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
刑法案例大全
刑法案例大全
以下是一些刑法案例:
1. 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2. 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并罚。
3. 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
4. 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腩轻轻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
5. 钟某被警方抓获,熊某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这是关于非法采矿的一个案例。
希望这些案例对你有所帮助。
有趣的刑法案例
有趣的刑法案例
1.荷兰“偷鸡贼”案:一名男子被抓后,被告知他只能被限制在离开家的最近距离内。
然而,他又被抓了两次偷鸡,于是被判入狱。
2. 美国“飞碟盗窃案”:一名男子用一架无人机在商店内盗窃了价值2000美元的商品。
他被起诉并被判入狱。
3. 英国“胡萝卜盗窃案”:一名男子被捕后,被发现他偷了一辆车上的胡萝卜。
他被判罚款100英镑。
4. 美国“破窗盗窃案”:一名男子被捕后,被发现他砸了一家商店的窗户并盗窃了一些商品。
然而,他被判入狱不是因为盗窃,而是因为他破坏了窗户。
5. 德国“抢劫面包店案”:一名男子试图抢劫一家面包店,但店主告诉他他们只接受信用卡支付。
男子只好按照店主要求支付了面包的价钱,然后逃跑。
他后来被捕,被判入狱。
6. 日本“盗窃钱包案”:一名男子被抓后,被判罚款15万日元。
然而,他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罚款,于是法院规定他必须在路边站着卖小物品来赚取罚款。
7. 瑞典“马路走秀案”:两名男子试图盗窃一家珠宝店,但被店员发现后逃跑。
他们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个举行时装秀的街道,结果被警察逮捕。
他们被判入狱。
8. 美国“蒜蓉面包案”:一名男子被发现在一家面包店里偷了一条蒜蓉面包。
他被判罚款150美元,并被要求在该面包店工作80小时。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趣的刑法案例
有趣的刑法案例2018年,一名男子在英国被捕,他被控在书店内偷窃书籍,涉及金额不到200英镑。
审判庭认为这名男子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对知识的渴望,于是他被判读完100本书,而不是传统的罚款或监禁。
2. 拿狗做实验的科学家被判给狗狗道歉2015年,一名美国科学家因在实验室内对狗狗进行了残忍的实验,被判需要去向受害的狗狗道歉。
这个案例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实验动物权益的讨论。
3. “砸蛋饼案” 做200小时义工2017年,一名女子在台湾购买蛋饼时与摊贩发生争执,最终她砸碎了对方的桌子,被控破坏公共财物罪。
法院判决她需做200小时义工,并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以表达自己的悔意。
4. 因毒驾被判“无期徒刑”,但可与狗狗共度监禁2014年,一名加拿大男子因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
但是,法院判定他可以在监狱内与一只狗狗共度监禁,这只狗狗每周会由志愿者带到监狱与他相处。
5. 女子因飞机上吸烟被判支付20万美元罚款2016年,一名女子在一架飞机上吸烟,结果导致飞机迫降,造成航班延误和其他乘客的不适。
她被判支付20万美元的罚款,并且禁止乘坐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
6. 称赞恐怖分子的男子被判写200遍“我不会再犯”2016年,一名英国男子在社交媒体上称赞一名恐怖分子,结果被警方逮捕。
法院判决他需要写200遍“我不会再犯”,并进行社区服务。
7. 偷车的男子被判“爬楼梯”2015年,一名男子在美国偷了一辆车,并因此被判罚款和社区服务。
然而,法院还判决他每天需要爬100层楼梯,以保持身体健康。
8. 女子因偷窃化妆品被判写5000字反思文章2018年,一名女子在中国广东省一家商场里偷窃了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
法院判决她需要写一份5000字的反思文章,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为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9. 偷窃狗食的男子被判只吃面包和水2014年,一名英国男子在超市里偷窃了狗食,结果被发现并被判罚款。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1.李某涉嫌盗窃案例
李某因为经济压力大,于是就开始偷东西,他在不同的商店盗窃了数次,其中几次抢劫自行车也被发现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并通知了商店管理员,最终被逮捕。
在接受审问时,李某承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和数量而定的,李某根据他所盗窃的物品被判刑10年,并且必须归还全部赃物。
2.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王某因为和一个朋友发生了争执,于是就持刀将对方捅了几刀,导致对方受伤。
多次警告后,王某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因此,王某根据他的罪行,被判刑12年监禁,并且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3.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例
张某因为觉得贩卖毒品可以赚到很多钱,于是就开始了这一行。
