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审批电子文件标准(GBT2005-国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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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渝规发…2006?14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建筑规划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分局、有关处室,信息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建筑规划服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应将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初审)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对市局管理的建设项目,各分局应于收到报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在上报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研究形成综合意见后,一并反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函复退件。

二、应将消防部门的协办意见完整准确地告知建设单位。

各分局在核发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时,应将消防部门的协办意见书作为附件直接转送建设单位,不再将其意见摘录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中。

三、应规范对建设项目所在区位图的表达方式。

各分局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初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制作以规划图为底图的边界准确的建设项目区位图。

其规划图资料在“重庆市规划局政务公众信息网”(网址:/doc/a88170780.html,)下载。

此外,应要求设计单位一并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现状地图及现场照片作为区位图的补充。

四、应规范对住宅建设项目户型比例的统计工作。

在建设单位报批住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时,应要求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户型比例指标,其标准格式见《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电子文件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渝规管字…2006?110号)。

五、各分局应对经审批的住宅建设项目的户型比例,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底报送市局建管处。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城乡规划建筑管理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6年11月16日印发(共印25份)。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及
电子文件图形标准介绍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 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现行技术规定介绍 与原管理规定差异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现行技术规定
对于公建项目或 者住宅项目的公
建部分
对于住宅项目的居住部分
肯定有的
可能有的
需勾画
1、建筑面积轮廓线 2、套内建筑面积轮
的面积 1、建筑面积轮廓线 廓线
1倍:0<层高≤6米 2倍:6米<层高≤8.2米 3倍:8.2米<层高≤10.4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 、小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 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阳台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1、对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 平方米的住宅中的阳台进深限制由原规定 的2.7米变为新技术规定的2.4米。
2、对于沿阳台短边设置的空调室外 机搁板的宽度限制由原规定的0.7米变为 新技术规定的0.8米。
飘窗的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 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自由
容积率计算方式
现行技术规定
原管理规定
技术规定第九条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信息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针对建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目前出现的新情况,现将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中有关问题和工作要求明确如下:一、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一)关于建筑地下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的问题。

1、建筑地下部分为城市规划道路标高或自然地坪标高以下全掩埋的,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在方案、施工图技术经济指标审查时,指标核算数据与建设单位申报的数据差值在1%以内的,原则上采用申请的数据,再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控制要求进行审查;对差值超过此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核实情况调整设计后再按上述要求重新核算指标。

(三)同一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两次及以上“招牌挂”方式取得两块及以上相邻建设用地,且选址意见书又分别明确了各地块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可结合地块情况综合考虑统一布局,各地块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要求进行控制。

但在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应按地块分别计算并满足选址意见书要求。

二、业务工作要求和规定。

(一)在指标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难以正确判断的特殊问题时,局信息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报建管处,由建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规范性意见,在指标核算中统一执行,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不再研究指标核算中的具体事宜。

(二)在受理建设单位报件时,各分局窗口人员应在收到的方案、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上注明受理时间并签名,同时在局报件系统中进行登录。

(三)各分局应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规划管理分级审查内容及职责分工》(渝规发[2003]60号文)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报建受理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报建受理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报建受理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备[2006]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报建受理管理暂行规定(渝文备[2006]4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方便申请人报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受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适用本规定。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申请时同时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设置报建窗口,接受报建申请。

按规定应由市局受理的建设工程,在市局窗口报建;其他的,在项目所在地分局窗口报建。

第五条规划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窗口公示。

市局和分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若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第五条规定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应按窗口公示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公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申请的事项不属于窗口公示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八条窗口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登记、签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经办人员。

第九条经办人员验核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后,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

相关业务办公会自窗口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发布日期】2010.11.03【实施日期】2010.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0〕12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步明确建筑设计⽅案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进⼀步明确建筑设计⽅案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为进⼀步规范我县建设领域报建⾏为,提⾼建筑设计⽅案⽔平,加快建筑设计⽅案审查进程,我委就建筑设计⽅案审查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申请建筑设计⽅案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建筑设计⽅案⽂本及其电⼦⽂件光盘,并确保两者内容对应⽆误。

