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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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宁波市

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

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3-04-10【生效时间】2013-05-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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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0日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做好社会保险申报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同时适用于上述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征缴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征缴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登记。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当自领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随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开户银行账号的有效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资格的审核,发放社保缴费注意事项等通知文书,详细记录用人单位参保险种、缴费费率、参保人数以及是否为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2.变更。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和涉及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登记变更的信息,按月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社保登记变更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存在未申报、欠费记录的,应当先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申报、缴纳欠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登记注销信息发送地方税务机关。(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1.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按税务管理有关规定,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银行账户与扣税账户不一致的,在办理缴费登记时,应登记缴费银行账户信息。

2.变更。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变更信息相应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帐户变更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

3、注销。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社会保险费费款;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和中止参保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信息,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并从注销次月起停止征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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