强供电工程贴费的管理,我部组织制订了《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已以能源电[1993]120号文转发)一并执行。
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建议,请随时告部。
附: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印发的《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贴费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第二条各跨省电网管理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独立省网电力局(以下简称省电力局)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贴费标准范围,结合本网实际及当地工程造价,确定具体收取标准;对用户自建部分本级电压供电工程收费的具体计算办法,针对不同电网结构相应作出具体规定。
电管局内各省局是否采取统一收取标准,由电管局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电力部门。
第二章贴费的收取第四条各供电部门应按批准的收取标准向申请用电的用户收取供电工程贴费,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或减、缓、免,或再收取已交贴费工程范围内的建设费用。
第五条涉及电缆线路供电的少数城市,如因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要提高贴费标准的,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网内省局及有关供电部门,依据城网规划,划定地理范围,提出相应供电工程贴费的收取标准,报部批准后执行。
供电贴费的暂行规定
贴费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国家计委【颁布日期】 19930203【实施日期】 19930101【章名】全文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
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
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
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
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三年级通知范文(22篇)
三年级通知范文(22篇)通过通知,可以及时更新和传达重要的信息,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
小编整理了一些与通知相关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三年级通知尊敬的各位家长:您好!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关规定,我园于。
2017。
年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
中秋节与国庆节连休。
9月30日(本周六)来园。
现在为各种疾病高发期,放假期间请家长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地方,不要带幼儿到商场内的’淘气堡游玩,尽量不带幼儿在外面餐厅进餐,家中注意通风,引导幼儿勤洗手。
可以带幼儿到公园、小区内空气流通的户外场所活动,避免各种传染病的传播。
望做到以下几点: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要小心来往车辆,严禁在马路上追逐、玩耍,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严禁骑自行车上路,以防止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
如果您的孩子单独在家时,一定要提醒孩子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以免发生意外。
在放假期间,要教育孩子不要暴饮暴食,不吃路边小摊上的食品,少吃油炸食品。
在放假期间,经常提醒孩子不要到河边、水渠等危险地方去玩耍,以免发生意外。
教会孩子学会自我保护,遇到陌生人搭讪最好不要理睬,陌生人敲门时不要开门;节假日尽量不要让孩子在家单独活动,要清理家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孩子在家安全。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家长的未来和希望。
关注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幼儿园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
祝每一个宝宝健康成长!大家国庆、中秋节快乐,全家幸福安康!中华路小学幼儿园。
20xx。
年9月29日三年级通知书评语2.你能歌善舞,勤劳能干,是班级中的小能人,是老师的好帮手,大家都喜欢你。
课堂上你能积极思考,常能听到你富有“创造性”的发言,真棒!书山有路,学海无涯,希望你从书香中品味出更多的知识来,不断进步!3.婉婷:这学期的你又进了一步!你更加关心同学,热爱劳动了,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你爱清洁讲卫生。
如果上课再专心一点,学习再自觉一点,你的表现会更出色。
标准通知格式范文
通知范文发布性通知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年×月×日指示性通知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长期以来,巨额电费拖欠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几年,经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电费拖欠总额虽然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电费回收被动局面还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部分大企业造成的巨额旧欠电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回收难度越来越大,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依法收取电费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费拖欠防范措施和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清欠电费,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为此,省公司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要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注重电费交纳条款的签订,明确用电户电价标准、电费结算方式、交费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报销权等制度,营造依法收、交电费的环境和氛围,维护供电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对旧欠电费数额较大的用户,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及时采用资产抵押的方式与欠费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并进入财产抵押程序,尽可能减少电费损失。
三、要采用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回收电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所[1998]6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
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64号1998年7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8]119号)称:“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及112号文规定,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供配电贴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束——。
通知格式范文
通知格式范文(2)(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通知格式范文(2)转发性通知范文转发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供电工程贴费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章)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事务性通知范文关于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竞赛及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科室:为实现我局“一巩固、二提高、三落实”的安全管理目标,确保“五不发生”,“两个控制”,“三个百日”安全指标的实现,切实提高班组安全活动质量。
经局研究决定,将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竞赛和“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的演讲比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局各生产班组、在册职工。
二、时间安排1.“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竞赛自发文之日起到×月×日止。
2.“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定于×月中旬举行,请各单位在组织职工开展大讨论的基础上,发动职工撰写演讲稿,并推荐一至两名职工参加局组织的演讲,参赛人员名单于×月×日前报局工会。
三、具体事项1.各单位接通知后,围绕“两项”活动,妥善做出安排,尽最大可能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避免使之成为少数人的事。
2.机关各有关科室和单位的领导对“两项”活动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上下联动,使之达到最好效果。
3.局劳动竞赛委员会将在各单位自行检查考评的基础上,采用抽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实绩确定优胜班组。
4.竞赛奖励。
两项竞赛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及优秀奖。
凡在竞赛中获得优秀以上名次的,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奖励方法另行通知)。
××供电局(印章)××年×月×日任免通知范文关于×××等任免的通知:各市供电局:经研究决定,任命×××为××局局长;免去×××的××局副局长职务,××局×××的××职务。
标准通知格式