⼆、建筑设计⽅案⽂本应按《建筑⼯程设计⽂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和相关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编制,并作如下补充要求:(⼀)扉页:扉页中应附有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编制单位为市外设计单位的,还应附有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总平⾯设计图纸:1、包含:总平⾯图、竖向总平⾯图、综合管⽹总平⾯图、消防总平⾯图、绿化总平⾯图,其⽐例应为1∶500;⽤地⾯积较⼤的,在征得我委同意后,⽐例可为1∶1000。

2、各总平⾯设计图纸应在经过审批的《建筑⽤地红线图》上绘制,并不得删减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坐标、各类标注、规划条件。

3、总平⾯图、竖向总平⾯图、各栋建筑⾸层平⾯图上应标注每栋建筑地坪标⾼的实际⾼程,格式为:±0.00=XXX.XX(精确到⼩数点后两位)。

4、总平⾯图上应标明物业服务⽤房、社区服务⽤房、幼⼉园、配电房(或开闭所)、公厕等配套设施位置,并绘制图例。

5、总平⾯图、说明书中应有《建设⼯程⽅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览表》(详见附件1)、《建筑⾯积计算值明细表》(详见附件2),居住项⽬还应有《分栋住宅户型⾯积明细表》(详见附件3),并同时提供Excel电⼦表格。

(三)建筑设计图纸1、包含:分栋绘制的建筑平⾯图、⽴⾯图、剖⾯图,。

2、相连建筑的平(⽴、剖)⾯应绘制于同⼀张平(⽴、剖)⾯图上。

若因建筑规模较⼤,相连建筑的平(⽴、剖)⾯绘制于同⼀张平(⽴、剖)⾯图上确有困难的,可分开绘制,但应同时绘制相连建筑的局部平(⽴、剖)⾯。

规划建筑面积报送标准

规划建筑面积报送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来源:时间:2009-10-21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审批报送电子文件图形标准1、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电子文件(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层的单栋建筑施工图),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2、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3、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现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长度单位采用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1米。

4、建筑方案图、施工图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建筑面积以m2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5、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文件中。

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线、建筑尺寸标注,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以减少文件量,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20MB。

6、绘制的各类Line、Pline(不能采用SPline表达图形实体)线型统一采用CONTINUOUS (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体采用如下标准:表1:图形分层标准表2:图形实体颜色标准表3:总平面图标准7、在报送电子资料时,应在标准分层平面中增加户型轮廓线图形要素(见附表4)。

表4:户型轮廓线图形实体颜色标准8、在总平面图中,应列出分栋住宅户型面积明细表(见附表5)。

表5:套型比例表9、绘图注意事项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CAD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惟一的颜色表达,所以,其他各类不参与计算的图形实体(包括Pline、Line、Text、Circle等)不得使用本标准采用的CAD颜色号,必须用其他CAD颜色来绘制。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继续适用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适时修改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废止部分
单位:重庆市规划局填表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注: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表时附上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电子文件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报建电子文件内容与要求,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

二、总体要体第一条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AutoCAD 2002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并且不可使用压缩文件报建。

第二条报建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的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第三条统一规定长度单位为: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一米。

第四条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第五条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二、技术细则平面图包含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红线、建筑平面外轮廓、地下室范围线、项目内部道路、绿化范围线、硬地范围线、水体范围线、分期用地范围线以及相关标注。

第一条为便于建库,电子文件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图层名采取中文命名,图层颜色、实体线型见表一。

表一图层设置要求表第二条凡表一中列出的图层,绘制内容必须是图层说明中所列出的项目,不得绘制其他无关内容。

第三条凡绘制内容与表一中图层设置一致的,必须采用表一的标准,包括图层名称、图层颜色和线型的设置;其他内容可自由设置图层名称、颜色、线型。

第四条需附加属性数据的图形实体必须满足以下共同要求:实体类型是封闭多义线或图块;多义线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

