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重要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离与鉴定
重要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离与鉴定动物疾病是农牧业生产中的一大难题,而许多疾病的病原体是微生物。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防治这些病害,分离与鉴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重要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离与鉴定方法。
I. 分离方法分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主要目的是将其从感染动物体内提取出来,并进行纯化,以获得单一菌株。
下面讨论几种常用的分离方法。
1. 直接涂片法直接涂片法是最简便的分离方法之一。
将样品(如组织、粪便、血液等)直接取少量涂于无菌玻片上,然后进行染色观察。
通过观察细菌形态、胞内结构等特征,可以初步判断病原微生物的种类。
2. 细菌培养法细菌培养法是最常用的分离方法之一。
将样品进行适当稀释后,在含有养分的琼脂平板上均匀涂布,然后在适宜温度和湿度下培养。
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观察平板上是否有单一的菌落形成。
通过进一步的鉴定试验,可以确定其是否为目标病原微生物。
3. 病毒分离法病毒的分离相对较为复杂,通常需要使用细胞培养或小鼠接种等方法。
细胞培养法是将样品接种于培养瓶中的细胞中,借助细胞的生长状况来判断是否有病毒存在。
小鼠接种法则是将样品注射到小鼠体内,观察小鼠是否出现相应病症。
这些方法都需要一定的实验条件和设备支持。
II. 鉴定方法鉴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是确定其属于何种种类的过程,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形态学鉴定形态学鉴定是通过观察微生物的形态特征来确定其种类。
包括细菌的形态、大小、颜色、形状等特征,以及病毒的结构和形态等。
形态学鉴定通常需要使用显微镜等实验设备,并借助专业知识进行判断。
2. 生理生化鉴定生理生化鉴定是通过微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化反应来确定其种类。
包括对微生物在特定条件下的生长特性、代谢方式、产物生成等方面的观察和实验。
这需要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检测方法和试剂,如对酸碱度、气体生成、酶活性等进行检测。
3. 分子生物学鉴定分子生物学鉴定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鉴定方法,主要通过对微生物基因组的分析来确定其种类。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地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致病性链球菌、李氏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嗜水气单胞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腐败梭菌和其他致病性梭菌、鹦鹉热衣原体、放线菌、钩端螺旋体.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牛病病原微生物:牛恶性卡他热病毒、牛白血病病毒、牛流行热病毒、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牛病毒腹泻粘膜病病毒、牛生殖器弯曲杆菌、日本血吸虫.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绵羊和山羊病病原微生物:山羊关节炎脑脊髓炎病毒、梅迪维斯纳病病毒、传染性脓疱皮炎病毒.猪病病原微生物:日本脑炎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丹毒杆菌、猪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猪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副猪嗜血杆菌、猪肺炎支原体、猪密螺旋体.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马病病原微生物:马传染性贫血病毒、马动脉炎病毒、马病毒性流产病毒、马鼻炎病毒、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假皮疽组织胞浆菌、溃疡性淋巴管炎假结核棒状杆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禽病病原微生物:鸭瘟病毒、鸭病毒性肝炎病毒、小鹅瘟病毒、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鸡马立克氏病病毒、禽白血病肉瘤病毒、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病毒、鸡传染性贫血病毒、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鸡减蛋综合征病毒、禽痘病毒、鸡病毒性关节炎病毒、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病毒、副鸡嗜血杆菌、鸡毒支原体、鸡球虫.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兔病病原微生物:兔粘液瘤病病毒、野兔热土拉杆菌、兔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兔球虫.水生动物病病原微生物: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马苏大麻哈鱼病毒、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医学教`育网整理、锦鲤疱疹病毒、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毒、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真鲷虹彩病毒、白鲟虹彩病毒、中肠腺坏死杆状病毒、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毒、核多角体杆状病毒、虾产卵死亡综合症病毒、鳖鳃腺炎病毒、综合症病毒、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黄头病病毒、草鱼出血病毒、鲤春病毒血症病毒、鲍球形病毒、鲑鱼传染性贫血病毒.