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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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探析
黄跃君
有限合伙制是指企业中至少有一人以上全面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其他对合伙事务没有管理权且对合伙债务除了以投入的资金外,只须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非法人企业。
近十年来,通过地方立法,有限合伙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机构的运行已显示出颇具法律个性的优势,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我国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制的内容,尽快改变有限合伙仅有地方立法的局面,使有限合伙统一纳入我国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畴。
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
1.有限合伙兼具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和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达到了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完美结合。
普通合伙具有强烈的人合色彩,一方面使企业的存在具有不稳定性,另一方面难以聚集巨额资金实现规模经营,要求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更是难以抵御巨大的市场风险。而公司制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的一个弊端是公司的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经营者有可能为一己私利,违背其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损害公司利益,最终构成对股东权益的侵害,此即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有限合伙制通过对出资、管理、风险、利益、承担责任的设置来实现激励与约束,使得代理成本降到最低。普通合伙人全面负责资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可从每年的经营收入中提取可观的管理费。当项目成功而收益倍增时,可从收益中分得20%左右,这就为普通合伙人妥善管理有限合伙的事务,千方百计提高企业效益提供了巨大的压力,高利润的回报期望又是普通合伙人敬业的巨大动力。这就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同时,普通合伙人因参与管理而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管理,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责任设置恰恰解决了出资者与资产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各种代理成本和风险,使得出资人与资金管理人的利益都得到了有效保护。
2.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智慧与金钱及投资者与“投知者”两种资本的最佳组合,优化资源配置。
资金实力雄厚者希望资本增值或获得更大的利润,通常瞄准特定的经营领域,期盼有本行业的经营人才来管理资本,创造投资回报。而在某一特定领域,懂经营、善管理的专才又苦于缺少资金,对投资者望眼欲穿。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金钱与智慧两种资本很难完美地结合起来。而有限合伙制度建立了投资者与“投知者”的相互信赖机制,投资者扮演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业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
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这样,普通合伙人虽然出资很少,却集中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既能充分发挥普通合伙人的经营专才,又能避免有限合伙人在经营上错误决策的干扰。有限合伙制可谓是一种双赢的安排,使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
3.有限合伙有利于降低投资人的纳税负担,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运作成本。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按照法律主体的原则征税,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组织则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在承认有限合伙的国家,通常对有限合伙本身不纳税。属于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国的税法一般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相比较而言,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要多于公司,不仅使投资者避免了重复纳税,从而降低了运行成本。
二、有限合伙在中国的应用
1.有限合伙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风险投资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和融资方式,主要应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在处于起初或不成熟的阶段时,一方面需要巨额资金,以便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另一方面又面临巨大的技术压力与市场风险。而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特点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是真正的投资者,通常提供投资总额99%的资金,普通合伙人充当资金的管理人员,并提供余下1%的资金,在投资获得成功后,双方通常接80:20的比例分配收益”。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投资于看好的产业,既将风险控制在出资范围内,又可获得高额回报,真可谓是利己利人利国的一箭三雕之举。
2.有限合伙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非法集资的出现。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企业总数的比例均在80%以上,从单个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其作用几乎无足轻重,但是从中小企业整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其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在借贷市场上,银行出于对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而企业又没有这么多可供抵押的资产。同时,法律又禁止银行以外的企业、个人向企业放贷。此外,发行股票、债券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资本规模要求非常严格,从上述渠道得到较雄厚资金的可能性很小。求生的欲望逼迫中小企业最后只好铤而走险,向民间拆借资金。于是,巧立名目的集资和高利贷在许多地方盛行。而有限合伙无疑可以为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提供一种适当而合法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的出现。
三、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设计的若干问题
1.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在承认有限合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法人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参与出资建立合伙企业,仅限于自然人,理由是为了落实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有限合伙的发展,应允许法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为:(1)在风险投资上,保险基金、信托基金及其金融机构资金的引入,会迅速充实企业的资本实力,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限制法人成为有限合伙人,也就限制了上述基金引入风险投资;(2)法人担任有限和普通合伙人,并没有损害有限合伙的责任设置,并不破坏法人的独立人格,导致不了规避法律;(3)允许法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并不必然降低合伙信誉。
2.出资形式。对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应限于金钱、实物或有财产权利的出资。《北京市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杭州市有限管理暂行办法》和规定只能以货币出资过于狭窄。《深圳市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59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