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

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

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

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其中:旅游宣传推介会费用:800万元;平面媒体旅游广告:1500万元;网络媒体旅游广告:1000万元;电视媒体旅游广告:4200万元;其他媒体旅游广告:500万元。

第二条营销资金的使用形式为直接支付。由市旅游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支付。

第三条营销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每年年末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营销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市旅游委编制全年的营销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

营销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对审批通过的营销项目,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全年旅游营销资金拨付市旅游委,由市旅游委依据营销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章奖励资金

大型组团机构在招徕和输送游客、组合产业要素、带动旅游相关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奖励资金的使用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组团机构给予重赏,充分调动其招徕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积极性,实现做大游客总量的目标,特制定本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预算总额3.2亿元/年,奖励周期为1—3年,其中:旅游专列奖励资金2000万元;旅游包机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巴士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自驾自助及淡季旅游浮动奖励资金1亿元。

第二条奖励对象

通过旅游专列、包机、巴士、自驾自助等形式(包括会展节事),组织游客来鄂旅游且停留过夜消费达到一定人数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

第三条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旅游专列奖励资金

从***市境外组织一趟国内旅游专列来鄂旅游;乘坐游客数量达到700人/每列;专列停靠在鄂市火车站;旅游团队在鄂停

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列奖励20万元。

(二)旅游包机奖励资金

从***市境外客源市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来鄂旅游;乘坐人数达到130人/每架;飞机在鄂市机场降落;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架/次奖励10万元。

(三)旅游巴士奖励资金

从鄂市外境客源市场组织旅游巴士来鄂旅游;游客数量达到40人/每辆;旅游巴士停留在***市内指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0元。

(四)自驾自助奖励资金

从***市境外客源市场通过各类俱乐部(包括:汽车、自驾、徒步)等形式组团来***市旅游;数量达到10辆以上(含10辆)且4人/每辆;团队停留在***市内指定自驾集散中心(汽车露营集散地);团队在我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奖励,凭借下列所需材料,到联审办进行登记、审核,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提交材料、奖励金额等事项审核无异议后在票据上加盖公章,退回原件,进入付款程序。

所需材料:

1.申请对象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机构旅游计划书;

3.住宿酒店的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就餐饭店的餐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5.旅游景区门票(发票)原件、复印件;

6.旅游消费的购物发票原件、复印件;

7.申请包机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包机合同原件、复印件,旅客登机牌原件、复印件;

8.申请专列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铁路部门的包车合同原件、复印件,车票(大票)原件、复印件;

9.申请旅游巴士、自驾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车协议原件、复印件,过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奖励资金兑现

财政局对于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包括:旅行社、自驾自助俱乐部、会展会议公司等)提供的通过审核的付款申请,凭借公正过的合作协议、联审办出具的付款证明、收款单位的正规发票,直接向其兑付奖金。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团机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1.申报机构未与营销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

2.申报机构未通过联审办审核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