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疗纠纷案证据目录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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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序号证据名称页码
第一组证据:患者12月9日上午11:00前病情稳定的证据
1、10月30日入院病历记录单(病历第1~3页)………1-3
2、11月22日CT检查报告单 (4)
3、11月23日病历记录单(病历第9页) (5)
4、11月26日请求消化科会诊的记录单 (6)
5、12月6日CT检查报告单 (7)
6、12月9日病历记录单(病历第15页) (8)
第二组证据:12月9日上午15分钟内因输入混浊液体发生呼吸停止的证据
7、12月9日上午11:00~11:15急救特别记录单证据说明 (9)
8、12月9日急救特别记录单(特别记录第27~28页) (11)
9、12月8日至12月9日领用药的证据说明 (12)
10、12月8日住院病人长期医嘱治疗单 (14)
11、12月9日处方笺 (15)
12、12月9日住院病人长期医嘱治疗单 (16)
13、12月8日至12月9日长期医嘱单(医嘱单第11页) (17)
14、12月9日混浊输液突发事件经过(在场亲属书证) (19)
15、死亡通知书 (20)
16、被上诉人承认液体混浊的证据 (21)
17、被上诉人输液事故发生后销毁现场的证据 (22)
第三组证据:混浊液、空气不能进入人体,西地兰与内含脂肪乳的三升袋营养药不能配伍的证据。
18、《实用内科学》(2433页、1637页) (25)
19、《新编简明药物手册》(275~276页) (28)
20、《临床药物手册》(585~586页) (31)
21、《临床合理用药手册》(629~631页) (35)
22、国家药监局撤销被告医院葡萄糖批文 (38)
戴金友等6人上诉银川市第一医院的
证据说明
审判长、合议庭
现将11月8日首次开庭上诉人应当说明的证据材料作如下书面说明,并请求在上诉人举证的法庭记录上补记。
一、证据一、二、三、四、五、六的6份证据说明
证据来源:由被上诉人制作。
证实问题:患者2000年10月30日入院,T36oC、P78次/分、
R19次/分、BP21.5/10KPa。11月22日增强CT图像示:考虑慢性胰腺炎,考虑假性囊肿可能。23日病历:CT回报:考虑慢性胰腺炎。26日组织会诊,诊断:慢性胰腺炎。12月6日再次CT扫描图像示:胰体尾部囊性密度影较前明显缩小,其部分“壁”较前增厚,胰周囊性密度影形态大小基本同前。12月9日上午8点查房:患者病情平稳,未诉特殊不适,坐位、神清、无胸闷、气短,无腹胀腹痛。此期内没有实施任何抢救措施。
以上6份证据说明:患者入院至12月9日上午8点病情稳定。
二、证据七证据说明
证据来源:病程记录及法庭上承认。
证实问题:发生紧急情况的时间是12月9日上午11:00~11:15分之间;15分钟内停止呼吸数分钟并进行了抢救,15分钟抢救中作五次记录,均无呼吸、脉搏的记录,入院以来首次使用了心电监护;抢救前为患者注射西地兰与正在滴注的三升袋营养液,抢救后注射过甘露醇。
以上证据说明:患者停止呼吸数分钟。
三、证据八证据说明
此证据证实:(1)、12月9日上午11时使用过甲氰咪胍入壶Bid(一日两次);(2)、抢救后于当日中午12:30时停止了使用该药;(3)12月9日上午11:00~11:20时朱秀玲一人临床护理并签字的记录。
此证据说明:朱秀玲在急救特别记录单上隐瞒了甲氰咪胍的用药情况及实习生推西地兰的情况,患者停止呼吸数分钟与输入了被隐瞒的药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证据九浑浊液体突发事件经过
此证据系戴金友、戴惠珍的护理所见,其所说的浑浊液体有被上诉人承认发生混浊的事实印证,被上诉人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证据否定这一不当输液的过程,是当日由输液引起事故的真实再现。
五、证据10死亡证明书
此证据与被上诉人的证据十二中有关临时诊断为急性胰腺炎,重症胰腺炎请求进行检查、检验进行确诊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上诉人临时诊断为急腹症胰腺炎的第一时间是12月10日,临时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的第一时间是12月14日患者死亡的前一天,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第一时间是患者死亡以后银川市医鉴委鉴定时。12月12日有医生以临时诊断为“胰腺炎”请求进行检查检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制造急性重症胰腺炎的托词尚未在医护人员中统一说法所致。
此证据说明:12月9日案发后,被上诉人为了逃避责任,开始在送检的报告单上注明送检的目的是为确诊患者患了重症胰腺炎,病情凶险,因而死亡。随后根据这一托词修改11月18日、23日的诊断记录,将12月15日关于腹平坦的诊断记录作废,另填腹膨隆的诊断记录,并提供篡改病历记录的医生出庭作证说明作废的记录为笔误。
另,死亡通知书中“张宁”的签字也能印证被上诉人证据七,长期医嘱、证据八临时医嘱中的签字是编造假病历时一口气签下来的。
六、证据11被上诉人承认液体混浊的证据和证据12被上诉人销毁现场输液针管、残留液的证据。
以上二份证据证实:12月9日上午11时发生液体混浊,也证实输液的针管、残留液等现场物证全部销毁。
以上证据说明:
1、由于没有收集药品领用的剂量、残留的剂量,因此,被上诉人所说只滴进了两滴,又说没有滴进去,既:是否有混浊液体进入患者体内,进入多少剂量,被上诉人已无法证实。
2、由于针管毁形,无法提取其中的残留液进行检验,因此,被上诉人关于已事先关闭了三升袋开关,没发生西地兰回流到三升袋的试管壶中发生配伍禁忌的说法,被上诉人也无法证实。
七、证据13护理学基础等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证实:医院护士在给患者用药时,无论该药的生产厂家有无“三证”,均应“仔细检查药液质量、发现变色、沉淀、混浊、有效期已过或药瓶有裂痕等现象,则不能使用”。如周围静脉输液,应“认真核对药物(药名、浓度、剂量和有效期)、检查药瓶有无破裂、药液有否浑浊、沉淀或絮状物”。以及“清除管内空气、防止空气栓塞”。还证实混浊液体及气体进入人体后,可能产生脑、肺栓塞,造成死亡,以及西地兰与三升袋中脂肪乳之间配伍必然发生禁忌等。
八、上诉人第四组证据关于被上诉人误诊的证据:
另,2000年10月5日被上诉人通过X线胸片检查、10月6日超声心动图检查诊断患者患:(一)不可逆性食管裂孔疝;(二)早期肺心病改变。但诊断后被上诉人没有执行会诊指示:进行钡透检查确诊,上诉人因此将其母亲于10月9日转到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彩色心动图检查诊断,证实被上诉人上述两种诊断结果全系误诊。上诉人认为此误诊行为与12月9日输液行为为一持续发生的行为,因此,在原审诉讼中一并告诉,请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