多次在各地贩卖毒品,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因此张某被判刑15年监禁,并需要缴纳一大笔罚款,同时需要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4.赵某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赵某经营着一家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他选择违反环保法规。
他的工厂排放大量污染物质。
当地政府收到有关投诉后,他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迫停业整顿。
根据法律规定,他还面临牢狱刑期。
5.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
杨某开车超速,并跑红灯,导致车祸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杨某被警方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杨某被判刑5年监禁,并且由于导致意外事故,他必须赔偿死者的家属和伤者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
一、故意杀人罪案例:
李某因经常与家人发生口角,2019年7月,李某趁家人出门,用刀将
自己的父母和小学儿子杀害,被判处死刑。
二、抢劫罪案例:
张某因赌博欠下巨款,2018年12月,张某持刀抢劫路人并致其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贪污罪案例:
王某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因个人贪欲,侵吞公司资金,2017年4月
被发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四、贩卖毒品罪案例: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并贩卖,2019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五、强奸罪案例:
赵某趁女友熟睡之际,实施了强奸,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刑法真实案例
刑法真实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刑法案例,有的令人震惊,有的让人深思。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真实的刑法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为家境贫困,为了生活所迫,决定去商店盗窃一些食物。
结果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典型的盗窃案例,虽然小明的动机是为了生活,但盗窃行为依然是违法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小红与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小红动手打伤了邻居。
经过司法调查,小红被判处拘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在生活中发生的口角纠纷,也不能以暴力相对,因为伤害他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交通肇事案。
小李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经过司法审判,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课,提醒我们酒后驾车是多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四,贪污案。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为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私利,最终被司法机关查处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贪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五,诈骗案。
某人利用虚假信息和手段,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刑法课。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红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轻易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只有在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让我们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刑法经典案例
刑法经典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讲讲那些超级精彩的刑法经典案例!先来说说这个,曾经有个人啊,叫小李,他平常看着老老实实的,可谁能想到他居然偷了人家的贵重物品!你说这事怪不怪!这就好比一只温顺的小猫,突然露出了尖锐的爪子。
有一天晚上,小李在街上溜达,看到一家商店里有个闪闪发光的金项链,他那贪念一下子就起来了呀!他心想:“这要是我的该多好啊!”于是乎,他趁着夜深人静,偷偷摸进了商店,把那金项链给偷走了!哇,这胆子也太大了吧!这就像一个偷偷摸摸的小老鼠,在黑暗中干坏事。
后来呢,店主发现项链不见了,那叫一个着急啊!赶紧就报了警。
警察可不是吃素的呀,没多久就把小李给抓住了。
你说小李咋就这么糊涂呢,为了一时的贪念,犯下这么大的错!这和那些明知道不能闯红灯却非要闯的人有啥区别呀!
再讲一个更惊人的案例。
有个叫小张的,和朋友发生了点矛盾,结果他一气之下,竟然拿刀伤人!我的天呐,这也太冲动了吧!就像一座原本平静的火山突然爆发了。
冲动是魔鬼啊!两人本来可能就是一点小摩擦,咋就不能好好沟通解决呢?非得动刀,这下可好,事情闹大了吧!
