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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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

一、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定

(一)涉及法条

1、《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xx

1、违约金调整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的反诉或抗辩是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前置程序。

2、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是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履行后可得利益,有待进一步分析。

3、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还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这些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有待进一步确认。

4、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与赔偿性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存在区别有待进一步确认。

二、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

(一)最高院公报案例——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 年)

1、法院观点:

(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但从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高来看,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

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可能与公平原则存在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诱发道德风险的可能。

(2)对于“实际损失”,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本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2、观点评析

(1)最高院并未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而是将二者结合,认定违约金既有补偿性,又有赔偿性。这样的认识和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区分二者

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不管是在法理上还是从实践中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来

看,都不应当将二者同等对待。

(2)最高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上,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的判断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但是法院又将迟延履行的款项作为实际

损失,这明显与法律文义存在冲突,迟延履行的款项并非属于迟延履行行为给

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最高院最终认定按照迟延履行款项的30%调整违约金,仍然没有给实际损失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定。

(二)最高院案例——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淮北兆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 年)

1、法院观点

违约金制度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一方的损失。在损失已得到合理弥补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观点评析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即使是在当事人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和违约金。该案中法院直接驳回了当事人的违约金的全部请求。

(三)最高院案例——四川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法院观点

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功能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违约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其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看,民间融资的成本上限为年利率24%,二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将案涉违约金调整为4200 万元,不超过广西有色公司若通过民间融资产生的成本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2、观点评析

违约金的调整仍然是按照赔偿性违约金出发,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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