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
”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
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
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
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加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 弱势群体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确定下来 。 从其 他法律法规看 , 在立法层次较低 问题 , 多对 存 许
于弱势群体保 护的规定仅停 留在行政 法规和部 门规 章层次上 ,
效力不高 。地 方立 法情况也是一样, 新 中国建立后 , 我国在社会保 障方 面曾做 出了不少规定 , 而没有上升为法律 的层 次, 而没有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 了城市弱势群体 的利益 。如 :9 1 1 5 年公布了 大多数对 弱势群体加 以保 护的规定都 属于地方性规章 ,
收 稿 日期 :0 9 0 — 5 20 — 8 2
作者简介 : 凌世敏(9 2 )女 , 16 一 ,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学教研 室副主任 , 讲师 , 兼职律师 , 近期研究方 向 : 弱势群体 、 公共突发事件 。
《 劳动保险 条例》 并 于 15 修改 ;9 5年出台 了《 , 9 3年 16 关于精简 退休 的老 职工生活 困难救济 问题的通知 》17 年出台 了 《 ; 8 9 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 ;同年颁布 了 《 关于工人退 自 20 0 2年“ 弱势 群体 ” 一词首次出现在《 政府工作报告》 之 退 ;9 0年制定 了《 疾人保障法》 1 9 残 ;9 2年 后, 与之相关 的问题开始受到广泛的关 注 。可 以说在 中国社会 休 、 职的暂行办法 》 19 制定 了《 女儿童权 益保护 法》 1 9 妇 ;9 7年制定 了《 老年人权 益保 改革 中期 的政府 报告里出现 了“ 保护弱势 群体利 益问题 ” 这样 ;9 1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并 , 的词句 , 现出我们国家务实的态度和对 弱势群体进行有力保 障法》 19 年公 布 了 《 体
势群体等等 , 他们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其 生活 的 自然条 件或 自身 存在 , 容易得到重视 , 故 早已纳入 了国家 的法律保护体 系之中 , 的 自然条件形成 的。 相对而言 ,历时性 ”的弱势群体伴随着社会转 型而 急剧 增多 , “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重要的之一就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新时期,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弱势群体,这些措施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政府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法律法规,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国实施了《儿童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并针对各个特定群体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落实。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外,还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征收全国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联网直接结算等,提高了覆盖面。
三、加大扶贫力度减贫扶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之一。
新时期,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实行精准扶贫,通过推进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等措施,使得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四、积极推动就业就业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之一的重要方式。
我国政府对推动就业高度重视,实施创业补贴,鼓励创业创新,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培训、实施稳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五、加强教育改革教育是改变个人命运,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教育改革,加强义务教育基础,加大助学金支持力度,优化中高等教育管理,普及职业教育,建立起学生资助体系和教育保障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好的教育资源,促进了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总之,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得到了有效的加强,包括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扶贫力度、积极推动就业、加强教育改革等。
弱势群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弱势群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群人,他们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社会地位、身体状况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群、农民工、妇女儿童等。
这些群体在生活中往往面临着各种不公平待遇,如就业歧视、教育机会不均、医疗资源匮乏、社会保障不足等。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根本。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具体的问题。
例如,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加强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弱势群体自身能力的关键。
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是如此。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培训项目。
比如,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和资助,让他们能够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
对于残疾人,可以开展适合他们身体状况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对于农民工,可以提供一些实用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在城市中的就业竞争力。
再者,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这包括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确保弱势群体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
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比如,对于特困人员,要提供足额的救助资金和生活物资,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群体,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应该思考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本文将从教育、就业、健康、法律、社会福利等方面探讨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教育保障教育是人们获得知识和提升自己的重要途径,而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导致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的一个主要原因。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政府应该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可以通过增加教育资源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和改进教育补贴政策等措施来实现。
2. 推行包容性教育除了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外,还应推行包容性教育,为有特殊需求的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例如,为残障人士提供辅助工具和适应教育环境的改造等。
3.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为了提升弱势群体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该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
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
二、就业保障就业是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禁止歧视行为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
同时,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管和执法,确保所有人都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如优先招聘、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和职业培训等,帮助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
