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1]1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02【实施日期】2011.0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对《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9]1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9]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是指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
“发展资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绩效为导向的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第二章“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经费;(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三)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四)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第五条“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
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
XX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13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富有特色、有竞争力的乡村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村(镇)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来源:(一)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二)从市级支农资金中安排;(三)区财政按市、区1:1的比例配套的专项资金;(四)可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如景区(点)的道路网络、给排水网络等。
(二)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如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等。
(三)乡村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如污水及垃圾处理、旅游厕所等。
(四)示范点评比、宣传促销及表彰奖励方面的支出。
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的景区(点),不再重复奖励。
(五)乡村旅游经营户、示范户的培训。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逐级上报,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全市旅游发展规划、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规划、老区山区建设规划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情况(包括自筹资金)、区级承诺的配套资金证明。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农办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库,市旅游局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7]339号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资金投向第三条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
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投入总额;(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三)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2023版)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新版)
某某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快某某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某某旅游企业、旅游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某某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结合本县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
按中共某某市委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22〕 17 号),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扶持奖励对象- 1 -——主要扶持对象1.在某某县注册、纳税,且对某某县社会经济建设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2.列入省、市、县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者被评为国家 2A 级以上旅游景区;3.列入省、市、县年度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获得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分别达到 1 亿元、 50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省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1 亿元以上、市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5000 万元以上、县级重点项目年度投资额为 200 万元以上);4.按照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明确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赋予适当倾斜;5.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我县(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6.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
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7.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宁财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3号)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现将《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旅游园林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11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县文广旅体发展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广旅体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和促进全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广旅体专项经费;(二)中央、省、市级地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三)县级体彩公益金;(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遵循“县级为主、上级补充、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根据全县文广旅体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定预算方案,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拨付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规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广电体育建设、旅游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保单位、非遗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设备购置;2.乡镇综合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3.新闻设备设施购置;4.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5.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的后续维护。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5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要求,提高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9月24日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近(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四川省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四川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四川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四川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一: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一)宣传促销资金。
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
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
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海洋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旅产业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结合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市场导向、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旅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体现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布局;(三)有利于提高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化、持续化、全域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旅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促进和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用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研学旅游发展、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海岛公园建设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符合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详细规划等编制,经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关企业和单位规划编制总费用2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全区重大旅游项目计划或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包括发展海洋文化、海洋节会、海洋体育、海岛和滨海度假、海洋科技科普研学、邮轮游船、海岛乡村旅游等海洋海岛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公共游艇码头、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传、重点项目、财政贴息、富民建设、企业奖励等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管理省级旅游专项资金。
第二章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第五条使用范围。
用于培育“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构建“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推广体系。
(一)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及其他境内外主流媒体投播或登载“清新福建”形象宣传广告。
(二)针对境内外客源市场,组织旅游推广,参加旅游节庆活动。
(三)加强闽台交流与合作,构建“环海峡旅游圈”,推动闽台修学旅游等协作。
(四)印制旅游宣传资料,邀请境内外旅行商和媒体来闽踩线等旅游推介活动。
(五)旅游品牌推广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旅游重点项目资金第七条使用范围。
用于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旅游新业态、重点景区建设、旅游产业创新,以及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旅游项目。
(二)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用于扶持具有明确地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下同),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并对周边区域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省级重点旅游项目1、四大工程建设。
旅游通达工程,用于扶持交通主干道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引导标识标牌等项目建设。
露营地工程,用于扶持根据相关标准建设的.含住宿、餐饮、购物、医疗、车辆维护等配套设施的自驾车旅游营地。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精准施策原则: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使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金融机构贷款;4.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2. 旅游产品开发与推广;3. 旅游企业扶持;4. 旅游市场开拓;5. 旅游人才培训;6. 旅游安全保障;7. 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旅游专项资金申请程序:1.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4.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审批程序: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2.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3.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旅游企业或单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旅游企业或单位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管理,充分发挥资⾦的使⽤效益和导向作⽤,制定了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管理,充分发挥资⾦的使⽤效益和导向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和《安徽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专项资⾦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
第三条专项资⾦安排使⽤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的原则,重点⽤于引导社会资本投⼊、集中财⼒⽀持重点项⽬、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章使⽤范围及⽅式 第四条专项资⾦使⽤范围包括以下⽅⾯: (⼀)重点旅游项⽬建设。
主要⽤于补助重点旅游项⽬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乡村旅游开发。
主要⽤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
主要⽤于⽂化旅游、红⾊旅游、⽣态旅游、休闲度假、⾃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
(四)旅游宣传促销。
主要⽤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举⾏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