还有好多这样的案例呢,这些人咋就不想想后果呢!刑法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咱可不能学他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控制住自己的行为和情绪。
别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贪念,就把自己的人生给毁了!要知道,遵纪守法,才能平平安安地过好自己的生活呀!咱可都得牢记在心呀!。
45个经典刑法案例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案例32:共同犯罪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案例38
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案例34: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X)刑初X号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10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害人李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职员,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201X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市某区某酒吧饮酒。
酒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持水果刀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致李某胸部受伤。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侦查过程:案件发生后,某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被传唤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罪。
被害人李某对张某的悔罪表现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共同犯罪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半小时后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李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
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
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
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1.3万元。
问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处罚?正确答案:(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张某与李某均是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李某帮助张某搬上自行车的行为,指向的同一犯罪目标,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同时李某对张某的帮助行为,双方之间有意思联络,符合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素。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即属于中途加入行为,那在明知张某在着手实施盗窃,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帮其把盗得的物品抬到自行车上,其行为在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且他们故意的内容一致。
所以对李某在张某实施盗窃行为中加入帮助的行为,可构成承继的共犯,应按共犯处理。
而对李某的行为,相对张某来说则属于同时犯,不能按共犯处理。
(3)对于张某和李某的犯罪数额,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
比如,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中任何一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财物,且共同造成了该超市被盗的犯罪结果,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所以张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2.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3.5万。
【考点集成】(1)共同犯罪的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刑法小案例
刑法小案例引言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小案例是刑法领域中常见的案例类型,通过分析小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运用和适用。
小案例一:盗窃案案情描述小明在超市里拿起一瓶香水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并尝试悄悄离开。
超市保安发现了小明的行为,并将其拦下。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案情分析,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可以被视为盗窃罪。
判决结果小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以罚金。
小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描述小红与小丽之间发生了一起口角,小红持刀将小丽刺伤,导致小丽受伤入院治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案情分析,小红故意使用刀具伤害了小丽,致使小丽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小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小丽的医疗费用。
小案例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案案情描述一群青年人聚集在商场的广场上高声喧哗,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
商场保安发现后报警。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罚款。
根据案情分析,这群青年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这群青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治安管理处罚并罚款。
结论刑法小案例是对刑法理论的实际应用,通过对小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条文和适用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刑法的规定,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法律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员。
2019年5月20日18时许,张某与王某在某市某区某餐厅就餐。
在就餐过程中,因张某与王某对餐厅服务员的服务态度存在分歧,双方发生口角。
张某情绪激动,起身与王某理论。
王某亦情绪激动,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用拳头击打王某的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王某遂拨打110报警,张某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王某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某市某区公安局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判决理由1.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张某在餐厅就餐过程中,因与王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起身击打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头部受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张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 关于张某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21个案例
1、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005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纯龙、于抉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学军驾驶的苏JTA226号面包车。
在行驶至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时,被告人孙学军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
王纯龙、于抉为迫使孙学军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纯龙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学军用手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拔钥匙,又与王纯龙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驶方向失控,撞到在其左侧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朝鉴及倪朝章,被害人倪朝鉴当场死亡,被害人倪朝章受轻伤。