3. 提供良好的职业环境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供良好的职业环境,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三、健康保障健康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但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往往更容易受到健康风险的威胁。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政府应该建立全面、普惠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哎,咱们今天聊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那些事儿。
说实话,这个话题可不是光光在书本上看看的,咱们身边其实有很多人,正是因为一些条件不太好,导致他们的权益被忽视。
你想想,很多时候他们的声音就像小溪流淌,淙淙作响,却被大海的波涛淹没了,听不见了。
嗯,听上去有点伤感,但这就是现实。
咱们觉得这事儿离自己远,其实就藏在身边。
你在公交车上看到的老奶奶,她的生活也许就充满了艰辛,但大多数人只会心里默默叹气,谁会真的去关注她的需求呢?法律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这听上去好像很美好,对吧?可实际上,很多法律条款就像那只纸老虎,名义上听起来威风凛凛,真要落实起来,却是空中楼阁。
像一些无家可归的人,他们就算有法律保护,可一旦到了需要使用的时候,往往又会发现那是个纸上谈兵的事情。
就像咱们小时候玩捉迷藏,藏得再好也没人找到,最后的结果不就是“我在这儿,你在那儿”吗?法律保护再好,落实不到位,结果也就是一个空壳。
还有一些地方,可能还存在偏见和歧视。
哎呀,这个社会可真是复杂,很多人对弱势群体的看法都带着偏见,就好像看电影时,片头的一些预告片总是先给你一些不好的印象。
举个例子,很多人看到残疾人士,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哎哟,可怜”,可心里其实还是有隔阂的,觉得他们做的事情都不如自己能做得好。
弱势群体也有很多能耐,他们的潜力绝对是让人惊艳的,只是我们常常忽略了这一点。
就像一个美丽的花园,花儿不常被注意,但一旦有心人去观察,发现每一朵花都有它的独特之处。
再说说那些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咱们总是想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但问题是,有些就是落实得不够好。
就算是相关部门再怎么喊口号,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依然存在。
说白了,咱们总是嘴上说得好听,行动起来就像是蜗牛爬,慢得让人心急。
你想啊,那些孩子多渴望能够接触到更好的知识,结果却是看着同龄人飞得越来越高,自己却在原地踏步。
那心里的失落,别提有多重了。
其实教育这事儿,就像咱们炒菜,得讲究火候,不能光靠嘴上说。
如何在社会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如何在社会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那么,如何在社会中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首先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了弱势群体的多个领域,如劳动、教育、医疗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法律制度,防止出现漏洞和空白,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二、提高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
除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也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途径。
要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不仅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力量的支持,也需要每一个人理解和尊重弱势群体的权益,树立人人平等的观念,避免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帮助
除了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的提高,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也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方式。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心理上的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状态。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捐款、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改善生活;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怀,关注他们的生活和成长,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所有人的共同参与下,才能让弱势群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我们应当积极践行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的行动,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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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妇女、农民工等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中容易受到歧视和排斥的群体。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围绕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一、弱势群体的现状和挑战弱势群体在我国社会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普遍受到歧视和排斥,他们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有限。
老年人在养老保障、医疗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儿童和妇女在教育、就业、家庭暴力等方面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扰,农民工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不足,社会保障和救助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也给弱势群体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转型期的社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等背景下,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和紧迫。
二、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弱势群体的保护。
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力度。
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条例》、《儿童福利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实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等,从而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救助和保障。
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
实施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实施了残疾人综合扶持计划等,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扶持和关爱。
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力度。
加大了对侵害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追责力度,督促社会各界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三、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外,我国还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的关爱力度,扩大对弱势家庭的救助覆盖面,使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HEBEINONGJI摘要: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
为防止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我国应在立法中不断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机制,只有依靠法律营造一种公平氛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
我们不仅要严惩不良行为,还要重视法律保护,这在价值层面上对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了补充。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倩4问题的提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有诸多规定,但由于弱势群体的范围非常广,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分类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我们仅列举了四类具有代表性的弱势群体人权的刑法保护举措。
1.1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虽然在法律中有诸多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到位,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局限性。
例如:(1)对未成年人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少,现在只有两部专门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现在未成年人复杂多样的问题,可操作性不高。
(2)地方政府与执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强。
各级工作者更没有把工作相互联系起来,没有形成一个对未成年人保护坚不可摧的保护网。
1.2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法律是保护残疾人人权的有力武器,也是处理侵犯人权行为的最正当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这就体现了我国对残疾人人权的刑法保护。
