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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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驰通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北京宝驰通置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释义
第三章工程洽商的会签及审批权限第四章工程洽商记录
第五章工程洽商的内容要求
第六章工程洽商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工程洽商的后评估
第八章附则
附件
1.工程洽商统一编号体系
2.工程洽商处理流程图
3.工程洽商记录
4.工程洽商申请审批单(内部)
5.工程洽商费用确认表
6.工程预算审批表
7. 工程洽商完工验收单
8.设计变更、洽商统计帐(通用)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北京宝驰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洽商管理的职责及流程,有效控制工程洽商的发生率,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编制依据首创置业BPI流程中工程洽商管理办法。
第二章释义
1工程洽商是指与工程设计无关、记录现场变化的工程洽商文件,工程洽商可由建设方或施工单位提出,但需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形成《工程洽商记录》。工程洽商包括:
●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变化,导致
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等;
●建设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
平、障碍清除等;
●其它情形导致的调整。
2.按照是否有费用发生,工程洽商分为经济洽商、技术洽商,工程洽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办理结算。
第三章工程洽商的会签及审批权限
1.工程洽商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前进行公司内部申请会签,并按公司会签结果执行。
工程洽商若发生先施工后签署洽商的情况,自洽商发生之日起28天内签署《工程洽商记录》(记录表格式附后),逾期不予办理结算。
2.工程洽商的申请部门为工程部。
3.工程洽商申请前,原则上应对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增减(即洽商费用)进行预估,预估可由施工单位进行(报洽商时附上量、价)或成本管理部组织顾
问公司进行预估,预估的结果及依据应作为申请的附件资料(预估未审核不作为结算价)。
4.工程洽商申请应以《变更洽商申请审批单(内部)》的形式进行(汇签表格式见附件四),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根据下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按单项工程洽商分类:
●由工程部经理及成本管理部经理审批签认;
●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签认;
●最后由总经理审批签认,报成本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工程洽商记录
1.可由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提出;
2.施工单位提出的洽商应同时附有预算,报送建设方及监理方审核;建设方提出的洽商,工程部提前交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一并报送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审核;(洽商未附预算的不予审批)
3.在完成公司内部申请会签后,会签结果为同意洽商时,凡建设方提出的由建设方工程部门负责编写工程洽商记录,施工单位提出的由施工方负责编写工程洽商记录(格式见附件)。
4.工程洽商必须做到至少三方会签才能生效,包括: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设计方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加入签认。
5.工程洽商签认的次序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栏应由专业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签字,设计方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加入签认。
6.工程洽商记录编写完成后,各方签字,并由综合管理部盖章后生效后交工程部,由工程部建立洽商台帐。同时监理单位也建立台帐,每月与工程部核对
无误后,由工程部分发各单位。
7.工程洽商记录单原件份数不应少于4份,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建设单位的工程洽商记录原件由资料管理员存档并分发工程部、成本管理部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章工程洽商的内容要求
1.工程洽商中应包括:项目名称、洽商原因、部位、数量、经办人及签证日期等。
2.文字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应准确肯定,不能存在未尽事宜和不同理解的语句。
3.采用图示表示位置尺寸,图示内容应标明轴线、尺寸、原图做法或材质,现变更后的做法或材质,达到工程计量要求。
4.工程洽商内容不得涂改,内容栏不留空白。
5.工程洽商应按统一标准要求进行编号,由监理单位统一下发。
6.对于交叉索赔事项,建设方工程部应在工程洽商单或会签单中明确责任方,且责任方需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工程洽商的管理要求
1.工程部负责工程洽商的统一协调管理。
2.工程洽商在会签完成后,由工程部填写内部编号、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应具体详尽,记录每一工程洽商文件的编号、内容、时间、施工单位、原因归属、执行及完成情况等。监理单位应亦应建立洽商台帐及时更新工程洽商的台帐。工程部每月20日向成本管理部提供洽商台帐及其内容。
3.工程部应全过程跟踪工程洽商发生、执行及完成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并及时验收;组织成本管理部对工程洽商实施前后的部位、状态、工程量等通过各种形式及时鉴证,成本管理部和工程部应共同签字确认,尤其对于隐蔽工程的工程洽商的现场鉴证,还应附上前后实施对比图片资料。监理单位应及时跟踪检查,对不按工程洽商文件施工、验收不合格、不经监理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情况,除扣除相关费用外,还要提请建设方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所有工程洽商原则上先办理后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须经建设方同意后方可边办理边实施。若发生先施工后签署洽商的情况,自洽商发生之日起28天内签署《工程洽商记录》(记录表格式附后),逾期不予办理结算。
5.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应附工程洽商原件及相关验收资料。建设方下发的通知、各种会议纪要、各种指令等文件,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若施工单位认为上述文件涉及变更洽商,应及时办理正式的工程洽商文件。
第七章工程洽商的后评估
1.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公司将对工程洽商实行后评估制度。
2.后评估中,工程洽商包括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变化,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
3.为严格洽商办理,控制洽商率,后附置业下发的结算率(洽商率见附件)。4.结算率含:洽商、变更、图差、调价因素。
第八章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运行一年。此前相关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工程洽商统一编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