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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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核算

本文所论述的企业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当企业收到政府搬迁的文件或公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跟有关政府部门签订正式搬迁协议或合同后,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的相关规定,将不可搬迁的或在搬迁过程中毁损的房屋、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即分别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一级科目下,增设“持有待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划分为持有待售核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应从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摊销。

报告期末,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当搬迁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待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补偿款加上其处置收入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将两者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搬迁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待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补偿款加上其处置收入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保持待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同时,企业应于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可获补偿额、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对于待售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应于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名称、账面价值、可获补偿额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

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

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

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非

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未尽事宜,请依照《政府补助准则》《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相关法规。本文来源于

网络,并不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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