残疾人人权保护在立法上虽然体现出我国的人道主义理念,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1)他们行动不便,还需要多次来往于法院、检察院之间,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2)他们身体原因致使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如果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总和过高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这些方面使得他们在面临权利侵害时只能选择忍受,而无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人权保护为弱势群体发声
律师与人权保护为弱势群体发声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从业者,承担着维护正义、保护人权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往往面临各种不公平待遇与歧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的角色变得更加重要,为弱势群体发声并提供法律保护。
一、律师的角色与义务作为社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承担着自律、代理、辩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职责与义务。
律师必须秉持公正、诚实、勇敢的原则,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全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弱势群体与人权保护的挑战在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他们在求职、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面临着种种不公平待遇。
例如,妇女在职场上遭受性别歧视,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中存在缺失,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这些问题需要律师的介入和助力,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多的权益。
三、律师通过诉讼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律师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常见的做法。
律师可以代理弱势群体的案件,通过法庭程序争取公正的结果。
例如,在劳动争议、家庭纠纷、人身侵权等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诉状、进行庭审辩护,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保护。
四、律师通过法律宣传与倡导提升认知律师还可以通过法律宣传与倡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弱势群体权益的认知。
律师可以撰写相关专栏文章,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向社会公众传递法律知识与信息。
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的力量,律师可以扩大影响力,引起公众对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的关注。
五、建立专门机构与组织加强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律师可以与人权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他们可以共同策划相关项目,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通过专业团队的合作,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与保护。
六、建立律师志愿者团队服务弱势群体除了商业诉讼以外,律师可以组建志愿者团队,积极参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并维护自身权益。
刑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
刑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刑法与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一直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在刑法领域,保护弱势群体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探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
一、刑法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规定在刑法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规定被明确规定。
一方面,刑法严惩家庭暴力,如强制猥亵、殴打妇女和儿童等行为,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儿童的保护在刑法中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虐待、遗弃罪行的惩罚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儿童的权益。
二、刑法对老年人的保护规定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刑法也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于以伤害老年人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并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老年人,建设老龄友好型社会。
三、刑法对残疾人的保护规定刑法对残疾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和反歧视的规定。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并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歧视残疾人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以保护残疾人的尊严和平等待遇。
四、刑法对弱智人的保护规定弱智人是社会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之一,也受到刑法的保护。
刑法对侵犯弱智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弱智人的效果,也提醒全社会对弱智人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五、刑法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弱势群体外,刑法还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针对被拐卖儿童的刑事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于强迫劳动的受害人也有相应的保护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护各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刑法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不足之处尽管刑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多是通过追究犯罪责任来实现,对于预防和教育不够重视。
另一方面,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刑事立法和刑罚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如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女性、少数民族等,他们在享受基本权益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一、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1. 建立法律框架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首先体现在建立法律框架上。
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基本手段,各国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义务,并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制定的专门法律。
2. 提供平等机会法律义务还体现在提供平等的机会方面。
社会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他人群平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机会,使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
例如,一些国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3. 确保基本权益法律责任还体现在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基本医疗、住房、教育等,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这些权益的实现。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免费医疗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
二、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意义1. 实现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责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生活困境和人权侵犯。
通过法律责任的履行,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缩小社会间的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倡导人道主义保护弱势群体体现了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精神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表达了对人的尊重、关爱和正义意识,促进了社会正向价值观的传播与普及。
