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07〕130号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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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7〕130号
关于印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
控制模式设定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根据第六次铁路大面积提速调图模拟运行检查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铁运〔2007〕48号)、《关于修改LKJ 速度控制模式的通知》(铁运电〔2007〕98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设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规定了国家铁路通常的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控制参数的取值,控制模式的设定方法和权限。
对于列车运行条件特殊和有特别运输要求的,经铁道部批准另行规定。
监控装置的设计、制造单位和铁路各级行车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所指监控装置限定为LKJ2000型。
第4条监控装置的控制模式分为基本控制模式和运行区段控制模式。
基本控制模式包括原始参数设置和基本功能设定,由监控装置制造单位完成;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包括运行区段各项参数的软件赋值和具体控制功能的确定,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完成。
完成控制模式设定的监控装置必须满足铁道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5条对新的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或对既有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参数进行调整,铁路局须组织进行控制模式的模拟检验和控制功能的运行测试验证。
第二章线路数据文件形成
第6条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的产生由数据汇集、数据编写、计算机模拟检验、运行测试验证、数据文件的形成等环节组成。
第7条有关部门应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规定和有关规范向机务部门提供基础线路数据资料。
第8条运行测试验证工作应选用性能良好、轮径参数设置准确的机车、动车组,并由监控装置专业人员和机车、动车组运用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第9条行车组织部门应对运行测试验证机车、动车组交路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运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0条有关人员应将基础线路数据资料与运行测试结果进行核对,确认线路数据源文件无误后,生成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和站名站号文件,并由运行测试和核对人员签
认备查。
第三章 基本控制模式设定
第11条 监控装置接收到机车信号以下信息时,按以下要求监控列车(无特别指明时,包括机车牵引的列车和动车组,本规则所指动车组限定为200km/h 速度等级同时装备有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和LKJ 监控装置的CRH 系列动车组,下同)运行:
1. 机车信号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监控列车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
2. 机车信号为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一个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设置的限制速度或计算模式限速值运行并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
3. 机车信号为一个双半黄色灯光或一个双半黄色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道岔侧向限制速度通过道岔。
4. 机车信号为一个绿色灯光,监控列车按设置的限制速度运行。
5. 机车信号由一个绿色灯光、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或一个双半黄色闪光灯光变为一个白色灯光,监控列车按规定速度越过对应的地面信号机;列车通过对应的地面信号机后,机车信号仍为一个白色灯光,按地面信号显示停车信号监控列车运行。
机车信号由一个黄色灯光、一个双半黄色灯光变为一个白色灯光,按地面信号显示停车信号监控列车运行。
6. 机车信号为灭灯、多灯,按停车信号控制。
7. 机车信号低频信息为“H ”码,且机车信号为一个红色灯光时,监控装置按停车信号控制。
第12 条 监控装置采用循环实时计算方式分别计算常用制动模式限速值和紧急制动模式限速值(称计算模式限速值),其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50 ms 。
第 13 条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
j c h h m k e k z i w v v t v S S S ++-+=+=022001000)(17.46.3βϑϕ
式中 z S ——制动距离,m ;
k S ——空走距离,m ;
e S ——有效制动距离,m ;
0v ——制动初速,km/h ;
m v ——制动末速,km/h ;
k t ——空走时间,s ;
h ϕ——闸瓦(闸片)换算摩擦系数;
h ϑ——列车换算制动率;
c β——常用制动系数;
w ——列车单位基本阻力,N/kN ; j i ——制动地段加算坡度千分数。
第14 条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计算参数按表1取值。
表1 机车牵引的列车制动距离计算参数表
注: 1. 表中n 为牵引辆数,j i 为制动地段加算坡度千分数,空走时间计算公式中,上坡道
j i 取0; 2. 换算摩擦系数和单位基本阻力公式中的v ,按2/)(0m v v v +=取值;
3. 本表中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列车牵引计算规程》制定的内容,随所据规程变化而变化。
第15条 监控装置启动减速模式和停车模式后,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的减压量,机车牵引的客运列车取130kPa ,货运列车、调车作业取120kPa 。
在固定限速下运行实施常用制动控制的减压量,机车牵引的客、货运列车均取80kPa 。
动车组制动参数符合表2规定。
第16条 监控装置防止冒进信号的控制模式距离由计算制动距离与安全距离之和构成,即:
a e k S S S S ++=
式中 S ——监控装置模式距离,m ;
a S ——安全距离,m 。
第 17 条 CRH 系列动车组的监控装置制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制动减速度按表2取值):
j k e k z i a v v t v S S S 01.0)(0386.06.322210+-+=+=∑