第五条同类地块界线不允许嵌套(如住宅用地内不许有住宅用地)。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渝规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14〕85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远郊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69号公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新标准,经重庆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8月25日审议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4〕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执行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一)2014年7月1日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

(二)2014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手续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

(三)2014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涉及“四久工程”、司法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

二、除上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三、本通知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此前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8月27日。

面积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审批电子文件标准(GBT2005)

面积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审批电子文件标准(GBT2005)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渝规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6号)各协办单位,各处室、分局、执法大队: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19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登记号:渝规审发[2006]3号)。

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2006]3号2006年1月10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催告协办部门按要求回复审批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6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18【实施日期】200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6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以新的面貌和姿态迎接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在2003年拆迁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拆迁整治工作,实现市政府拆违总体任务和目标,现就我市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为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开展城市美化工程的安排,2004至2005年度,我市主城区拆违工作将围绕城市重要道路景观整治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整容工程、城市历史文化展示工程、城市亮点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等方面展开。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拆违工作的计划安排,2004至2005年在主城区范围内每年安排拆除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2004年任务见附表1)。

2004至2005年度两年的拆违工作主要安排在2004年内完成,2005年主要做好拆违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其中,在2004年12月底以前,拆除为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而确定的重要道路、窗口地区、重要地段、会议住地等周边存在的所有违法建筑(内容见附表2),实施为配合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而开展的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主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拆违工作长远计划,完成2004年度和2005年度拆违地块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以确保城市美化工程的顺利实施。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理版)汇编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理版)汇编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整理版)整理:熊小波2009.8.3目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地块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 (1)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第六章绿地控制 (1)第七章特殊用地 (1)第八章市政及管线 (1)第九章附则 (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2021年整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21年整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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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04.1—2016。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1月目录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5)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8)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8)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9)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10)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11)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12)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3)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3)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7)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7)13。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局对《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或者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牌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下列建筑工程可以不设置公告牌:(一)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且不涉及外界关系的小型建筑工程;(二)小区内单独建设的车库、配电房、传达室等单项配套设施建筑工程;(三)农村居民住宅、城市居民私房、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工程等建筑工程;(四)军事设施、按保密规定不能公开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建筑工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公告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等。

(三)该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规划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示意图。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城管委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
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市公安局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17
取水许可
1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市文化委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1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11பைடு நூலகம்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1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水利局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现就取消、调整和停止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如何规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

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一)严格审批时限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属市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代为接件受理的,市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区县初审、转报的时限由市级部门在上述20个工作日时限内自行确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建标标备便[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8]15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第1.0.4、3.1.7、3.3.7、3.7.7(1、2、3、4、5)、4.2.7、4.2.9、5.4.2、6.1.1、8.1.2、9.4.3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3、3.1.13、3.1.15、3.3.9、3.6.5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不同意第8.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11-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1.0.4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3.1.7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3.7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7.7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

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

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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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底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逢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审批电子文件图形标准1、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电子文件(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层的单栋建筑施工图),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2、必须按国家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把规划设计意图表达清楚,图中所标注的尺寸、文字真实可靠。

电子文件中图形必须与建筑送审的图纸材料相互对应,不得弄虚作假。

3、总平面图必须附带1:500现状地形图,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坐标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

长度单位采用一个绘图单位(Drawing Unit)代表1m。

4、建筑施工图、方案图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建筑面积以m2 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5、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文件中。

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线、建筑尺寸标注,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以减少文件量,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20M。

6、绘制的各类Line、Pline(不能采用SPline表达图形实体)线型统一采用CONTINUOUS (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体采用如下标准:表1:施工图分层标准表2:施工图图形实体颜色标准表3:总平面图标准碍通行系统的图形(含道路标注)线12 室外工程总图范围内的散水、梯步、堡坎和挡墙等室外环境工程图形实体2采用LINE 或者PLINE线13 装饰图含各类填充、景观小品以及各种美化图面效果的装饰图形实体3采用LINE 或者PLINE线,尽量不用块14 建筑标注含建筑编号、名称、层数、建筑±0.00标高、建筑和车库出入口标注3采用LINE 或者PLINE线15 间距标注建筑的间距 3 采用能够炸开的块进行标注16 其他标注高程点的坐标标注、总图内的各类配套设施标注4 CONTINUOUS7、绘图注意事项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CAD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惟一的颜色表达,所以,其他各类不参与计算的图形实体(包括Pline、Line、Text、Circle等)不得使用本标准采用的CAD颜色号,必须用其他CAD颜色来绘制。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层,按其底板面绘制分层轮廓线。

