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审计局关于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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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审计局关于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提高审计资源配置效率和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配合,实现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审科〔2018〕61号)《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婺区政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主要目标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支力量,两者各司其职,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替代。通过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作,有效整合审计资源,促进乡镇(街道)、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加强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减少监督盲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成效,构建审计监督全覆盖大格局,实现审计高质量发展,推动婺城区域治理现代化。

二、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运作体系协同。

各乡镇(街道)、下属单位较多的区级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应按《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婺区政发〔2019〕11号)要求,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设立内部审计办公室,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主要职责、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程序;承担内部审计具体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专职、兼职内审人员组成,由具体负责内部审计事务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办公室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统一印发相关审计文书。

(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计划安排协同。

各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应建立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在每年编制内部审计计划应参考以下原则:

1.实行全覆盖审计。根据《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审责〔2016〕36号)的要求,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应合理安排对内管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对下属单位实行定期轮审,一般3至5年轮审一遍。乡镇(街道)应合理安排对下辖行政村(社区)的轮审规划,逐年制订审计计划并实施审计。

2.结合国家审计计划。区审计局安排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涉及的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应同步安排内部审计,时间略早于国家审计或同步开展审计工作。

3.关注重点审计项目。各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内部审计要关注

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等重点领域,必要时安排重点审计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三)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项目审计协同。

1.国家审计人员协助参与内部审计重点项目。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内部审计实施重点项目审计,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向区审计局申请协助指导审计。区审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派国家审计人员参与或指导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对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实施审计项目时,可有计划地统筹邀请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专长的相关内审人员参与。对审计监督对象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审计中,可以联合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发挥内审人员优势,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并通过“以审代训”锻炼培养内审人员。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成果利用协同。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各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督促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免、奖惩内管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并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个人档案。

2.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机制。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时,对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的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也不再给被审计领导定责;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内部审计工作基础好、成效大的单位,国家审计可以在审核内部审计有关证据基础上,加大内部审计成果利用,防止重复审计,提高审计监督覆盖的广度与深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协调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建设,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领导小组,由区审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的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协同机制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和审理科(挂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负责处理协同机制的具体工作。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1.进一步加强日常指导。区审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要通过日常专题调研、资料报送、工作对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行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业务科室通

过加强与对口审计监督对象工作联系、内审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及时掌握对口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动态,促进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指导。区审计局业务科室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将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价。

3.开展专项检查。区审计局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及时整改。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报备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各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内部审计相关资料,作为对内部审计工作考评的主要依据。区审计局将不定期向各乡镇(街道)、区级重点部门和区直属国有公司反馈在审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以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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