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蜜蜂病病原微生物:美洲幼虫腐臭病幼虫杆菌、欧洲幼虫腐臭病蜂房蜜蜂球菌、白垩病蜂球囊菌、蜜蜂微孢子虫、跗腺螨、雅氏大蜂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他动物病病原微生物:犬瘟热病毒、犬细小病毒、犬腺病毒、犬冠状病毒、犬副流感病毒、猫泛白细胞减少综合症病毒、水貂阿留申病病毒、水貂病毒性肠炎病毒.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危险性小、低致病力、实验室感染机会少地兽用生物制品、疫苗生产用地各种弱毒病原微生物以及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地各种低毒力地病原微生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农村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农村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完整word版)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2005年第53号颁布时间:2005-5-24发文单位:农业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致病性链球菌、李氏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嗜水气单胞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腐败梭菌和其他致病性梭菌、鹦鹉热衣原体、放线菌、钩端螺旋体。
牛病病原微生物:牛恶性卡他热病毒、牛白血病病毒、牛流行热病毒、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牛病毒腹泻/粘膜病病毒、牛生殖器弯曲杆菌、日本血吸虫。
绵羊和山羊病病原微生物:山羊关节炎/脑脊髓炎病毒、梅迪/维斯纳病病毒、传染性脓疱皮炎病毒。
猪病病原微生物:日本脑炎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丹毒杆菌、猪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猪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副猪嗜血杆菌、猪肺炎支原体、猪密螺旋体。
马病病原微生物:马传染性贫血病毒、马动脉炎病毒、马病毒性流产病毒、马鼻炎病毒、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假皮疽组织胞浆菌、溃疡性淋巴管炎假结核棒状杆菌。
禽病病原微生物:鸭瘟病毒、鸭病毒性肝炎病毒、小鹅瘟病毒、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鸡马立克氏病病毒、禽白血病/肉瘤病毒、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病毒、鸡传染性贫血病毒、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鸡减蛋综合征病毒、禽痘病毒、鸡病毒性关节炎病毒、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病毒、副鸡嗜血杆菌、鸡毒支原体、鸡球虫。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动物生病或死亡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微生物。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可以被分成不同的类别。
细菌革兰氏阳性菌革兰氏阳性细菌的细胞壁厚,可在染色时染成紫色。
常见的革兰氏阳性菌有:•白喉杆菌:引起家禽和野禽的白喉病。
•炭疽杆菌:引起炭疽病。
•布氏杆菌:引起布病。
•链球菌:引起各种疾病,如猪链球菌引起的猪链球菌病。
革兰氏阴性菌革兰氏阴性细菌的细胞壁薄,不容易被染色。
常见的革兰氏阴性菌有:•沙门氏菌:引起人和动物的肠道感染。
•大肠杆菌:引起多种动物的疾病,如禽肠道病毒E. coli引起的禽肠炎。
•螺旋菌:引起动物的泄泻、发热等症状。
病毒病毒是一种很小的微生物,它不能自行进行代谢活动,必需寄生在宿主细胞内进行复制。
常见的动物病毒有:•禽流感病毒:引起禽类的流行性感冒。
•口蹄疫病毒:引起牛、猪、羊、山羊等动物的口蹄疫病。
•狂犬病病毒:引起狗、猫等动物的狂犬病。
真菌真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寄生在动物体表(皮肤、羽毛、毛发等)上的表皮真菌,如:•白癣菌:引起动物的白癣病。
•马拉色菌:引起动物的马拉色菌病。
另一类是寄生在动物体内的内菌,如:•念珠菌:引起动物的念珠菌病。
•曲霉菌:引起动物的曲霉病。
寄生虫寄生虫是一种生活在其他生物体内或外侧的生物。
常见的寄生虫有:•线虫:引起动物的弓形体病、散发性弯曲体病等。
•原虫:引起动物的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疟原虫病等。
•跳蚤:是吸取动物血液的昆虫,在一些动物疾病中充当着传播者的角色。
以上是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了解动物病原微生物很重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
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自
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自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引起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
这些微生物可以通过不同途径传播,对人畜造成严重健康威胁。
因此,对于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的实验活动,必须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危害风险。
首先,动物病原微生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可能会导致疫情暴发。
由于第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较低,尚未对人体产生直接危害。