3. 推动社会进步保护弱势群体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程度密切相关。
通过法律责任的履行,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提高其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加强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加强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2)
论新时期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等。
为了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权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为弱势群体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儿童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明确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扶贫开发纲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等政策,为贫困人口提供帮助。
其次,我国政府通过社会福利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政府实行了全民医保、养老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养老需求。
同时,还建立了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为儿童提供教育资源。
第三,我国政府通过落实“法律优先、救助先行”原则,强化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制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救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我国政府加强了社会组织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等参与到弱势群体的扶贫工作中来,在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捐款捐物等方面提供支持。
总之,我国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这些举措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让弱势群体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浅谈如何加强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浅谈如何加强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进而深入探讨了我国政府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政府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一、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形成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从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来看,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一)受社会转型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生产方式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转变,这也是社会结构的转型,这种转型是根本性的、体制性的变革,必然会触动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引起整个社会的震动。
同时,这种社会转型还表现为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即“体制转换”。
显然,这种在发达国家经历了几百年才完成的社会转型变革在我国要在几十年之内完成,它所产生的加速度和惯性必然会把社会中某些不牢固的东西抛出发展的正常轨道,从而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二)受某些无序的改革环节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影响。
“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表现为群体性贫困,而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不容置疑是其症结所在,应当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自有其深刻的时代与社会背景,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助于打破平均主义的传统格局。
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而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则应归咎于改革过程中的无序状态以及制度规则的不健全、不完善,关注并认真解决改革中的‘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成为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的一个必须解决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受我国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因此没有有效地扼制弱势群体增加。
社会保障体系被称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调节器”,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再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有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其成员在困难时期不但生活基本上有保证,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更新自己的生存技能,重新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生存位置,顺利渡过难关。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
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群体。
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原告小张(化名),男,35岁,系一级肢体残疾人。
由于家境贫寒,小张自幼便失去了父母的关爱,独自生活。
在一次意外中,小张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双腿残疾。
事故发生后,小张的日常生活和康复治疗费用高昂,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此背景下,小张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了残疾人两项补贴。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小张遭遇了种种困难。
首先,由于小张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导致其在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遇到了户籍限制。
其次,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对小张的残疾证明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残疾证明存在伪造嫌疑。
最终,小张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被驳回。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两项补贴暂行办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两项补贴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是否依法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小张是否符合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条件。
论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理念
论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理念
民法中的保护弱者理念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根据民法,每一个中国公民
都有拥有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的权利。
根据这个权利,所有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容忍彼此,并遵守法律,杜绝恶性竞争,以达到恰当平衡。
为了保护中国的弱势民众,民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首先,民法为弱势民众特别
设立了公民权利,可以使其有效参与到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并获得有相当保障的权利,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弱势民众
的教育和社会救济,使其具有更好的收入和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以改善其经济状况。
同时,民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有效保护,以防止利用它们的状况而获取不
公平的利益。
另外,民法还要求公民有责任维护和保护弱势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不论行政机关和其
他当事人如何,民众都有责任保护弱势民众,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有充分的保护。
民法的保护弱势民众的理念对于当今祖国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未来中国
社会能够进一步强化公正、平等、宽容和包容意识,让每一位中国人都能够充分享受和尊