式中 ν1,ν2 — 分别为速度间隔的初速和末速 (km/h );
a — 动车组制动减速度 (2/s m )。
表2 制动减速度(2/s m )取值表
第18条 监控装置控制模式的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
05.0v A S a +=
式中 a S ——安全距离,m ;
A ——安全距离基本值,m 。
站内紧急制动取20,常用制动取50;区间紧急制动取
70,常用制动取100。
第19条 监控装置在机车信号为一个绿色灯光(或半自动闭塞区间的一个白色灯光)情况下,按照线路允许速度(包括线路、道岔、曲线、桥梁、隧道、长期慢行地段、临时慢行地段等各项允许和限制速度)、接触网限制速度、机车最高运行速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动车组最高运行速度等各项允许和限制速度的最低者确定监控装置模式限制速度值(称固定模式限速值)。
对于动车组,固定模式限速值最高不超过165km/h 。
第20条 监控装置可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或速度分级控制方式。
动车组和运行速度大于140km/h 的由机车牵引的列车在自动闭塞区间须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
采用速度连续控制方式时,机车信号为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或一个黄色灯光,监控装置不设固定出口限速值,监控列车在显示停车信号的信号机前停车;机车信号为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监控列车按道岔侧向限制速度通过道岔。
第21条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和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确定
1.机车牵引的列车在固定限速区运行,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8km/h 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侧向道岔和临时施工慢行引起的列车限速,特殊规定为:按固定模式限速值+3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 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
2.动车组在固定限速区运行,按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模式限速值+10km/h 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对于侧向道岔和临时施工慢行引起的列车限速,特殊规定为:按固定模式限速值+3km/h 确定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按固定
模式限速值+5km/h确定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
第22条监控装置人机界面的限制速度数值窗口显示值为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或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
取消监控装置常用制动功能时,监控装置人机界面的限制速度数值窗口显示值为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或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
第23条固定限速区控制时机
1.机车牵引的列车在固定限速区运行,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经特别批准的除外):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3km/h时,语音提示;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2km/h时,解除牵引力;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
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2.动车组在固定限速区运行,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3km/h时,语音提示;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2km/h时,解除牵引力;
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
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24条列车在减速信号或减速地点前,监控装置工作在减速模式区,控制模式计算规定如下:
1.常用制动距离计算,机车牵引的列车计入空走距离;动车组空走距离固定按60m 计;
2.紧急制动距离计算,机车牵引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计算不计入空走距离,动车组紧急制动距离计算计入空走距离;
3.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按减速目标地点的常用固定模式限速值作为制动末速计算确定;
4.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按减速目标地点的紧急固定模式限速值作为制动末速计算确定。
第25条列车在减速模式区运行,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
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5km/h时,语音提示;
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1km/h时,解除牵引力;
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
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26条列车在停止信号前,监控装置工作在停车模式区,常用制动距离计算和紧急制动距离计算均计入空走距离。
监控装置语音提示、解除牵引力和实施制动的控制时机设置如下:
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5km/h时,语音提示;
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1km/h时,解除牵引力;
常用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
紧急计算模式限速值-实际速度值=0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27条监控装置实施解除牵引力控制后,当列车速度低于计算常用模式限速值或固定常用模式限速值3km/h时,自动撤除控制。
监控装置实施常用制动控制后,列车在固定模式限速区运行,实际速度低于固定模式限速值5km/h时,提供缓解条件;列车在减速模式区运行,实际速度低于目标限速后,提供缓解条件;列车在停车的模式下运行,列车停车后提供缓解条件。
监控装置实施紧急制动控制后,列车停车后自动解除控制指令。
第28条列车在进站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一个半黄半红闪光灯光时,监控装置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越过该进站信号机。