但是,这些微生物的致病机制和传播途径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而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和致病性较高,可能对人和动物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其次,实验活动中可能存在微生物泄漏的风险。
对于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需要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操作。
然而,实验室操作中的意外事故或操作失误可能导致微生物泄漏,进而造成疾病传播。
因此,在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实验室操作规范和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实验室环境管控,降低微生物泄漏的风险。
此外,实验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动物和人员健康受到威胁。
一些实验需要使用活体动物进行感染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从而暴露动物本身的健康风险。
同时,实验人员也可能受到接触致病微生物的威胁,导致职业暴露和感染。
因此,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职业健康检查,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减少接触病原微生物的机会。
为了降低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2. 对实验室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和检查,确保实验设备和实验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微生物泄漏。
3. 强化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实验设备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4. 鼓励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科研进展和安全措施。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包装(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
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三、包装要求(一)冻干样本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1.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
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2. 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
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四、民用航空运输特殊要求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 )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的有关包装要求。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农办牧〔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强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及时进行备案、违规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问题时有发生。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掌握核心要义,指导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管理。
要积极探索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备尽备,不留死角,不落下一个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一级实验室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
一级实验室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一级实验室是指对某些高致病性、具有传染性且可能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研究和处理的实验室级别。
这些病原微生物包括了多种类型,下面将为大家详细列举和介绍一些常见的一级实验室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
1. 鼠疫菌(Yersinia pestis):鼠疫菌是引起鼠疫的致病菌,主要通过啮齿动物及跳蚤传播给人类。
它可以引发肺鼠疫、腺鼠疫和败血症等严重感染,具有较高的致死率。
2. 炭疽菌(Bacillus anthracis):炭疽菌是引起炭疽病的致病菌,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孢子菌。
炭疽病主要通过接触和吸入感染,症状严重且迅速恶化,可导致内脏和皮肤炭疽等疾病甚至死亡。
3. 结核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结核分枝杆菌是引起结核病的致病菌,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
结核病会侵害肺部以及其他身体器官,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所以一级实验室对其进行研究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4. 乙型脑炎病毒(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乙型脑炎病毒是一种通过蚊子传播的病毒,主要引起炎症性脑膜脑炎。
该疾病在亚洲地区流行,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
5. 病毒性出血热:一级实验室也涉及多种病毒性出血热的病原微生物,如埃博拉病毒、拉沙病毒、香烟草花叶病毒等。