2005年12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纯龙、于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亭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后认为,为了“钓黑车”,被告人王纯龙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被告人于抉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两名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孙学军身为驾驶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错误地以为通过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和被告人王纯龙争扳方向盘等行为可以阻止被告人王纯龙、于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王纯龙抢扳方向盘的行为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抉不服,以量刑过重及其拔钥匙未果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李某,男,32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22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后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2年3月,张某与李某在经营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产生纠纷。
双方曾因价格、供货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3月20日,张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降低售价,否则将采取报复措施。
李某认为张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3月21日,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李某的店铺。
在店内,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朝李某胸部刺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刺中左肺,造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仍然失去了劳动能力。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某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查走访、监控录像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3月22日,张某在逃至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提取了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四、起诉与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辩称,自己当时情绪失控,没有预见到会造成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奇葩的刑法案例
奇葩的刑法案例
有这么一个人,叫老王。
老王特别喜欢占小便宜。
有一天,他路过邻居家的果园,看到邻居家的苹果树上结满了又大又红的苹果。
这老王啊,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没有直接去摘苹果,而是在晚上偷偷把邻居果园围墙上的几块砖头给挪开了,弄出了一个小缺口。
他想着啊,这果园里不是有很多野兔啥的嘛,这些野兔看到有缺口,就会从这个缺口跑出去,到时候邻居肯定会去追野兔,那他就可以趁机溜进去摘苹果了。
结果呢,邻居家的小孩晚上在果园附近玩耍,不小心就从这个被老王挪开砖头的缺口处摔进了果园,受了伤。
这老王一下子就懵了,本来他只是想偷个苹果,没想到弄出这么大的事儿。
最后啊,老王因为过失致人受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你说这老王是不是很奇葩,为了几个苹果,想出这么个馊主意,结果把自己给坑进了刑法的范畴里。
再给你说一个。
有个小伙子小李,他特别痴迷于武侠小说,整天幻想着自己是个大侠。
有一天,他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穿着一身古装,还拿着一把那种看起来很像宝剑的道具剑,在那耍剑玩。
小李一看就兴奋了,他以为自己遇到了“同道中人”呢。
他二话不说,冲上去就想和人家“切磋武艺”。
人家当然不愿意啊,就拒绝他。
这小李呢,觉得对方是看不起他,一冲动就把人家的道具剑给抢了过来,然后拿着剑在空中乱舞,嘴里还喊着什么“看我绝招”之类的话。
结果这剑一不小心就划伤了旁边路过的一个大妈。
大妈当时就叫起来了,周围的人赶紧把小李给制住了。
最后小李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处理了。
你看这小李,武侠小说看多了,分不清现实和幻想,做出这么奇葩的事儿,触犯了刑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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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关于特定与不特定
某甲欲谋害某乙,于是向某乙的水中下药,不巧某乙妻某丙经过,喝下了那杯水。
应定故意杀人罪。
理由:凶手实施犯罪行为施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而非不特定的一类人或一群人。
2、放火罪
(1)某甲放火烧自己的房屋。
放火罪。
因为犯罪行为虽然施针对特定对象,但却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2)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牟利,为搬迁,在老人家洒汽油并点火烧死2个老人,儿女逃跑至屋顶。
3、破坏交通工具罪
若甲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的主要设备破坏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处罚还是破坏交通安全罪?
破坏交通安全罪。
首先,只有“爆炸”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
其次,“破坏”包容爆炸。
在刑分中,客体是特指的,动词的范围大则一般认定犯罪时就用此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
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在轨道上,于是在轨道上放了一堆牛油,火车经过颠覆,何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不一定是毁坏,改变其用途、性能都可能成为破坏,关键看行为的直接对象判断破坏交通设施或者工具。
本案行为破坏的直接对象是交通设施。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明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
行为是完整的,行为在延续,仍然是一个故意。
盗窃枪支罪。
(2)不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
故意发生变化,行为也就分开,应定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
6、交通肇事罪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经济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1)不作为的形式杀人
若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则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2)人民警察眼见罪犯行凶,见死不救
因为没有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凶手,故不定故意杀人罪,而定渎职罪。
(3)家庭成员间,眼见另一方生命垂危,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夫妻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
(4)医生眼见病人生命垂危见死不救,由于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故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恋人吵架,一方自杀。
由于恋人间同样具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是由于一方的先前行为而诱发的自杀,故为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致人重伤罪
的士司机在车内被抢劫,抢劫犯下车逃跑,的士司机驾车追赶,撞死抢劫犯。
正当防卫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某甲收买妇女某乙拐卖给某丙,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现乙竟是两性人,于是丙卖给丁。
(1)甲拐卖罪未遂,由于对象不能犯
(2)丙犯诈骗罪,丙明知乙不是女性,冒充女性进行交易。
(3)丙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后买卖的,数罪并罚。
(4)丙犯买卖妇女罪未遂,对象不能犯
(5)丙犯强奸罪未遂,对象不能犯
5、侮辱罪与诽谤罪
(1)我说:昨天我看到他偷了500块钱
(2)我说:他有偷盗的习惯,而且是祖传的
第一个不是具体的事实,即使它是捏造的事实,故为侮辱罪。
第二个为诽谤罪。
6、破坏军婚罪
一名现役军人与另一名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军可不军)重婚
均定破坏军婚罪。
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破坏的是军人的婚姻,但在量刑时应征得军人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