主要⽤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化旅游纪念品、⼿⼯艺品和特⾊旅游商品等。
(六)旅游企业融资。
主要⽤于⿎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旅游贷款项⽬提供担保、⽀持旅游企业发⾏信托产品、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等。
(七)旅游基础⼯作。
主要⽤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才培训等。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15.03.12•【字号】冀财行〔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2015年3月12日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四章省级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因素及权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带动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预算法》、《旅游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打造精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投资方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
(一)省本级支出资金使用范围1、用于支持省级旅游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管理、市场运作、政策导向、放大效应、防控风险”的原则,支持河北旅游产业发展,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
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
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
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
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旅游行业单位:现将《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旅游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2017年9月 1日渝北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渝北旅游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是指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的用于扶持、奖励渝北区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发资金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区旅游局负责拟定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确定旅发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定、验收、资金拨付,配合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旅发资金预算管理及对旅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旅发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注重绩效、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一)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为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
(二)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旅发资金的使用原则: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旅游公共支出为主,旅游开发项目补助为辅;核定奖补标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第七条旅发资金使用范围:旅游公共性支出,包括政府宣传促销、开辟区内旅游线路、旅游展会、旅游招商引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等;旅游开发项目补助,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点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旅发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年初将资金预算到区旅游局。
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旅发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旅发资金奖补与使用标准:(一)对景区和镇(街道)旅游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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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
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
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
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
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
其中:旅游宣传推介会费用:800万元;平面媒体旅游广告:1500万元;网络媒体旅游广告:1000万元;电视媒体旅游广告:4200万元;其他媒体旅游广告:500万元。
第二条营销资金的使用形式为直接支付。
由市旅游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支付。
第三条营销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每年年末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营销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市旅游委编制全年的营销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营销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
对审批通过的营销项目,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全年旅游营销资金拨付市旅游委,由市旅游委依据营销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章奖励资金大型组团机构在招徕和输送游客、组合产业要素、带动旅游相关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因此,奖励资金的使用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组团机构给予重赏,充分调动其招徕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积极性,实现做大游客总量的目标,特制定本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预算总额3.2亿元/年,奖励周期为1—3年,其中:旅游专列奖励资金2000万元;旅游包机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巴士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自驾自助及淡季旅游浮动奖励资金1亿元。
第二条奖励对象通过旅游专列、包机、巴士、自驾自助等形式(包括会展节事),组织游客来鄂旅游且停留过夜消费达到一定人数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
第三条奖励的内容及标准(一)旅游专列奖励资金从***市境外组织一趟国内旅游专列来鄂旅游;乘坐游客数量达到700人/每列;专列停靠在鄂市火车站;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列奖励20万元。
(二)旅游包机奖励资金从***市境外客源市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来鄂旅游;乘坐人数达到130人/每架;飞机在鄂市机场降落;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架/次奖励10万元。
(三)旅游巴士奖励资金从鄂市外境客源市场组织旅游巴士来鄂旅游;游客数量达到40人/每辆;旅游巴士停留在***市内指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0元。
(四)自驾自助奖励资金从***市境外客源市场通过各类俱乐部(包括:汽车、自驾、徒步)等形式组团来***市旅游;数量达到10辆以上(含10辆)且4人/每辆;团队停留在***市内指定自驾集散中心(汽车露营集散地);团队在我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奖励,凭借下列所需材料,到联审办进行登记、审核,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提交材料、奖励金额等事项审核无异议后在票据上加盖公章,退回原件,进入付款程序。
所需材料:1.申请对象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组团机构旅游计划书;3.住宿酒店的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4.就餐饭店的餐费发票原件、复印件;5.旅游景区门票(发票)原件、复印件;6.旅游消费的购物发票原件、复印件;7.申请包机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包机合同原件、复印件,旅客登机牌原件、复印件;8.申请专列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铁路部门的包车合同原件、复印件,车票(大票)原件、复印件;9.申请旅游巴士、自驾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车协议原件、复印件,过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第五条奖励资金兑现财政局对于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包括:旅行社、自驾自助俱乐部、会展会议公司等)提供的通过审核的付款申请,凭借公正过的合作协议、联审办出具的付款证明、收款单位的正规发票,直接向其兑付奖金。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团机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1.申报机构未与营销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2.申报机构未通过联审办审核的;3.申报机构有知识产权争议的;4.申报机构已经获得我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资金奖励和扶持的;5.申报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 年的;6.申报机构在统计中弄虚作假,经核实的,取消本年度所有奖励资格;7.由于申报机构的过失或故意等原因,年度被投诉在3次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一)为了奖励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可控、真实、有效,市委市政府分别从旅游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纪委或监察局、旅游企业抽调工作人员成立联合审查办公室(简称“联审办”),隶属于市旅游委,由旅游委直接领导。
(二)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对申报旅游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奖励所需票据资料。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税务、公安、审计等监管部门,不定期通过入住饭店对游客基本资料进行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各组团机构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如实申报,做到填表完整、数据准确、材料真实,报送及时,配合财政、旅游、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其2年的申报资格。
相关旅游饭店应积极配合公安、税务、旅游等部门进行的游客入住登记情况、正规发票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真实合法的游客入住资料,如发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给予取消其1年奖励申报等资格的处罚。
(四)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政府奖励资金。
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组团机构取消2年资金申报资格;对已颁发的奖金予以收回,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产业发展基金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则终身取消基金管理和使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发展基金***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是应对当前***市旅游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企业融资困难,投资渠道不畅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创新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新的尝试;对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扶持功能,帮助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业项目开发和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基金来源基金来源由市财政拨款(从***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切块安排)、社会募集以及基金市场化运营后产生的收益(包括基金股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有偿担保收益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所得利息等)组成。
(二)***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作为发展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股企业等多个机构派出人员组成,是产业发展基金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代表全体出资方,行使基金使用的决策管理等职责。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旅游产业担保公司。
其中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旅游产业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为拟定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以及闲置资金的投放。
第三条基金投资以参股方式运作,委托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优质旅游项目,实现以基金创效益,提高基金使用率,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第四条基金投资所获收益,作为基金来源,纳入基金账户管理。
第五条基金以投资管理与信贷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一)以投资管理与信贷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一方面是投资管理公司可参与担保项目的投资决策,了解掌握醒目整体运行情况,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是能够吸引银行等基金机构加大对项目的信贷比例。
(二)***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示意图第六条基金投资原则(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遵循“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安全高效,以效益为导向,以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打造鄂尔多斯旅游品牌,建设我国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转型发展战略;以“旅游产业的大发展激活我市整体经济的复苏、繁荣”、“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和“做好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为三大目标;第七条基金的风险控制(一)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在拟定投资项目或担保公司在信贷担保时优先选择具有高收益性的旅游项目,而且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拟定投资项目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