这些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出血热具有极高的致死率,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总之,一级实验室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繁多,具有不同的传播途径和致病性,它们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带来巨大威胁。
通过对这些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和处理,能够深入了解它们的生物学特性,发展有效的预防、防控措施,为保护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重要依据。
同时,一级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实验环境的安全和病原微生物的控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潜在危险对人类健康的风险。
动物微生物及检验课件——主要的病原菌
③免疫性 人类对致病性葡萄球菌有一定的天然
免疫力。只有当皮肤粘膜受创伤后,或 机体免疫力降低时,才易引起感染。患 病后所获免疫力不强,难以防止再次感 染。
(4)微生物学检验 不同病型取不同的病料,如脓汁、血液、可
疑食物、呕吐物及粪便等。 ①直接涂片镜检
取标本涂片,革兰氏染色后镜检,根据细菌 形态,排列和染色性可作出初步诊断。 ②分离培养与鉴定
因常堆聚成葡萄串状,故名。多数为非 致病菌,少数可导致疾病。葡萄球菌是 最常见的化脓性球菌,是医院交叉感染 的重要来源。代表种有金黄色葡萄球菌 (黄色)、白色葡萄球菌(白色)、柠 檬色葡萄球菌(橙色)。
(1)生物学特征 ①形态染色 葡萄球菌的形状为球形或稍呈椭圆形,直 径0.4~1.2μm,排列成不规则的葡萄串状或 成对、单个存在。无鞭毛,不能运动。无芽 胞,除少数菌株外一般不形成荚膜。易被常 用的碱性染料着色,革兰氏染色为阳性。其 衰老、死亡或被白细胞吞噬后,以及耐药的 某些菌株可被染成革兰氏阴性。
③生化反应 多数葡萄球菌能分解葡萄糖、麦芽糖、
乳糖和蔗糖,产酸,但不产生气体。致病 性菌株在厌氧条件下能分解甘露醇产酸, 无致病性的不能分解甘露醇,素不同,可分为 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和腐生 葡萄球菌三种。其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多 为致病菌,表皮葡萄球菌偶尔致病,腐 生葡萄球菌一般不致病。
③生化反应 能发醇简单的糖类,产酸不产气。 一般不分解菊糖,不被胆汗或1% 去氧胆酸钠所溶解。
A、根据对红细胞的溶血能力
a、甲型溶血性链球菌,菌落周围有1~2mm宽的 草绿溶血环,称甲型溶血或α溶血。这类链球菌 亦称草绿色链球菌。此类链球菌为条件致病菌。 b、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菌落周围形成一个2~4mm 宽,界限分明、完全透明的溶血环,完全溶血, 称乙型溶血或β溶血。这类细菌又称溶血性链球 菌,致病力强,引起多种疾病。 c、丙型链球菌,不产生溶血素,菌落周围无溶血 环,故又称不溶血性链球菌,一般不致病。
动物微生物学的常见病原体和传播途径
动物微生物学的常见病原体和传播途径动物微生物学是研究动物体内以及与动物相互作用的微生物学科。
在动物界中,存在着许多病原体,它们是引起动物疾病的主要原因。
本文将介绍动物微生物学常见的病原体以及它们的传播途径。
一、细菌病原体1. 大肠杆菌: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是一类广泛存在于动物肠道的细菌。
它可引起动物的肠胃疾病,如腹泻和消化不良。
大肠杆菌通过粪便传播,动物之间的直接接触、食物污染或水源污染都可能导致感染。
2. 产气荚膜梭菌:产气荚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是一种产生气体和毒素的细菌,常引起动物的肠胃疾病。
它通过食物和饮水污染的方式传播,也可以通过直接接触其他感染动物而传播。
3. 炭疽杆菌:炭疽杆菌(Bacillus anthracis)是引起炭疽病的病原体,可感染许多动物,包括牛、羊和马等。
它的传播途径包括直接接触疫区动物、接触感染动物的污染物和吃了感染的动物产品等。
二、病毒病原体1. 犬瘟热病毒:犬瘟热病毒(Canine distemper virus)是一种引起犬瘟热的病毒,可感染犬科动物。
它通过空气飞沫、接触污染物和直接接触感染动物等途径传播。
2. 猪瘟病毒:猪瘟病毒(Classical swine fever virus)是一种感染猪的严重病毒性疾病的病原体。
它的传播途径包括直接接触病猪、接触污染物以及通过病猪分泌物和排泄物传播。
3. 疱疹病毒:疱疹病毒(Herpesvirus)是一类广泛分布于动物界的病毒,它引起动物的疱疹性疾病。
疱疹病毒通过唾液、分泌物和排泄物传播,并通过接触和呼吸途径感染其他动物。
三、寄生虫病原体1. 疥螨:疥螨是引起动物疥疮的寄生虫,包括疥螨、耳螨等。
它们通过直接接触感染动物或接触被感染物品传播。
2. 绦虫:绦虫是一种寄生于动物体内的寄生虫,如猫绦虫、狗绦虫等。
绦虫的传播途径主要是通过摄入感染虫卵的食物或其他寄主。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 保藏机构第六条 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病原微生物分类
病原微生物分类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致病性链球菌、李氏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嗜水气单胞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腐败梭菌和其他致病性梭菌、鹦鹉热衣原体、放线菌、钩端螺旋体。
牛病病原微生物:牛恶性卡他热病毒、牛白血病病毒、牛流行热病毒、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牛病毒腹泻/粘膜病病毒、牛生殖器弯曲杆菌、日本血吸虫。
绵羊和山羊病病原微生物:山羊关节炎/脑脊髓炎病毒、梅迪/维斯纳病病毒、传染性脓疱皮炎病毒。
猪病病原微生物:日本脑炎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丹毒杆菌、猪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猪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副猪嗜血杆菌、猪肺炎支原体、猪密螺旋体。
马病病原微生物:马传染性贫血病毒、马动脉炎病毒、马病毒性流产病毒、马鼻炎病毒、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假皮疽组织胞浆菌、溃疡性淋巴管炎假结核棒状杆菌。