通知范文发布性通知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年×月×日指示性通知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长期以来,巨额电费拖欠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几年,经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电费拖欠总额虽然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电费回收被动局面还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部分大企业造成的巨额旧欠电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回收难度越来越大,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依法收取电费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费拖欠防范措施和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清欠电费,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为此,省公司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要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注重电费交纳条款的签订,明确用电户电价标准、电费结算方式、交费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报销权等制度,营造依法收、交电费的环境和氛围,维护供电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对旧欠电费数额较大的用户,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及时采用资产抵押的方式与欠费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并进入财产抵押程序,尽可能减少电费损失。
三、要采用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回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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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中关于“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逐步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
费(以下简称“贴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条贴费是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
(一)贴费收取范围和标准,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
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附件一《关于110
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1993〕116
号)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
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
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贴费收取
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贴费时,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征收电压
等级、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
也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0
2号文件规定,对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贴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库形成的利
息收入,列入财务费用,作冲减企业利息支出处理。
(五)用户在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
贴费,不得拒付或欠交。
第三条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一)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工业
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类级科目下,增设“贴费收入”款级科目(科目编码
为“8017”),反映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贴费收入;同时在该款级科
目下增设“中央贴费收入”(科目编码为“801701”)和“地方贴
费收入”(科目编码为“801702”)两个项级科目,分别作为中央
、地方固定收入科目。
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类级科目下,增
设“贴费支出”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8017”),反映用贴费收入
安排的支出;同时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贴费支出”(科目编码为“
801701”)和“地方贴费支出”(科目编码为“801702”)
两个项级科目,分别作为中央、地方支出专用科目。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网经营企业的贴费年度收支预算由国家电
力公司编制,于上一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贴费年度收支决算由国
家电力公司编制,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贴费预决算的格式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制定。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经营企业,其贴费预决算工作比照
上述办法执行。
其中,中央企业报财政部,地方企业报省级财政机关。
第四条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将所属企业收取的贴费集中起来,按月就地缴入国库。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申
报贴费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广东、海南省和西藏、内蒙古(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自治区
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级财政机关申报贴费征收情况,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
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三)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按中央企业缴入中央国库、地方企业缴入
地方国库的原则,比照上述办法办理缴库手续。
(四)1998年上半年收取的贴费及1997年末贴费余额,已经
使用的,可视同已纳入预算管理处理,但在年终决算时应单独反映其收支
情况。
1998年6月末已收取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贴费在7月份补缴入库。
第五条缴入国库的贴费,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
(一)缴入中央国库的贴费,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
,财政部根据贴费入库额和库款情况办理拨付手续。
国家电力公司及各网
、省公司在收款后7天内办理下拨资金手续。
(二)缴入地方国库的贴费,由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级财政机关提
出拨款申请,由省级财政机关根据入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条贴费实行“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
(一)贴费全部由供电企业作为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
造的有关工程的资本性投入。
(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的,按
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管理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三)按专款专用和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贴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
继续使用。
第七条国家拨入的贴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国家拨给国家电力公司的贴费,作国家资本金投入,增加国家
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拨付贴费后,相应增加
对所属企业的长期投资,所属企业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
为保持实收资
本的相对稳定,年度中间拨付的贴费可在各级电力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单列
,年度终了一次性转增实收资本。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年度中间收到中央拨付的贴费
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贴费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贴费总额一次
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贴费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由省级财政机关制定。
第八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为了保证贴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和合理使用,中央电网经营企业
贴费的征缴和使用监督工作由专员办负责,专员办在报财政部的《财政部
派出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中增加反映贴费征缴情况的栏目;地方电
网经营企业收取贴费的征缴和使用监督工作由省级财政机关负责。
(二)国家电力公司及各网省公司应建立健全贴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管
理办法,并负责对贴费征收、使用预决算的审核编报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三)对不按规定缴纳和使用贴费的单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