列车在进站信号机、接车进路信号机或四显示区段分割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列车速度低于20km/h时,监控装置提供解除停车控制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装置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越过该信号机。
对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中已预先设置为“机外大坡道特殊车站”的,列车在进站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时,允许列车速度高于20km/h监控装置提供解除停车控制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越过该进站信号机。
第29条列车在进站信号机、接车进路信号机或四显示区段的分割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监控装置已载入与该信号机对应的允许列车按特定引导进站调度命令的内容,且列车速度低于60km/h时,监控装置提供解除停车控制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60km/h的速度通过该信号机。
第30条列车在站内停车仅采用紧急制动方式。
如货运列车运行在站内发生停车,则监控装置一次性自动解除停车控制,监控列车以不超过15km/h的速度运行。
对机车停车标或停车位置距出站信号机小于50m的车站或股道,在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中已预先设置为“靠标停车困难特殊车站”的,列车在站内停车采用以下控制方式:
1. 机车牵引的客运列车和动车组运行速度低于20km/h且距出站信号机距离小于200m时,监控装置提供一次性解除停车控制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
2. 货运列车运行速度低于15km/h且距出站信号机距离小于200m时,监控装置提供一次性解除停车控制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15km/h的速度运行。
第31条对站内机车信号无码,且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中第一离去信号机已设置为“一离去发码特殊信号机”的,列车越过出站信号机后,在运行速度低于45km/h时,监控装置提供解除机车信号为一个白色灯光的停车控制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固定模式限速值越过该第一离去信号机。
第32条对列车在场间运行,且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中已将进路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预先设置为“场间无码特殊信号机”的,列车运行速度低于45km/h时,监控装置提供解除机车信号为一个白色灯光的停车控制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固定模式限速值越过该进路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
第33条自动闭塞分区通过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时,监控装置监控列车在该信号机前停车2min后,自动解除停车控制功能。
列车起动后,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 的速度越过该信号机并运行至次一架信号机(经铁道部批准的特殊区段除外)。
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一个半黄半红色闪光灯光或停车信号时,监控装置对货运列车自动解除停车控制功能,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越过该信号机并运行至次一架信号机。
第34条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控制:
1. 对监控装置已载入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的调度命令内容的,列车运行到
对应车站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前速度低于60km/h时,监控装置自动提示该调度命令事件,并提供输入调度命令号、路票电话记录号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解除监控装置对列车所在线路的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以及至下一站间所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停车控制。
2. 对监控装置未载入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的调度命令内容的,列车在车站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前停车后,按压特定键,监控装置提供输入调度命令号、路票电话记录号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解除对本车站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以及至下一站间所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停车控制。
3. 列车在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区间,对客运列车,监控装置按该次列车在对应区间最高允许速度的80%自动调整固定模式限速值监控列车运行,该区间限速值低于上述取值的按低值控制。
对货运列车,按规定速度监控列车运行。
第35条使用绿色许可证行车控制:
1. 对监控装置已载入使用绿色许可证内容的,列车运行到对应车站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前速度低于45km/h时,监控装置自动提示该绿色许可证事件,并提供输入绿色许可证编号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解除对本站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的停车控制,并监控列车以不超过45km/h的速度通过出站道岔。
2. 对监控装置未载入使用绿色许可证的命令的,列车在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前停车后,按压特定键,监控装置提供输入绿色许可证编号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解除对本站出站信号机或发车进路信号机的停车控制,并监控列车以不超过45km/h的速度通过出站道岔。
第36条监控装置解除已载入调度命令控制的方式:
1. 列车运行至相关车站的第一接近信号机后至进站信号机前,速度不为“0”,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显示列车运行前方车站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使用绿色许可证或特定引导行车的调度命令事件,并提供输入撤销前发调度命令的新调度命令号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取消已载入监控装置的调度命令控制。