禽病病原微生物:鸭瘟病毒、鸭病毒性肝炎病毒、小鹅瘟病毒、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鸡马立克氏病病毒、禽白血病/肉瘤病毒、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病毒、鸡传染性贫血病毒、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鸡减蛋综合征病毒、禽痘病毒、鸡病毒性关节炎病毒、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病毒、副鸡嗜血杆菌、鸡毒支原体、鸡球虫。
兔病病原微生物:兔粘液瘤病病毒、野兔热土拉杆菌、兔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兔球虫。
人兽共患病病原菌
1,灭鼠灭蚤切断鼠疫传播环节 2,早期足量用药,磺胺类、链霉素、氯 霉素、氨基糖甙类等抗生素
鼠疫的三次大流行
首 次 鼠 疫 大 流 行 发 生 于 公 元 6 世 纪 , 持 续 了 五 六 十 年 , 死 亡 总 数 近 一 亿 人 。 第 二 次 大 流 行 发 生 于 公 元 1 4 世 纪 , 此 次 流 行 此 起 彼 伏 持 续 近 三 百 年 , 欧 洲 死亡两千五百万人,占当时欧洲人口的四分之一。 第 三 次 大 流 行 始 于 1 9 世 纪 末 ( 1 8 9 4 年 ) , 总 共 波 及 亚 洲 、 欧 洲 、 美 洲 和 非 洲的六十多个国家,死亡达千万人以上。
人兽共患病病原菌
目录
壹
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的种类
贰
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学性状、致病 性、检查和防治原则
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
人兽共患病是在非人类脊椎动物和人类之间传播的感染性疾病,其传播可以 不再依赖动物宿主,并由共同的病原体引起。
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兽共患病的病原微生物。 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布鲁菌、鼠疫耶氏菌、炭疽芽孢杆菌、猪
波浪热
体温逐日上升,达到高热程度后,持续若干时日,再逐渐 降至正常,经过数日后又重发作,如此互相交替。
二、鼠疫耶氏菌 Yersinia pestis
生物学性状 致病性
微生物学检查 防Βιβλιοθήκη 原则革兰氏阴性短杆菌、两端浓染、有荚膜; 对理化因素抵抗力较弱;在痰液中能存 活36天,在蚤粪、土壤中能存活一年左 右;对链霉素敏感。
链球菌、疟原虫和布氏锥虫。
兽医微生物病原分类
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致病性链球菌、李氏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嗜水气单胞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腐败梭菌和其他致病性梭菌、鹦鹉热衣原体、放线菌、钩端螺旋体。
牛病病原微生物:牛恶性卡他热病毒、牛白血病病毒、牛流行热病毒、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牛病毒腹泻/粘膜病病毒、牛生殖器弯曲杆菌、日本血吸虫。
绵羊和山羊病病原微生物:山羊关节炎/脑脊髓炎病毒、梅迪/维斯纳病病毒、传染性脓疱皮炎病毒。
猪病病原微生物:日本脑炎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丹毒杆菌、猪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猪胸膜肺炎放线杆菌、副猪嗜血杆菌、猪肺炎支原体、猪密螺旋体。
马病病原微生物:马传染性贫血病毒、马动脉炎病毒、马病毒性流产病毒、马鼻炎病毒、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假皮疽组织胞浆菌、溃疡性淋巴管炎假结核棒状杆菌。
禽病病原微生物:鸭瘟病毒、鸭病毒性肝炎病毒、小鹅瘟病毒、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鸡马立克氏病病毒、禽白血病/肉瘤病毒、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病毒、鸡传染性贫血病毒、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鸡减蛋综合征病毒、禽痘病毒、鸡病毒性关节炎病毒、禽传染性脑脊髓炎病毒、副鸡嗜血杆菌、鸡毒支原体、鸡球虫。
兔病病原微生物:兔粘液瘤病病毒、野兔热土拉杆菌、兔支气管败血波氏杆菌、兔球虫。
水生动物病病原微生物: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马苏大麻哈鱼病毒、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病毒、锦鲤疱疹病毒、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毒性脑病和视网膜病毒、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毒、真鲷虹彩病毒、白鲟虹彩病毒、中肠腺坏死杆状病毒、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毒、核多角体杆状病毒、虾产卵死亡综合症病毒、鳖鳃腺炎病毒、Taura综合症病毒、对虾白斑综合症病毒、黄头病病毒、草鱼出血病毒、鲤春病毒血症病毒、鲍球形病毒、鲑鱼传染性贫血病毒。
动物微生物常见病原菌ppt课件
致病性
1、致病物质:
血浆凝固酶;溶血素;杀白细胞素;肠毒素
2、所致疾病:
化脓性炎症;食物中毒;
假膜性肠炎
防治原则
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无菌操作;加强食品监督; 合理使用抗生素。
二、链球菌
生物学特性
1、形态:G+,球形,链状,0.5~1.0? m 2、培养:血平板 3、分类:
病原微生物概略
微生物的种类
? 重要有八类:
? 1、细菌:G+菌和G 4、衣原体
? 5、螺旋体
? 6、放线菌
以上6种是原核微生物
? 7、病毒
非细胞生物
? 8、真菌
真核微生物
常见病原菌
第1节 化脓性球菌
学习目标
1、明确病原性球菌是引起化脓性炎症最常见的 病原菌。
1) 根据溶血现象分: 甲型溶血性链球菌:草绿色溶血环。条件致病菌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透明宽大溶血环。致病性强 丙型链球菌:无溶血环。无致病性
2) 依细胞壁多糖抗原不同分:A、B、 C、D等 20个群,致病链球菌株90%属A群
4、抵抗力:不强
致病性
1、致病物质: (1)菌体表面物质: M蛋白;脂磷壁酸 (2)毒素 : 1)链球菌溶血素: SLO:对氧敏感,免疫原性强 ,感染后血中可出现溶 血毒素 O抗体; SLS:对氧稳定 ; 免疫原性弱 ,与溶血环有关 2)致热外毒素(红疹毒素或猩红热毒素) (3)侵袭性酶:透明质酸酶;链激酶;链道酶。 使链球菌的感染容易扩散且脓汁稀薄 。
