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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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处处精打细算,事事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市直各部门预算草案。

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6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上级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政府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各县(区)政府及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需报上级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县(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外,由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加强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盘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3号),我市共承接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160项,其中,与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重复78项,剩余82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序号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分管领导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3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抓好高铁网、新型电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设施建设。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4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争取更多优质项目落地辽宁。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5推动一批省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

11月30日市商务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胡振乾6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配送体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盘政办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按照国家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放宽我市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我市创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二)鼓励服务业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三)按照国家外商准入限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外资项目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四)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八届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盘活各领域财政存量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亟需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提高资金使用和运行效益,增强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任意识,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调结构效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要求,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刚性支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原则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处理。

全面推进。

在市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展开,不留死角,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空间。

远近结合。

既要着力盘活当前已有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新增存量资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7日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项目年”活动,按照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坚持不懈抓招商引资立足我市实际,精心策划包装,锁定目标群,落实责任制,大力实施精准招商。

坚持有目的走出去与有选择请进来相结合,瞄准重点招商区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丰富招商主题活动。

全年签约注册项目力争超过200项,亿元以上项目100项、5亿元以上项目20项、10亿元以上项目5项(其中,精准招商亿元以上项目签约注册60项,当年新开工不低于20项)。

2018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内资分别增长15%以上。

1.精准定位高质量包装项目。

紧密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围绕省委“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决策部署,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发展实际,进行精准定位,策划包装招商项目200项(其中50亿元以上20项),形成招商“项目清单”。

瞄准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100强以及国内外领军型企业,形成目标“企业清单”。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7〕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7〕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为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及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规模制定研发投入分类标准,对研发投入达标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其承担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研发投入奖励。

“小巨人”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建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对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盘设立常年研发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研发中心,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

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已建成的研究院,按照运营情况,经评审认定,每年予以20—50万元运营补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对外开放规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对外开放规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对外开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盘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对外开放规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十四五”对外开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十三五”发展评价第一节主要发展成就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十四五”面临的发展环境第一节主要挑战第二节发展机遇第三章总体发展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一节优化对外开放布局第二节畅通对外开放通道第三节培育壮大对外开放主体第四节精准招商提高开放水平第五节构建高层次开放平台载体体系第五章保障措施盘锦市“十四五”对外开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五年,也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时期。

要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发展的系列举措,加快引入外部高科技与创新要素,在更高起点上整合优质资源、推动自主创新,着力构建区域全面开放发展新格局,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助推创新能力跨越式提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展现盘锦对外开放新作为,在着力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征程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十三五”发展评价第一节主要发展成就“十三五”期间, 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积极促进“六稳”政策措施落地,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提升城市开放度,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大力实施开放发展战略,全市开放型经济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稳中提质的发展态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将“4+2”大调研工作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支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做到优化软环境、完善硬环境、体制机制创新“三个坚持”,实现政府效能、项目建设平台承载能力和要素保障能力“三个提升”,全力推动项目落地,不断培植发展优势,强力推动我市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市场创业活力进一步释放;产业项目投资实现由“量”到“质”的转换,促进产业结构换档升级。

到20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保持在6%-8%区间,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新开工重点项目超过500项,其中,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50个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盘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以“拼抢争实”精神谋划工作,狠抓落实。

1.清单化管理。

每项任务要建台账、列清单,明确责任、明晰路径。

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牵头抓总,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接、密切配合。

落实省政府“五个一”工作机制,每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举措,设置季度、半年等序时节点完成内容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力有序抓实抓好。

2.项目化落实。

每项任务要实化细化到实际项目上,把“大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可落地、可推进的“小任务”,形成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抓手。

牵头单位要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掌握具体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化解难题、推进工作、抓出成效。

3.工程化推进。

要加强整体统筹、综合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要坚持领导抓、专心抓、专门抓,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实现预期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

要发扬斗争精神,严督实考抓落实,坚持季度推进、半年评估、年底考核,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1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关于整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盘委改发〔2017〕1号)精神,落实整改省委第六巡视组提出关于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牢牢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营商环境新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重点环节和突出短板,严字当头,精准发力,迅速行动。

集中整治“庸懒散慢乱”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任务,精准帮扶重点企业项目,严厉惩戒“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高效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梳理落实政策欠账,扎实开展金融服务活动,清理盘活闲置土地资源,为建设国内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打造诚信盘锦、活力盘锦、法治盘锦、平安盘锦。

二、行动内容(一)开展机关作风“庸懒散慢乱”整治活动。

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查处力度,坚决破除不托人办不了事、不给钱不办事的“潜规则”,特别是将压力传导到一线,将责任落实到基层,营造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良好环境。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盘政办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2.取消热力价格。

3.取消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4.《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

5.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2.不需要上级(国家、省、市)协调资金、原材料和其他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与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3.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4.管道燃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5.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6.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7.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8.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治理念。

遵循权责法定,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于法有据、便捷适度、监管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找准监管风险点,主动调整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综合监管。

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各尽其责、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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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
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13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2
【实施日期】201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6〕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确保对外开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推进、落到实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落实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人。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力推进落实。

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配合单位要主动与牵头单位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及时向牵头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协助牵头单位共同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三、严格督查、强化问责。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市发改委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各项分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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