重民法所赋予的权利,坚持保护弱势民众的原则,使他们具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对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对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犯罪现象。
弱势群体包括了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贫困群体等。
这种犯罪对于个体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观察和思考这一问题,以便找到解决的办法。
1. 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经济上的贫困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贫困导致了缺乏基本的生活资源和社会保障,迫使弱势群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持生计。
其次,弱势群体在教育、职业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这导致了他们很难获得正当的工作和合法的赚钱途径,从而被迫加入犯罪行为。
此外,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也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之一。
他们常常感到被边缘化和忽视,缺乏安全感,这使得他们易受犯罪团伙的利用和引诱。
2. 弱势群体犯罪的影响弱势群体犯罪给个体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对于个体来说,他们不仅面临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还承受着身心上的痛苦。
被捕入狱后,他们面临着与家人的分离、失去社会地位和就业机会的困境。
而对于社会来说,弱势群体犯罪导致了社会治安恶化,增加了犯罪预防和惩治的成本,同时也挑战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解决弱势群体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要加强养老、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从而减少犯罪的动机。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扶助,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并提供合法的渠道让他们增加收入。
另外,也需要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偏见,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自尊心。
最后,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他们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4. 成功案例与启示虽然解决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任务,但是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给我们启示。
例如,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扶助,减少了他们的犯罪率。
同时,在社会上倡导平等和尊重的价值观也有助于减少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我们可以从这些案例中学习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犯罪问题。
谈谈弱势群体与法律界定
谈谈弱势群体与法律界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
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
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
三是社会承受力的脆弱性。
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水准,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
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
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二是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
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币冢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其中,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万人,占老年人口的保ァ三是妇女因为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四是残疾人群体。
我国目前有万残疾人,其中大多数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一是下岗失业者群体。
年末,我国有下岗职工约为万人,登记失业人口为万人,下岗失业人口总数为万人;年,这一数字则达到万人。
《民法典》读后感
《民法典》读后感《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民法典》后,我深深感受到了它对于社会规范、法治建设和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民法典》系统地规范了人民的权益与义务,明确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对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侵权责任、家庭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为个人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的依据,增强了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自觉。
其次,《民法典》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文关怀,使弱势群体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获得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民法典》还注重民事责任的规范和约束,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化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了社会公德和法治意识。
另外,《民法典》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体现了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通过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阅读《民法典》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还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和引导了社会关系的发展。
法律的存在和有效实施,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同时,《民法典》也提醒着我们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法官、律师、公民等各方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法律的普及和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更加严格和公正,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实效性。
此外,《民法典》强调了责任意识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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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看法,民法也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本文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分析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提出了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权利弱势群体是近些年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的看法。
笔者认为,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的研究也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有学者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还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
前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4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5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如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者(如下岗工人),相对于高收入者(如体坛明星、自己创业的公司、企业老板)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
二、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在古希腊。
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响亮的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赋予了所有法国人以权利能力,不像罗马法那样,区分家父、家子,自由人与奴隶而赋予权力能力。
这条规定开创了现代民法关于人的平等地位之规定的先河。
民法的平等观是程序的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同等的机会,便达到了平等,也就是保障机会的平等、起跑线上的平等。
至于人们成功与否,即与他所属的家庭、出身无关,更多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机遇。
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作着不懈的努力,如用课征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起跑线上的不平等缩小。