2、列出葡萄球菌、链球菌的主要致病物质及所 致疾病。
3、描述葡萄球菌、链球菌的主要生物学特性。 4、简述肺炎链球菌的致病物质及所致疾病。 5、简述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的主要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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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6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
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
(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保藏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
(二)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研究;
(三)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
(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
(毒)种或者样本。
第三章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九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
第十条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
第四章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二条保藏机构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况。
技术资料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发生保藏的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和实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向保藏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保藏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二)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文件;
(三)提供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实验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保藏机构应当留存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八条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发放人、领取人、使用单位名称等。
第十九条保藏机构应当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保藏机构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原提供者或者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保藏机构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附有标签,标明菌(毒)种名称、编号、移植和冻干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保藏机构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五章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建议:
(一)国家规定应当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者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无继续保藏价值的。
第二十三条保藏机构销毁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经农业部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在实施销毁30日前书面告知原提供者。
第二十四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制定销毁方案,注明销毁的原因、品种、数量,以及销毁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实施人和监督人等。
第二十五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时,应当使用可靠的销毁设施和销毁方法,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灭活效果验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做好销毁记录,经销毁实施人、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并将销毁情况报农业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第六章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菌(毒)种和样本对外交流实行认定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第三十条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引进单位应当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
第三十一条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藏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藏机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11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农〔牧〕字第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