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案件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创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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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案件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创新探讨

摘要:对毁林刑事案件如果一律采用刑罚方法,难于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将从现有的刑罚体系处罚,针对毁林案件的特点,创新对毁林案件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以供立法和司法实践参考。

关键词:毁林案件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化

由于林业生态环境关系着一个地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如何更好地应用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对毁林案件进行处理,确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关系着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大事。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对毁林案件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当前对毁林案件的处理方法现状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毁林刑事案件的刑罚处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四种。毁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生态资源。现行《刑法》对毁林案件的处理方法太过于侧重对被告人的惩罚,而忽视让被告人弥补其危害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没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一)如果对毁林案件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人身自由刑,很容易造成如下问题:1.由于毁林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是家境不是很宽裕的农民,其往往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容易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2.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监狱人满为患;3.那些因过失或无知

而毁林的比较朴实农民进了监狱,精神压力较大,容易被交叉感染,刑满释放后难于再社会化。(二)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罚金,考虑到大部分毁林罪犯是农民这一实际情况,实际上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刑罚体系下,必然导致国家在刑罚资源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监狱里人满为患,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较高的再犯罪率却证明刑罚对再犯罪的预防并不能起到很高的效率。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规定实际上规定了我国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五种。实际上,对毁林案件被告人适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往往威慑力不足。司法实践中,除赔偿损失适用较多外,其他非刑罚处理方法罕见适用。而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实际上赔偿损失在毁林案件的适用上也不实用。

二、完善毁林犯罪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建议

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笔者认为可以把毁林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大致分为三类:(一)盗伐、滥伐林木进行牟利者,并以此为业;(二)心存侥幸者,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盗伐、滥伐林木为个人使用;(三)过失犯罪者,如失火毁林案。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对毁林罪犯的处理存在如下问题:(二)(三)类主体大部分是家境

比较困难的农民,往往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利于生产的开展,而且其往往是家庭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假如被羁押的话,可能会造成整个家庭生活困难。

通过上面对毁林犯罪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对毁林案件的主体进行区分处罚,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轻重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由于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会带来一系列的恶果,如何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的同时,也补救毁林行为造成的各种危害后果,达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林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关键。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设置上,可以包括要求其对已经被破坏的林业生态环境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结合我国林业生态保护的实际,笔者对如何构建完善的毁林案件的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系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采用社区矫正制度。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如前面提到的心存侥幸者和过失犯罪者,可以由法院责令其种植林木,而不用对其进行关押。和单纯对罪犯采取监禁或财产刑等刑罚相比,这样有利于遭受损害的林区的生态环境的恢复。采用社区矫正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罪犯不用背监禁,不会丧失就业的机会,不脱离家庭生活,有利于培养其家庭和社会责任感。

(二)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毁林刑事案件。对情节比较轻微的毁林犯罪分子,由检察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犯罪嫌

疑人积极履行该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不对其进行起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涉林刑事案件较多的行政区域设立护林教育中心,定期对毁林罪犯进行教育并考核,以考核成绩作为罪犯服刑表现情况的依据之一。护林教育中心的只能可以设置为:对罪犯普及林业法律知识和生态资源保护的知识,使罪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同时,帮助罪犯树立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由于盗伐林木牟利的罪犯往往缺乏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通过对其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可以让其清楚生态知识的教育,可以让其清楚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关系着子孙千秋万代的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奖会给人类带来一系列的恶果。通过使罪犯自觉矫正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大大增强环境保护的力量,相信会有相当部分的毁林犯罪者会转变成保护环境的忠实卫士。

(四)剥夺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资格。指法院通过作出有罪判决的形式,禁止其从事和林业相关的经营性活动或担任林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犯罪人如果是滥用自身的职权进行毁林的,毁林的数量不是很大,但其行为可能影响较大,如果继续让其从事林业经营活动容易成为他人效仿的榜样的,因此,采用剥夺其从事林业经营活动资格的方式;一方面,以此作为对罪犯的惩罚。

(五)对犯罪主体是单位的毁林刑事案件,在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定期进行义务性的护林法制宣传。作为单位,

本应具有较高的护林法律意识,而起发生毁林行为,说明其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较差,通过责令其定期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可以提高全体职工的护林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体职工的护林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借用其力量加强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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