在现在的社会,已经难以找到在立法上公开地确定社会的不平等的立法例子,但法律上允诺的平等不能兑现的事例却往往存在。
弱势群体在年龄、性别、健康、能力、文化程度、教育水平、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法律意识、占有资源、信息获取等种种方面与强势群体相比处于不平等、不利的地位。
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教育费用的节节攀升,贫困家庭的孩子,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富裕家庭的少得多。
受教育程度低,占有信息少,在这样一个竞争的社会,信息不充分往往导致找到好工作的几率小……如此连锁反应,再加上社会中存在托关系、找路子等不公正现象,贫困家庭的孩子和富裕家庭的孩子在起跑线上就是不平等的,后者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丰富得多。
不少地方政府在无形中也加剧了这种机会的不平等。
他们为了本地居民的就业,纷纷通过“红头文件”限制外来流动人口就业,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各种名目的“务工证”、“暂居证”等手续,否则就是非法“打工”。
6(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是权利法,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我国的民法应该高扬民法是权利法的旗帜,倡导人格权神圣的观念。
人格权神圣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市民社会或者法律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不得随意剥夺或者侵犯。
并要求尊重自然人的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要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荣誉、私生活等权利均须受到特别的尊重,不得侵犯,以保障个人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许多时候国家和政府都是以慈善事业的面目出现的,其所体现的仍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恩赐”。
比如在春节期间大多要进行的“送温暖”活动,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看到受救助者感恩戴德,甚至跪地称谢。
再如媒体对希望小学的孩子的采访中,记者的一再追问似乎有逼着孩子们泪流满面,说出“感谢好心人”、“将来一定好好报答”之类的口号。
笔者认为,施舍的最境界是要保有受恩惠者的尊严。
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享有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权利。
包括:(1)生存权。
作为明确的法律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
门格尔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定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
“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7不论弱势群体或是强势群体,他们都有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向人提出的适应要求越来越高,社会达尔文主义开始流行。
生存权的设立,解决了适者生存、不适者也要生存的问题。
为防止个人与社会差距越拉越大,发展自己的权利开始被列入生存权的范围。
在竞争激化的现代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以及社会和他人对其客观评价所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从主观状况看,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从客观状况看,人格尊严又是社会、他人对特定主题的最起码的做人资格的评价。
由于人的社会属性,人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他人和社会对他自己的评价才显得重要,有“人言可畏”之说。
但是,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对弱势群体不尊重甚至歧视、排斥的现象。
有相当多的城里人把城市的脏、乱、差及犯罪率的升高完全归咎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太多。
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的贫穷主要是数目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以至于把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包袱”。
笔者认为,由于弱势群体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往往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差,所以更应该保护其人格尊严。
(三)民法是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
普罗泰戈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这句名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人是目的,万事皆以人为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本主义。
但是,以人为本的必然逻辑就反映为对人的现实幸福的关怀8.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地位、人的尊严。
而对单个的人(不同于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关怀的结果,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就成为必然诉求,个人主义就必然成为人本主义的逻辑出发点。
个人主义对自我的过度关怀或许是歧视和漠视弱势群体的原因。
如果说个人主义曾经给市民社会逐步独立于国家一统形式的政治架构、并形成对抗国家权力的一极作出过巨大贡献的话,那么,个人主义现在正在吞噬曾经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自由的市民社会9.民法是历史中的民法,是发展中的民法。
到了19世纪,企业家、农场主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地位差距拉大,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明显……而以往的民法中心聚焦在强而智的理性经济人身上,事实上有很大一类人,虽然他们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在人格平等的名义下被忽视了。
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为了贯彻民法的市民法理念,重视人、关怀人,发扬人本主义。
在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中,所幸的是人文主义也发出了它的呐喊,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学派,强调民法是市民法,是以人为中心,人是目的,物是手段,人比物重要。
(四)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古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身份,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契约,“从身份到契约”,表现的是社会组织形式的变迁过程。
契约维系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现在市民社会是超越了亲属关系和熟人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广泛的合作,这种合作是通过契约来维系的。
早期的西方民法是纯粹的权利本位的私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强调民法的“私”的属性,将民法限定在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层面,却忽视了有很大一部分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制度安排下,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数目有不断放大的趋势。
现代民法于是开始检讨它一直坚持的绝对的权利本位,开始其转型过程。
对现代民法的转型过程,有人称之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有人称之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变化,有人称之为私法的公法化进程,更有人言过其实地称为民法本位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移。
不管这些说法是否贴切,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现代民法所关注的关系说所描述的人像已不再是单一的、平面的、色彩单调的经济人,它所展现的是一幅立体的图景。
在这幅图景里,基调仍然是经济人色彩,但焦点却是那些弱势群体、那些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人。
10三、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废除各种阻却主题平等的制度,使所有的人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保护基本人权。
没有所有公民的国民待遇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就应该消灭特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实现平等。
1995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社会发展进一步行动”的世界峰会上,将“社会排斥”视为消除贫困的障碍,要求反对社会排斥,致力于社会整合。
社会排斥包括忽略弱势群体的存在,不重视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等。
社会排斥在我国集中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别待遇,在优先发展城市的旗帜下,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一个衣食无着的人是谈不上生存权和发展权的。
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就无所谓发展权,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