2. 列车接近临时慢行地段,速度不为“0”,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显示临时限速调度命令事件,并提供输入撤销前发调度命令的新调度命令号的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取消前发调度命令对相关临时慢行的控制。
3. 列车速度为“0”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显示全部已载入的调度命令事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解除监控装置对相关调度命令的控制。
第37 条进出车站机车信号转白色灯光的运行控制方式:
1. 对进站前机车信号为一个双半黄色灯光( 或交流计数区段的一个黄色灯光) ,进站后转为白灯,且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中已设置为固定无码的侧线股道,当列车距出站信号机小于400m时,监控装置提供确认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解除站内停车控制功能,监控列车以不超过侧向道岔允许速度越过出站信号机。
2. 对自动闭塞区段的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一个双半黄色灯光的,当列车运行距出站(或发车进路) 信号机小于400m时,监控装置提供确认条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解除该信号机至次一架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一个白色灯光的停车控制。
3. 列车在站内开车前,机车信号为一个白色灯光,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解除停车控制功能,监控列车以不超过侧向道岔规定速度越过出站信号机。
4. 对列车在某一信号机前机车信号为一个双半黄色灯光或一个黄色灯光,且管理文件规定次一信号机固定显示进行信号的,监控装置预先将此固定显示进行信号的信号机设定为“关联发码特殊信号机”后,自动解除对机车信号为一个黄色灯光(或一个双半黄色灯光)转一个白色灯光时的停车控制。
第38条当机车信号由一个黄色灯光突变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或一个白色灯光,以及由一个双半黄色灯光突变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或一个白色灯光时,监控装置的控制方式为:
1. 列车在自动闭塞区段运行,监控装置计算列车距前方信号机距离≤50m时,监控装置自动解除对当前信号机的停车控制,并将计算的剩余里程消除。
2. 列车在半自动闭塞区段运行,监控装置计算列车距前方信号机距离≤100m时,监控装置持续报警,司机按规定操作后停止报警,解除对当前信号机的停车控制功能。
第39条列车开车时如监控装置处于原始降级状态下运行,当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列车运行速度超过5km/h时,监控装置实施周期报警,机车乘务员须在7s内按键应答,否则监控装置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40条监控装置由通常监控状态转为降级状态时,须具备以下防超速监控功能:1.机车信号为进行信号,列车运行2000m后限速为60km/h;
2.机车信号由进行的信号变为停车信号时,运行800m后限速为20km/h;
3.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当列车运行速度超过5 km/h时进行周期报警,机车乘务员须在7s内按键应答,否则监控装置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41 条列车运行速度为0时,司机按规定操作后,可以转入调车工作状态运行。
在调车工作状态下,监控装置不再按照机车信号信息监控列车运行。
调车工作状态监控装置速度控制模式参数设置规定为:实际运行速度≥38km/h时语音提示;实际运行速度≥39km/h时解除机车牵引力;实际运行速度≥41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实际运行速度≥44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对管理文件要求控制速度低于以上规定的特殊调车限速车站,按照监控装置线路数据文件中该站的特殊调车限速值进行控制。
第42条调车作业中,监控装置与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或平面调车设备配合使用时,监控装置速度控制模式参数设置为:
1. 空线牵引运行时,实际运行速度=40km/h时语音提示,实际运行速度≥41km/h时解除机车牵引力,实际运行速度≥43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实际运行速度≥45km/h 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2. 空线推进运行时,实际运行速度=30km/h时语音提示,实际运行速度≥31km/h时解除机车牵引力,实际运行速度≥33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实际运行速度≥35km/h 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3. 十、五、三车距离信号的控制:
(1) 十车距离信号,车列走行50m后,速度≥13km/h时语音提示;速度≥14km/h时,解除机车牵引力;速度≥15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速度≥18 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2) 五车距离信号,车列走行20m后,速度≥8km/h时语音提示;速度≥9km/h时,解除机车牵引力;速度≥10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速度≥13 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3) 三车距离信号,车列走行20m后,速度≥4km/h时语音提示;速度≥5km/h时,解除机车牵引力;速度≥6km/h时实施常用制动控制;速度≥9km/h时实施紧急制动控制。
第43条机车信号故障时,在自动闭塞区间,监控装置提供以下操作条件:
列车在停车状态,司机按规定操作后,监控装置转为“20km/h限速模式”状态运行。
在“20km/h限速模式”状态下,监控装置不再按照机车信号信息监控列车运行,监控列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停车。
第四章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
第44条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采用速度分级控制方式时,机车信号为一个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时,列车通过信号机的出口限速参照表3;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采用速度分级方式时,机车信号为一个黄色灯光、一个半绿半黄色灯光、一个带“2”字的黄色灯光或一个带“2”字的黄色闪光灯光,列车通过信号机的出口限速参照表4。
表中闭塞分区长度系指牵引区段内坡度绝对值小于4‰地段的最短闭塞分区长度。
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表3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列车通过信号机出口限速
表4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列车通过信号机出口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