坡屋顶和场馆看台,应在2.1m处和1.2m处分别水平截面轮廓线。

以上情况实际的外围水平投影线用除本标准采用的颜色外的其他颜色绘制。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绘制分层轮廓线。

室外建筑物,包括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无论凹凸)、橱窗、挑廊、走廊、室外楼梯(含疏散楼梯)、车棚、货棚、站台、雨棚、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等,必须单独绘制轮廓线,分层及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不包括上述室外建筑物。

手机震动,来一条微信消息,他说:“我开好房间了,等你!他们都说你技术好,我想试试真假。

真的,我平时对你也不错吧,你可不能让我干等着呀。

”她回:“那好吧,你先等我,我在家里,先洗个澡,换身衣服吧。

”半个小时后,她问:“你在哪里开房?”“欢乐斗地主,电信一区,12号房间,不见不散哦。

”“给老娘滚!”当然,以上是个笑话。

不过,近日成都一家燃气公司也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情,董事长在微信里发了一个六十块钱的红包,三名员工一时手痒,按耐不住诱惑,结果伸手一抢纷纷中招:工作时间玩手机,罚款五百!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董事长表示:“我为了了解大家的思想动态,所以加入了员工的微信群里。

”贵董事长显然忘记了,微信是一款私人社交APP,主要用于朋友间的情感交流,如果谈工作,我们有OA或IMO等专门的办公协作软件。

如果公司实在不成气候,一时没有使用这样的专业应用程序,也应当提前与员工约定,公司把QQ或者微信当做办公交流的专用软件。

没有事先的约定,董事长从微信里冒出来,就是以“朋友”的身份,而非“老板”的身份。

朋友发红包,抢还是不抢呢?朋友上班抢红包,罚还是不罚呢?显然,天真的员工把董事长当做了朋友,所以抢了红包,而老谋深算的董事长没有把员工当做朋友,所以罚了员工。

试探是一把双刃剑,你在试探别人的时候,往往先暴露了自己。

然而,朋友圈里的试探之风经久不衰。

最常见的试探:“清清吧,不用回。

试试吧,复制我发的消息,找到微信里的设置,通用,群发助手,全选,粘贴复制的信息发送就行,谁的发送失败了,就是把你拉黑了,你再扔掉那些尸体就OK啦!”发出这种试探信息的人,骨子里肯定极端自卑,而且平时很可能不大受待见,要不怎么老怀疑自己被朋友删了呢?像马云,我猜他一定不会纠结于自己是不是被微信好友给删了。

我一般收到这样的消息,会当下把对方拉黑。

既然你连这点做人的底气都没有,咱俩之间的友谊连这点信任的基础都没有,我还有必要把你保留在我的朋友圈里吗?试探朋友关系的升级版,是在朋友圈求助。

“临时急用,不多,就两千,哪位朋友方便的话请来电告诉我,事情万分紧急,不挨着问了,谢谢!”看到这样的信息,是朋友的自然要赶紧打个电话,电话接通那边却是云淡风轻,“没事儿,我就试试。

”你丫小学没毕业吧,狼来了的故事听过没?下次你再说有急事,我可保不准是真是假,到时候看我帮不帮你。

还有,刚才急着打电话,晾了个好几亿的大单,你赔不赔?你当我像你这么闲呢!!还有一种另类的试探,是从网上狂下美女图片,把自己的朋友圈打扮的花枝招展,然后换个昵称,换张头像,给自己的老公来一句:“帅哥,约吗?”如果老公回一个心花怒放的表情,得咧,回去跪搓衣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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